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森.席尔瓦提出问题解决应具备的四个条件是

当前位置: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效率问题
作者:主持人 梁群法官 演讲人 〖美〗爱德华·欧·伯克法官&&发布时间: 11:01:37
  主持人:在昨天的学术交流中我们对美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众所周知,“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一法谚,那么如何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实现效率呢?美国有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今天我们请美国曼尼科巴高等法院民庭庭长伯克法官就美国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做专题讲演。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伯克法官:今天很荣幸与大家在一起?我先对我们法院的背景作一个介绍。曼尼科巴有300万人,在我们高等法院有91名法官。我们法院分为不同的庭,有20名民事法官;24名刑事法官;29名婚姻家事法官,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12名少年刑事审判法官,负责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1名遗嘱验证法官;1名税务法官,在税务法庭;还有4名在法院的一个分支部门工作。我是民事审判庭的庭长,首席法官,有20名法官和我一起工作。我们法院一年要审理10万件案件,24%-25%(大约25000千件)是民事案件。每一名法官一年要审理1000至1400件案件。我们每年审理这么多案子,是因为90%以上的案件是没有经过正式的开庭审理就已经得到了解决,也有双方当事人互相提出动议结束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争议达成协议结束案子。
这里介绍一下陪审团审判程序,一件民事案件的审理要经过三到五天,而且大多有陪审团参与。我们的陪审团成员由市民组成,在民事案件中有8名。陪审团决定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法官处理法律适用的问题。听审结束时,法官通常要就这个案件要适用的法律给陪审团一些建议。然后陪审员就退席,到房间里进行讨论,讨论之后要得出结论,而后将结论告诉法官。
有的民事案件1天就审理完毕,有的需要两个星期。我审理的案件中最长的花了六个星期。我一周审理4天的话,这个案件整整审理了24天。我们法院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件审理了9个月。后来我建议再也不能这样无限期地审理案件。我所审理过的最大的案子是关于安德森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我申请9个月的审理时间。我告诉他们说,这不需要9个月这样长的时间。我给了每方当事人各125个小时。那么这可能需要12周。原告方说他只需要2周的时间,实际上开庭只花了一周,双方已就2.45亿元的争议进行了和解。我认为对律师限定审理时间有助于争议的解决。
现在我介绍一下法院的组成人员,以便于大家了解我们是怎样工作、怎样合作的。一名法官有4名帮手。其中一个是司法协助人员,或者叫秘书。他负责制定审理日程表,最重要的是通过电话或者面对面地与律师打交道。正如坎贝尔法官所讲的,我们法官不和一方的律师直接打交道,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我们才和他们会见,通常由秘书和律师们打交道,如递交日程表、接受动议申请书和起诉书等。另外一个助手是法警,法警的职责主要是在法庭里协助工作。法警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面向陪审团的,把陪审员们召集到法庭并在休庭后将他们带回合议室对案件进行讨论。在案件开始时,我们通常有一个30到35名候选陪审员的名单,由法官和双方律师分别对候补陪审员提问,然后由双方律师从中选出8名作为陪审员。法警的工作就是把这30多人带进来并安排他们坐好,以便法官和双方律师向他们提问。一般来说,在审理中法官并不与陪审员们交流,除非有双方律师在场。所以由法警来做传声筒,把问题带给有关各方。第三位助手是书记员,这可能和成都中院的书记员是一样的。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书记员都在法庭上,记录双方的证据、引导证人宣誓。双方当事人有时存在一些分歧,书记员要把这些分歧以及法官对这些分歧的认定或裁决记录在案。书记员还要负责把法官的裁决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寄给双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另外一个助手就是法庭速录员,他随时都在法庭里面,整个案子从头到尾所有的过程都由法庭速录员记录下来。在法庭里面发生的所有事情都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案。我们的法庭速录员使用的是电脑输入,而我的桌上有一个显示屏,他录入证人证言和律师的发言时我都能很清楚地在我的桌上看到。如果法官就有关动议作出裁决后有上诉的话,上诉的申请也由速录员记录下来送到上诉法院。我三年来只有一个书记员,他叫托尼。上面所说的秘书、法警、书记员、速录员和法官齐心协力,共同达到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的目的。
下面我就结合具体案件来谈一下如何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美国律师协会有一些我们必须达到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90%以上的案件在立案之后一年内必须要开庭审理或者结案,98%以上的案件要在立案后十八个月内开庭审理或结案。剩下2%的案件必须在二十四个月内解决。我们法院有一个统计表,每个月送给我们一份,告诉我们案子的审理情况。如果案件进展缓慢的话,院长坎贝尔法官就要斥责伯克法官,伯克法官就会斥责具体的承办人员。我们为什么要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就个人的意见而言,我认为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能够让法院审理更多的案子,避免案子的积压,这对我们尤其重要,因为我们每年要受理10万多的案件。原因之二是如果我们提高效率的话,案子的审理会更顺利。第三,如果案件的审理效率得以提高,使案件的审理更顺利的话,陪审员也非常乐意。举一个我审理过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案子。作为被告的医院方提出要10个星期来审理这个案子。我告诉他说,“不,我没有10个星期,我们只有4个星期的时间"。对我只给他4个星期时间的做法他抱怨了很久。在庭审中,他自始至终都在抱怨我们只给了他4星期的时间。最后,这个案件他胜诉了。当着他的面我问了一位陪审员,“迈休先生(本案的被告)认为他需要10个星期的时间,你认为需要10个星期吗?"“不,我认为两个星期就够了。"陪审员喜欢看到一下子就接触到实质问题,然后案子比较顺利地进行。由于陪审员都是自愿的,我们不给他们什么钱,即使给的话,也是很少的。所以法院也要考虑到陪审员的时间问题。他们也是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来做的陪审员。还有一个原因是,提高效率会使公众对法院更有信心。因为案件迅速地得到了审理,纷争得到了平息。迅速地审理案子可以让案件更容易在庭审之前就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一致。我刚才说到迅速快捷地处理民事纷争时,可能大家会觉得很可笑。我们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是12个月、18个月或者24个月,而中国民诉法规定的却是3个月或6个月,期限完全不一样。我们亚历桑那州是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已经是非常短的了。在美国其他州,有的是3至5年。之所以要12个月、15个月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有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审理的话,花的时间就比较长。
下面介绍一下亚历桑那州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制度。关键的是民事案件中司法的早期介入,即法官很早就对案件和律师加以控制。立案之后的150天是交由律师支配,让他们去调查取证的。在这150天内,律师们各忙各的,案子是不会交给哪一个法官的。150天之后,我们就要向律师发一个信函,告诉他们如果在接下来的四个月内不提出开庭申请的话,这个案件就会被撤销。因为诸多原因,很多案件就这样被撤销了。如被告找不到,不能送达,导致原告放弃;还有的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不找法院了。如果律师在限定的四个月内提出申请,就要由法官来处理这个案子了。在申请中,律师提出一系列的事情,如他希望什么时候审理这个案子;他希望有多长时间来审理这个案子;他是希望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来审理这个案子等。法官接手这个案件后,助手就会召集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召开一个审前会议,就是将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召集在一起讨论一些问题。由我们确定一个审理的日期和审理一共要花的时间。我们确定一个证据开示的程序供双方当事人把自己的证据交给对方,让对方先看一下,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同时,还要给证据开示程序的时间定一个底线,对有关提交证据、提出证人、提出专家证人以及提出申请的时间确定一个期限。另外,还要对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在审理之前达成一致陈述的申请,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限定一个期限。还有,最重要的是与双方当事人讨论处理审理案件的途径,如通过和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纠纷。昨天我印了一份文件,这是我们在9月20号左右的一个审前会议后制作的一份文件。在这个文件里我确定了一系列的事情,如听审的日期是2003年3月17日;这份文件很重要,因为它们是规范的,对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一旦这份文件出来,我们将不会再推迟日期了,就按照上面的日期审理案子。
另外,我们还要举行一个由双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参加的审前案件管理会议。这通常在开庭审理前的1周或2周之前举行。这个会议的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确定这个程序应该怎么做。我的经验是,如果这个会议开得好,双方当事人没有什么意见的话,庭审就会很顺利。如果没有开这个会议,或者说匆匆地把这个会给开了的话,庭审也会很困难。在这个会上我们要讨论很多程序性的事情,如有关时间的限制、出示证据、对证据的不予承认等程序方面的事情。总的来说,如果这个会议的目的在于使这个案子的焦点更加明确。
在这个文件里面,我们还会讨论双方当事人怎样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并确定调解的时间。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都在场,伯克法官不在场。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通过这个会议我们就给他们设定了一个期限,向双方都阐明了如果违反这个期限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个后果不一定是惩罚性的,但是如果规定必须在什么时间把证人证言提交上来而你不提交的话,那么这个证人就没有作证的资格了。我们专门有一个这方面的学者和一个专门的法官对审前会议和审前案件管理会议进行了许多规定。我们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期限和一个固定的日子,告诉当事人必须什么时候到法院与另外一方见面,探讨一些问题。这样做的理论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在一起谈得越多,案子越容易审理。
另外一点就是要尽量地缩短日程表。我们的原则是日程尽量提前,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两个月,不要太拖后了。我们法官要促使律师在每个月里抽时间熟悉案子,而不是在几个月后才熟悉案子,这样案子才更容易得到解决。我的经验是,如果你给他9个月的时间准备,其实他在这9个月一直没有准备,只是在最后两天才看一下卷宗。所以我们要设法把律师凑在一起,这样案子才好处理。决定这些期限时,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充分地考虑到律师的日程表,即他什么时间能来,什么时候能够参加这个会议,然后设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在一起。这个时间一旦确定就不容更改。我们在这份文件中已经把这个日期定好了,是2003年3月17日,到时候这个案子一定会由丹尼法官如期审理。这个时间已经是固定下来了的,丹尼法官也不得更改。这个时间不是法定的假日,尽管它可能是一个历史纪念日,一旦定下来就要按期举行。当然,在定下日子后要推迟它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是这种情况非常地少,要有很充分的理由。我们有一句话“在定下来的日子审理案子会使案子的审理比较容易。"当事人和律师都有一种倾向,如果不在法官面前,不与法官面对面的话,案子就不好审理,也不好以其他的方式结案。
每一个法官每周定下来要审理三到五件案子,每个案子的审理都在固定的日子。虽然我们是法官,但是我们要信守我们定下来的时间。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怎样来分配我们的时间以确保一周审理三至五件案子,并确保每件案子都如期审理。原因是98%的案子其实在送给法官审理之前都已结案了。只有2%-4%的案子要经过开庭审理。在大多数星期的六件案子中,其中有5件案子都未经过正式的开庭审理。我们就只开庭审理剩下的一件案子。有时候一周审理二个案子,有时候整整一周一件案子都不审。在我们民庭有一个案件流转制度。比如说,假如下周我有两个案子,这两个案子都要经过开庭审理。而案子的审理有可能存在不止一天的问题。我就会指导其中的一件交给案件管理人。告诉他将这个案子分配给在下一周未安排开庭审理的法官。如果有的法官的案子全部解决了,这样他就没有案子审理了。他就会告诉案件分配人,说“由我来审理这个案子吧。"现在坎贝尔法官有一套制度,将案件在法官间进行再分配。然后在案件审理前两天,给法官发出指令。
我们还有一种制度,就是聘请律师作临时法官。我们有300名左右的律师,每年他们都会自愿到法院来审理1-2个案件。如果我们太忙,或有事不得不离开的话,我们就会打电话通知律师中的自愿者来代替我们。要尽量避免拖延,就要尽可能使民庭的法官们互相帮助,结成一体,共同处理,这样齐心协力避免案件的拖延。我们对律师说这个案子必须往前走了,这个案子就必须往前走。律师们通常会找各种理由让这个案子慢下来,拖延一下。因此对法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控制和推动整个诉讼进程。正如刚才所讲到的,虽然有时发现程序可能很长,但你必须确定一个明确开庭日期,这样就可以约束律师。如果你不能做到这样的话,你的工作就会积压,拖延。所以,每个法官都必须高度重视明确的审理日期,确保它得以执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原则就是你要为律师设定一个进行各种诉讼行为的限制。要保证开庭审理不拖延有很多方法,方法之一就是有的法官喜欢在庭审的每一阶段都提前设置时间限制,如每一个律师问陪审员的时间,每一方问陪审员的时间。你如果给他规定死了,他就不能够超过这个时间。通常可以这样说,“每一方注意,你只有十五分钟的时间去问陪审员"或者“你对这个问题只有15分钟的辩论时间,不能超过"。法官还会说:“你询问证人甲可以用15分钟,你询问证人乙只能用10分钟。"我通常不会做得那样细。我会说,“整个庭审你只能用十个小时的时间,这十个小时可以由你自由安排,但是总共只有十个小时。这十个小时内你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望窗外,或者去做笔记,都可以。但十个小时一到,你就不能开口了。”每一个开庭日结束时,我都会提醒每一方注意,整个的开庭时间用了多少,还剩下多少。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官必须敏锐地对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定。在庭审中一旦律师对法官提出要求,你必须立刻回答。在七十天之内我们必须对每一方提出的所有动议作出裁定。但是我通常是在一周内就做出回答。如果你做裁定的时间越长,显然这个案子就越拖延,律师所做的拖延也会更长。
另外一个要点就是整个进程你都必须去控制,去掌握主动权。你必须对案件做充分的准备,这当然包括前面我谈到的早期庭前准备。事先必须熟悉法律规定和本案争论的焦点。法官必须事先预想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回答的准备。第二就是确定各进程的时间限制。如果你不设置时间的话,律师们可能会无所节制地谈论一切事情。如果任由他乱谈一气,整个庭审可能会很沉闷,会让人感觉想要睡觉。另一个要点就是你必须严格遵守开庭的时间,必须准时开庭。要尽量控制休庭的次数,尤其是律师进行法律辩论时更为重要。不要把休庭的时间设置得太多,太多了会浪费时间。通常晚上法官会与律师通过E-mail进行交流,这样法官与律师就会对第二天要争论的法律问题作好准备。你最好是在开庭审理前对所有的动议做出了裁定,并清理完毕。这样双方就不会再在庭上就这些问题进行争论。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开庭时你必须控制,不能让律师重复地询问证人。掌握对陪审员进行指导的技巧也非常重要,通常事先你可以告知陪审员指导的内容,让他们理解。这样在开庭结束之前,陪审员们都懂得了你给他们的法律指导的所有内容。事先做好法律指导就会节约开庭审理的时间,另外一个就是把允许进入法庭出示给陪审员的证据进行细心的分类和标记,让证据在出示的时候非常清楚。这样律师出示证据时就不会浪费时间。我们也鼓励律师就证据的可采性尽早地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样他们就不会因证据规则引起的法律问题在法庭上辩论,拖延审理的时间。也避免了将证据传来传去,拖延开庭审理的时间。最近几年我们采取了许多技术手段,来确保开庭不至于拖延。比方说采用多媒体显示证人作证时的情形,这样证人就不必出庭了。而且这些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在开庭前就应当已经得到了解决。我们现在还有一套电话声像设备,让证人通过电子设备来作证,而不必亲自到庭作证。
上面我谈了很多技巧和法官应具备的素质以避免拖延,你必须具有这些技巧来推动审理活动。如果你时时注意这些技巧的话,你就会有好的名声,律师也会知道怎样进行民事诉讼。早在1979年,曼尼科巴高等法院就以民事诉讼的高效率而著称。法官们深信这样做会大大有利于当事人,也大大有利于法院。我的结论是,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正如坎贝尔法官所说,我们正在寻找共同的东西——公正与高效。当然我希望我所讲的这些控制诉讼进程和控制开庭时间的技巧可能对大家会有所裨益。我们三个人都非常乐意回答大家所有有关民事诉讼效率的问题。谢谢大家!
中美法官交流
主持人:伯克法官就民事诉讼效率问题给大家作了非常精彩的发言。现在进行有关这个主题的对话。先由中方法官提问,然后请美国法官作针对性发言。
市中院法官:请问伯克法官,你们是如何做到98%的案件在审前和解而不通过开庭审理处理的呢?
伯克法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有几种办法可以保证做到这一点。我们有仲裁、和解和在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会议这三种方法。很多情况是因为律师知道结果会怎么样,所以就彼此知根知底,很容易达成和解,他们自己就解决了。在和解会议时,有的情况下律师和当事人甚至没有进行过交流。我们让他们走到一起来,听他们谈这个案子。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谈得很好,会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我也会向他们说,这个案子只值这么长的时间,就这样就可以了。有的时候律师会依赖于法官来为他们说话。另一个好办法就是法官在一个房间和一方交谈,在另一个房间与另一方交谈。这样背对背的谈话。假如唐法官与坎贝尔法官是双方当事人,我就会将唐法官叫到一间办公室,问他通过这个案子究竟要得到什么。然后到坎贝尔法官那里将唐的要求转达给他。这样不停地来回传递信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开庭审理是很昂贵的,当事人同时也希望和解。下面请坎贝尔法官谈一下他的看法。
坎贝尔法官?亚历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院长?:每个月我们有30到40个陪审团开庭审理案件。所有这些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都是公开的,律师们都知道。他们都很关心陪审团作出的结论。通过对以前的案子的研究,律师们就会估计陪审员对他目前的案子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的原因,会使案件不经开庭审理。如果输掉的话,法院判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请律师的费用。显然,当事人都不愿意支付对方的律师费。
翻译人:我补充介绍一下情况。美国的民事诉讼耗费时间主要是在庭前程序,它一开庭就不能断,从星期一到星期四,他不能干其他事情,只有星期五才能处理其他事情。刚才伯克法官谈到他开的最长的庭是九个月,这意味着这个法官必须在这九个月的每一个工作日都听同一个案子开庭。这是极其极端的例子。那么刚才他讲一般是两周到三周,就是8个工作日到12个工作日就足以结束了。所以美国的诉讼程序拖延以前主要是发现程序,其次才是开庭的拖延。刚才讲到的问题全部是围绕最近几十年来美国法院如何把发现程序的控制权抢到法官手里,同时有哪些技巧可以把开庭的时间压缩下来,这样就提高了他们所谓的民事诉讼的效率。
市中院法官:刚才听伯克法官介绍说美国的律师可以自愿到法院代替法官审理案件。我们想了解一下,他们在审理案件中的身份与法官的身份,行使的权利和效力是一样的吗?律师代替法官审理案子,其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律师要代替法官审理案子。
伯克法官:与法官是一样的。我们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是州最高法院制定的。我们法官会向州最高法院推荐哪些律师有精力有资格做这样的临时法官。他们在各自的社区都是有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做仲裁员,律师做仲裁员审理案子的标的是有限制的,5万美元以下的案子才由律师来做仲裁员,为法院工作。在这类案子中,我们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应该经过仲裁程序解决,这个仲裁程序是法院内部的。并且我们要求所有的律师都应该成为仲裁员为法院工作。在我们的制度下,律师都很荣幸能够在法院有一席之地,或者成为法官,所以他们显然会乐于成为仲裁员,为法院工作。所以我们要求他们到法院作仲裁员来审理案件没有任何报酬。有很多案子不一定要仲裁的结果,这意味着如果仲裁员的结论让一方不服的话,那么仲裁就无效了。这个案子就会经其他的诉讼审理程序得到解决。但是律师们知道一旦陪审团的决定与仲裁员的决定是一致的话,他们就要额外付出很高的费用。有一个律师曾经质疑我们使用律师作仲裁员的制度。因为要求他们都要作仲裁员,无偿地为法院工作。于是他起诉到联邦法院,认为他们的法院实行的是奴役制,奴役律师。联邦法院裁决该律师败诉。所以我们的这个制度至今仍然有效运作。经过仲裁程序的案子中只有20%一方当事人不服,重新交由法官审判。
市中院曲颖院长:我来提几个问题。刚才听了伯克法官的介绍,我注意到其中的一个问题,法院的诉讼效率和是否进入审判程序并开庭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于法官对律师的控制。有些律师比较高明,比较了解案例,了解陪审团、陪审员对以前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预见案件是胜诉还是败诉,因此他们很愿意调解结案,使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但是据我所知,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越长,律师得到的好处就越多,他可以从当事人手中收取更多的费用。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采取什么办法来加以控制?
伯克法官:好的律师显然会尽可能地早结案。在我们的辖区有300万人,我们有很多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好的律师应该知道应尽快地结案,为当事人节约费用。如果有的律师不愿意那样做,在正常的情况下律师会尽快结案,这是因为他们的胜诉酬金制度。一旦胜诉,他就会按比例提成,这个比例是他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和解得到金钱对律师显然非常有利。因为律师是按照协议收钱,案子已经结了,他也已经收到钱了,所以他就不会花更多的精力在这个案子上了。问题是通常被告的律师是按小时计酬,而不是按比例。所以我们通常说是被告的律师想拖延诉讼。我们一方面要利用律师的良知,另一方面要确定非常明确的审判日期,并确保这个固定的审判日期得以执行,这样来控制曲院长刚才说的律师想拖延审判问题。
基层法院法官:请问伯克法官,在调解案件时是不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在亚历桑那州法院,是不是允许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昨天坎贝尔法官谈到做为一个好法官要耐心、耐心,但是伯克法官在讲述中却说在庭审中要对双方当事人限定时间,这是否符合昨天坎贝尔法官所讲的呢?谢谢!
伯克法官:确实如此,有这样的案子,我们不得不考虑和解协议的内容是不是合法。通常由我去主持其他法官的案子的和解会议,另外的法官来主持我的案子的和解会议。这个制度的用意在于如果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并没有得出和解的结果来,那么这个案子的法官由于没有介入和解会议,就不会对任何一方产生偏见。通常民事案件作出和解都是一方要付另一方多少钱。所以你刚才提到的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就是一方要给另一方多少钱,这种内容通常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我们不会关心某一件事实怎么样,不会去关心谁讲真话谁讲假话。法官在这个和解会议中的作用不是在查事实,而是在提醒他们,告诉他们通过和解比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好得多。所以我根本没有必要对事实做出任何决定。我也不对陪审员做任何的劝说,或暗示他们事实是怎么样的。
坎贝尔法官:我曾经有一件案子,当事人不愿意由陪审团审理,要法官审理,因此就由我来审理了。我当然必须看所有的材料,然后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决定。但是在我做出决定之前,律师就通知我说“我们已经和解了。"我要做的就是把这个案子结案。如果和解协议当中的有些内容需要法官司法权力介入的话,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可能损害了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话,我们根据法律就会让这个和解协议无效。但是如果这个协议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给另一方钱的话,我们是绝对不会关心更多的事的。
伯克法官:可以由一般公民代理。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做代理人。在明天的演讲中我会给大家讲我们的制度如何对待这种情况。你不能让你的邻居来代理,你代表你自己,要不由你的律师代表你,但你不能带一个邻居来。关于第三个问题,律师必须学会怎样有尊严地工作,我们会给他们适当的时间,但不会给他们太多的时间。
伯克法官:比方我有上千的案子在我的手上,奥登首席律师来说她的案子需要一周,但是我觉得一个小时就够了。我就会告诉奥登首席律师:“我这儿还有成千的案子在等着,还有所有的像你这样的律师在等着。你这个案子确实不用花这么久。"所以你尊敬这个律师,并不意味着你无条件地答应他的要求。因为除了这个律师以外,你还有其他案子的其他律师都需要你尊重,都等着审判。
基层法院法官:刚才伯克法官谈到,在庭前解决诉讼的一个有效的方式是背靠背的调解。就是说法官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交流。这种调解方式目前在我们国家受到了很多批评。那么这是否与昨天坎贝尔法官谈到的法官永远不能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矛盾呢?这是否违背了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
伯克法官:这个问题你切中了要害。正如刚才讲过的,通常另一个法官介入到我的案子中去进行调解。第二,最重要的是我介入时是得到了双方一致的同意。他们都很乐于我们做他们的调解员。我们这种背靠背的方式不违背我们的法律,就是因为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都希望我们这么做,都同意我们这么做的这样一个前提。有时律师会滥用这样的机会。由于我是到别的法官的案子中去做调解,有的律师会不诚实地告诉我,说办案法官对这个案子和解有什么意见。他们这样说其他法官的倾向性意见是想影响我。我们派出一些法官处理这些案子,因为他们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确实能很有效率地处理好这些案子。由于陪审员是从公民中选出来的,占用了他们的时间是不付费的,因此陪审员的资源是非常宝贵的,这样可以让他们去审其他案子。
基层法院法官:非常高兴在成都遇到坎贝尔法官和伯克法官。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刚才谈到案件的庭前管理会议。一般地话,什么样的案件通过庭前案件管理会议来处理?除了法官之外,还由谁来主持庭前案件管理会议?另外一个问题是由法官来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由法官来确定审理的时间。这个时间确定以后,当事人和他的律师没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不容作任意的延长。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不遵守法官确定的这个时间,一旦违反之后,是怎样来处理的?这个规定是来源于法庭的规则,如果违反后,有没有处理的机制?
伯克法官:所有的民事案子大都要经过庭前会议。少数不停的、以前也诉讼过的,这次又不断地又在诉讼的案子可以不经过庭前会议。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分案按照流程来分。对于第二个问题提到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没有,也没有什么惩罚的措施。案子照常进行审理,律师不来或者当事人不来,案子也照常进行审理。
市中院法官:在贵国法律体系中,初审法院审理过的案子,在法律问题上可以受到上诉法院的审查,但在上诉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是非常有限的,我认为这似乎对审查的效力提高会有所帮助?而且其上诉的真正目的和原因到底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划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那么法院如何去判断一个问题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
伯克法官:一般来说上诉法院是不审查事实问题的。上诉法院一般只审查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没有问题。但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如有时法官做裁决,这个证据不会采纳,但是一旦涉及到这个裁决有错误的话,那么这个证据一旦被采纳,这个案子就要重新审理。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相当好的问题,可能探讨起来要一个星期左右。一般来说,我们有制定法,也有证据的规则,还有美利坚合众国建立起来二百多年的法律先例来做一个判断。法官要非常熟悉法律,然后慎重地考虑适用法律。这里举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个交通违章的案子,有人超速驾驶有人闯红灯。我就告诉陪审团,法律规定不能超速驾驶也不能闯红灯,由陪审团来决定这个人是不是超速驾驶,是不是闯了红灯。
主持人:正如伯克法官所说,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但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却是一致的。所以我相信通过中美两国法律制度的交流,对于我们实现这个共同的目标是非常有意义的。谢谢大家!
(翻译:唐前宏 吴 涛)
(整理:谌 辉 殷 驰)
(责任编辑:邱隆芬)
责任编辑:主持人 梁群法官 演讲人 〖美〗爱德华·欧·伯克法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罗安德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