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法实施细则有没有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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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 阳 市 教 育 局
贵阳警备区政治部
筑教发〔2014〕12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市直属部门、直属学校,各驻筑部队政治部(处):
现将《贵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警备区政治部
(发至县、团级单位)
贵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解放军、武警、公安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二条 本细则所列举特定地区指军人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作战部队”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含)以下战斗部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经法定程序指定的委托监护人。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四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是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部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驻地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的帮扶指导。
第五条 市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各区(市、县)人武部与驻地部队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掌握汇总军人子女教育需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抓好优待政策落实。
第六条 驻地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搞好与警备区(人武部)的衔接配合,加强所属幼儿园、子女学校和食宿站(点)建设,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园校站(点)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入学费用
第七条 军人子女按优待政策入贵阳市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任何费用。
第八条 军人子女入贵阳市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四章 关于学前教育优待
第九条 军人子女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学前教育,按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未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二)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由驻地警备区(人武部)政治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报省军区政治部备案审查后,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地方公办幼儿园应优先接收。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由驻地警备区(人武部)政治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报省军区政治部备案后,可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地方公办幼儿园应优先接收。
(四)在本市范围享受学前教育优待的,3月底前,各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有关材料送驻地人武部汇总,报经省军区政治部审查备案后,4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驻地人武部联审核定优待对象名单,经公示后,由驻地区(市、县)教育局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当年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优待计划。
(五)5月底前,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指定接收幼儿园预留相应学位,统筹安排就读。
第五章 关于义务教育优待
第十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各区(市、县)指定不少于3所质量较好的小学、2所质量较好的初中为军人子女义务教育接收学校(部队集中的区县适当增加指定学校数量),区(市、县)级细则要明确到具体学校。
(二)驻筑部队的军人子女,由驻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区(市、县)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监护人户籍在本市的,由驻地警备区(人武部)政治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报省军区政治部备案后,可根据本人或监护人意愿,由当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按上述规定安排到接收学校就读。
(五)在本市范围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的,3月底前,各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有关材料送驻地人武部汇总,报经警备区、省军区政治部审查备案后,4月底前,由驻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驻地人武部联审核定优待对象名单,经公示后,由驻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当年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待计划。
(七)5月底前,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指定接收学校预留相应学位,统筹安排就读。
第六章 关于高中教育优待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省军区政治部审查通过后,给予20分加分优待,并按照中考招生加分政策的有关程序办理,计入中考总分。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省军区政治部审查通过后,给予15分加分优待,并按照中考招生加分政策有关程序办理,计入中考总分。
(三)以上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省军区政治部审查通过后,给予10分加分优待,并按照中考招生加分政策有关程序办理,计入中考总分。
(四)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享受加分优待政策后,达到任意一所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录取分数线的,学校应优先录取。
(五)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由驻地警备区(人武部)政治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并报省军区政治部备案后,可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本人或监护人意愿,由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六)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质量较好的高中就读,并和拟入学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延误入学时间、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七)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八)4月底前,各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入学需求和有关材料送市警备区(人武部)汇总,经省军区政治部审查备案后,由市警备区将有关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中考有关加分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军队园校扶持
第十二条 贵阳市行政区划内的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享受与地方公办园校同等政策支持,办园、办学所需经费由军地共同负担。除落实国家和总部规定的按照本市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对军队幼儿园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子女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备、玩教具、炊事用具、卫生保健及安全防范器材等方面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军队幼儿园和子女学校达标验收、师资培训、教育督导、表彰奖励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作战边防部队可依托质量较好的城区学校开办军人子女食宿站(点),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托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依托学校应积极配合,对军人子女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必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警备区各一名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建设等部门以及驻地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需求,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督导优待政策落实。在市教育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对接收军人子女数量较多、优待政策落实到位的接收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警备区(人武部)政治部门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驻地部队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条件范围、标准幅度、程序办法和时限要求,细致搞好摸底,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内部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信息。凡不符合优待条件、弄虚作假获得优待的,一经查实,取消优待资格的同时,从严查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人武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区(市、县)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审批表(学前教育)
其他法定监护人情况
军人所在团级单位政治部门意见
拟入园主管单位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军人所在团级单位、拟入园主管单位、幼儿园各一份。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审批表(义务教育)
拟入学校名称
其他法定监护人情况
(在符合条件类型前方框内
打√,每人仅选一项)
□驻地作战部队或驻乡镇部队军人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本市内入学;
□省内跨地市入学;
□跨省入学。
军人所在团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省 军 区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军人所在团级单位、军分区或省军区、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审批表(中考)
其他法定监护人情况
(在符合条件类型前方框内打√,每人仅选一项)
1.中考录取加20分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烈士子女。
2. 中考录取加15分
□作战部队的军人的子女;
□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 中考录取加10分
。(按实际填写)
军人所在团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省 军 区政治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军人所在团级单位、省军区、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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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贸学校我市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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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宋红秋)近日,市人民政府、临沧军分区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通知》规定,对驻临沧地区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临沧籍在外服现役军人的子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他们接受教育给予优待,驻临军警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搞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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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中招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细化
来源: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安京京) 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近日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联合发出通知,对军人子女相关教育优待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优待范围和标准,确保相关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各省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优待范围。教育优待政策要着重向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官兵,以及长期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和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子女倾斜。《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教育优待对象包括:在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办法》规定的“平时荣立二等功”,按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根据《办法》规定的给予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中考降低分数录取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或指导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参照区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科学合理提出优待标准中的“录取分值”。享受优待的军人子女较为集中的地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省军区政治机关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根据《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中考降低分数录取优待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报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核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政治机关进行审核,并在考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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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出台
军人子女中招享受照顾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徐 凡) 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今年,军人子女参加中招享受照顾。
  去年7月,教育部、总政治部出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北京市政府及市教委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该政策,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委制定了《2012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降低20分录取: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降低10分录取: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另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不含已享受上述加分待遇的军人子女)。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加分待遇的考生,须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人表示,在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政策时,将坚持五项原则:秉承实事求是,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部队子女和普通考生的利益;遵循教育规律原则,适度增加照顾加分;统筹考虑部队子女照顾加分和其他各类照顾加分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录取顺利的原则。&&&&&&&&&&&&&&&
河北省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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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军人子女学前教育阶段享受的优待做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细则中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河北省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细则规定,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据悉军人子女享受学前教育优待,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注:“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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