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视频:山西灵石银源集团天聚鑫辉源党支部七一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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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诉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晋中中法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生,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骞锋兵。
委托代理人宋畅。
原审第三人温银喜。
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因诉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温银喜之妻冯冬梅系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拣矸石工作。日23时30分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冬梅无责,后经温银喜申请,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冯冬梅的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经申请复议,被维持原决定后,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关于冯冬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审认为,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全市法律授权的审查和核准工伤的行政确认机关,依温银喜的申请,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证据和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认冯冬梅系日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该事故中无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确认行为违法的事实。故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温银喜的申请,经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作出认定冯冬梅死亡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作出的关于冯冬梅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诉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日,冯冬梅当日为二班,依据上诉人单位的规定,其正常下班时间为0点30分,在办理交接班和洗澡后,正常离矿时间为凌晨1点左右。但是,冯冬梅于当日22点10分左右离开工作岗位,于当晚23点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冯冬梅在未办理任何请假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属于典型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于其行为的违规性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法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构成工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时间要件和地点要件,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不符合该要件。基于上述事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未能全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其认定明显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上诉人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冯冬梅系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日晚23时30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此次交通事故中冯冬梅无责任。日,冯冬梅之夫温银喜向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日,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材料通知单》,并送达到单位。在法定时效内,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冯冬梅交通事故一案的情况说明》、《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考勤奖惩制度》、《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拣矸石岗位责任制》、赵某俊及薛某香的证言,但未提供拣矸石工人考勤记录及交接班登记等关键证据,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冬梅当晚是提前离岗。经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了解,当天冯冬梅上的是中班,即:下午16时至晚24时。平时上班时如果晚上23点以后不出煤,拣矸石的工人就不用等交接班,23点以后即可下班,如果出煤,就要等到交接班以后才能走。当天晚上23时,煤库里就没有煤了,和冯冬梅一起拣矸石的工人听到下班铃后一起离开煤库,10多个工人轮流洗澡,冯冬梅洗完澡后下班回家,23时30分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冯冬梅发生交通事故的确是在下班途中,其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故我局与日作出了冯冬梅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温银喜同意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间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通知单;3、灵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灵劳仲裁字(2012)第25号裁决书;4、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5、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诊疗手册;6、王某梅、张某兰、赵某俊、薛某香的证明材料;7、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李计花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8、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王某梅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9、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武秋莲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0、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张某兰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1、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赵某俊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2、灵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薛某香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13、山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冯冬梅交通事故一案的情况说明;14、山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拣矸石岗位责任制;15、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考勤奖惩制度;16、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诉人山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考勤奖惩制度;2、山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拣矸石岗位责任制;3、山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冯冬梅交通事故一案的情况说明;4、赵某俊、薛某香的证明材料。
原审第三人温银喜在一审中提供了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单位存车处的照片作为证据。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地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责,其主体资格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山西天聚鑫辉煤业有限公司认为冯冬梅死亡不属于工伤,其主要理由是冯冬梅离开单位的时间不在正常下班的时间内,其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其单位的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及赵某俊、薛某香的证明,并没有提供上下班的签到表、交接班记录等证明材料,而晋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与冯冬梅当日一同上班的相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冯冬梅确系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雪平
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
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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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社区党支部召开“七一”建党节党员大会
作者:殷中建
日期: 09:51:24.0
马山社区党支部召开“七一”建党节党员大会 &&&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三周年,进一步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马山村于7月1日上午召开了“七一”建党节党员大会。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殷中建主持,56名社区党员参加会议。 &&& 会议开始前,全体党员集中观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题片《基石》,该片生动演绎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南粤儿女生死相依,血肉相连的动人故事,展示了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和胜利的坚强基石。 &&& 随后,社区党支部书记殷中建对社区上半年度的党建及社区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从“基层组织建设,社区民生工作,经济发展,征兵工作,计生流动人口管理” 五个方面带大家回顾了半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殷支书就围绕新时期如何做好党建工作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强化为民服务理念才能更好的为党员、群众服务;二是加强两委班子建设;三是丰富党员生活、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会场始终洋溢着一派热烈、和谐的气氛。 &&& 最后,深入学习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贵州调研时的讲话,做到看清形势适应趋势 善于运用辩证的思维去谋求发展。通过学习,大家深刻认识我们基层工作者责任重大,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高我们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制定长远计划和目标,为马山发展献计献策。 &&& 此次会议提升了党员的综合素养,加强了党员之间的互动,增进了党员之间的了解,切实增强了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李洪梅——信息来源:文字下载
——信息所属: 遵义 湄潭县 马山镇 马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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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晋中市灵石县城东北14km处两渡镇冷泉村东南,隶属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管辖。在2009年,山西省煤炭兼并重组时,合并了灵石正元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灵石杰泰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和山西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三家煤矿兼并重组后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重组后年产90万吨原煤,目前实际上还处于基建阶段。
&&& 近日,我们接到群众举报,称山西灵石县聚义集团鑫辉源煤矿涉嫌瞒报一起死亡事故,我们一行四人迅疾驱车前往灵石县调查。&&&& 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晋中市灵石县城东北14km处两渡镇冷泉村东南,隶属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管辖。在2009年,山西省煤炭兼并重组时,合并了灵石正元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灵石杰泰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和山西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三家煤矿兼并重组后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重组后年产90万吨原煤,目前实际上还处于基建阶段。
   据调查,日,灵石县聚义集团鑫辉源煤矿建筑矿机修车间确实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事故原因是日,马俊杰在建筑矿机修车间作业时不幸摔下,当场身亡,根本没有抢救的机会。鑫辉源煤矿迅速对现场进行处理。
 & 事故发生后,鑫辉源煤矿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起安全事故进行如实上报,而是将死者拉入灵石人民医院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矿方与遇难者的妻子任晓燕商谈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以75万元人民币达成私了赔偿协议,死者马俊杰于3月23日在灵石县两渡村桃沟下葬。
 & 据了解,死者马俊杰, 现年42岁,其身份证号为:300033;其妻任晓燕的身份证号为:103926。
&&&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山西灵石县鑫辉源煤矿仍然敢漠视生命,顶风而上瞒报事故。那么这起瞒报事故的背后是否还存在着什么问题?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
  山西省省长李小鹏曾表态说,要严查严处失察、失职、渎职行为;严查严处相互勾结、共同作弊的责任人。然而,山西灵石县鑫辉源煤矿竟然敢于党纪国法与不顾,顶风瞒报死亡事故。就此,我们曾到灵石县政府宣传部,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做出反映,希望灵石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不要漠视生命,能够对该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彻底排查并对隐瞒不报的犯罪事实给予惩处。
&&& 然而,事发这么长时间了,我们还没有等到任何有关查处的回复,就此,我们将和广大读者予以进一步的关注。
来源:新华廉政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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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司法局机关党支部召开“迎七一”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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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之际,长丰县司法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召开“迎七一”党员大会。会议由机关党支部书记张茂主持,局机关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会议。
会上机关党支部书记张茂就一年来党建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报告,并对下一步党支部的工作开展进行了安排部署。会议强调:全体党员同志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精神要求,把握从严治党核心要求,不断延展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要把“三严三实”同司法行政实际相结合,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着手,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长丰县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后,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转为中共预备党员,全体党员面对党旗重温誓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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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村党支部召开“迎七一”党员大会 - 来榜 - 岳西,岳西先锋网,党建,组织部,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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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村党支部召开“迎七一”党员大会
18:02:44&&&来源:岳西先锋网&&&作者: &点击:
7月1日,来榜镇横河村党支部组织召开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大会。镇党建联系人刘金华、宣传委员查庆锋、村&三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共50人参加了会议。
村党支部书记王友国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宣传委员查庆锋就&弘扬新时期孝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宣讲。镇党建联系人刘金华就&如何做一名新形势下的合格农村党员&上了一堂党课。要求全体党员要适应形势,勇当时代发展的先锋;要敢闯敢干,勇当奔小康带头致富的能手;要服从大局,勇当精诚团结的表率。要充分发挥村&三委&班子的领导作用,以践行&三严三实&为动力,以先进党组织和先进党员为榜样,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争创先进,为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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