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儿童观的基本观点辩证法有哪些观点

第八章、结构主义哲学视角的思想方法
&案例与资源
&思考与练习
第三节、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一、基本观点
&&& 结构主义虽派别林立,观点各异,但注重结构、强调对结构的分析是所有结构主义者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原则。结构主义者所说的结构同自然界和社会现象中所存在的客观结构是不同的。在他们看来,结构并不是客观世界所固有的,它是先验的无意识的结构。弗洛伊德提出的“无意识”这一概念,在此不再指非理性的本能冲动,而是指全人类所固有的合逻辑的、合理性的理智能力,它使人的散乱的心理因素结构化。结构之所以被看作是先验的,是因为从普遍意义上讲,它先于具体的个人经验而存在,且制约着人的理性思维能力。这种先验的无意识结构就是事物的深层结构。在结构主义看来,任何事物都是一种“结构”的存在,“关系”的存在。自然是一个结构体,社会与自然同样是一个结构体,就连人本身也不例外。一句话,整个世界就是结构的存在。
&&& 我国学者对结构主义的共性做了如下概括:
&&& “强调结构存在的普遍性,认为结构存在于一切社会现象背后,并制约着社会现象,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任务就在于透过表层现象揭示隐藏在背后的结构;在结构和构成结构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上,认为结构重于要素,要素的意义是由其结构所赋予的;在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关系上,重深层结构,认为表层结构是可以直接感知的对象的外部关系,是多变的,深层结构是不能直接感知的、只能借助理性思维得出的对象内部的稳固不变的关系。在考察客体的结构时,要透过表层结构把握具有一定变换规则的深层结构。在同时性(也称为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关系上,强调同时性研究优于历时性研究,认为历史无非是结构在时间中的变化,因此结构与时间无关,只需通过静态的研究即可把握事物内部的结构。虽然,后期结构主义并不完全否定历时性研究在科学上的重要性,但认为历时性研究应从属于同时性研究,为同时性研究服务;在运动和静止的关系上,重静止,轻运动;在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上,重客观,轻主观;在因果性与结构性的关系上,重结构性,轻因果性;在纵断面与横断面的关系上,重横断面,轻纵断面。”
二、现代知识观下的认识结构
&&& 1.现代知识观
&&& 站在现代知识观的立场,我们首先接受的是它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这一主体指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论主体而不是个体(因此作者用“人类”指称)。随着人类文明史的演进,人类已从过去单纯地膜拜自然到认识自然进而改造自然、甚至塑造自然。于是,世界成为了人类的世界,科学理论是属于人类的理论,离开人类,由人类创造的科学将毫无意义。结构主义者认为意义是由我们赋予世界的,并不是独立存在于世界之中的。组成世界的方法很多,对任何事物都可能给予不同的意义,所以很难甚至不可能找到所谓的“正确含义”。布鲁纳对知识的基本看法:“知识是我们构造起来的一种模式,它使得经验里的规律性具有了意义和结构。任何组织知识体系的观念都是人类发明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使经验更经济、更连贯。例如,我们在物理学中发明了力的概念,在心理学中发明了动机的概念,在文学里发明了风格的概念,它们都是帮助我们获得理解的一种手段”。
&&& 近代物理学革命改变了人们对时间、空间的概念,也使人们认识到,知识的客观性、概念的确定性都是相对的。人们不再把书本中一些最悠久而又最没受怀疑的观念看作是唯一正确的观念。施瓦布指出,“任何特定时间的科学知识,不取决于任意的事实,而取决于加以选择过的事实,其选择要依赖于探索的概念原理。”、
“科学知识,即通过探索所获得的知识,不仅仅是事实的知识,而且是关于可加以解释的事实的知识。其解释也要依赖于探索的概念原理。”可见,对科学知识的理解首先需要理解其体系内的约定俗成的概念及其关联。科学知识的存在根本在于它的超越性,人们需要在原有研究基础上不断探索、革新,提出新观点、发现新问题、推翻已有研究范式,对现象做出新的解释……,这一切依赖于与之相适应的概念结构。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变、提出新的理论,关键在于作为研究起点的概念的实质转变。
&&& 人类总体的知识在与个体人的知识不断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丰富、发展。个体所属的知识,尤其是教学中学生的认知结构,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结构。对于个体而言,追求知识确定性、客观性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世界;相对地、动态地看待现有概念与知识体系,理解构成科学的方法,养成科学研究的态度,是个体更好地理解世界、创造世界,寻求超越的必要条件。“我们不能安然地去教一门学科的结论,好象这些结论就是有关的整个学科内容,是学科的全貌。……如果不是以教条的方式而是根据确定着知识的有限意义并赋予知识有限的正确性的概念和材料来学习知识,知识的体系对那些学习它们的人来说,就会有确定不变的、有价值的意义。”只有将认识主体从静态知识的重压下解放出来,成为运用知识、创造知识的主人,才能丰富、发展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此,教学中,要求学生掌握概念体系,形成知识-技能,不是教学的最终目标,而是使学生理解科学本质、认识世界的必经之路。
2.对认识结构的界定
&&& 布鲁纳认为每一门学科中都存在着某些广泛和强有力的适应性观念,这些观念形成着学科的结构体系,它们不仅能解释这门学科中某些特定的客观事物,而且能反映出这门学科中的一般事物。学生一旦获得这种观念,就能够理解事物是如何相互关联的,能够不断地扩大和加深知识。他所指的学科的基本结构指能反映这一学科基本观念的概念、原理及其关联以及相应的学习和探究该学科的基本态度与方法。
&&& 施瓦布对学科的基本结构作了课程论意义上的探讨。他认为学科结构有三重含义:学科间的组织结构、学科间的句法结构、学科的实质结构。与学科间的组织结构相关的是学科间的组织问题,实际上是对知识加以分类的问题。这需要回答知识体系包括哪些学科,它们有着怎样的相互关系。以此表明一门学科不同于其它学科的基本方式和这门学科的探究界限,有助于确定课程的内容范围以及各门学科之间的关系。与学科间的句法结构相关的是科学方法的问题。即各门学科收集数据、检验命题、对研究结果作出概括的方式。与学科的实质结构相关的是学科结构的实质问题,即要弄清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弄清了这个问题,也就弄清了一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选择教学内容的基本标准。施瓦布强调,“学科概念结构决定着我们要探讨的事实真相是关于什么的,并且决定着用什么术语去表达事实真相。学科的句法结构所关注的实施方式,是要把该学科中真实的、得到证实和证明的内容同未得到证实和未得到证明的内容区分开来,……这些不同的结构对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要取决于我们想教什么真实的内容并使之得到理解。”
&&& 费尼克斯提出了与施瓦布相似的学科结构论。他认为任何一门学科的结构都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可以称为学科的实质结构(substantive structure of discipline),指一门学科的关键概念或代表性观念(representative ideas)。它意味着学科的“题材、关键概念、学术数据”,这是学科的本质、核心,是学科的缩影。通过学科的代表性观念可以贯彻教育的三个原则,即简化原则、经济原则、生长原则。第二部分可以称为学科的句法结构(syntactical structure of discipline),指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methodes of inquiry )、研究过程(procedure)、规则与关系。费尼克斯认为,通过掌握学科的探究方法可以产生世界可知的信念。学科的探究方法可以整合知识体系,从而克服知识的片断化(fragmentation)。掌握学科的研究方法还可以解决现代知识的“过量”问题,克服知识的“短暂性”。
&&& 按照结构主义观点,结合教学的特殊性,可将化学概念、原理构成的结构视为表层结构。结构主义哲学认为,关联考察事物的主要方面,人们通过结构中的成分及其关联来认识事物。心理学认为对概念间关系的言语的说明就是原理,即概念及其关联构成原理与理论。由此可知,概念及其关联(原理、理论)构成的结构就是布鲁纳所言的与学科基本观念相适应的完全形式的体系或费尼克斯所言的实质结构。布鲁纳所言的学科的基本观念、费尼克斯所言的句法结构则可视为深层结构。深层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意义,表层结构则要采取螺旋式上升的方式实现转换与发展。上述结构属于课程编制者而不是学生。奥苏贝尔所言的认知结构才是为学生所有,是正在建构中的结构,由学生眼下能回想出的事实、概念、命题、理论等构成。此外,建构主义强调的认知结构及其建构过程也是为个体所有。
&&& 综而观之,“基本结构”存在如下关系:
     
         &
&&& 皮亚杰指出,认识的建立,或者更广泛地说,认识论诸种关系的建立,包括的不是外界事物的一个简单摹本,也不是内部预先形成的主体结构的开展,而是在主体世界和客观世界之间相互作用而不断形成的一整套结构。这一相互作用不是散乱无序的,而是作用于结构的转化之中。由科学认识转化为学生的认识结构并不是“直通车”,而是经过了层层转化。美国学者古德莱德(J.I.Goodlad)认为课程存在不同层次:
&&& 理想的课程(ideological
curriculum):指由一些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课程专家提出的应该开设的课程;
&&& 正式的课程(formal
curriculum):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
&&& 领悟的课程(perceived
curriculum):指任课教师所领会的课程。由于不同教师对正式课程会有各种理解和解释的方式,因此教师对课程“实际上是什么”或“应该是这么”的领会,与正式的课程之间会有一定的距离,从而减弱正式课程的某些预期的影响。
&&& 运作的课程(operational
curriculum):指在课堂上实际实施的课程。观察和研究表明,教师领会的课程与他们实际实施的课程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因为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反应随时进行调整。
&&& 经验的课程(experiential
curriculum):指学生实际体验到的东西。因为每个学生对事物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解,两个学生听同一门课,会有不同的体验或学习经验。
&&& 在层层转化中,通过各层次主体(科学家、心理学家、教学论专家、教师、学生等)的相互作用,必然会丢掉或获得一些信息。为了保持结构的守恒,布鲁纳紧紧抓住学科基本观念和对此最有发言权的科学家,施瓦布则以严谨的分类、以科学方法为核心的句法结构保证结构的守恒。怀特海(A.N.Whitehead)把基本观念在教学中的使用方法归纳为:“教育是见木而识林的工作。”其中,木意味着基本观念,林意味着整个学科。通过教授学生理解基本观念,可使学生洞察有关的知识领域,掌握研究方法,从而理解学科的特征与本质。表层结构的教学则要充分考察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的认知方式和接受水平,采取螺旋式进行编排。
&&& 毋庸置疑,教学是对教育的根本目的的实现过程。教育的目的与要求源于哲学立场、政治需要、科学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它们共同构成教育的深层结构,是教学的教育性的依据,通过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目标对教学做出规定。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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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儿童观是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之魂
捍卫童年与习惯培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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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三、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法律标准。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获得姓名和国籍权、受父母照料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这四大权利是对公约有关规定的高度概括,也为我国所采纳。《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有了这些权利,未成年人就不再是只能被动接受宽容、怜悯和施舍的低级生命体,而成为了权利主体,成为了堂堂正正的人。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其他生活保障的权利。
生命的良好开端是保障儿童发展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的前提。每个儿童都应享有最佳人生开端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未成年人发展的特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了使未成年人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首先就要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以促进其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全方面的发展。“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这一规定既表明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又表明平等权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旨在减少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参与权旨在使未成年人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面对儿童就是面对儿童的权利,在我们所做的一切教育活动中,必须把尊重儿童的四个基本权利作为最重要的原则。毫无疑问,尊重儿童权利的教育是好的教育,不尊重儿童权利的教育是坏的教育。
四、保障儿童的发展权与受保护权
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犹如成长时期的幼苗,其身心发育正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从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在形成过程中,极不完善。因此,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在各个方面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爱护,特别的引导和帮助。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与保护工作正是儿童发展权与受保护权的集中体现。
和睦温馨的家庭是儿童最理想的成长环境
儿童首先归属于家庭,血缘亲情的天然纽带将孩子与一个家庭福祸相依。尽管人类社会不断变迁,家庭的结构和功能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抚育子女这一自然行为为人类世代所沿袭,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发现家庭的这一功能无可替代,家庭是儿童最自然,同时也是最理想的成长环境。
家庭是儿童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一个孩子从出生到成年更多的时间是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进行养育和照料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教育的责任,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帮助孩子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的能力。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子女就是每一位父母的镜子。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表明,稳定的家庭,再加上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精神风貌的重要因素。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说过:“国民的命运,与其说是掌握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增加的条款最多。首先,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尊重儿童参与权的原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我国有关儿童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
200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第一次在中国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的提出了儿童参与权。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加一条来明确规定家庭中孩子的参与权,更是我国儿童立法方面的里程碑。这也是我们建立新型亲子关系的基础。我们不再提倡过去家长制的做法,孩子需要表达,需要民主的家庭氛围。我们也不主张以孩子为中心,孩子应当在参与中学习知识,增长经验,锻炼能力。两代人应当互相学习,保持沟通,彼此尊重。
针对我国目前突出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方法的欠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同时,还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也表明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水平是社会发展中的大势所趋。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学校如何担负起指导家庭教育的神圣职责,这既是法律赋予学校的责任,也是全面育人的需求。毫无疑问,学校与家庭密切合作的教育是好的教育,学校与家庭缺乏沟通甚至对立的教育是坏的教育。
素质教育已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纳入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相比现行法律有很多变化。这些变化力图解决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强化学校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作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意味着不歧视,意味着学校要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为学生减负,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闲生活
未成年人正处在快速成长阶段,过重的课业负担、睡眠不足以及缺乏锻炼都会影响到学生的身体发育,更为严重的是,生理上的压力很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1999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的调查显示,有46.9%的中小学生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九小时睡眠标准。2005年,当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对比调查时发现,这一状况非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加严重了。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这条规定不仅是针对学生课业负担重的现实问题,而且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缔约国确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儿童的四大权利是什么关系?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均衡的、不可分割的,又是递进的。在我们所做的一切教育活动中,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毫无疑问,养成好习惯是有利于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
养成坏习惯是不利于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
五、尊重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参与作为一种理念,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参与既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是学界广泛倡导的一种现代儿童观的重要标准。儿童生来就是一个权利的主体,其参与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所有人的尊重。同时,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他们需要继承固有的文化遗产,构建未来的文明,因此参与是儿童的一种基本需要,也是需要发展的一种重要能力,儿童需要在参与中成长发展。儿童参与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儿童可以对影响自己的事务发表意见。2、儿童有权得到与之有关的信息。
案例:青岛平安路第二小学承担的行为习惯研究的子课题是-----“在家庭、学校中培养小学生责任心与良好行为习惯的研究与实践”。该校创新学校管理制度,突出学生的自主管理是责任心培养的基础,落实学生在校权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学生是学校的主人。要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就必须要落实学生在校的各项权利。该校从依法治校的高度,根据本校实际制订了《青岛平安路第二小学在校学生享有的权利》、《学生申诉渠道》等制度,《在校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了在学习中、活动中、管理中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在管理中享有“参与校园美化、学校秩序的管理”,对增强学生热爱学校、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学校纪律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将学生在校权利落到实处,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一是建立了学生申诉制度。设立了“悄悄话”信箱,挂在学校大门入口处,成立申诉热线电话,将学校的电子信箱向全校同学公布,并将每月第一周周一全天作为校长接待日,接受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由于畅通了学生的申诉渠道,当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伤害,学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马上知晓。
  二是成立学生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由教师、家长、学生共同组成,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好申诉的记录及答复。
  三是将《青岛平安路第二小学学生申诉渠道》、《青岛平安路第二小学在校学生享有的权利》做成永久性展示牌,悬挂在学校教学楼大厅入口处,时刻提醒全校学生自己是学校的主人。
  通过以上措施,保证了学生对学校的事情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效地增强了学生的责任感,使责任心的培养取得实效。
参与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
1990年,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如今,参与作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了国际公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参与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文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儿童法”的标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2条和第13条集中阐述了儿童参与的基本含义: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对影响自己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儿童参与既是权利,又是道德内化的一个必要的过程。
参与是儿童成长的一项基本需要
儿童参与是人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参与作为一种儿童权利概念提出的同时,在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社会化研究领域中也在积极倡导儿童参与的理念。这些学术探讨逐渐形成了新的儿童社会学理论:社会对儿童的塑造和灌输是儿童发展的一部分,同时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部分是儿童也在塑造社会、创造历史;儿童,与任何其他的人一样,是社会能动的一员,对于自己周围环境和社会的贡献是积极主动且富有成效的;因此,儿童的观点和儿童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应该得到尊重,儿童的参与应该得到尊重和发扬。
这一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儿童发展观:社会文化是儿童发展的基础,儿童发展是主动建构的过程,儿童的个体差异、文化差异和多元性必须得到强调和发掘。因此,儿童的发展和一切的儿童工作都必须强调儿童参与。只有在儿童充分参与到影响他们自己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干预措施和方法才能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美国的女心理学家戴安娜"鲍姆琳德将家庭教育方式分为权威型、专制型和放任型。她分析说,权威型父母认为自己在孩子心目中应该有权威,但这种权威来自他们与孩子经常的交流,来自父母对孩子的尊重和理解。这种父母对孩子严格要求,但善于了解孩子的需要,允许孩子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孩子达到目标。放任型父母很少向孩子提出要求,给孩子最大的行动自由,把尊重孩子的意愿放在首位,很少与孩子沟通。专制型父母要求孩子绝对听从自己的意见,为孩子设计将来的发展方向,他们与孩子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在这三种教育方式中,权威型的父母最有利于儿童充分的参与,并能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其他两种教育方式则不利于儿童全面的发展。
此外,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被并称为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它们在儿童的一生中彼此成为条件和基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生存、参与、发展构成了儿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长大成人的基本过程。
因此,参与是儿童成长发展的基本需要之一。
参与是儿童需要发展的一种重要能力
儿童参与是成为民主公民的前提。近年来我国在基础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表明,参与程度的高低,对儿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作为素质教育成果之一的研究性学习,就强调学生自我发展,鼓励学生直接参与,在参与的过程中体验与创造。学生在主动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之后,不仅受到了教育,学到了知识,同时还提高了实践能力,激发了创新意识,挖掘了多元智能。儿童参与意识的强弱,参与能力的高低,是儿童能否理想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参与能力是诸多能力发展的生长点。培育儿童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是儿童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儿童参与实际上是提高儿童素质,也就是说是促进儿童发展的一个方法,是儿童发展能力和完善性格的一种方法。
参与和儿童的成长发展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儿童通过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获得了成长发展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另一方面,儿童的成长发展又增强了参与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儿童参与程度,促进了儿童进一步参与。
参与不仅对儿童个体的全面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还有利于和谐亲子关系,促进两代人共同成长,优化家庭育人环境;改善同伴关系;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改善师生关系,改进教师的教育方式等等。
儿童参与某些社会活动或事务,有助于转变社会风气,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尤其是儿童方面的问题。通过参与,儿童们积极向社会表达自己的心声,提出建议,能使成年人制定出更加适合儿童的政策、制度等,促进儿童问题的解决,提高社会民主程度和参与程度,促进儿童公民意识的发展。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我教育。同样,儿童参与的最终目的也在于儿童通过参与逐渐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人。促进儿童参与的基石是儿童自身在参与中的状态。提高参与程度,需要引导儿童从自我做起,主动提高自身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儿童关心自己、关心家庭也关心社会。儿童参与的问题不单单是拥有权利、维护权利、行使权利这样一件简单的事,它事关儿童综合的、全面的、健康的发展,是一个民主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尊重儿童,就是尊重人权,它体现了我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培养良好的习惯,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要特别尊重儿童的权利,让孩子充分的参与。
多年的研究使我有一个感受:在儿童的习惯养成过程当中,有一个危险存在,那就是习惯养成的过程变成了奴役儿童的过程。大家千万千万注意这一条。什么意思呢?就是大人在研究习惯,大人在订规范,强迫孩子去做、去执行,这就很可怕。因为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儿童是主人,我们应当发挥他们的主人作用。
习惯养成的最高境界,是形成人的自身需求,而不是外在的强制。这一点特别重要。养成一个好习惯,应该是要让孩子们觉得:这是我盼望的,我特别希望有这个好习惯,这对我的帮助很大,对我的发展很有用,好习惯多了,我才是一个好学生,我才可以多交朋友。这才是自主自动的,而不是强迫。
中国教育的一大失败可以说就是把太多的教育变成一种从上对下的要求,而没有一个从下激发出来的主动的需求。现在全世界都在研究儿童,一个共同的主题是:儿童参与。
案例:儿童参与在中国的教育界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2001年10月,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成立100周年,我随团去祝贺。全世界各个国家来了1800个嘉宾。晚上就餐之前,看演出。第一个节目——狮子舞,表演的青少年非常的尽力。我发现这些耍狮子的人眼神有些异样,直直的、愣愣的。我非常奇怪:眼神怎么这样?一问才知道,这是一些弱智孩子在表演。我非常震惊,当时我的眼泪就下来了。
大家想想看,我们搞教育的,面对1800多个来自世界各地的来宾,第一个节目谁敢让弱智孩子表演?我们很可能让他们回家,甚至长得不好看的,纪律不太好的,今天放假,今天你们没事,回家。我们会挑一些嘴巴灵巧的、模样长得可爱的孩子来表演。那么,儿童的平等在哪里?儿童的参与在哪里?
想到这些,我都无心吃饭了,我在餐桌上奋笔疾书,写下一首题为《感慨》的小诗:
  有件事儿让人感慨
  一个青少年组织
  迎来百年庆典
  宾客如云
  来自五洲四海
  谁都可以想一想
  该怎么接待
  我不敢想啊
  第一个出场演出的
  是一群弱智的小孩
  他们奋力击鼓
  把狮子舞动起来
  他们竭尽全力
  虽然表情有些古怪
  他们呼唤
  雄狮呀醒来
  我听着听着
  泪流满腮
  世上有多少个庆典
  谁不渴望出彩
  挑选聪明的男生
  挑选漂亮的女孩
  那些弱智的儿童
  那些淘气的学生
  一律排除在外
  让他们回家
  宣布他们并不存在
  仿佛这才是
  智者的安排
  让人看见一个
  美丽的世界
  香港的义工们
  好像缺个心眼儿
  他们津津有味
  看着那些演出的天才
  为他们搭台
  为他们喝彩
  我突然明白
  这才是美
  这才是爱
  既然把儿童叫做希望
  每一个儿童
  都应受到关怀
  既然把孩子比作花朵
  每一朵鲜花
  都有权利绽开
                   
素质教育的第一个原则就是面向全体,而不是面对少数。所以说,行为习惯的养成,如果没有儿童的主动而充分的参与就不是成功的。
儿童参与有一个阶梯,阶梯有八层:
第一层是操纵,成年人操纵儿童;
第二层是装饰,找几个孩子来表演一下,来装饰;
第三层是象征性的参与;
第四层是成人指派;
第五层是与儿童商量;
好了,我们的习惯培养,起点就是第五层,与儿童商量,我们要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要和孩子商量:你们需不需要培养这个习惯?你愿不愿意培养这习惯?因为孩子有选择权:我愿意养成什么习惯,比如爱运动的习惯,有礼貌的习惯……内向的孩子你不能培养成外向的孩子,慢性的孩子不能培养成急性的,习惯养成要讲究规则,要尊重差异。
第六层是与儿童一起决定,经过讨论我们确定我们要培养哪几个习惯,一起商定;
第七层是儿童提出方案,比方说:我要培养我说话算话的习惯,儿童决定,成人不限制;
第八层是儿童和成人一起决定。
在儿童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经常思考:儿童的四大权利是什么关系?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均衡的、不可分割的,又是递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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