袁家东边90001洞主打架事件的事有看到的吗?

有人要打架,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有人要打架,怎么处理?
可是…如果不受伤,那就是没有开打?那打架要怎么处理小P孩要打架,没有开打的情况警察管吗?是不是只有受伤了才管,不想受伤的办法只有报警了吧
打的是我朋友…
我怎么能不管
提问者采纳
我的意见是,有实力就去干,打架是要付出代价的!那真的很恐怖,那就一个字”打”!你的朋友没理的话你就要掂量掂量自己有没有实力干掉对方,没有谁有理谁没理的事情! 如果是为了女人,没实力就别掺和这种事情:如果是为了女人,最后听说死了 打架得看为了什么我上次看到过有个小青年在网吧被人用刀砍掉整条手,那就看你自己讲不讲义气了,你的朋友有理的可以放手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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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只是会驱散。
不要管他们,随他们打一顿~
打架是吧···做小孩我打群架也试过,不过现在的小孩不听话帮派化严重,难管。这样吧,他们要打架,你也找群人看着他们,做中间人,现在多数都是谈一下就算的了。真打很少,不用担心。
学会好好珍惜,逐渐努力奋斗向着未来而前行,坚持追寻最好的未来哦,珍惜,付出,坚定努力哦
找一些人劝劝他们吧,毕竟打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你最好是劝劝他们,告诉他们这事有多严重.如果打起来了就报警,在没有打架只钱劝劝他们,把他们为什么打架?打架的根源给解决..
叫老师来啊
或者叫父母啊
你抄把水果刀过去,扬言谁先动手你砍掉谁的手不就得了。
跟对方的父母说,让他们的父母去处理。
你还小P孩,轮不上你管,你管只会让事情更复杂,也许还会把你拖下水的!
打架警察不会管,打出事了,比如伤害了(轻微伤害也算)听你的问题补充是说你上手了?被警察抓了要不就是人家报案了?那就看人家伤成什么样,还有打架的原因了,要是对方喝酒闹事什么的还好说要是你们的责任那就麻烦了,人家掉个牙就算重伤,。。现在打架得个钱祸害了最好把事在派出所就了了,别往上整,越往上钱越多
没开打之前就应该把你朋友带走,惹不起躲的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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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恒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何松、张龙阳犯聚众斗殴罪;景英培、袁红硕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滨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码)。被告人黄志恒,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四档村2组。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白合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康市汉滨区兴安小区12栋1单元308室。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朝东,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龙某,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康振兴医药公司职工,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兴安东路南巷24号。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欧定华,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景英某,男,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坝乡茶栈村5组。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辩护人唐荣生,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红某,小名袁贝贝,男,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甘肃省嘉峪关市康鑫矿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袁家砭村027号,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宏丰第十别墅区。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渠苏腾,北京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恒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张龙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景英某、袁红某犯窝藏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林、成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景英某、袁红某及其各辩护人白合欢、胡朝东、欧定华、唐荣生、渠苏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志恒酒后在汉滨区江北滨江大道“新简约”无故滋事,强行拉拽“新简约”慢摇吧播音DJ人员,被在场的被害人徐信某阻拦,被告人黄志恒随即在酒吧内持酒瓶对被害人徐信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同案犯李诚诚(另案处理)持酒瓶伙同“鹏鹏”(无具体姓名住址)对被害人徐信某进行追打,在打到慢摇吧出口时,同案犯周程莤(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徐信某拉至前厅拐角,伙同“明祥”(无具体姓名住址)对被害人徐信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徐信某在被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黄志恒等人逃离现场,同案犯周程茜被现场抓获。被害人徐信某经医院诊断为腹部贯通伤,小肠破裂,全身多处刺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凹陷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公(汉滨)鉴(法医)字(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为徐信某腹部损伤属重伤,鼻部及肋骨损伤属轻伤。二、日,陈默(已死亡)因在张立玖(另案处理)家赌博而给当时放皮子的胡雷雷(另案处理)打下100万元的“借条”。日,陈默因觉察在张立玖家赌博是个骗局,便同被告人何某、张龙某等人将胡雷雷、杨晓强二人带至河西镇境内一山坡处,陈默让胡雷雷说清赌博骗局的内幕,胡雷雷让其去找张彬(在逃)问清楚,陈默将给胡雷雷打的100万元“借条”要回,后将胡雷雷、杨晓强二人放回。3月2日18时许,陈默带李诚诚(另案处理)、被告人张龙某、何某、黄志恒、刘孝雄(在逃)开车前往兴安西路的弘基商行找张彬,在商行内同张彬发生撕扯,被告人张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空中挥舞,因商行内张彬等人早已在二楼安排了事先埋伏的人,见状胡雷雷手持菜刀将陈默等人赶出商行外,陈默等人即从车上取出砍刀。张明勇、何虎、寇安军、杨晓强、王全贵、夏庭杰、包富升、胡鑫磊、杨德兴(均另案处理)手持砍刀、木板冲出商行外,与陈默、被告人黄志恒、李诚诚(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等人在兴安西路上持刀对砍。在对砍中致陈默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日死亡。被告人黄志恒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三、3月2日案发当晚,被告人景英某被邹园林(另案处理)等人召集到西堤“小马”夜市摊,邹园林要求在场的人统一口径,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时称2月21日晚在张立玖家赌博是胡雷雷、杨晓强、陈默三人,不得提及其参赌,订立了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攻守同盟。胡雷雷、杨晓强等人逃到嘉峪关后由被告人袁红某安排了住宿,并通过袁红某同邹园林、张彬取得了联系,被告人袁红某还安排车辆送胡雷雷、杨晓强于3月6日返回西安同邹园林等人汇合。3月8日中午,邹园林又安排王国庆(另案处理)把景英某、张立平、元国成(另案处理)召集到汉滨区尚城宾馆二楼棋牌室商议,因胡雷雷、杨晓强投案自首需被告人景英某作虚假陈述以佐证,即安排元国成、张立平陪同景英某到西安去认准杨晓强的身份,以防在证明时将人认错,同时邹园林让王国庆、景英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三人共凑了1万元钱交给景英某带至西安交给胡雷雷、杨晓强作为安抚。三人在西安与胡雷雷、杨晓强见面后,被告人景英某将1万元交给了胡雷雷。3月11日,被告人景英某到公安机关做了虚假证明。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恒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斗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张龙某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红某为犯罪的人提供住所,帮忙联络,被告人景英某为犯罪的人提供钱财,作虚假证明,对被告人袁红某、景英某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袁红某、景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人黄志恒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志恒在聚众斗殴中自动投案并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志恒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没有持械的情节,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恒在聚众斗殴中系受害人,其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黄志恒数罪并罚后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是在对方持砍刀追杀并被砍伤,其生命安全受到已发生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迫持械自卫的,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而应定为普通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又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龙某的行为不具有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流氓动机的性质,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其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张龙某没有实施互相殴斗、打群架的行为,因此,其依法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陈默等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和动机,其就是要把赌博是否是骗局的事情弄清楚,遂带人与胡雷雷、张彬等人发生冲突,并造成相互伤害的后果,故本案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被告人景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景英某的行为仅具有包庇行为,不具有窝藏行为;二、邹园林的实力背景和势力范围对被告人景英某的心理必然产生威慑效果,其根本不敢对抗邹园林,面对邹园林的施令,即便再想反抗也要听之任之,陈默的死无疑对景英某产生了极为强烈的震慑,为避免遭遇同样的情况,被告人景英某对邹园林提出的做伪证、送钱等要求,不得不办。因此,被告人景英某的包庇行为存在被迫心理。三、被告人景英某在整个包庇犯罪中,作用极小,其主观能动性小,明知其所作所为对自己没有半点好处却仍铤而走险,完全是在黑势力的笼罩和处于自保心理下而为。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系过失犯罪,且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景英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袁红某在3月4日当晚为胡雷雷、杨晓强提供住处时,仅仅知道胡、杨参与了打架,把人打伤了,对伤害的后果均不知情,因此客观上被告人袁红某虽有提供住处的行为,但在当时对胡雷雷、杨晓强本身就是犯罪的人应作限制解释,只能理解为一般违法行为,即便对犯罪的人理解应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对未决犯也应以网上追逃或犯罪事实特别明显为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袁红某缺乏主观故意性,并非主观上“明知系犯罪的人”。其次,被告人袁红某客观上虽安排车辆送胡、杨等人,但目的是送胡、杨投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主观上并非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至于中途车辆在渭南服务区停下后胡、杨去西安和邹园林会合商议投案自首的细节包括订立攻守同盟,袁红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掌控不了,因此,袁红某安排车辆的行为缺乏帮助逃匿的主观故意性。另被告人袁红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先后创办多家公司,每年累计为国家纳税400余万元,解决社会就业300余人,公司每年累计资助十多名学生以每人每月500元至800元的生活费的形式帮助完成学业。请求对被告人袁红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袁红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请愿书证实,被告人袁红某每年累计为国家纳税400余万元,解决社会就业300余人,其公司员工请求考虑被告人袁红某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对其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2、袁红某自助学生名单证实,被告人袁红某资助11位贫困学生。3、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袁红某平日表现良好,帮助弱势群体,资助贫困学生,其所经营的企业,依法纳税,积极解决当地就业问题。经审理查明:一、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志恒酒后在汉滨区江北滨江大道“新简约”无故滋事,强行拉拽“新简约”慢摇吧播音DJ人员,被在场的被害人徐信某阻拦,被告人黄志恒随即在酒吧内持酒瓶对被害人徐信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同案犯李诚诚(另案处理)持酒瓶伙同“鹏鹏”(无具体姓名住址)对被害人徐信某进行追打,在打到慢摇吧出口时,同案犯周程莤(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徐信某拉至前厅拐角,伙同“明祥”(无具体姓名住址)进行殴打,被害人徐信某在被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黄志恒等人逃离现场,同案犯周程茜被现场抓莸。被害人徐信某经医院诊断为腹部贯通伤,小肠破裂,全身多处刺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凹陷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公(汉滨)鉴(法医)字(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为徐信某腹部损伤属重伤,鼻部及肋骨损伤属轻伤。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志恒的亲属与被害人徐信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黄志恒赔偿被害人徐信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徐信某书面表示对被告人黄志恒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一节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出警经过证实,日晚22时30分左右江北治安巡逻队接“110”指令“简约”KTV有人打架,接警后其赶赴“简约”出警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袁甲报案称日晚22时许,周程茜伙同他人在江北“新简约”寻衅滋事将被害人徐信某戳伤。3、办案说明、证明证实,“明祥”、“鹏鹏”、王哲、张飞无法核实,丁力去向不明。4、视频截图说明证实,视频资料中人员情况。5、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日被告人黄志恒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6、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滨)鉴(法医)字(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徐信某腹部损伤属重伤,鼻部及肋骨损伤属轻伤。7、证人程本某(新“简约”营运经理)证言节录证实,通过对视频资料的辨认,黄志恒冲上放音乐的吧台,推开保安,与工作人员发生拉扯,徐信某因是老板的朋友就协助保安把黄志恒从台上拉下来,黄志恒就从其他客人桌上拿了啤酒瓶,摔碎后就冲向徐信某,然后拉住徐信某,用碎啤酒瓶捅了徐信某两下。还有其它几个人也拿酒瓶打了徐信某,还有人用的拳头打。8、证人袁甲(新“简约”经理)证言节录证实,丁力一伙人在慢摇吧玩,要放快曲跳舞,因为没到播放时间,服务员不给放,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持酒瓶去找服务生,他们的保安就去拦挡,然后就发生纠纷,徐信某在场去拉,穿白上衣的小伙就和徐信某打起来,丁力一伙人和保安及徐信某打起来,穿白衣服小伙持碎酒瓶戳伤徐信某。9、证人苏少某(新“简约”演艺人员)证言节录证实,元月1日晚上新“简约”搞活动,他在演艺台上,当晚十点多有个小伙上台来让他们下去,并搂着他,还拉着灯光师,在台上时保安去问时被骂,保安就走了,他下台后,徐信某问咋回事,他就往后站,他看那小伙拿着酒瓶在桌子上摔碎,和他们一伙的不少人都在扔酒瓶,他就躲在后面,他们一伙人就打徐信某。10、证人王远某(新“简约”保安员)证言节录证实,当晚10点多,有一个小伙强行要上DJ台,上去后把演艺人员推下台,有个人问了一下咋了,冲上去就打这个人,后面的人就拿酒瓶子开始乱打。11、证人章建某证言节录证实,晚上十点多,他当时在“简约”慢摇吧和朋友唐章思玩,突然有个小伙子冲到音响师跟前将其朝下拉,因为他与老板认识,就和徐信某、唐章思去制止,没想到这个小伙就用啤酒瓶将徐信某头打伤,在场的对方人多,大约十几个人动手,冲上来就打,有两个小伙围住他打,最后徐信某倒在地上,对方见状就走了。12、证人唐章思证言节录证实,今年1月1日晚十点二十分左右,他到新“简约”慢摇吧,碰到徐信某,徐信某招呼他在慢摇吧听会儿歌,他正和徐信某说话,看见有三、四个小伙不知道什么原因去把正在台上表演的小伙朝台下拉,徐信某见状就去劝阻,刚说几句话,见对方三、四个小伙里面有一个小伙从身上掏出个东西来,照徐信某腹部就是一下,然后另外的几个小伙就对徐信某拳打脚踢,将徐信某打倒在地,徐信某爬起来捂着肚子朝慢摇吧门外跑,跑到慢摇吧正门外通道时,对方打他的几个小伙也追过来,有人用啤酒瓶朝他头上打了一酒瓶,然后徐信某又倒地,对方几个小伙继续围着打徐信某……他见对方六、七个人打徐信某。13、同案犯李诚诚供述节录证实,日晚他和周程茜、黄志恒都带女朋友到江北“新简约”迪吧玩,后来周高仕、“鹏鹏”、张飞、丁力、王哲、张涛、“明祥”等人到迪吧。大家在一起喝酒,他当时就喝大了,就是快结束了,他们一伙里的人因一首歌的原因和迪吧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然后打起来了,打起来以后他才进去。现场很混乱,酒瓶子、衣服乱飞,他进去以后见到他们一伙的黄志恒、周程茜、张飞、“明祥”在和对方乱打。他辨认“新简约”迪吧视频,22时25分25秒黄志恒着马甲式羽绒服穿过迪吧到一拐角,22时26分16秒黄志恒和人打起来,先是黄志恒拿了个酒瓶磕烂去扑打对方,接着是穿肩上是白色的衣服的“鹏鹏”拿酒瓶,接着一个穿黑衣服白毛衣的胖小伙拿酒瓶,都去打对方。最后是他穿白色羽绒服拿酒瓶打对方。14、同案犯周程茜供述节录证实,他和女友陈莉一起到江北“新简约”迪吧,去时k1包厢里人很多,他认识的有丁力、张飞、鹏鹏、李诚诚、黄志恒、周高仕,还有其他叫不上名字的。共有十七、八个人,玩完后大家都要走,已出了“新简约”大门,不知咋的黄志恒等转身回到迪吧,他跟进去时黄志恒和对方一男子在打,当时还有他们一伙的其他人记不清是谁,多人撕扯在一起,不一会就结束,他们一伙人都上车走了,他被叫到派出所。他辨认“新简约”迪吧视频,22时25分25秒黄志恒着马甲式羽绒服穿过迪吧到一拐角,22时26分16秒黄志恒和人打起来,先是黄志恒拿了个酒瓶磕烂去扑打对方,接着是穿肩上是白色的衣服的“鹏鹏”拿酒瓶,接着一个穿黑衣服白毛衣的胖小伙拿酒瓶,都去打对方。最后是穿白色羽绒服的李诚诚拿酒瓶打对方。15、证人周龙某证言节录证实,快结束时,李诚诚、黄志恒、周程茜不知咋的和别人打起来了,当时场面乱、人多。他对视频的辨认同李诚诚、周程茜一样。16、证人周高仕证言节录证实,当晚他是和黄志恒、周程茜过去玩的,打架时他已出门了,听到里面打起来,他进门就看到黄志恒、李诚诚、“鹏鹏”动手在打一个人。是用啤酒瓶砸烂了打的。17、证人张驰(黄志恒女友)证言节录证实,她辨认“新简约”迪吧视频,22时26分17秒开始打架,先是黄志恒和对方撕打。22时26分56秒周程茜手抓住对方,有一个着白色夹克上衣的小伙在打对方,该小伙她不认识。22时27分40秒黄志恒和李诚诚一起出来,黄志恒出来和对方撕扯。18、被害人徐信某陈述节录证实,他在江北新“简约”负责安全,1月1日晚丁力他们在那里消费,玩了一会丁力出去了,和他一块的黄志恒要上台去拉在演艺厅上的姑娘,值勤保安去阻拦,黄志恒就去打保安,保安躲开了,他见是丁力一伙的,就上前去把黄志恒的肩上一拍,黄志恒就问他是干什么的,然后就和他打起来,他们一路的同伙有很多人都来围着打他。他当时被打昏了,也没看清对方是用什么刺伤他的,他心想可能是刀子。19、被告人黄志恒的供述节录证实,当天他喝醉了,只记得他点了一首歌,放音乐的没给放,他把放音乐的服务生抓住领揪下来,新“简约”的看场子的几个人过来围住他,然后就打起来,他们一伙人多,怎么打的他记不清了。他辨认“新简约”迪吧视频,22时25分25秒他着马甲式羽绒服穿过迪吧到一拐角,22时26分16秒发生打架,先是他本人拿了个酒瓶磕烂去扑打对方,然后“鹏鹏”拿酒瓶,接着一个穿黑上衣白毛衣的胖小伙拿酒瓶,最后是穿白色羽绒服的李诚诚拿酒瓶打对方。20、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黄志恒与被害人徐信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志恒赔偿被害人徐信某经济损失3万元。2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徐信某书面表示对被告人黄志恒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2、撤诉申请证实,被害人徐信某要求被告人黄志恒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徐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上述一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二、日,陈默(已死亡)因在张立玖(另案处理)家赌博而给当时放皮子的胡雷雷(另案处理)打下100万元的“借条”。日,陈默因觉察在张立玖家赌博是个骗局,便同被告人何某、张龙某等人将胡雷雷、杨晓强二人带至河西镇境内一山坡处,陈默让胡雷雷说清赌博骗局的内幕,胡雷雷让其去找张彬(在逃)问清楚,陈默将给胡雷雷打的100万元“借条”要回,后将胡雷雷、杨晓强二人放回。3月2日18时许,陈默带李诚诚(另案处理)、被告人张龙某、何某、黄志恒、刘孝雄(在逃)开车前往兴安西路的“弘基”商行找张彬,在商行内同张彬发生撕扯,被告人张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空中挥舞,因商行内张彬等人早已在二楼安排了事先埋伏的人,见状胡雷雷手持菜刀将陈默等人赶出商行外,陈默等人即从车上取出砍刀。张明勇、何虎、寇安军、杨晓强、王全贵、夏庭杰、包富升、胡鑫磊、杨德兴(均另案处理)手持砍刀、木板冲出商行外,与陈默、被告人黄志恒、李诚诚(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等人在兴安西路上持刀对砍。在对砍中致陈默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日死亡。被告人黄志恒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于日、20日、22日到案。三、3月2日案发当晚,被告人景英某被邹园林(另案处理)等人召集到西堤“小马”夜市摊,邹园林要求在场的人统一口径,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时称2月21日晚在张立玖家赌博是胡雷雷、杨晓强、陈默三人,不得提及其参赌,订立了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攻守同盟。胡雷雷、杨晓强等人逃到嘉峪关后由被告人袁红某安排了住宿,并通过袁红某同邹园林、张彬取得了联系。3月8日中午,邹园林又安排王国庆(另案处理)把景英某、张立平、元国成(另案处理)召集到汉滨区“尚城”宾馆二楼棋牌室商议,因胡雷雷、杨晓强投案自首需被告人景英某作虚假陈述以佐证,即安排元国成、张立平陪同景英某到西安去认准杨晓强的身份,以防在证明时将人认错,同时邹园林让王国庆、景英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三人共凑了1万元钱交给景英某带至西安交给胡雷雷、杨晓强作为安抚。三人在西安与胡雷雷、杨晓强见面后,被告人景英某将1万元交给了胡雷雷。3月11日,被告人景英某到公安机关做了虚假证明。被告人袁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日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黄志恒于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期间自日至日,羁押36天。上述二节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袁红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民警王西宁所书事发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双方参与斗殴人员对作案工具等的辨认及照片。4、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证实,陈默的入院资料情况。5、西京医院的门诊、住院病历及死亡证明证实,陈默受伤的情况和死亡情况与鉴定意见一致,诊断: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疝、左颞顶叶脑内血肿并破入脑室、多发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骨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裂伤,2、左侧眼球破裂,3、颅面部多发性骨折,4、全身多处刀砍伤等,并于日23:40死亡。6、从安康市中心医院调取的黄志恒门诊住院病历证实,黄志恒(假称李萌)的伤情,与鉴定结论的伤情相一致。7、提取笔录证实,汉滨分局侦查人员在现场依法提取沾有血迹的三块白色口罩及乳胶手套一双;死者陈默的五件衣物及手机一部;从“弘基”商行提取的监控视频;从三局医院提取的李诚诚治疗记录;陕G3日至3月10日的高速通行记录;陈声安入住“亿佳”酒店的记录;从现场提取的刀具;从李焕某处提取借条一张,证实陈默给胡雷雷打有一张1000000元的欠条,时间为日,内容显示借现金用于工程周转。8、检查笔录证实,3月6日侦查人员对涉案车辆陕GAB855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车后排座位前方发现印有中华武术紫阳的枣红色布袋一只,内装长柄木把砍刀一把。9、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袁红某、张龙某、何某、黄志恒四人均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10、邹园林(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陈默被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他们没有在一起商量,陈默他们到商行扯筋是因为赌博,陈默空喊输了100万,具体是怎么赌博的他不清楚。他只知道有张彬、景英某、元国成,胡雷雷、杨小强等一伙人在张立玖家里赌博的。他和陈默是在张立玖的烟酒行里打牌认识的,他没有跟陈默在一起赌博。案发后的当天晚上,张彬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陈默受伤了。他就给张彬说,让大家到一起商量一下,他们都到小马烧烤吃夜市,他就对在场的张彬、景英某、元国成、张立平、张立玖等人说,与胡雷雷和杨晓强联系,张彬说联系不上。他说,事情发了想躲是躲不了的,赶快把胡雷雷、杨晓强联系回来让他们投案自首,让胡雷雷和杨晓强到案后,就打架的事情让他们照实说,因为“弘基”商行有监控,让所有的人在公安机关调查在张立玖家里赌博的事情时,只说是胡雷雷、杨晓强和陈默赌博,别人没有赌博。让所有的人把他包一下,不要说他参与赌博了。他给嘉峪关的袁贝贝打电话,说如果胡雷雷和杨晓强他们过去了,就让袁贝贝想办法把胡雷雷和杨晓强找到,然后跟他联系。隔了一两天袁贝贝给他回电话,说胡雷雷和杨晓强过去了。他知道胡雷雷和杨晓强已经到西安后,他就给景英某打电话,让景英某也一起过西安去,好一起当面说说怎么说关于赌博的事情。景英某给他说不存在什么事,还说让他怎么说他就会怎么说。11、陈正康(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2013年阴历正月间的一天晚上,邹园林说去打牌让他一路去玩,然后他坐邹园林的车就到了张立玖家住的小区,到张立玖家后,他看到张彬、元国成、景英某、陈默四个人在张立玖客厅桌子上推饼子,胡雷雷、张峰、杨晓强、张立玖夫妇等人在屋里呆着的,邹园林去后先站边上看了一下就开始上场钓鱼下注,饭吃后他们继续推饼子玩了一会儿,他们改玩摇骰子比大小,摇骰子是邹园林、元国成、陈默、景英某四个人玩的,他们有时下5000元、10000元的注,摇了一个多小时的样子,元国成没有钱了,邹园林就让他拿邹园林的钱给元国成“倒几手”。当时放钱时,是他自己记得账。总共放了9万元钱,当场从中抽了1500元的利息。其中放给元国成6万元,抽了1000元,景英某放了3万元,抽了500元。抽的1500元钱给邹园林了。他没有放给陈默钱,当时胡雷雷也在场放钱了。当晚赌博结束后走在楼道时,听说陈默输了,具体输了多少他就不清楚,至于别人输赢他也不清楚。他当时和胡培等人一块儿,害怕别人把他打了,所以他就顺势捡了个一头坏了的哑铃拿在手里防备的,他当时出去是去捡外面地上掉的砍刀去了,没有别的啥目的,至于胡培当时拿斧子心里咋想的他就说不清楚。12、元国成(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摇骰子时他对面坐的是邹园林,下手是陈默、上手是景英某......他们从西安回来后又过了一两天的下午,邹园林给他打电话叫到南门附近长兴小区斜对面的一个茶楼说事情,他去后在二楼的一间茶房里,邹园林给他、景英某、张峰说,关于胡雷雷、杨晓强和陈默打架的事情,将来扯到赌博,虽然前面已经给胡雷雷和杨晓强说好了让他们去投案自首,担心他们到公安机关后又把他、邹园林、景英某、张彬等人扯出来,让他们三个人过去再给胡雷雷和杨晓强说一下,让他们到公安机关后一定要按照在西安商量的去交待,不要把他、邹园林、景英某、张彬等人一起赌博的事情说出来,顺便给胡雷雷带1万元钱去,就说是景英某给的让他们在那边好花,当场邹园林给取了一点钱,景英某给凑了一共一万元钱,景英某拿着的。他们三个人把手机都交给了王国庆后,就到西安,之后张峰对杨小强和胡雷雷说到公安机关一定按原来商量的说,景英某给了胡雷雷1万元钱。13、徐恒(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他在案发后给袁贝贝打电话告知张彬和别人发生纠纷将对方砍伤住院,事情比较严重。3月2日晚上他听别人说,张彬的“弘基”商行出事了,他当时就给张彬打电话,张彬说是出事了,并说叫他有什么到西堤菜市场夜市再说,然后他就去找张彬,去后看到有邹园林、张立玖、张彬、张立平、王晓、元国成、景英某,陈康也在,邹园林和元国成、张立平、景英某在一块商量的意思主要是,不要把邹园林赌博的事说出去。14、胡雷雷(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3月1日陈默给他打电话说给还29万元钱,让把条子准备着,并约到“兴科”明珠售楼部处见面,去后陈默在车上,说有话要说,让杨晓强下车,陈默同他一起的人拿刀抵住,将他双手绑住,头上套一黑袋子,然后拉到付家河殴打,并说打牌输钱是被哄骗了,他称没有参与打牌,陈默说还要找张彬、邹园林。后陈默将100万元欠条要回,还逼迫打了一张80万元的欠条,限期一个周,后将他拉到花园大道释放。前边没有如实供述是因为在赌博后邹园林说他是人大代表不好出面,让他出面收钱,并说如果有人追查就说他赢了72万,杨小强赢了31万,他们只要了100万整数,零头免了,其实真实的情况是陈默欠邹园林100万元的赌债。3月2日下午2、3点他给张彬打电话说心里烦,张彬说让过去到商行玩,他随后就去了商行,看见在二楼的靠右手房子里面有七、八个人在“斗牛”玩,他认识的有杨小强、张靖、虎子、寇安军,其他几个人不认识。玩到六点多钟的时候,他听到楼底有人吵闹,从监控中看到陈默来了,他就赶快冲下楼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把陈默逼出门,陈默对门外边的人喊叫拿东西,他就知道情况不妙,他就拿刀站在门口没敢出去了,这时候楼上的人很快就下来了,有人第一个冲出去,他是第二个冲出去的,他看别人拿的都是砍刀,他拿的菜刀没敢出去砍,看到地上有人掉了一把砍刀,他捡起后见人就砍,有人在他脖子上砍了一刀,他想他可能没命了,他倒地起来后发现杨小强在他身后,他们又赶跑几个人,他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脚还在乱蹬,他上去砸了那人两刀,然后和杨小强一起跑了。在逃跑的过程当中,他们在石泉卖了杨小强的戒指,到西安后第二天让杨小强联系在河南三门峡的他姐那里借点钱,杨小强去后问他姐借了10000元钱,然后他姐把他们送到兰州,他们坐车到了嘉峪关找到袁贝贝,给袁红某说他们打架了,用刀把对方砍伤,袁红某给他说邹园林和徐恒都给他打过电话了,要是看到他们让他们给张彬回个电话,第二天晚上袁红某给他说张彬给袁红某打电话说让他给张彬打个电话,3月5日下午四、五点他给张彬回电话,张彬要求他们三个返回西安,他让袁红某安排一辆车将他、杨小强、胡鑫磊送到渭南服务区附近,元国成开车同张彬、张立玖、张立平一块儿去接的,张彬说邹园林在西安要给他和杨晓强说点事,张立玖、胡鑫磊坐袁红某的车去嘉峪关了,元国成将他、杨晓强、张彬、张立平拉至西安市南郊一步行街后,邹园林已在那里等着,见面后张彬说让他们都听邹园林的安排,邹园林当时就说陈默已经死了,让他和杨晓强把赌博的事全部担着,万一不行再说元国成、张立平也参与赌博了,他会想办法让他们少坐几年牢,安排好后元国成开车将邹园林送走。在他投案前景英某和张立平、元国成又到西安跟他们说事情了,主要是统一口径,3月6日说好让他和杨小强投案,然后元国成和张立平投案,3月8日过来说只让他和杨小强去自首,元国成和张立平不去投案了,另外就是让景英某来认一下杨小强,怕把人弄错了,随后又给他们10000元钱让他们投案前先用。15、杨晓强(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他们赌了一个多小时,好像陈默把带去的十几万元全部输了,景英某也输了几万元,邹园林赢的多,大约赢了十几万元,元国成也赢了一点。然后他们就继续在那里摇骰子,陈默开始空喊,其他的人也空喊,胡雷雷给每个人记账,又一起玩到凌晨两、三点左右,陈默欠邹园林和元国成100万元,因为景英某也输了,具体陈默欠他们两个人谁多少,他不清楚。听说后来给胡雷雷打了一个100万元的欠条。3月1日晚上20时许,他和胡雷雷开着胡雷雷的车(陕GF4567迈腾)在街上闲转,胡雷雷接到陈默的电话说,陈默让他过到“兴科明珠”那里给他还钱,他们到“兴科明珠”后胡雷雷给陈默打电话,陈默让他们继续向前走一段,他们在售楼处停车,陈默提了个袋子从车后面上车给他说,让他下车一下,他和胡雷雷说话。他一下车就有几个人把他按住,有人用刀抵着他的前脖子和后脖子对他说不想挨刀就别动,他们一下子就把他的衣服从后面翻起来蒙住他的头,他就没有动,一下就有人给他戴头套,用绳子把他大绑了,拉到另外个车上,打他了几拳,把车开了20多分钟左右,车停到一个很空旷的地方把他拉下车,有人说把他活埋了,有人说把他手剁了,十几分钟后,他又被拉上车,最后把他拉到花园沟的一个地方,把他拉下车,他被拉到一边站立了一会,才和胡雷雷见面了。在车上胡雷雷说,刚才陈默把那个100万元的欠条要去了,还让他给陈默打了一张80万元的欠条。他们就直接到“弘基”商行去找张彬,要去问问张彬,陈默当天晚上做那样的事情是什么意思以及陈默都有什么背景……他突然听到一个女人在喊:张进,你们快下来。他们就都没有玩了,陆续往楼下跑,他到楼下上台阶的地方,看到胡雷雷拿了一把菜刀冲到店子门口站着,张彬在后面的门口站着,张进给他递了一把砍刀后,张进就手持一把砍刀冲在最前面,他就拿着砍刀跟在五、六个人后面冲出去,他看到他们都在用刀追砍对方的两个人(一个是陈默,还有一个他不认识),他看到两、三个人都在用刀在砍路边一辆车的屁股后的一个人,他追上去也用刀朝那个人砍了一刀,对方用刀挡他们,砍到哪里他记不住了,然后这人就跑了。他又看到他们这边很多人在车边追着陈默都用刀在砍,一下子陈默被砍倒在地上,头朝里面,侧身斜躺在地上,他从陈默脚的方向赶上去看到陈默用脚在乱蹬,他就用手上的砍刀朝陈默的腿部和脚上砍了五六下,这时他听到有人在喊走走走,他就转身朝店子方向跑。……他们三人又从兰州坐大巴到的嘉峪关,在嘉峪关去看他女朋友了,最后是在陕北的一个袁总那里住的(当时是3月4日和5日两晚),应该是3月5日晚12时左右,张峰打电话给胡雷雷叫他和胡雷雷回西安,3月6日凌晨1点多钟,他们让袁总安排的一辆“丰田霸道”将他和胡雷雷送回西安的,当时从嘉峪关回西安时胡鑫磊一路着,大约3月6日下午5点钟,他和胡雷雷在西安的绕城高速曲江段下的车,胡雷雷又让胡鑫磊乘送他们的车返回嘉峪关,他们在高速路边等了会,元国成开车拉的张彬、张峰将他们接到后来到南郊的一个步行街后,他和胡雷雷、张彬、张峰都下车在那里等,元国成又开车把邹园林接过来后一起商量让他和胡雷雷去投案,教他们到公安机关怎么去供述。然后时隔两天后(3月8日),不知道是谁给胡雷雷打电话说的,联系好让他和胡雷雷去吉祥村十字路口“秋林”公司门口等着,一会元国成开车拉着张峰和景英某,他和胡雷雷上车后,张峰和元国成对他和胡雷雷说,你们无论是被抓住或者是投案自首,到公安机关后不要说在张立玖家赌博的那几个人,让他和胡雷雷按前面邹园林和张彬等人在步行街给他们教的去供述,目的就是再给他和胡雷雷叮咛一下。当时张峰对他和胡雷雷说景英某的一点心意你们拿到,景英某就当下取了1万元现金给胡雷雷,胡雷雷让他先装着。16、张立平(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当天有他、陈默、胡雷雷、杨小强、张彬、景英某、元国成、张立玖、陈康、王国庆、邹园林在张立玖位于安康市巴山西路“馨花园”小区的家中。开始由陈默、张彬、景英某、元国成四个人,他和张彬合伙,邹园林钓鱼,用麻将“推饼子”赌博。在他们推饼子的过程中,他、杨小强、邹园林三个人就进到靠厕所边的一个卧室,他提议一会用遥控摇骰子赌博,哄骗他们钱。他拿出一套遥控工具,一个遥控器、一个瓷杯子、一个瓷碗、一根振动棒。交给邹园林振动棒、将遥控器交给杨小强,并交给他们使用方法。邹园林负责上场赌,杨小强在边上负责看遥控器上显示的骰子点数,发信息给邹园林,然后根据指示下注赢钱。邹园林身上带着振动棒,用普通的骰子,那个瓷碗、瓷杯上都藏有摄像头,等骰子摇好后,杨小强在远处看遥控器上显示瓷碗、瓷杯中骰子的单双点数,按A是单点,按B为双点,给邹园林发送信息,对应邹园林身上震动一下、两下。然后就根据情况下注了。他们三人约好后,又陪着他们推饼子。然后邹园林先说推饼子没意思,换着玩摇骰子,他和杨小强在一边帮着说,于是他们都同意了。这样,他在张立玖家找了2个骰子,拿出他准备好的瓷碗、瓷杯,他们就开始玩摇骰子赌钱了。上场的有陈默、景英某、元国成、邹园林四个人。在赌的过程中,杨小强在边上看遥控器的显示,不定时的给邹园林发信息,这样,邹园林凭着提前知道的骰子点数结果,玩到半夜两、三点钟,邹园林赢了一百二十万元,元国成也赢了几万元,陈默输了一百多万,景英某输了几万元。3月2日下午五点多,他离开“弘基”商行出去到“锦龙”酒店吃饭,结果没吃几个菜,张彬给他打电话,说“弘基”商行出事了,陈默带人来商行打架,让他赶快过去,他立即赶过去。结果走到“弘基”商行外的街道上时,就看到救护车拉着警报走了,周围还有好多的警察。他没有进“弘基”商行,就离开了。当天晚上,具体时间忘了,他和张彬、张立玖、陈康从“金州”城朋友朱超家出来,到西坝夜市小马烧烤店吃东西,随后元国成、景英某、邹园林、徐恒、胡培也来了,他们一起吃了点东西。当时邹园林对他们说,公安机关的人如果以后来问他们正月十二在张立玖家里赌博的事情,让他们都不要说他去了,他们也都答应了。……在3月6日还是啥时候,具体时间忘了。邹园林安排他和元国成、张立玖开车过西安,在西安接到张彬,然后又在渭南高速服务区(西安往河南方向)接到胡雷雷、杨小强和孟杰,他们三人也是别人从嘉峪关市送过来的,不知道谁送他们的。又过了两天,邹园林给他打电话,让景英某过西安给胡雷雷、杨小强送一万元钱,一是景英某认不清杨小强,害怕假投案搞岔了人,二是借此安抚一下他们两个人。当时是他和元国成陪着景英某一起过西安去的,见到胡雷雷和杨小强后,他们两人把钱收下了。送给胡雷雷、杨小强的一万元钱,邹园林出了5000元,景英某出了3000多元,剩下的不知是不是元国成出的。17、寇安军(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听到一个女人在楼下喊叫,他们来了,有人还拿有刀来了,你们快下来。然后他们就都朝楼下跑,他下楼看到他前面的那些人都朝一楼的餐厅里跑,取到刀后就朝门外冲,他也跑到餐厅拿了一把刀跟着冲出门外。他在门上就看到对方一个人朝门口的右边跑,两人朝门外的左边跑,又看到两个人在路中间对砍,又看到一个人拿了一个长木板在和一个拿刀的人对打,拿刀的那个人后来跑了,这时又看到他前面的几个人朝左边的两个人追去,其中一个人被砍倒在一辆车的侧面,他到跟前去看到他们都在砍,他把刀举起来没有砍下去。他听到路对面有一个人喊了一声“嘿”,把他们都吓跑了。18、张明勇(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今年3月1日晚上他在兴安中路的KTV唱歌,寇安军用他的手机号码尾数是0005的电话给他打电话说:明天(指3月2日)有可能别人去闹事,让他去预防(意思是有人动手打架,让他带人打),让明天早上找几个能动手的人(意思是能打架的人)到“弘基”公司去,将东西带上,如果有人闹事,该咋办就咋办(他认为只要对方找上门,就动手打的意思)。他问带枪还是带刀?他说带刀。电话没有挂断,张彬将电话接过去,电话中对他说:你按你表爷(寇安军是张彬的表哥,按班辈叫他表爷的)说的做,电话就挂断了。到下午大约5、6点钟,他在“弘基”烟酒店二楼听到一楼有吵闹声,他通过监控发现一楼有人去,正在和张彬在拉扯,他就往一楼跑,二楼玩牌的和旁观的在他身后紧跟着下去的。他是第一个先到楼梯旁取砍刀,他们的人已经有几个到了烟酒店,他拿砍刀冲到烟酒店门外,看到对方7、8个男的,其中有人也拿有砍刀,他就用砍刀往对方的其中一个拿有砍刀、较廋的男的砍,那人拿刀挡,他俩对砍,他的右手腕、左手背被砍伤(表皮伤,没有伤骨);他们的人拿砍刀和对方对砍,不知道谁将他扑到了。他从地上起来,额头倒地被擦伤,他将刀扔在烟酒店外边的地上,就往西堤方向跑,也没有注意后来双方打架的情况了....19、何虎(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他正准备去吃饭,刚走到二楼楼梯口,他就听见一个女的声音大叫“来人了”,然后他们楼上的人都往公司门外冲,他见张靖也冲出去了,他也到公司后院捡了一把砍刀出去和对方互砍,砍的谁,砍成什么样子他都来不及看,他们冲出去之后就不停的朝汉江河堤方向跑,后来他跟孟杰、胡雷、强子、石包娃子坐一辆出租车到的高客站...20、王全贵(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他们几个正在打牌时,楼下上来一个女的惊慌失措的对他们说:坏了,你们快点下去。打牌的人就赶紧往楼下跑,他也跟着下楼去看,看到一个比较壮实的人和别人在拉扯,从楼上下去的胡雷雷跑到厨房取了把菜刀冲到大厅,其他人在一间小屋里从一黄色的纸箱里取砍刀…21胡鑫磊(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他们都准备朝下走,听楼下吵起来了。他们以为别人来砸场子来了,都往楼下跑,跑下去一看,他还没有看到什么情况,就看到张靖跑到放砍刀那屋里去拿砍刀去了,其他的人也去拿砍刀,他也跟着去拿了把砍刀,他把砍刀拿到后,看到其他的人都冲出去了,他也拿着砍刀冲了出去,冲出去后,他往左边撵,撵了有一两米远,他看到一个小伙子在地上趴倒的正准备往起来,紧接着,他过去一看认不到,他就用砍刀朝他背部中间位置砍了三刀,他还转过头把他看了一下,他就躺到地上了…22、张立玖(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日那天十点多张靖、何虎等四、五个人来到他的商店,他给他们每个人取了一包烟,后来到二楼玩牌去了。他们店子刚好换招牌,寇安军、杨晓强、还有两、三个他不认识的人后来也到店子了,具体什么时间去的,他记不住了。到下午六点左右他、施小芸、张彬、张某、李西燕、李西芳、王甲准备在一楼吃饭,李元贵、施小燕、党小龙当时也在店里。菜端上桌子,刚要开始吃,陈默带了六、七个人进到店子里,直接走到张彬面前,要拉张彬出去说话,张彬说吃两口饭再去,陈默不同意,就与张彬拉扯,他看见这个情况,就上前挡在张彬前面进行劝解,让他们有什么话在店里说,这时和陈默一起进来的一个小伙子拿出一个小匕首向他戳了过来,他往开一躲,跑到店里吧台一边,他怕他追过来戳他,还顺手拿了一把椅子准备自卫,结果他没有过来,他就把椅子放下了。这时他看见胡雷雷从一楼后门冲出来,陈默看见胡雷就对跟他一起进来的人说“取东西”,这一伙人就往外跑,胡雷追了上去,跟在胡雷后面的还有杨晓强、寇军、孟杰、张靖(又叫张明勇)、虎子等人,他们手上都拿着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个他们以前推电瓶车上坎子的木板冲了出去。他看见这些人冲出店外,也赶到店门口,就看见两伙人都拿着刀子在店子左边“日月潭”茶楼门前互砍,他也分不清谁是谁…案发后他逃跑到嘉峪关,他接到张峰的电话,张峰在电话里对他说,如果是被抓住了或投案自首就说当晚在他家里赌博的人只有陈默、胡雷雷、杨晓强三个人一起赌博,让他不要说是邹园林、张彬等人参与赌博。3月3日下午他就给张峰、元国成联系,元国成开了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拉着他和张峰就到西安了,在车上他听他们说邹园林也要到西安,到西安后,他们先是住在一起,后来他不想和他们一起住,就到洗浴中心住两、三天后,在洗浴中心他给张峰打电话说他想到嘉峪关,张峰就说有个那边的车要返回去,让他当天晚上一个人坐车到曲江服务区等着,说有一个甘肃牌照的车已经说好了,大约是六点多,他等到了这辆白色“丰田”越野车,胡鑫磊在车上,另外有一个司机。他上车后车就往嘉峪关方向开,在车上他问胡鑫磊后才知道,这辆车是从嘉峪关送胡雷雷、杨晓强他们过来的。他还问了那个司机,得知司机叫袁某。23、胡培(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当日大约5、6点钟,二楼玩牌的那些人起身往商行一楼跑,听他们吼叫的阵势要打架,他就没有下去,当时陈康也没有下去。他和陈康站在二楼玻璃窗往外看,他们下去的人都不见了,对方的一个人躺在地上。他和陈康到一楼,在商行一楼后院门口外拿了一把斧子,他走到“弘基”商行大门口,陈康去将商行外地上的砍刀捡了一把,外面的人跑了,他看到商行门外左手方向的地上躺了一个人,其他人不见了,街道对面围观的人多,陈康将捡的砍刀放在商行的后院门外,他将斧子也扔到门外,他俩一路出商行,各自走了。24、夏庭杰(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在快到吃下午饭的时候,他正好从二楼的厕所出来,看到和他们一起“斗牛”的张明勇、何虎还有五、六个人都朝楼下跑,他也听到一楼吵得厉害,他就跟着朝楼下跑,在楼梯间的拐角处看到他们都在取砍刀,他也就拿了一把朝下跑,到一楼时,一楼的人都跑出去了,他拿刀冲出去就看到商行的门口有一辆白色的车,应该是对方的一个人正在从后备箱取刀,他就直接冲过去和对方对砍,他俩对砍了几下,对方的小伙子用刀砍他时他一挡,刀尖划到他左胳膊小臂外侧,对方的刀砍到地下当时就断了,对方转身往西堤那边跑,这时小宝看他被砍伤了,也过来追那个人,他也拿着砍刀追那个人,追了有50米左右,他们两个人都没有追上,那时有人在喊警察来了,他和小宝都把手上的东西扔了,就一起跑到西堤跟前,他坐车回到他住的小旅馆。25、包富升(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大概六点左右他准备到一楼的时候,忽然听到楼下有人吼起来,好像是打起来了,楼上的人就往下冲,他也跟在后面到商行院子一楼就有人给发刀,他拿了一把,和其他人一起到一楼大厅,当时在大厅对方有两个人拿刀,他们这方的人冲出去,那两个人就退出去,他冲出大门看见有几个人去商行的左侧的路边和一个人互砍,这时对方一个人拿了把砍刀来砍他,他就和他对砍,砍的过程中杰娃也拿刀冲过来帮忙,对砍的过程中对方的刀砍断了,那人就跑,他跟杰娃就追了几步没追上,然后把刀扔在路边朝金川门跑了……26、刘孝雄(在逃嫌疑人)证言节录证实,3月2日下午他去东坝看租房子,返回时走到鼓楼街附近,见李诚诚他们开的车停在身边,李诚诚喊他上车叫跟到一路,没说去干啥,他也没问,当时车上已经坐有四个人,上车后,听见李诚诚说他们是去兴安西路找人扯筋,他说他不去了,他们说让他在车上不下来就可以了。然后车就沿着东大街、西大街开到“兴科金地”地下车库,停车后,开车的给他们一人取了一根烟,他们就在车库里抽烟,开车的说是等人。等了几分钟之后,那个开车的打了个电话,然后说上车走。他们5个人就上车,接着车就沿着西内环路然后开到兴安西路。开到了“弘基”商贸行门口,他们四个人进了店里,他坐在车上。在车上见他们在商贸行里没说几句话就相互撕扯起来了,然后他就见他们几个人出来了,紧接着从里面冲出来几个小伙子,其中一个拿着斧头,另几个拿着砍刀,李诚诚他们就跑过来打开车门,从他坐的后排座位底下还有后备箱拿了几把砍刀同这些小伙子打起来,他就躲在后排座位下面没敢出来,隔了一两分钟他看见先前从烟酒店里冲出来的几个小伙子,坐出租车跑了,他又继续爬在车里面,后来警察到场他才从车里出来。27、李诚诚(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去“弘基”商行时奥迪车上李超开车,陈默坐副驾驶,他在后面。李超好像是把他们送到,打架时他没有看到车,也没有看到李超和对方互相砍打。商务车上他知道是何某开车,有张龙某,最后听说刘孝雄过来后在车上没有下车,还有谁他不知道了,一共几个人他也不知道。他过去后,商务车的中门开了,他在门口拿的刀。出门后他看到就是陈默、张龙某、何某和他拿砍刀了,其他的他就没有注意到。28、李超(另案被告人)供述节录证实,今年的3月2日他开车进城来买点东西,在中途走到垃圾场附近(建民镇罗家营村),他接到陈默的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进城买东西,陈默让他到“兴科金地”去一下,他开车到“兴科金地”后,看到陈默一个人从车库上来,上到他的车上,陈默就给他说,让他一会把他送到兴安西路的一个商行(烟酒店)去,说烟酒店的一个张彬,先让他给弄点钱合伙“放皮子”挣钱,后来张彬他们使鬼(设骗局)把他弄到一个地方打牌赌博让他输了80万元现金,后来又让他输了120万元帐,还给对方打了一个欠条,那几天对方要钱要得紧的很,陈默说他实在是不想活了想跳楼。他说他那天叫了他的几个战友一起去烟酒店找张彬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啥意思,是不是想把他害死,然后就让他送他过去。他就开着自己的“奥迪”车,陈默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叫他到兴安西路接李诚诚,他们到兴安西路后看到李诚诚在路边站着,陈默叫李诚诚上车,李诚诚上车后,他们三个人就继续向前行驶,快出兴安西路时陈默让他把车调头返回来,同时看到陈默的商务车在他车后边走着,没有行驶多远陈默让他把车停在距“日月潭”茶楼西边二十几米远的商店门口,商务车也随后停下,陈默和李诚诚就下车后,他就开车走了。29、证人谢某证言节录证实,3.1日下午他和陈默、张龙某、何某乘坐陈默的车到城区,胡雷雷找陈默要钱,陈默说没有钱,要找胡雷雷谝一下,陈默就约胡雷雷在“兴科明珠”见面。在“兴科明珠”门口见到胡雷雷和另外一个小伙子,之后二培也开了一辆车过来,陈默和何某上了胡雷雷的车,与胡雷雷一起的小伙子上了二培的车,胡雷雷的车在前面走,二培的车在后面走,车开到付家河往河西的一个半山坡上停下,陈默和胡雷雷在车上谝,他听到胡雷雷说什么林、张彬设的圈套骗陈默的钱,胡雷雷说与他没有关系,他只是一个放皮子的,让陈默去找张彬等话。在那呆的有半个多小时不到五十分钟他们就回城里了,走到三桥加油站的时候,何某下车去开陈默的车,胡雷雷和他一起的人一路开车走了。30、证人王某(二培)证言节录证实,他在兴华建材市场做油漆生意,他认识陈默,3月1日下午七点多钟,陈默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接一个人,他就同意了,他开着车到“兴科明珠”见着陈默,陈默车上坐着何某,还有一个不认识,他的车上有谢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陈默说要回二档村,他把人送到就走了。31、证人杨小某(陈默之母)证言节录证实,今年正月十四,陈默给她说去年腊月到今年正月十四和胡雷雷、张彬开场子打牌赌博,陈默输了80万现金,另外还欠了胡雷雷120万,欠的100万给打的有欠条,另外20万没有打条子,输的80万现金其中有20万是陈默转让墙纸店子的钱,还有20万是她给的,有10万是陈默从陈思香那里借的,还有5万是问何某借的,还有25万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陈默把输钱的事情给她说了以后,他们分析肯定是被和他打牌的人给骗了,所以陈默在前几天可能是2月28日找到胡雷雷,把给胡雷雷打的欠条要了回来,在屋里放着,而且胡雷雷给陈默说跟陈默打牌的张彬等人确实把他骗了他才输的那么多的钱,陈默昨天去找张彬,想让张彬把给骗了的事情问清楚,结果叫张彬等人给打伤了。他听陈默说跟他打牌的人有张彬、元国成、邹园林。当天跟陈默一起找张彬的可能有四、五个人,她就知道有何某、李诚诚。32、证人李焕某(陈默继父)证言节录证实,去年腊月间,陈默回到家中对他说别人开了个赌场让他拿30万入股,问他稳不稳当,他说赌场是张彬和邹园林合伙开的,很稳当,不会出啥事,人家开的有担保公司,隔了几天他说赌场要扩大,还要再凑50万,他已经弄了20万,还差30万,他当时就给他凑了20万,剩下的他自己想办法,最后陈默说他凑够了。今年正月十五时他看陈默脸色不好,他来把他妈接走,晚上回来他妈说陈默赌博输了钱,隔了两天陈默来到家里,问他赌博输钱的事情,他说他不但把凑得80万输了,而且还欠了120万的帐,就问他是跟哪几个人打的,玩的啥,他说是跟邹园林、元国成、景英某一起玩的,是在张彬的哥家里玩的,是摇骰子猜单双,听他说了这些他就知道被人骗了,当时就告诉他,他还不相信,他就让他再出去打听一下。又过了几天陈默到他家里来说他出去打听了一下是邹园林他们设局把他骗了,问他咋办,他说去找胡雷雷把条子要回来,当天晚上陈默又来到他家中对他说把借条要回来了,在要条子的时候问了胡雷雷当天赌博的情况,胡雷雷说当天是有人做鬼,但是他只管放皮子的事情,别的事情都是邹园林和张彬的事情,陈默要回来的借条交给他之后就走了。第二天中午陈默路过他家的时候就说要去找张彬要钱,他叮嘱要钱的时候不要惹事,陈默答应了,但到下午六点多他就听说陈默被砍伤的事情。当天陈默说去要钱的时候李诚诚和他一起,其他还有谁跟陈默一路不知道。33、证人陈思某(陈默之父)证言节录证实,今年正月十五,陈默回家说他闯祸了,问咋了,他说打牌输钱了,陈默说他在张彬、胡雷雷的场子上输了现金有80万,连帐累计200万,,他当时没敢多问,害怕他婆知道了担心,所以拉陈默到他父亲的坟头上,陈默说他和邹园林、元国成、景英某玩牌(先玩牌九,后玩骰子)先输完80万现金后胡雷雷担保又从邹园林处借了120万放皮子给陈默,其中100万打的有条子,20万要在一个礼拜内还给人家,他当时也没有注意了,他就让陈默给他妈说下这事情,刚过两天陈默就出事了。34、证人李习某(元国成之妻)证言节录证实,…他们就一起吃饭,刚把酒倒好,还没来得及喝,从商行外面进来了四、五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小伙子就上前把张彬往外拉,张彬问他们干啥,他们就说出去说,张立玖和张某就去劝,那四、五个小伙子其中一人就拿了一把刀抵在张彬的身上,张立玖也就没有敢动了。剩下的那几个人就跑出去在门外的一辆车上取刀子进店子,这时从“弘基”商行的楼上跑下来十几个小伙子,往开始进店里来找张彬的那四、五个人跟前跑去,只看到从“弘基”商行下来的人都拿的有砍刀,在追打对方的那几个小伙子,对方的那几个人也都拿的砍刀在追打这边的人,当时很多人都在对打,有这边追砍对方的,也有对方追砍“弘基”商行出去的,她只在门外站了一会就进屋了。35、证人张某(张彬之姐)证言节录证实,...今天下午六点左右,她和嫂子施小芸,弟弟张彬及店里的员工,还有她小舅李远贵等上十个人正在店里大厅吃饭,这时进来有五、六个小伙走到坐在饭桌上的张彬跟前,冲张彬说他们出去,边走边去扯张彬,他看对方要打架的样子,和桌子上几个女的站起来去挡,并说有事就在这里说,对方有一名穿黑衣服的小伙子拿出一把有一尺多长的匕首指着张彬说,叫他们都别管。她一看这情况忙去柜台上的座机打电话报警,打了好一阵,等她报完警后,见双方的人员以及店里吃饭的几个男士都不见了,她就一直呆在店里没有出去,直到警察来找她们了解情况,她才出去。36、证人施小某(“弘基”商行的员工)证言节录证实,……从店子外面进来三、四个小伙子,这几个小伙子进来后说是要找张彬,说是喊叫张彬出去说话,当时张彬正坐在饭桌上吃饭,看见这几个小伙子气势汹汹的就不想出去,说是有啥话在屋里说。然后这几个小伙子就和张彬在饭桌前撕扯起来,她当时看到情况不对就赶紧去关卷闸门。在那几个小伙子和张彬撕扯的时候她听见有个女人的声音在喊:楼下有人打张彬,你们赶紧下来。然后她就看见从她们店子的后门方向跑出来五、六个拿刀出来就往门外跑,拿刀的这几个人就追着跑到门外的人行道上去。出去后她看见那些拿砍刀的小伙子在“日月潭”茶楼门前的人行道上正拿刀砍那几个来找张彬的小伙子。37、证人张甲(张彬之姐、“弘基”商行收银员)证言节录证实,晚上快6点的左右,她们准备开饭,当时有她、张某、史小燕、史小云、张彬、张立玖、李元贵、另外还有二、三个玩的人在场,记不清谁了。这时从外面进来4、5个小伙子,年龄在20-30岁之间,其中领头那个人有1米7几,胖胖的,进来后要往屋里走,说是找人,具体说的啥她没有听清,然后张彬就起身和他们说话,都相互拉拉扯扯的,这时她看到进来的几个人往出跑,在店门口停的一辆车白色小车的后备箱取刀出来,不知道从她们店后院内还是二楼下来冲出来5、6个人,也拿的是长刀,其中一个人拿的是她们推摩托车上梯坎的木板,冲出门外和那帮人对打起来,往东边打过去,具体怎么打的她没有看,她就赶快打‘110’报警。38、证人杨某(张彬女友)证言节录证实,到了下午六点多,她们刚坐到桌子上准备吃饭时,从门外进来了四、五个小伙子说是要找张彬,并要把张彬从饭桌边往门外扯,张彬不出去,她和张某及旁边一起吃饭的人就劝说,说是有啥事就在店子里说,好好说。那几个小伙子不听,然后双方就在店子的饭桌旁撕扯起来,在撕扯的时候,进来的这几个小伙子当中有一个较瘦,穿深蓝色衣服的小伙子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来对着张彬:‘你究竟出不出去?’……后来她趴在玻璃窗户上看了一下,看见刚才进来找张斌的那几个小伙子在旁边‘日月潭’茶楼门前的人行道正与另外一些小伙子打架…39、证人王甲证言节录证实,…从商行外面进来了三、四个小伙子,这几个小伙子进来后说是要找张彬,说是喊叫张彬出去说话,但是张彬正在饭桌吃饭,说等他把饭吃完,那几个小伙子不行就和张彬在饭桌前撕扯起来,那几个小伙子和张彬撕扯的时候他听见其中一个小伙子说‘出去拿东西’,他害怕把他打了,就跑到收银台躲着,然后他就看见从“弘基”商行的后门方向跑出来五、六个手拿菜刀、砍刀的小伙子,来找张彬的几个小伙子看见有人拿刀出来就往商行门外跑,拿刀的这几个人就追到门外去了,过了一会听见警车来了,出去看见有个男的在“金世缘”洗脚城门口的人行道上躺着,身上到处都是血…40、证人叶甲证言节录证实,日下午6时左右,他从“世纪新村”开车行驶到兴安西路建行门前,他看到“日月潭”跟前有人打架,碰到他战友何某正向西堤方向跑,看到他车后,何某拦下他的车让他送他到医院,他就把何某送往县医院,到“豪客牛排”何某让他去接他的同伙陈默,说陈默重伤,等他过去的时候警车已经到场。41、证人王晓某、王新某证言节录证实,日在“弘基”商行装修门牌发光字,下午6点左右,有一群年轻人从店里冲出来,是要打架。42、证人刘安某(“日月潭”老板)证言节录证实,当时他和朋友在店里下象棋,听见外边在打架,他没敢出去,隔着玻璃见门外人行道上有七、八个小伙,手里都拿有砍刀在相互砍打……双方人散去他才出去,看见东侧隔壁店门口躺着一小伙浑身是血,这时警察来了向他找纱布。他出去看见满地都扔着大砍刀和菜刀之类的凶器,应该是双方打斗后逃跑扔在现场的。43、证人吴国某(“康鑫”矿业公司司机)证言节录证实,今年3月份的一天袁红某安排其送了张立玖回安康,听袁红某说张立玖是张彬的哥。44、证人袁某(“康鑫”矿业公司司机)证言节录证实,日凌晨1点多,在嘉峪关“紫轩”小区见到过胡雷雷和杨晓强,他们和袁红某都在院子站着,袁红某叫他开车将胡雷雷和杨晓强送到安康,他和胡雷雷、杨晓强换着开着公司甘G67969白色“丰田霸道”车,连夜朝安康开,结果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在西安绕城高速上的一个服务区,胡雷雷叫他停车等着,应该是没有等到人,过了一会儿他们又上车叫他朝郑州方向开,又开了2个小时,等车开到了渭南的一个服务区,胡雷雷又叫他将车停了,他俩下车走到离他十几米外的地方,等了半天,过来停了一辆车,胡雷雷他们和车上的人说话,大约4点多,胡雷雷和杨晓强带来两个男人,叫他把这两个男人带到嘉峪关去,年龄大点的男子介绍自己说他是张彬的大哥张立玖。45、被告人张龙某的供述节录证实,3.1日陈默叫他、何某、谢某去付家河玩,他听陈默接电话说是能不能再缓两天,就问是不是要钱的,他说是的,后来胡雷雷又约陈默在“兴科明珠”见面,他们到了“兴科明珠”胡雷雷跟一个小伙子开车过来了,他们来了,陈默就和何某上了胡雷雷的车,跟胡雷雷一起的上了他们的车,他们在车上谝了一会,二培也开车过来了,陈默让他们坐二培的车跟他后面走,一直走到付家河上面比较空旷的地方,停车后二培说他有事先走了,陈默、胡雷雷、何某他们三人在车上谈,听陈默问胡雷雷是不是用高科技把他的钱给骗了,胡雷雷开始不承认,两人吵起来后陈默动手打了胡雷雷几下,胡雷雷才说是张彬、邹园林他们设的圈套骗陈默的,他自己只是放皮子的,陈默就问他要之前打的120万的欠条,还有之前输的80万现金,胡雷雷把欠条给了,说输的那80万找张彬他们要,跟他没关系,之后他们一起把车又开到“兴科明珠”,胡雷雷跟他一起的小伙子二人就走了,他们三个就回城在“江南之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一早他们三个又去了陈默的母亲住的地方,一会来了一个小伙子跟陈默打招呼,陈默问他去哪他说进城,最后陈默就带着这个小伙子进城,走路上陈默就跟这个小伙子说他打牌被张彬给骗了,那个小伙子就说那就去找他们要,车走到“兴科金地”的时候那个小伙子就下车走了,他们在兴安西路接了一个小伙子,又到鼓楼街接了一个小伙子,然后又到“兴科金地”陈默下车上了一辆“奥迪”车,他们这辆车何某驾驶着跟在“奥迪”车后面,他们看到陈默下车,他们就下来,进到“弘基”商行后,商行的十几个人正在吃饭,陈默就进屋叫张彬出来谈一下,张彬说等下饭吃完,陈默、何某和他就上去拉扯张彬,张彬还是不出去,他就将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指着张彬说你出不出去,这时陈默就给他们说先出去准备着,他们几个刚出去,陈默也出来往车跟前跑并把后备箱打开,这时他见从店里面冲出来十几个手拿砍刀的小伙子要来砍他们,他就直接往金川门跑回家了,直到下午的时候何某给他打电话说陈默被砍的很严重,他自己也被砍伤。46、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节录证实,日16时许,他和张龙某、谢某在陈默家里玩,胡雷雷打电话给陈默问他要账,陈默和胡雷雷约到“兴科明珠”见面,当时他们四人乘坐陈默开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到“兴科明珠”,胡雷雷开了一辆大众纯黑色轿车,陈默又喊到在兴华建材市场做油漆生意姓王的小伙(他们在一起叫他二培),小伙子开了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陈默让胡雷的司机下车坐到二培车上,让张龙某、谢某也坐在二培的车上,陈默和他坐在胡雷的车上,陈默开车,他和胡雷坐在后排,然后他们返回到陈默家门口附近,他就下车了,二培开自己的车就离开了,陈默和胡雷雷在车上谝,陈默把以前给胡雷雷打的100万欠条要回来之后就让胡雷雷走了,他们都没有没有对胡雷雷殴打或威胁,不知道陈默打了没有,胡雷雷不知道是否给陈默打的有欠条。他们当天晚上开始在“联合”宾馆住,后来又换到“江南之家”住,谢某当晚回家了,第二天他、张龙某和陈默又回到陈默的老家,当时他们碰到一个姓李的一个小伙子,他们一起进城,在车上陈默又说是胡雷雷他们骗钱的事情,姓李的小伙子就说那就进城向他们要钱,当时他开陈默的“福特”商务车到“兴科金地”时,姓李的小伙子走了,“兴科金地”那里上来一个小伙子,他们到兴安西路消防支队门前陈默让在那里等的小伙子上了他开的“福特”车,那个小伙子让他开车到鼓楼街接个人,他们又到鼓楼街接了一个人回到“兴科金地”,陈默让开到地下车库,陈默和在“兴科金地”上车的小伙子上了一辆“奥迪”车,然后他们就到了商行门口,陈默下车往烟酒行走,他们下车也跟进去,他们进去后,烟酒店里面有十几个人,他们在店里面还没待到两、三分钟,从烟酒店里面跑出来七、八个手持砍刀的小伙子,其中胡雷拿砍刀跑在最前面,他们就往外跑,到他们车上去取刀,他们双方在烟酒行门口互砍,但对方人数太多他们打不过,陈默被砍倒在地上,他去救陈默的时候受伤被砍了几刀,他拦了他战友叶甲的车让把他送到西大街,他就回家了。刀是放在“福特”车的后备箱里面的,是谁放的他不知道,他们那天去就是帮陈默要被张彬骗的30?万。47、被告人黄志恒的供述节录证实,3.2日,他当时在睡觉,接到李诚诚的电话说让他去给帮忙要点钱,说在兴安西路等他,过去见到李诚诚以后,李诚诚给他指着对面的“弘基”商行说一会在这要点钱,让他们等一下,一会有人来接他,过了十几分钟陈默的战友开车过来把他接上,李诚诚坐到陈默的“奥迪”车上,他上车后直接开到鼓楼街的北端西侧水果超市的对面,看到刘孝雄在路边站着,他下车和刘孝雄到王哲的出租屋内取了一个鱼包,里面装的是砍刀,他们把鱼包拿上车后,他们就把车开到“兴科金地”停车场,在那里见到李诚诚、陈默后,他们两辆车直接开到“弘基”商行了。他们从商务车下来,看见陈默已经站在烟酒店门口了。陈默对他们说:把东西带上。李诚诚说:先不拿东西,进去先看看。然后陈默带头,李诚诚、陈默的两个战友以及他共五人进了那家烟酒店的一楼大厅,陈默进去后就和坐在桌子边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说什么,看到陈默有拉扯那个人的动作,那个被陈默拉的人没有动,听到他对陈默说:跟你有啥说的,然后旁边有人往开拉,而且吵的很凶。后陈默的一个战友叫不上名字,从身上把小匕首拿出来,在那个人面前绕,这时对方有一个女的转身去把后门拉开,从后门能看到楼梯道上有一大伙人往下跑,他们进店里去的几个人就往店外跑,他和陈默的两个战友一块跑出来。他们两个人就去商务车跟前把后备箱打开,将放在里面的刀拿出来放在地上,他也上去拿了一把刀,对方从店里面出来四、五个人,就用刀砍他,他把刀横起来挡了一下,结果他的刀被对方给砍掉了,又有人用刀来砍他,他抬起左手臂挡,把他的左手臂给砍伤了,他转身就跑,结果撞到一辆停在人行道上的车屁股上,倒在地上后,他的后脑部和后腰上又被砍了两刀,他爬起来又跑了几步,再次倒到地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时他住院时李萌用他的名字给他登记的,所以他的住院病历什么全都是李萌的名字。48、被告人袁红某的供述节录证实,3月3日,徐恒给他打电话,问见到张彬没有,他说没见到,徐恒给他说张彬他们在安康打架出事了,重伤了一个,事情比较严重,如果张彬和他联系了,请他一定给张彬说下给他回个电话,他答应后,电话就挂了;第二天(3月4日)白天张彬用一个生号给他打电话,也说是他们在安康打架伤人后都跑了,要是有胡雷雷和杨晓强的消息,就打这个电话和他联系。他是通过徐恒和张彬这两个电话里给他说的知道张彬和胡雷雷等人在安康将人打成重伤的事情;到现在对具体案件他还不太了解。3月4日胡雷雷和杨小强跑到嘉峪关“永兴”小区找他给安排个住处,他就开车送他们到他女朋友杨玉琴的住处,3月5日他接到张彬的电话,问他见到胡雷雷和杨晓强没有,他没给说胡雷雷在他这里,只是答应了张彬就挂了电话;张彬打完电话没几个小时,邹园林也用了一个生号给他打电话,也是问见到胡雷雷和杨晓强没有,如果见到就给他打电话联系,他也没告诉他胡雷雷就在他这里,只是答应了就挂了电话;等他下了班忙完手上的事情,他到杨玉琴家中找到胡雷雷和杨晓强,告诉他们邹园林、张彬都在找他们,要他们回电话,给谁回电话他们自己决定,他把邹园林和张彬的新电话号码都给他们说了,他们决定给张彬打电话,胡雷雷给张彬的新号码打了个电话后,对他说张彬叫他们回去,请他给安排辆车送他们回安康,他当时就同意了,打电话调来公司车牌为甘G97969的“丰田”霸道,叫司机袁某送胡雷雷和杨晓强回安康,袁某6号下午四点多给他打电话说是胡雷雷他们在渭南附近就下车了,张彬他哥(张立玖)和胡鑫磊要坐车过嘉峪关,他听了以后也没说什么,就说知道了;袁某大约是3月7日上午到的嘉峪关,给他打电话说张立玖和胡鑫磊在“酒钢”酒店十字路口附近下车了,后来3月7日下午,张立玖、胡鑫磊在“康宏”烟酒店找到他,说是如果张彬他们给他打电话找他的话,让他给带个话,他答应后他们就走了,也不知道住的哪;3月8日号晚上10点多,张立玖给他打电话,请他安排车送他回安康,他调来公司车牌为甘G97969的“丰田霸道”,叫司机吴国某到“酒钢”酒店附近接张立玖,并将张立玖送回安康,他也没问胡鑫磊在哪,从那天以后再没有见过张彬他们这伙人,他们也没有给他打电话。49、被告人景英某的供述节录证实,“摇骰子”是他和邹园林、元国成、陈默四个人直接参与,张彬在旁边时不时的下偏注。邹园林和元国成两个人赢了,他输了有四十多万元,陈默输了大概有一百万元多一点。陈默欠邹园林一百万左右,欠元国成十几、二十万元。他和陈默加起来输掉的钱都是输给邹园林了,邹园林算是最大的赢家,张彬输赢不多,具体数额他也没问。3月2号晚上十一、二点左右,张峰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汉滨区西堤,“天池阳光”下面的一个夜市摊子说事。他去了后,邹园林、张峰、张立玖、张彬、元国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在场(好像是邹园林的司机)。他在那里听他们说,胡雷雷找陈默要欠账,陈默不但没给,反而到“弘基”商贸公司闹事,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现在砍人的人已经跑了,陈默在医院救治。然后就是邹园林给他说,如果公安机关找他们调查这个事,就让他实话实说,赌博就赌博了,但是不能说他(邹园林)在赌博现场。在3月2号过后大概一个周的一天中午,邹园林让跟他经常一起的那个男的(好像是他司机)给他打了个电话,让他到南环路长兴小区大门对面一个旅馆带棋牌室的地方给他说点事。他去了后,有邹园林、邹园林的司机、张峰、元国成在。邹园林开始给他说话时,邹园林的司机离开了。邹园林给他说,陈默已经死了,现在要是公安机关找他,就让他干脆说是当天晚上(正月十二、三那天在张立玖家赌博)就是胡雷雷、“强子”、陈默三人赌博的。然后邹园林问他认不认识“强子”,并说怕公安机关让他指认的时候,他指不出来哪个是“强子”。他说对“强子”没印象,邹园林就说带他去西安认一下人(认强子)。临走前,邹园林问他带没带钱,他说只带了1000多块钱,邹园林便给他司机打电话,让他送了些钱进来,加上他自己身上的钱,他又凑了1000块钱,一共凑了一万块钱。然后邹园林把这一万块钱给了他,当时张峰、元国成都在场,邹园林说让他见了胡雷雷、强子他们后给他们,并说他们在外面跑路也不容易。当时从那个茶楼出来,元国成借的罗平的车(陕G22111白色奥迪A4轿车),他、元国成、张峰三个人坐车去的,路上他和元国成换着驾驶到了西安。因为他对西安不熟,好多地方他都不认识。他们到了一个比较繁华的地方,车一停,胡雷雷和“强子”就上车了。胡雷雷在车上说,他在外边跑着也恼火,准备要回去自首。然后他们就又到了一个广场一样的地方,快下车前,他就把那一万块钱交给胡雷雷,并说:他们从屋里给你带了一万块钱,让给你们。他说的意思就是邹园林给的,他想他们应该能听明白。胡雷雷接到钱后又把钱递给“强子”了。下车后,张峰就给他说:这就是“强子,你这下看好(认准)。”5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51、日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公(汉滨)鉴(法医)字(号鉴定文书证实陈默尸检情况。52、日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公(汉滨)鉴(法医)字(号鉴定文书证实,黄志恒颅脑损伤属轻伤。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恒酒后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景英某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被告人袁红某为犯罪的人提供住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恒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张龙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袁红某犯窝藏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英某犯窝藏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黄志恒与同案参与人共同致伤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恒首先挑起事端,并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志恒的亲属与被害人徐信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徐信某亦书面表示对被告人黄志恒予以谅解,又鉴于被告人黄志恒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对被告人黄志恒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黄志恒、何某持械斗殴,张龙某将随身携带的刀具在对方眼前挥舞,更是一种挑衅行为,双方斗殴人数多,斗殴的地点在闹市区的街道上,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黄志恒、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恒、何某的行为属于普通聚众斗殴及被告人张龙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龙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默因邹园林等人诈赌,找人并准备好工具,是一种用武力来解决利益争端的方式,被告人何某、张龙某作为陈默的战友,未加阻挠,反而积极参加;被告人黄志恒与陈默虽互不相识,但经李诚诚一叫便欣然前往,积极参加。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属从犯地位,但属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但鉴于其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志恒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恒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志恒、何某、张龙某、袁红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故对被告人黄志恒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恒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景英某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并在公安机关多次询问中,做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其行为符合窝藏、包庇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被告人景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景英某构成包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景英某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袁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红某在3月4日当晚为胡雷雷、杨晓强提供住处时,仅仅知道胡、杨参与了打架,对伤害的后果均不知情,因此客观上被告人袁红某虽有提供住处的行为,但缺乏主观故意性的辩护意见,经核查,日,徐恒给被告人袁红某电话告知张彬、胡雷雷在安康打架,把人致伤逃跑;3月4日,胡雷雷、杨晓强到被告人袁红某处让其提供住处时,也告知其在安康打人,用刀将对方砍伤的事情。对此,被告人袁红某对胡雷雷、杨晓强的犯罪行为应有认知,但其却因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为该二人提供住所,应视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所以对被告人袁红某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袁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红某客观上虽安排车辆送胡、杨等人,但目的是送胡、杨投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袁红某安排车辆的行为缺乏帮助逃匿的主观故意性。经核查,胡雷雷、杨晓强要求袁红某为其提供车辆送其到西安,无证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某安排车辆是为了送胡、杨二人投案,但公诉机关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袁红某是为了帮助胡雷雷、杨晓强逃匿而安排车辆,故对此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袁红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红某资助贫困学生、依法纳税、积极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对社会有贡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被告人袁红某虽为犯罪的人提供住所,但并不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其出于朋友义气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袁红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袁红某免于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志恒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志恒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黄志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原判已执行刑期36天,尚有一年十个月零二十四天,前罪与本罪并罚,合计有期徒刑七年零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止)。三、被告人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十九日止)。四、被告人张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五、被告人景英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六、被告人袁红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郭 瑾审判员 张惠萍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青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节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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