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方卫郁身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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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总商会第二届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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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职务及单位
江西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中海川国际投资集团(北京总部)董事长
永丰县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副会长
鸿程汽贸总经理
常务副副会长
江西广源化工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副会长兼秘书长
江西金丰萤石有限公司
江西源生狼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西祥盛金属有限公司
江西天晟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西维来营建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解缙酒业总经理
江西万山茶油有限公司
江西富丰纸业有限公司
江西运宏纸业有限公司
江西祥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西广丰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海川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媛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爱民医疗总经理
江西安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西永叔府食品有限公司
家乐佳购物中心总经理
江西新纪元服装有限公司
江西协鹏针织有限公司
江西九峰纳米有限公司
江西东南海制药有限公司
永丰四平家电总经理
江西长兴化工有限公司
王氏车业总经理
和天下会所总经理
永丰鸿昕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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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永丰县委
“天翼智能3G杯”第四届“永丰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公示
     
由永丰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团县委、电信局联合开展的“天翼智能3G杯”第四届“永丰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经过层层推荐,依评选条件和程序,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经资格审查评委会评选,已确定20名候选人,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2011年11月7日至11月13日。候选人公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01、卢方郁:男,1974年12月生,现任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海川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黄皮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02、宁志明:男,1977年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广播电视台新闻部主任。
03、兰汀州:男,1973年4月生,中共党员,现任君埠乡山岭畲族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04、刘志诚:男,1971年8月生,现任江西东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05、刘晓红:女,1977年3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城乡建设局组织干事、团委书记。
06、巫平:男,1972年10月生,现任坑田镇党委副书记。
07、李志翔:男,1983年9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消防中队副中队长。
08、吴晓勇:男,1975年7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供电公司沿陂供电所党支部书记、所长。
09、张小平:男,1972年12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上溪学校校长。
10、张永春:男,1971年3月生,中共党员,现为我县的蘑菇种植专业户。
11、张雨根:男,1976年9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科长。
12、胡宝生:男,1976年9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坑田中学团支部书记。
13、唐刚:男,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人民医院外二科副主任。
14、郭晓霞:女,1978年2月生,现任鑫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15、葛玲:女,1982年7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葛氏家私有限公司总经理、县政协委员、永丰总商会副会长、吉安浙江商会理事。
16、彭青华:男,1975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政法委、县综治办副主任。
17、彭鹤松:男,1987年5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江西广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18、温小永:男,1973年5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潭头乡潭头畲族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
19、游孝荣:男,1975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永丰县爱民医疗门诊部院长、县总商会理事。
20、谢志发:男,1976年11月生,现任江西吉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公示期内,如对以上候选人有异议,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以电话或来信等形式向组委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
邮&&&&&编:331500
通讯地址:永丰县跃进路27号
“天翼智能3G杯”第四届“永丰十大青年”
&&&&&&& 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SPAN style="FONT-SIZE: 16 COLOR: #55555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7日
  版权所有:共青团永丰县委员会&&&&&&& 技术支持: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信息技术处
  Email:&&& 地址:江西省永丰县团委(县委大院内)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郑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卢方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宣宝华,男,汉族,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曹祠村宣岗队。
被告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文体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秋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学,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川汇区七一西路75号3号楼1单元402号。
原告卢方郁诉被告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四方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方郁的委托代理人宣宝华,被告周口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张志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方郁诉称,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系原告卢方郁独立经营的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初研发出治疗皮肤病的“黄皮肤”中药乳膏,该产品投放市场以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灯箱、喷绘等方式进行了宣传,市场销售良好,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卢方郁于日就该药膏的包装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产品专利权,专利号为ZL.X。被告周口四方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卢方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卢方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黄皮肤”中药乳膏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删除刊登被控侵权产品图片的网页;2、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口四方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黄皮肤”乳膏使用的包装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且原告设计专利公告前,我公司产品已投放市场,我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卢方郁的诉讼请求。
原告卢方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2、协议书;3、专利产品的实物照片。该组证据证明卢方郁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享有“黄皮肤”中药乳膏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二组:4、(2010)粤穗海证经字第220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卢方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三组:5、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票据及其他票据,证明原告购买被告被控侵权产品支付费用150元。
被告周口四方公司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侵权。除对第五组证据中公证费票据无异议外,认为其他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周口四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1、专利证书,证明张高红就被告黄皮肤软膏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互联网页面截屏打印页,证明我公司对外包装享有在先使用权;3、互联网百度搜索的关于“黄皮肤”的信息,证明其他厂家也生产“黄皮肤”;4、授权证明,证明张高红授权被告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卢方郁认为被告周口四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日,卢方郁就“黄皮肤”中药乳膏外包装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X。该外观设计专利共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其附图显示的设计要点为:包装盒呈长方体,主视图为深色长方形,位于长方形左端三分之一处的字母H,将长方形分成两部分,字母H左侧有竖排的黑色字体中国人就用黄皮肤,神霸及外字,字母H右侧有横排的黄皮肤汉字及其汉语拼音,黄皮肤字样右边有竖排的中药乳膏字样,该字样字体小于黄皮肤字体,黄皮肤字体上方有世界名牌协会会员单位字样,下方有贵州苗药研究中心荣誉产品字样,该字样字体也小于黄皮肤字体。后视图与主视图唯一区别就是将黄皮肤字样上方的“世界名牌协会会员单位”字样更换为“我骄傲,我是中国人;我骄傲,我是黄皮肤”字样。左视图印有黄皮肤字样。右视图印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字样。俯视图和仰视图由深浅颜色组合成的长方形,字母H将长方形分成两部分,字母H左侧有竖排的“中国人就用黄皮肤”字样,字母H右侧有产品说明、企业条码等信息。卢方郁授权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时,将包装盒的整体颜色设计为深浅不同的桔色,并用白色的字母H将深浅颜色区分开来。
日,宣宝华受卢方郁的委托,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日,卢方郁的委托代理人宣宝华在公证处进入互联网,打开网页,点击“产品展示”、“黄皮肤”及“查看大图”字样的链接,并将相关网页内容打印出来,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宣宝华上述浏览并打印网页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封存,出具了公证书。
被告周口四方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也系长方体,整体颜色也为深浅不同的桔色,并用白色的字母H将深浅颜色区分开来,同卢方郁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二者的差异是白色字母H的大小及其在包装盒中所占的比例不同,包装盒上的产品说明、企业条码等信息的字样基本相似。
日,张高红就盒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张高红授权被告周口四方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
本院认为:卢方郁系“黄皮肤”中药乳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合法有效。卢方郁授权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黄皮肤”中药软膏的包装盒,属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包装盒的图案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的图案进行对比,主视图、后视图中,文字的布局、色彩的布局、搭配相同,区别在于白色字母H的大小及其所处的位置、个别字体颜色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白色字母H较大且位于最右端,而专利是白色字母H较小且位于左端三分之一处,被控侵权产品“中国人就用黄皮肤”为黑色字体,专利产品“中国人就用黄皮肤”为绿色字体。但这仅是局部细微的变化,不足以显著影响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两者的主视图、后视图构成相似。两者左视图、右视图中,形状及文字布局均相同,区别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顶部左视图有汉语拼音,专利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颜色深浅与专利产品有差异。这点区别不会显著引起消费者的视觉变化,因此两者左、右视图构成相似。两者俯视图中,被控侵权产品中有“黄皮肤及HUANG
FU”字样,而专利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白色字母H位于最右端,而专利产品位于左端,专利产品有“中国人就用黄皮肤”,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这点区别不会显著引起消费者的视觉变化,因此两者俯视图构成相似。两者仰视图中,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白色字母H,而专利有,其他文字布局等基本相似,因此两者仰视图构成相似。通常情况下,包装盒的主视图、后视图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进行对比的主要部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主视图、后视图构成相似,且左、右视图也相似,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两者已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周口四方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包装盒,侵犯了卢方郁的专利权。因此卢方郁请求周口四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周口四方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包装盒经外观设计专利人张高红的授权,但由于张高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晚于卢方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周口四方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周口四方公司认为其公司产品投放市场时间早于原告设计专利公告前,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卢方郁仅提交了购买侵权产品的单据、公证费用票据及差旅费票据作为赔偿损失的证据,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且卢方郁提交的部分票据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周口四方公司亦不予认可,因此无法查清卢方郁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销售的范围、价格,涉案专利在产品销售中的商业价值,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卢方郁“黄皮肤”中药乳膏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X)的侵犯;
二、被告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方郁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周口四方中研医药科技有限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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