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花街那里有有一个游泳池 长25米

首页_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
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
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于日在四川 绵阳 花街罗胜街5号(行政区号510724,邮政编码622651)注册成立,我们主要经营家电零售,家电维修,注册员工人数为5人,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公司联系电话为,期待您的来电咨询
推荐绵阳产品
暂时没有新闻文章发布
还没有人对该企业发表评论
(下图中的红点是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在绵阳的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
该网站是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在顺企网的免费商铺,如果您是该企业的负责人,请点击页面底部的链接管理或者认领本企业
绑定即可去除广告,免费发布产品和公司信息。
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
固定电话:
企业地址:四川 绵阳 花街罗胜街5号
邮政编码:622651
部长:曾德知
相关绵阳企业
安县花街车站家电门市部版权所有,网址: ,企业地址:四川 绵阳 花街罗胜街5号 已经有20人访问 我企业主要经营产品:家电零售,家电维修
相关链接:安县花街皂角垭刘姓从哪里来_百度知道
安县花街皂角垭刘姓从哪里来
其他类似问题
皂角的相关知识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社与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社与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四 川 省 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0)绵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余江成,现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余永锋,男,50岁,初中文化,安县人,住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组,农民。  被告安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县安昌镇。  法定代表人:易杰,代理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友,任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容琴,该府法制局干部。  原告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组不服安县人民政府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县花街镇西桥村四组诉称:1984年,被告安县花街镇党委决定在原告处建花街机砖厂,在不通过原告村民商议,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划线挖基础,挖掉各种树苗13000多株,毁坏承包青苗35.7亩,占地80.54亩(含非耕地)。至同年5月8日,被告才组织机砖厂与原告几位村民及有关单位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机砖厂使用土地面积约80亩,1984年起一次性调减征购粮6341斤,超购粮5315斤等。  1985年9月,原告村民得知国家实行土地有偿征用原则,遂要求依法予以补偿。1986年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付给原告补偿费14606.20元,原告仍没能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日和日,原告分别收到被告安县人民政府安土确(1995)0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和安府土补(1999)01号《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使用法律、法规不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安府土确(1995)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和安府土补(1999)01号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决定书,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我府作出的安府土补(1999)01号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决定书是依法履行其职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我府在依法受理花街镇人民政府与花镇西桥村四组之间的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原花街机砖厂在1984年5月建厂实际使用原告土地76.91亩,其中耕地32.07亩;按原双方签订的协议总共应付补偿费14606.20元,其中耕地补偿费11602.20元。该笔补偿费原告已分三次从原机砖厂全额领取。从1985年起,县政府财政局征减了原告37.7亩土地的农业税;其中,农业计税面积从上年的344.3亩降至306.6亩;1984年,原告农业人口为234人,人均耕地1.47亩,根据年报统计在花街镇1981年至1983年的平均年亩产值为186.28元。因这些客观事实,我府主持花街镇人民政府与原告花街镇西桥村四组进行协商,因分歧意见大,无法达成协议,故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补偿争议作出裁决。决定书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花街镇政府所办的安县花街机砖厂合法使用耕地32.07亩是事实,其用地的起始时间是1984年,故应参照用地时的有效地方性法规,即《四川省上地管理暂行条例》第37条的规定来计付耕地补偿费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据此,县府本着尊重历史,着眼于现实实际,及时妥善处理花街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用地补偿遗留问题,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24条及有关政策等规定,我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望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花街乡人民政府(现花街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原告花街镇西桥村四组、五组范围内建机砖厂。同年5月8日,由原乡政府主持机砖厂与原告西桥村四、五组村民小组达成用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机砖厂占用原告西桥村四组耕地35.7亩,非耕地26.25亩。机砖厂占用耕地面积43.75亩总产28,091斤,经双方协商由乡政府从1984年起一次性调减征购6341斤、超购5351斤,农业税227.32元后,直属机砖厂安排使用。本协议一式二份至签字之日起,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986年1月,原告要求花街机砖厂对其占用土地进行补偿,被告安县人民政府主持机砖厂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花街机砖厂与原告西桥村四组于日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机砖厂征用西桥村四组耕地35.7亩,按常产4倍给予补偿费13873.56元,征用新开荒地24.84亩,荒坡20亩,给补偿费2884.00元,并赔偿桑树款120元,花街镇政府、机砖厂、西桥村四组及西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原告的部分村民代表姜华顺、余江成、龙怀进、阳永成等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机砖厂依照所签土地协议共用原告土地80.54亩,其中耕地35.7亩。1987年4月,机砖厂将不宜使用的3.63亩耕地退给了原告,减少补偿费2271.36元,原告先后四次在机砖厂领取了土地补偿费14606.20元。并将此款分配到被征用土地的各户,机砖厂实际占用原告土地76.91亩,其中耕地32.07亩。1985年,安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将原告的农业税土地计税面积从1984年的344.3亩调降为306.6亩,减征原告37.7亩耕地农业税。同时,机砖厂建厂以来,原告村民在不影响农活时,先后有60余人到机砖厂务工增加收入。1995年3月,原告部分村民以机砖厂占地,县政府未减农业税为由,再次要求机砖厂给予用地补偿,否则就要收回土地,机砖厂遂向安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宗土地权属。同年12月15日,安县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安府土确(1995)05号《上地确权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现机砖厂区内土地76.91亩属花街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机砖厂。原告对县政府确权不服,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土地确权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安府土确(1995)05号(土地确权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原告在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尔后,原告仍以“土地补偿费用低,要求每亩按五千元补偿,补偿的产量不是常年产量而是承包产量,否则,仍以归还土地为由再次与机砖厂发生纠纷,至机砖厂不能正常生产,机砖厂向花街镇人民政府汇报请示后,花街镇人民政府遂向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宗用地补偿遗留进行处理。被告安县人民政府对该宗用地补偿问题非常重视,曾数次与各有关部门深入实地处理解决,终因原告所提要求不符政策、于法无据,要求过高等原因,致调解处理未果。在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核实、查明该宗用地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政策规定于日作出处理决定:一、由申请人付给被申请人耕地32.07亩的补偿费29870.00元(扣除被申请人领取的11602.20元),申请人实际应付被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18267.80元。二、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22人安置补助费12294.48元;三、由申请人适当给被申请人再补偿二万元。上列一、二、三项相加,申请人实际应付被申请人的数额为50562.28元,限申请人于日前付清。原告对此处理不服,遂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本院审理。  以上事实,有双方所签用地协议,原告领款收据、减征农业税证据、会议纪要。庭审笔录、双方的陈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984年5月,安县花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当时中央经济改革政策和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发展乡集体企业,经党委研究筹建花街机砖厂。原告与机砖厂在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了用地书面协议,尔后又于86年、87年对原协议进行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已按约实际履行。原告西桥村四组先后三次已按协议领取土地等补偿费14606.20元;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从1985年1月起已减征了原告37.7亩土地的农业税,又对新增灌溉面积的水田免收水费;机砖厂进行了建设和生产,原告四组等农民也到机砖厂务工增加收入。此后至1995年4月原告对已达成的协议及已领取的补偿费并无异议。被告安县人民政府会同国土、农业、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于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号《关于处理1983年以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已作了合法处理。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用地补偿费的提高,原告对已经按协议履行了的补偿费又重新要求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补偿的请求没有法律政策依据,认为没有减征农业税反而在增加农业税的理由没有实事根据,因此,协议依法签订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安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西桥村四组的数次要求,专门多次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并形成了纪要,已认真全面考虑了原告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稳定出发又重新增加补偿费2万元人民币,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所作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安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安府土补(1999)01号用地补偿遗留问题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诉讼费一千元,由原告花街镇西桥村四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清&&   审 判 员 姬小兵&&   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  
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晓&&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扫一扫,上赶集群组
扫码使用“赶集群组”
交友&&寻爱&&找工作
聊天&&聚会&&不寂寞
上海赶集 &
您可能感兴趣的周边房源:(约277114条)(约8627条)更多相似房源72㎡56㎡60㎡80㎡61㎡80㎡
安县花街丽景云天精品户型
扫一扫,马上发送至微信
联系方式:
房屋产权:商品房
建筑面积:89㎡
房屋类型:普通住宅
建筑结构:高层板楼
装修程度:中等装修
土地使用年限:70年
房源描述:
小区环境幽雅,房子位于3栋适合居家清静,一楼可以做家庭麻将馆或者隐形超市,拎包就可以入住,个人可以省去几万中介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赶集网上看到的,谢谢!
上海 - 虹口 - 丽景云天
3室 - 72㎡ - 精装修面议 3室 - 56㎡ - 简单装修面议 3室 - 60㎡ - 简单装修面议 3室 - 80㎡ - 简单装修面议 3室 - 61㎡ - 简单装修面议 3室 - 80㎡ - 简单装修面议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刊登内容,均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本站用户。本站不保证所有信息、文本、图形、视频、链接及其它项目的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故仅供用户参照使用。
安县 - 安县花街丽景云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有一个游泳池 长25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