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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雄等贩卖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赣刑一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维雄(绰号“维维”),男,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干县。日因吸毒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行,北京大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敏敏,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高,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武汉市乔口区。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承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波,男,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美平,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彪(绰号“阿彪”),男,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干县。日因吸毒被新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阳(绰号“浩云”),男,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蒋兵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兵(又名刘武),男,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押于新干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志刚,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维雄、曾彪、周阳、李敏敏、孙文波、刘高犯贩卖毒品罪,刘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维雄、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刘兵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迎春、张明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维雄和指定辩护人刘行(受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李敏敏、上诉人刘高和辩护人张承平、上诉人孙文波和辩护人李美平、上诉人曾彪、上诉人周阳和辩护人蒋兵华、上诉人刘兵和辩护人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黄维雄电话联系被告人曾彪,称其有一板麻古(6000粒)要曾彪帮忙寻找销路。曾彪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敏敏,要李帮忙在湖北武汉联系买家。李敏敏再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文波帮忙寻找销路。孙文波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刘高,刘高帮忙找到毒品买家“瞎子”(另案处理),并商定每粒麻古的卖价为29元。同年1月23日晚,黄维雄驾车带着一板麻古搭载曾彪及“小宾”(另案处理)来到新余市南安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将一板麻古交给曾彪及“小宾”,并安排二人驾驶被告人周阳从新余市开来的汽车前往湖北武汉贩卖毒品。次日,被告人曾彪和“小宾”驾车来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由李敏敏、孙文波、刘高联系毒品买家。当日下午,孙文波按照刘高的要求带着曾彪、李敏敏、“小宾”等人驾车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扁担山林园附近的路边交易。刘高到曾彪车边,将一板麻古带到“瞎子”处,以每粒29.5元的价格卖给“瞎子”,共计17.7万元。刘高拿到毒资后从中拿走3000元,并将剩余毒资交给曾彪。随后,曾彪、“小宾”开车将李敏敏、孙文波送回蔡甸区,曾彪从所得毒资中取出3000元给李敏敏,1000元给孙文波。之后,曾彪、“小宾”驾车返回新干,将贩毒所得赃款交给黄维雄,黄维雄从中拿出6000元分给曾彪。2、日,刘兵、周阳、“豆芽”(另案处理)受黄维雄指使携带一箱毒品麻古(共4板,每板6000粒)来到新余市新亚新商城对面的加油站,后由刘兵将该箱毒品藏匿在其租住房地下室的封闭柴间内。黄维雄电话安排曾彪及周阳前往湖北武汉贩卖麻古,曾彪经李敏敏、孙文波、刘高三人联系毒品买家“瞎子”,商定每粒麻古卖价为30元。当天上午,曾彪按照黄维雄的安排乘客车到新余市与周阳汇合。周阳按照黄维雄的安排到刘兵处拿走2板麻古(1.2万粒),并藏匿在其房屋楼梯间的废旧煤炉内。当天下午,周阳、曾彪驾驶周阳借来的汽车来到周阳家中取走2板麻古并前往武汉贩卖。次日凌晨,曾彪、周阳开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找到李敏敏,李敏敏再联系孙文波,由孙文波联系刘高约买家进行毒品交易,刘高与买家商定麻古卖价为每粒30.5元。刘高乘坐出租车与孙文波一同来到永安镇与曾彪等人见面,毒品买家“瞎子”乘坐一辆广本汽车前来交易。随后,曾彪提着2板麻古上了刘高的出租车进行毒品交易,毒资共36万元。刘高则从“瞎子”处得到6000元赃款。曾彪回到车上,从36万元现金中拿出2.4万元给李敏敏,让李敏敏与孙文波平分,曾彪、周阳则驾车连夜返回新余。按照黄维雄的意思,曾彪从中分得2万元,周阳分得1.4万元,其中24.5万元由周阳在新余市城北建设银行汇到黄维雄的账上。3、日,黄维雄要曾彪、周阳将另外2板麻古贩卖到湖北武汉,曾彪经李敏敏、孙文波、刘高三人联系毒品买家“瞎子”并商定卖价为每粒3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曾彪、周阳、刘兵等人来到新余市永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该公司赣K67099丰田汽车和赣KT6562现代汽车。随后,曾彪、周阳驾驶车来到新余市九鼎加油站,刘兵驾驶丰田车到其租住房内将2板麻古(1.2万粒)放在丰田轿车上,之后开车到加油站将丰田车交给曾彪、周阳。曾彪、周阳便驾车携带2板麻古前往湖北武汉贩卖。当天因毒品买家“瞎子”拿不出毒资而未能交易成功。次日下午,曾彪催促李敏敏等人联系毒品交易,刘高则联系买家并商定毒品卖价为每粒30.5元。因毒品买家不愿露面,要刘高将毒品带去武汉市区,刘高不愿来接货便要孙文波将毒品带到武汉市乔口区进行交易。孙文波乘出租车来到李敏敏村上,并从曾彪、李敏敏处拿走2板麻古前往乔口区美食街交给刘高,刘高再将麻古带到毒品买家处。交易完后,刘高分得赃款6000元,并将36万元现金交给孙文波。之后,孙文波到武汉市开发区迎宾酒楼边的停车棚与曾彪、周阳、李敏敏见面,将36万元现金交给曾彪。曾彪从中拿出2.4万元交给李敏敏,让李敏敏与孙文波平分。随后,曾彪、周阳驾车返回新余,周阳分得赃款2万元。4月8日凌晨,曾彪将周阳送到九鼎加油站,刘兵开车将周阳接走,曾彪则按照黄维雄的意思驾车带着33万余元现金返回新干县城,准备将钱交给黄维雄。当曾彪驾车来到新干县城商贸中心五纬路时,被新干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民警当场从曾彪身上及车上查获现金330435元。曾彪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黄维雄、周阳、李敏敏、孙文波、刘兵先后被抓获。孙文波归案当天,其根据公安人员的安排,协助公安人员将刘高抓获。归案后,孙文波退缴非法所得款2.5万元,刘高退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曾彪退缴非法所得款2.6万元,公安机关已将从曾彪身上及所开车上缴获的非法所得款328435元上缴财政,并没收黄维雄非法所得20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黄维雄委托其亲属主动上缴财产刑人民币10万元,周阳、刘兵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各2万元,曾彪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外,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黄维雄建设银行卡号内的存款335388元。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维雄、曾彪、李敏敏、孙文波、刘高、周阳明知麻古是毒品而贩卖或居间介绍、帮助买卖毒品,其中,黄维雄、曾彪、李敏敏、孙文波、刘高前后三次共贩卖麻古3万粒,周阳两次共贩卖麻古2.4万粒,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兵明知麻古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藏匿,持有麻古2.4万粒,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于被告人黄维雄、曾彪、周阳、刘兵、李敏敏、刘高的辩护人提出因未查获毒品实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本案未缴获毒品实物,但是被告人曾彪、李敏敏、周阳、孙文波、刘高均供述交易的东西是麻古,三次交易的过程均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进行,且曾彪、刘高均供述买家验过货,故可以认定被告人曾彪、李敏敏、周阳、孙文波、刘高关于交易的东西是麻古以及麻古数量的供述是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维雄辩解称周阳汇款24.5万元给其是归还欠款、曾彪车上的33万元是归还欠其哥哥的欠款的意见,经查,周阳与曾彪均否认了欠款一说;黄维雄妻子廖某某的证言证实黄维雄没有工作,生活来源只是以前的积蓄及黄的父亲给些钱,足以证明黄维雄没有能力借给周阳如此巨款。关于曾彪车上33万元的来源,黄维雄于日供述此款系曾彪帮黄维雄的哥哥黄某某追索到的欠款,而在日以及本案开庭时又供述曾彪以前欠了其哥哥黄某某33万元,曾彪车上的33万元是曾彪准备还给黄家的钱。鉴于黄维雄前后供述不一致,且无任何证据证实该款是借款,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周阳、曾彪均供述是受黄维雄指使参与贩毒,手机通话清单可以反映出在每次贩毒期间,黄维雄与曾彪、周阳联系频繁,且事实上贩毒所得赃款大部分都是交给黄维雄,据此可以认定周阳、曾彪的供述属实,黄维雄是三次贩毒的幕后指挥者,属主犯。故对黄维雄提出其从未参与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宣告黄维雄无罪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曾彪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便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并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彪的辩护人提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曾彪的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周阳受黄维雄指使,两次开车送曾彪去湖北贩卖毒品,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敏敏、孙文波、刘高居间介绍贩毒,从中获取利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孙文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兵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维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李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刘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孙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被告人曾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周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令冻结的被告人黄维雄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三十三万五千三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周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缴国库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敏敏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上缴国库。黄维雄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维雄指使曾彪、“小宾”、周阳先后三次到湖北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同案人曾彪、周阳的供述,且没有查获所交易的毒品,无法确定毒品的真假和毒品含量,故认定黄维雄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维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李敏敏上诉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他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刘高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刘高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毒品,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孙文波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孙文波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毒品的购买者,只是一个居间介绍者,其在本案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曾彪上诉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他系自首,且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周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在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周阳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有悔罪表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兵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其从宽处罚;刘兵不知道其持有、藏匿的东西是毒品,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维雄、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维雄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无罪释放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刘兵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当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下旬,上诉人黄维雄要上诉人曾彪帮忙为其拥有的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寻找买家。曾彪请上诉人李敏敏帮忙在湖北省武汉市联系买家。李敏敏再联系上诉人孙文波帮忙寻找销路。孙文波又电话联系上诉人刘高,刘高帮忙找到毒品买家“瞎子”(另案处理),并商定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卖价为29元。同年1月23日晚,黄维雄驾车带着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搭载曾彪及“小宾”(另案处理)来到新余市南安收费站附近,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曾彪及“小宾”,并安排二人驾驶上诉人周阳的汽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贩卖毒品。次日,曾彪和“小宾”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由李敏敏、孙文波、刘高联系毒品买家。1月24日下午,孙文波按照刘高的要求带着曾彪、李敏敏、“小宾”等人驾车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扁担山林园附近的路边交易。刘高到曾彪车边,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带到“瞎子”处,以每粒29.5元的价格卖给“瞎子”,共计17.7万元。刘高拿到毒资后从中拿走3000元,并将剩余毒资交给曾彪。曾彪从所得毒资中取出3000元给李敏敏,1000元给孙文波。之后,曾彪、“小宾”驾车返回新干,将贩毒所得赃款交给黄维雄,黄维雄从中拿出6000元分给曾彪。日,刘兵、周阳、“豆芽”(另案处理)受黄维雄指使驾驶周阳借来的汽车携带2.4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来到新余市新亚新商城对面的加油站,后由刘兵将该2.4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其租住房地下室的封闭房间内。黄维雄安排曾彪及周阳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贩卖,曾彪经李敏敏、孙文波、刘高三人联系毒品买家“瞎子”,商定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卖价为30元。当天上午,曾彪按照黄维雄的安排乘客车到新余市与周阳汇合。周阳按照黄维雄的安排到刘兵处拿走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藏匿在其房屋楼梯间的废旧煤炉内。当天下午,周阳、曾彪驾车来到周阳家中取走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前往武汉贩卖。4月5日凌晨,曾彪、周阳开车来到武汉市找到李敏敏,李敏敏再联系孙文波,由孙文波联系刘高约买家进行毒品交易,刘高与买家商定价格为每粒30.5元。刘高与孙文波一同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与曾彪等人见面,毒品买家“瞎子”乘坐汽车前来交易。随后,曾彪提着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上了刘高的出租车进行毒品交易,毒资共36万元。刘高则从“瞎子”处得到6000元赃款。曾彪从36万元现金中拿出2.4万元给李敏敏,让李敏敏与孙文波平分,曾彪、周阳则驾车连夜返回新余。按照黄维雄的指示,曾彪从中分得2万元,周阳分得1.4万元,其中24.5万元由周阳在新余市城北建设银行汇到黄维雄的账上。日,黄维雄要曾彪、周阳将另外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到湖北省武汉市,曾彪经李敏敏、孙文波、刘高三人联系毒品买家“瞎子”并商定价格为每粒30元。当日下午,曾彪、周阳、刘兵等人向新余市永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两辆汽车。刘兵从其租房内取回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然后开车到新余市九鼎加油站将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曾彪、周阳,并与周阳换了车。曾彪、周阳便驾车携带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武汉市贩卖。次日凌晨,李敏敏、孙文波、刘高按事先约定来到永安街与曾彪见面准备毒品交易,后因毒品买家“瞎子”拿不出毒资而未能交易成功。李敏敏、曾彪将该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李敏敏家中。4月7日下午,曾彪催促李敏敏等人联系买家进行毒品交易,刘高则联系买家并商定毒品价格为每粒30.5元。孙文波来到李敏敏村上,并从曾彪、李敏敏处拿走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乔口区美食街交给刘高,刘高再将麻古带到毒品买家处。交易完后,刘高分得赃款6000元,并将36万元现金交给孙文波。之后,孙文波将36万元现金交给曾彪。曾彪从中拿出2.4万元交给李敏敏,让李敏敏与孙文波平分。随后,曾彪、周阳驾车返回新余,周阳分得赃款2000元。4月8日凌晨,曾彪将周阳送到九鼎加油站,刘兵开车将周阳接走,曾彪则按照黄维雄的指示驾车带着33万余元现金返回新干县城,准备将钱交给黄维雄。当曾彪驾车来到新干县城商贸中心五纬路时,被新干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并盘问,民警当场从曾彪身上及车上查获现金330435元。曾彪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孙文波被抓后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将刘高抓获。刘兵于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其与队员刘某等人一起开着警车在县城巡防,大概凌晨2点多钟的时候,在县城计生与人口公园左侧路口发现一辆挂赣K牌照的可疑黑色丰田轿车,车上只有一名男子,于是将车喊停进行检查。经盘查,知道开车的男子名叫曾彪,是新干三湖人。接着,在轿车副驾驶位脚垫处发现了用油纸袋装着的大量现金,该男子解释说是刚从湖北收账来的钱。当时那男子身上的手机不断有电话打进来,陈某就翻看那手机的短信,见其中有一条短信内容为“现在查的严,车上带了2个炸弹,如果碰到警察怎么办”,觉得很可疑,于是将那男子连人带车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该事实还有同行警员刘某的证言予以证实。2、证人廖某某(黄维雄妻子)的证言,证实从日左右开始,黄维雄驾驶赣KH5000现代牌轿车带其与黄的侄子去上海、浙江等地旅游,直到4月7日才从浙江杭州出发开车回新干。黄维雄没有正式工作,只是在他父亲的农药店打打下手,生活来源就是结婚之前的一些积蓄以及黄维雄父亲平时给的钱。黄维雄平时只用这个手机号码与其联系,没有用过其他手机号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周阳与刘兵等人到其开办的新余永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两辆车,其中赣K67099黑色丰田轿车是用刘兵的身份证明登记租赁的,赣KT6562现代轿车是用曾彪的身份证明登记租赁的,两辆车一共交了4000元押金。来租车的人中其只认识周阳。日其将曾彪等人所租两辆车的租车合同及车辆运行轨迹交给了公安机关。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白色起亚牌轿车,车牌是赣KW0102。因周阳是其朋友,日其将车借给了周阳,4月5日中午周阳来还车,车上还坐了一个人,周阳说是他的朋友。之后他们三人一起到陈香迎宾馆吃饭,刘兵也来了一起吃饭。4月6日下午周阳又向周某借车,周某因故不能借,就开车载着周阳、刘兵以及周阳的朋友(曾彪)到租车公司去租车。周阳他们租了一辆丰田锐志汽车和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5、曾彪辨认笔录,证实经曾彪辨认,刘兵就是在新余和其一起租车并送交毒品给其和“浩云”的人;黄维雄就是指使其贩毒的人;周阳就是和其两次到湖北贩卖毒品叫“浩云”的人;李敏敏是曾彪供述中所说的“李敏”;刘高是湖北“波哥”(孙文波)的下线。6、刘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某辨认,周阳、刘兵就是日下午到其公司租车的人。7、周阳辨认笔录,证实经周阳辨认,黄维雄就是安排其开车去湖北卖毒品的人;刘兵是帮其租车、给其送毒品的人;李敏敏就是湖北的“李敏”;曾彪是和其两次到湖北卖毒品的人。8、李敏敏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敏敏辨认,周阳即两次同曾彪到湖北贩毒的高个男子;曾彪就是其所称的“阿彪”;孙文波即“波哥”。9、刘高辨认笔录,证实经刘高辨认,孙文波即“波哥”;李敏敏即孙文波讲的那个在深圳打工的男子;曾彪即江西的“阿彪”。10、孙文波辨认笔录,证实经孙文波辨认,刘高即是其找到帮忙卖毒品的人;李敏敏即其供述中所称的“李敏”;曾彪即江西的“阿彪”。11、周某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辨认,周阳即向其借车的人;曾彪即是周阳还车时坐在车上并一起吃饭的男子;刘兵就是和周阳一起吃饭、去租车的男子。12、刘兵辨认笔录,证实经刘兵辨认,确认周阳、曾彪在案发期间与其见过面;黄维雄与其有过电话联系。1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曾彪驾驶的赣K67099丰田轿车内提取现金人民币32万元,从曾彪身上提取10435元。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及照片分别证实,公安机关先后扣押曾彪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2部,黄维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HYFEN”手机1部,周阳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李敏敏白色三星手机1部,孙文波苹果4代手机1部,刘高HTC手机1部,黄维雄建设银行卡1张以及丰田小汽车1辆(赣K67099)(该车已发还租车公司)。15、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公安人员已将从曾彪身上及所开车上缴获的非法所得款328435元上缴财政,孙文波退缴非法所得款2.5万元,刘高退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曾彪退缴非法所得款2.6万元,没收黄维雄非法所得2000元,以上款项均交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干县公安分户。16、黄维雄建设银行卡交易查询详单及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周阳于日在建行新余城北支行将24.5万元现金存入黄维雄账户。17、住宿查询信息,证实曾彪于日下午入住新干御锦城大酒店,4月5日下午入住新余市陈香迎宾馆。18、汽车租赁合同,证实曾彪、刘兵于日在新余永发汽车租赁公司分别租用赣KT6562途胜轿车及赣K67099丰田轿车。19、汽车GPRS行驶记录、车辆高速行驶记录、车辆抓拍照片,分别证实赣K52318小车日在武汉市蔡甸区出现;赣KW0102小车日至5日开往武汉市蔡甸区;赣K67099小车4月6日从新余上高速驶往武汉,4月6日23时许到达武汉,4月7日在蔡甸区停留后返回;赣KT日16时至19时进出新干县城。20、航空记录,证实李敏敏于日、6日均乘坐CZ3356航班到武汉。21、新干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报告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维雄、曾彪因尿检呈阳性,分别于日、9日被处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22、黄维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和“HYFEN”手机的内存电话本,证实该两部手机内存电话本显示,“AB(阿彪)、,刘武(刘兵),ZJ(自己)、,ZY(周阳)”。23、曾彪黑色光滑诺基亚手机和磨砂黑色诺基亚手机内存电话本,分别证实该两部手机内存电话本显示,“敏1(李敏敏),维维(黄维雄),维朋友,浩云(刘兵),维朋友浩云2(周阳),敏(李敏敏),维新(黄维雄),维朋友(刘兵),维朋友!(周阳)”。24、李敏敏白色三星手机内存电话本,证实该手机内存电话本显示,“街上红波(孙文波),?(曾彪)”。25、孙文波黑色苹果手机内存电话本,证实该手机内存电话本显示:“AC(刘高)”。26、刘高黑色HTC手机内存电话本,证实该手机内存电话本显示,“孙波(孙文波),瞎子,瞎子……,瞎子…”。27、黄维雄(、)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4月8日,黄维雄在浙江、上海等地;4月4日至8日期间,与刘兵()、周阳()、曾彪(、)频繁联系;黄维雄号码在1月22日至24日期间,与曾彪()、“小宾”()频繁联系;黄维雄号码1月24日凌晨通话地址为新余,与曾彪供述黄维雄开车送其和小宾到新余南安收费站的情况相符;黄维雄号码在4月4日4至6时许和8日16时至18时许和刘兵()有过通话。28、曾彪(、)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1月26日,曾彪与黄维雄()、李敏敏()、“小宾”()有频繁联系;1月24日通话地址为武汉,与曾彪的供述一致;曾彪号码3月初以来与李敏敏的手机有较多联系;4月4日至8日,与李敏敏()、黄维雄()、周阳()有频繁联系;4月4日至8日,先后两次出现在武汉市,与口供一致。29、周阳()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8日,周阳与黄维雄()、曾彪(、)联系频繁,4月8日凌晨2至4时与黄维雄连续通话;4月4日16时50分上高速,5日11时许下高速回到新余;4月6日16时40分上高速,8日1时23分下高速回到新余;4月8日16时至18时,通话地点在新干,与周阳供述的因联系不上曾彪,而与刘兵在新干找丰田车的去向一致。30、刘兵()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9日,刘兵一直在云南;日至8日,与周阳()、黄维雄()联系频繁;在4月4日4时至6时许和8日16时至18时许与黄维雄()有过通话;日3时至4时许,刘兵的通话地点出现在萍乡、宜春,电话主叫(黄维雄)、被叫(黄维雄);4月8日17时至18时,通话地点在新干,与周阳供述的联系不上曾彪,周阳和刘兵在新干找丰田车的去向一致。31、“小宾”()的通话清单,证实日至1月27日,与曾彪()和黄维雄()有频繁联系。32、李敏敏()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31日,与曾彪(、)有过39次联系,其中1月24日左右联系频繁;1月24日左右,与孙文波()有频繁联系;日至4月11日,与孙文波()有过80次联系,4月4日至8日期间联系频繁。33、孙文波()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31日,其与李敏敏有19次联系,1月24日左右联系频繁;日至31日,与刘高联系40次,1月24日左右联系频繁;日至30日,与李敏敏联系70次,4月4日至8日联系频繁。34、刘高()的通话清单以及侦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说明,证实日至31日,刘高与孙文波有40次联系,1月24日左右联系频繁;与“瞎子”(、)有过84次联系,4日至8日联系频繁。35、短信记录,分别证实曾彪发信息给黄维雄“搞好了我给你电!我昨天和他们发了脾气,后来谈好了以后的交易,不可以超过半小时,详细情况等我搞好了我在和你说。收信人:维新发送于:日11:43:38”(该信息黄维雄HYFEN手机收信箱也有);“好,搞好了我就到湖北汇过去!收信人:维新发送于:日11:47:14”。曾彪发信息给李敏敏“没事,你和波哥说一下是这样的,我们外地过来,人生地也不熟,身上还带着两个炸弹,现在又查的严,我们转来转去,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你说我们肯定会怕的,转的不好遇到查车怎么办呢。收信人:敏发送于:日01:56:28”;“他们来了打我电话。收信人:敏发送于:日01:49:03”。曾彪收到黄维雄的短信“恩,弄好就给我汇过来,这边急等要钱。13-04-”;“电话不接?什么情况?13-04-”;“我说过不管任务情况我打电话一定要接。不知道你在搞什么。13-04-”;“我睡了,今晚不用再打我电话了,我下午到家。就这样。13-04-”。曾彪收到李敏敏短信“你出发了没有。我现在出发13-04-”;“多久到13-04-”;“兄弟还耐心等多一下,对方送钱的过一下就到请见谅,别生气13-04-”;“来我家13-04-”。36、新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计算毒品重量的情况说明》,证实麻古系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具有很强的成瘾性。37、江西省新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分别出具的《关于孙文波立功的情况说明》,证实孙文波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刘高抓获的事实。38、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余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均证实刘兵于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9、视听资料,审讯录像光盘及银行视频记录光盘,分别证实公安人员对各被告人的审讯情况以及周阳到银行汇款给黄维雄时的情况。40、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冻结令、中国建设银行新干支行账户冻结单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等书证,分别证实归案后,孙文波退缴非法所得款2.5万元,刘高退缴非法所得款1.5万元,曾彪退缴非法所得款2.6万元,公安机关已将从曾彪身上及所开车上缴获的非法所得款328435元上缴财政,并没收黄维雄非法所得20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黄维雄委托其亲属主动上缴财产人民币10万元,周阳、刘兵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各2万元,曾彪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另外,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黄维雄建设银行卡内的存款335388元。41、上诉人曾彪的供述,证实2012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中午,黄维雄将曾彪带到黄在新干县城的家里,黄从衣柜里拿出一板麻古给曾彪看,并要曾彪想办法把那板麻古卖掉。曾彪当即电话联系李敏(李敏敏),要李敏想办法联系销路。李敏与湖北的买家联系好后,将谈好的情况告诉曾彪。当天下午,黄维雄把“小宾”叫到新干县城,晚上,黄维雄开车来接曾彪和“小宾”去吃烧烤,还带了一板麻古过来。期间,黄维雄又打电话给“浩云”(周阳),要他租一辆小车连夜开到新余南安收费站。之后,黄维雄开车带曾彪和“小宾”来到南安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等“浩云”,半个钟头左右,“浩云”就开了一辆越野车来到加油站,黄维雄将用油纸袋装的那板麻古递给了“小宾”,曾彪和“小宾”驾驶“浩云”开来的那辆车上了高速去湖北武汉,“浩云”则上了黄维雄的车走了。曾彪和“小宾”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找到李敏后,李敏就电话联系“波哥”(孙文波),他们开车到永安街上接了“波哥”,然后就开车去了武汉市区,因为“波哥”已与买家联系好在武汉市区交易。来到武汉市一个花园边的路上,“波哥”打了买家的电话叫其过来,二十分钟左右,就有一个男的(刘高)走路过来,曾彪把货给了他。那男的把货带走过了一个来小时,就提了一袋钱过来,总共是17万多元,卖价是28.5元或29元一粒,一板有6000粒麻古。曾彪从中拿了1000元给“波哥”,3000元给李敏,将二人送回永安镇后,曾彪和“小宾”就开车返回新干。在新干黄维雄家里,他们将钱给了黄维雄,黄维雄从中拿了6000元给曾彪。2013年清明节前几天,黄维雄打电话给曾彪,告诉其已到货,要曾从广东惠州回来去卖货。曾彪回新干后,黄维雄未与其见过面,只告诉其等通知。4月3日,曾彪入住新干县城御锦城酒店,4月4日早上6时许,黄维雄打电话给曾彪叫其去新余。当天上午,曾彪坐班车到新余汽车站,“浩云”开车将曾彪接到一个宾馆里。下午,“浩云”又开车带曾彪来到一个地方,“浩云”下车去拿了两板麻古,之后两人就开车前往湖北。李敏在接到曾彪的电话后,也从深圳坐飞机返回武汉。当晚十二点多钟,两人来到永安镇,和李敏、“波哥”会面,“波哥”联系买家后不久,对方就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过来,曾彪提了两板麻古和“波哥”上了对方的车,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拆开毒品外包装验了货,然后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不久,有人开车将钱送过来,曾彪拿到钱后,就上了“浩云”和李敏所在的白色轿车,数了钱是36万元(卖价为30元一粒)。曾彪给了李敏2.4万元,要李敏与“波哥”平分。在回新余的路上,曾彪按黄维雄的意思,从卖毒品的钱中拿了2万元归自己,给了“浩云”4000元,到了新余后,剩余的钱全部给了“浩云”,因为黄维雄要“浩云”去银行把钱汇给他。日中午,曾彪跟“浩云”、白色轿车车主及刘兵一起吃了中饭。4月6日下午,曾彪和“浩云”、刘兵坐白色轿车车主的车来到一个租赁公司,用曾彪的驾驶证租了一辆越野型轿车,用刘兵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之后,曾彪和“浩云”开越野型轿车到高速公路口的加油站加油,刘兵则驾丰田轿车去提毒品。不久,刘兵将丰田车开到加油站,曾彪与“浩云”即驾驶丰田车上高速去湖北,那2板麻古已经放在丰田车副驾驶位的脚垫处。刘兵则驾驶越野车离开。因之前已联系好,故李敏当天也从深圳返回湖北。曾彪与“浩云”到了湖北武汉市蔡甸区永安镇后,即与李敏、“波哥”及“波哥”的下线刘高见了面,刘高联系买家,但是等了很久买家也没来,只好等到第二天再交易,“波哥”和刘高就开车走了。曾彪、“浩云”、李敏三人开车将那2板毒品藏到李敏家中,再返回永安街上的一家旅馆休息。第二天下午4时左右,“波哥”打电话说由他带货过去交易,于是曾彪等人回到李敏家,“波哥”也坐了一辆车到李敏家,曾彪将2板毒品给了“波哥”,“波哥”就坐车走了。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波哥”打了李敏电话,说已交易好了,要曾彪等人去一个饭庄等。曾彪等人把车停在那个饭庄的车棚不久,“波哥”就坐了一辆车过来了,提了一袋钱上了曾彪等人的车,将钱交给了曾彪,曾彪数了一下是36万元(30元一粒),就从中拿出2.4万元交给李敏、“波哥”。之后,曾彪与“浩云”开车返回新余,在路上曾彪与黄维雄联系,黄叫其把钱带到新干给他。回到新余的加油站时,刘兵开了越野车来接“浩云”回家,曾彪则开丰田车带着毒资回新干,准备把钱带到黄维雄家交给黄。当曾开车来到新干县城商贸中心五纬路时,被巡警发现并被抓获。曾彪先后三次到湖北贩卖毒品,第一次是1板,后两次均是2板,每板均为6000粒麻古。42、上诉人周阳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黄维雄打电话叫周阳去新干玩,周阳就向一个朋友借了赣K52318轿车走高速去新干,在南安收费站旁的加油站与黄维雄、曾彪见面,黄维雄要周阳把赣K52318车的钥匙交给曾彪,曾彪就开走了赣K52318车,周阳则上了黄维雄的白色现代轿车,与黄维雄一起到新干县城休息。日晚上,“豆芽”从云南那边带了毒品回来,黄维雄就打电话叫周阳和刘兵去接。周阳和刘兵开着从朋友“兔子”那借来的白色起亚轿车走高速公路前往萍乡,到了萍乡下高速后又掉头上高速往新余方向走,在宜春境内,他们接到了“豆芽”。“豆芽”端着一个纸箱从一辆货车上下来,再上到他们的起亚车上。三人开车回到新余。“豆芽”先下车回家。周阳和刘兵开车带着那个纸箱子来到新亚新商城对面停下,刘兵把那个纸箱子拿下车放到他租住的地方。周阳则开车回了香港城宾馆,之后又到新余汽车站接了曾彪来宾馆。当天上午,黄维雄打电话给周阳,叫其去刘兵那里拿毒品。周阳就开了那辆白色起亚车到新亚新商城对面的加油站等刘兵。过了一会儿,刘兵提了一个袋子过来交给周阳,周阳开车来到赣新大厦其家房屋边,将那袋子中的2块毒品放在自家楼梯间的煤炉内,放好后,又开车去了香港城宾馆。当天下午,周阳和曾彪开车到周家屋边,由周阳下车取出了那2块毒品放在车上,之后,两人开车上了高速去湖北。当晚两人开车到达湖北,曾彪的朋友李敏也来了,三人一起在那里等。过了一会儿,又有一辆轿车开了过来,李敏叫周阳开车跟着那辆车子走,转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停了下来,曾彪就提了那2条东西下车上到那辆车上,一段时间后,曾彪从那车上下来提了一包钱回到周阳所开的车上。曾彪从中数了一沓钱给李敏,李敏拿钱后就下车走了,然后,周阳和曾彪开车返回新余。在路上,曾彪与黄维雄通话后,从那包钱中数了4000元给周阳。到了新余后,曾彪去开房休息,周阳则按黄维雄的意思带着钱去银行,黄维雄让周阳从中再拿了1万元归周阳所得,另外24万余元汇进了黄维雄的账户。当天,周阳将车还给了“兔子”,还请“兔子”、曾彪、刘兵一同在陈香迎宾馆吃了午饭。之后的一天下午,周阳和刘兵、曾彪坐着“兔子”的车来到一个租车公司,租了二辆车,一辆是银白色现代轿车,一辆是黑色丰田轿车。租好车后,周阳和曾彪开那辆现代轿车去九鼎加油站加油,刘兵则开了那辆丰田轿车去拿货。刘兵开车来到加油站后,周阳、曾彪与刘兵互换了车子,货已被刘兵放在丰田车上,周阳和曾彪即开了丰田车去湖北。到湖北的当晚与李敏碰了面,那晚没有交易成功,三人到旅馆开了一个房间休息。次日下午,三人开车去了一个酒店的停车场,不久,一个叫“波哥”的男子坐着车过来,提了一袋子钱到周阳的车上,把钱交给了曾彪,曾彪从中数了一些钱给李敏和“波哥”二人,他们二人拿钱后就下车了,周阳和曾彪就开车返回新余。在快到新余的路上,曾彪数了2000元给周阳。在新余九鼎加油站,刘兵开车来接走了周阳,曾彪则开丰田轿车带着那些钱回了新干。后来,租车公司老板找到刘兵,追他归还丰田轿车,周阳和刘兵就开着租的那辆现代轿车到新干寻找那辆丰田轿车,但没找到。周阳与曾彪不熟,两次去湖北都是黄维雄要他去的,毒品都是刘兵提供的。43、上诉人李敏敏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份(春节之前),李敏敏还在深圳上班,“阿彪”(曾彪)打电话要李联系一下湖北是否有毒品麻古的销路。李敏敏打电话问“波哥”,通过“波哥”联系到了毒品买家,并确定了价位,“阿彪”就要李敏敏回到湖北老家。后来,“阿彪”和一个二十四五岁的年轻人开了一辆草绿色的越野车来到湖北武汉永安镇找到李敏敏,通过“波哥”联系买家后,就一起开车去了武汉市区,在开发区的一条路上等了一会,有一个男子走路过来,从“阿彪”手上拿走了麻古。等了一段时间,那个男的提了个装钱的布包过来,把钱丢在车上就离开了。“阿彪”从那些钱里拿了3000元给李敏敏,拿了1000元给“波哥”,之后,“阿彪”他们就开车走了。日前几天,李敏敏在深圳,“阿彪”又打电话来要销毒品,李敏敏通过“波哥”联系,谈好价格是30元一粒。4月4日,李敏敏乘飞机回了湖北。当晚快12点钟,“阿彪”他们到了永安镇,李敏敏与“阿彪”见面后就上了“阿彪”的白色轿车,看到司机是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个子较高(周阳)。李敏敏与“波哥”联系后,“波哥”就坐了一辆车过来,“阿彪”提着毒品上了“波哥”的车,交易完后,“阿彪”就从“波哥”的车上下来,提了一袋子钱上了自己的车,在车上,“阿彪”从袋子里拿出2.4万元给李敏敏,并说:“你们两个人一人1.2万元,相当于给了你们一人一个点”。之后“阿彪”和高个子男的开车走了。第二天中午,李敏敏约“波哥”见面,给了“波哥”1.2万元。4月6日,“阿彪”又联系李敏敏贩卖毒品,李敏敏于当天乘飞机回到湖北。4月7日凌晨快1点的时候“阿彪”和上次那个高个子男子开着一辆黑色汽车到了永安镇,与李敏敏、“波哥”一起等到凌晨4时左右买家还未出现,“波哥”等人就先回去了。李敏敏、曾彪、周阳三人将毒品藏到李敏敏家里后,到永安街上的“御氏厨房”旅馆开了一个房间休息。第二天下午5点多钟,“波哥”打电话来说可以交易了,但是买主不想和“阿彪”见面。经商议,曾彪等人决定由“波哥”带毒品去与买家交易。下午6点多钟,“波哥”打电话来说钱已拿到了,要李敏敏等人去开发区拿钱,于是李敏敏、曾彪、高个男子三人开车来到武汉市开发区的一家酒楼停车场等,“波哥”坐了一辆车过来,提了一袋钱到“阿彪”车上交给“阿彪”,“阿彪”从那袋钱里拿出2.4万元给了李敏敏,李敏敏当时就数了1.2万元给“波哥”,之后李敏敏与“波哥”下了“阿彪”的车,“阿彪”和那高个男子就开车走了。李敏敏只是听“阿彪”说交易的东西是“果子”,“阿彪”告诉其一个砖有6000粒“果子”。第一次交易了一个砖,价钱好像是28元一粒,后两次各交易二个砖,价钱是30元一粒。44、上诉人孙文波的供述,证实2013年元月26日左右一天下午,李敏(李敏敏)约孙文波出来,说找其有事。孙文波从家中出来就上了李敏等人所开的一辆绿色越野车,在车上,李敏给孙文波介绍了两个江西男子,并说江西的朋友带来一块砖的毒品麻古,问孙有没有销路将这些麻古卖掉。孙文波随即电话联系刘高,刘高回电话说有人会买,但只能出17.5万元(好像是这个数)买那块砖的麻古,江西的那两个人同意了。他们按照刘高说的地点,开车来到武汉市汉阳城区的一条路边见到刘高,刘高从后排座位不知谁的手里拿走了那块砖的麻古,并说要等一下拿钱过来。大约等了40多分钟,刘高就提着一个袋子过来,将那个袋子丢在车子的后排就走了。后面的人就在数钱,不知是谁塞了1000元钱给孙文波。孙文波在蔡甸区城区下了车,之后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2013年4月初,李敏又打电话给孙文波,说江西的朋友有两个砖的麻古要找销路。孙文波即联系刘高,刘高联系好买家后告诉孙文波,孙文波再联系李敏,最后谈好价格是18万一块砖。当天晚上12点钟过后,李敏和江西的两个朋友来了,孙文波和刘高一起坐车来到江西人开来的车子边,毒品买家的车子也随后过来,李敏和江西的一个男子上了刘高的车,江西的男子将毒品交给刘高,刘高就将毒品拿到毒品买家的车子那里,过了几分钟,刘高就把钱提回到车上直接给了江西人,那个人提了钱就去了他们自己的车上开车走了。第二天,李敏给了孙文波1.2万元。过了几天,李敏又联系孙文波说江西那边有两块砖的毒品过来,孙文波即联系刘高,刘高说可以让他们过来。当天晚上快到12点了,刘高坐别人的车接了孙文波、李敏一起来到永安镇,等了一会儿,江西的人就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轿车过来了。刘高联系了买家,但是买家说没凑到钱,所以当晚没交易成功,李敏带了那两个江西人到“御氏厨房”开了房间睡觉,孙文波与刘高坐车回家。第二天下午,刘高打电话给孙文波说联系好了买家,但是要将毒品送过去。按李敏的意思,孙文波租车到李敏家,从曾彪那里接到毒品后就将毒品送到武汉市乔口区刘高处,刘高再拿毒品去给买家。交易完成后,刘高将装钱的袋子交给孙文波,孙文波即电话联系要李敏等人到开发区“迎宾酒楼”等。双方碰面后,孙文波和李敏将钱拿上了江西的那辆车,“阿彪”数了是36万元,并从中数了2.4万元给李敏,李敏当即拿了1.2万元给孙文波。江西的两个人就开车回去了。45、上诉人刘高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底(农历)的一天,孙波(孙文波)给刘高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一块砖(6000粒麻古),要刘高帮忙联系买家。刘高与“瞎子”联系,谈好价钱是29.5元一粒,刘高与孙波谈的是29元一粒,刘高从中赚0.5个点。第二天中午,双方约好在武汉市汉阳区扁担山林园附近见面,孙波坐一辆绿色三菱越野车过来,双方见面后,孙波车后座的车窗就摇下来,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后来知道叫“阿彪”)直接将一包东西(麻古)给了刘高,刘高就将东西送去给“瞎子”,孙波等人则在原地等待。在“瞎子”家中,“瞎子”验过货后,觉得货可以,就将17万多元给了刘高。刘高拿钱后就去孙波那,在路上从中抽出3000元归自己,见到孙波等人后,将剩下的钱交给了“阿彪”,他们拿了钱就开车离开了。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孙波给刘高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两块砖(1.2万粒麻古)要过来卖,要刘高帮忙联系。刘高与“瞎子”谈好价钱是30.5元一粒,给孙波是30元一粒,从中赚0.5个点。第二天晚上10点多钟,刘高打了一辆“的士”从汉口到永安镇上与孙波见面,大约到了12点钟,就有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过来,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孙波之前讲的那个在深圳打工的朋友(李敏敏),另一个是“阿彪”。刘高立即打电话给“瞎子”,告诉其货来了,要他过来。大约个把小时后,“瞎子”来了,“阿彪”将货给了“瞎子”,“瞎子”在“的士”上验了货,觉得可以,就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钱送来后,“瞎子”直接将钱给了“阿彪”,“阿彪”和孙波那个在深圳打工的朋友就坐上那辆白色起亚车离开。第二天,“瞎子”给了刘高6000元。这次交易两三天后,孙波又对刘高说还有两块砖(1.2万粒麻古),要刘高联系买家。刘高联系“瞎子”,这次的价钱与上次一样。第二天晚上,刘高先去永安镇与孙波以及那个在深圳打工的朋友(李敏敏)见了面,最后“阿彪”坐一辆黑色的车过来。见面后,刘高与“瞎子”联系,“瞎子”说他钱不够,所以当晚没有交易成。第二天,刘高叫孙波将货送到市区一个叫美食街的地方,孙波来后,刘高拿着毒品送给买家,买家验货后将钱给刘高,刘高再把钱给孙波。孙波与买家没见面。这次刘高也是得6000元。三次一共交易了3万粒麻古,刘高从中得了1.5万元。46、上诉人刘兵的供述,证实日早上,周阳和“豆芽”开着一辆白色轿车在刘兵租住房附近的新余市第一加油站等,刘兵将那个方便面纸箱放到其租住房地下室的一个封闭柴间内,方便面纸箱里有四块东西。之后,三人一同吃了早饭,“豆芽”先走了,刘兵和周阳就来到那个柴间,周阳从纸箱中拿走两块东西。第二天,周阳叫刘兵去新余市陈香迎酒店二楼一个包厢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周阳、刘兵、“阿彪”以及周阳的一个朋友共四个人。过了一两天的一个下午,刘兵跟周阳、“阿彪”等人一起到一个租车公司租车,用刘兵的驾驶证租了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车,用“阿彪”的证件租了一辆银白色现代越野车。租完车后,周阳与“阿彪”开现代车去高速路口的加油站等,刘兵则开丰田车回租住处,从放在柴间的纸箱内将剩余两包黄色包装物拿出,用一个塑料袋装好放在汽车副驾驶位脚垫处,再将车开到周阳所在的加油站。到了之后,双方互换车开,刘兵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4月8日凌晨,刘兵开车到高速路口的加油站接了周阳,“阿彪”则开那辆黑色丰田车走了。当天下午,因找不到“阿彪”,刘兵和周阳就到租车公司查看“阿彪”开的那辆黑色丰田车的GPRS记录,发现车在新干,于是二人又驾驶白色现代车到新干找,但没找到。47、上诉人黄维雄辩称,今年3月中旬左右,其和妻子及侄子三人从新干出发,开车先后到江西三清山、浙江乌镇、杭州、上海等地旅游。2013年年前,黄维雄到云南见其哥哥黄某某,黄某某告诉黄维雄外面有人欠其钱,要黄维雄找“阿彪”帮其追钱。之后黄维雄与“阿彪”取得联系,“阿彪”表示会去追钱。前天,“阿彪”打电话给黄维雄说已经追到33万元,黄要“阿彪”等其回来再将钱送到黄家去。曾彪以前欠了其哥黄某某33万元,公安从曾彪所开车上查获的33万元是曾彪准备还给黄家的钱。在黄旅游期间,曾彪打电话给黄要黄开车带他去外地旅游,因黄在外面,就将周阳的电话给了曾彪,要周阳送曾彪去外地,具体去哪里黄维雄不知道。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黄维雄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维雄指使曾彪、小宾、周阳先后三次到湖北贩卖毒品的事实,只有同案人曾彪、周阳的供述,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的真假和毒品含量,故认定黄维雄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维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曾彪、李敏敏、孙文波、刘高均供述买家是先验货,后付款,三次毒品交易价格均为每粒30元左右,虽然本案因毒品已卖出未能缴获毒品实物,但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同案人曾彪、周阳、刘兵的供述毒品麻古是由黄维雄联系提供,曾彪、周阳均供述他们是受黄维雄指使参与贩毒,手机通话清单可以反映出在每次贩毒期间,黄维雄与曾彪、周阳联系频繁,且事实上贩毒所得赃款大部分都是交给黄维雄,这有银行视频记录光盘以及同案人曾彪、周阳的供述可以佐证。曾彪、周阳的供述与电话通话清单、曾彪与黄维雄之间的短信内容以及银行视频记录等证据能互相印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黄维雄指使曾彪、周阳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足以认定。故黄维雄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刘兵上诉及刘高、孙文波、周阳、刘兵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毒品未能缴获,无法确定毒品含量,应对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刘兵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曾彪、李敏敏、孙文波、刘高均供述买家是先验货,后付款,三次毒品交易价格均为每粒30元左右,虽然本案因毒品已卖出未能缴获毒品实物,但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刘兵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兵不知道其持有、藏匿的东西是毒品,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刘兵之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对毒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其将东西交给周阳时也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此外,周阳供述刘兵肯定知道这些东西是毒品,而且是刘兵和其一起到接“豆芽”,虽然刘兵否认,但是刘兵的通话记录显示案发时刘兵的通话地点出现在萍乡、宜春,这与周阳供述的其与刘兵一起到宜春、萍乡接“豆芽”的事实相吻合,且案发期间,刘兵与周阳、黄维雄联系频繁。现有证据能证实刘兵明知其持有、藏匿的东西是毒品。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刘兵的犯罪事实和各种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无不当,故刘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维雄三次指使上诉人曾彪、周阳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万粒;上诉人曾彪受黄维雄指使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万粒;上诉人周阳受黄维雄指使,两次开车伙同曾彪去湖北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万粒;上诉人李敏敏、孙文波、刘高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帮助他人联系毒品买家,致使他人买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万粒,黄维雄、曾彪、周阳、李敏敏、孙文波、刘高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该六上诉人为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刘兵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而非法持有、藏匿,共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2.4万粒,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法院认定黄维雄、李敏敏、刘高、孙文波、曾彪、周阳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兵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黄维雄提出犯意,提供毒品,并指使曾彪、周阳等人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兵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曾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曾彪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便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曾彪上诉提出他系自首,且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曾彪系从犯和自首属实,但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曾彪的犯罪事实和各种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无不当,其再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周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关于周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在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周阳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周阳属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属实,但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周阳的犯罪事实和各种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无不当,周阳及其辩护人再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李敏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孙文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孙文波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黄维雄、曾彪、周阳、刘兵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敏敏、刘高、孙文波的量刑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李敏敏、刘高、孙文波及刘高、孙文波的辩护人要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即被告人黄维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十万元);被告人曾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被告人周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被告人刘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冻结的被告人黄维雄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三十三万五千三百八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敏敏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上缴国库。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李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上诉人李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上诉人刘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五、上诉人孙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丽君代理审判员  李方平代理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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