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报告有错别字还有可信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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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让笔迹鉴定更科学可靠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和常用的一种鉴定方法,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也广泛地运用与民事诉讼活动中。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面对证据科学对笔迹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挑战,要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就必须从理论上完善笔迹鉴定的方法,从实际中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议如何让笔迹鉴定更具科学可靠性。 中国论文网 /2/view-660003.htm  笔迹鉴定;鉴定方法;如何提高;科学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6-02      引言:时至今日,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尤其是笔迹鉴定,广泛运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其使用价值也越来越高。也是因为笔迹鉴定的广泛运用和其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目前因笔迹鉴定结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也较其他鉴定更为突出,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正在受到事实裁判者的质疑。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从笔迹鉴定现有的一些问题和如何改进两个方面做出一定的阐述。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一种专门技术。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同一人的,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鉴定作为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其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价值是无可争议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提出了质疑,认为笔迹鉴定结论主要是鉴定人的主观性的结论,在法庭上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用“科学上有效”的标准来检视笔迹鉴定的理论和方法,不难发现笔迹鉴定确实存在不足。目前,笔迹鉴定的不足大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鉴定的主体不合法;存在一些职业道德修养不高的鉴定人;对书写人书写习惯特性的自身唯一性缺乏有足够说服力的统计分析依据;鉴定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缺少专业的监督机制等。   针对这些问题,面对事实裁判者提出的“科学上有效”的标准,为了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使其更好地运用到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需要反思和批判笔迹鉴定中的不足,通过对技术方法和操作程序的精细研究来实现自身专业知识具有科学可靠性,从而满足科学证据的要求。   首先,从鉴定程序上来说,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和鉴定的复核三个部分。其中受理是笔迹鉴定的前提,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对于非司法机关送检的案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助查清事实,但不轻易出具正式的笔迹鉴定书。鉴定的具体实施是笔迹鉴定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应该注意避免鉴定人先入为主,过分的主观认定。鉴定的复核是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由上级鉴定机关或笔迹鉴定权威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可以完善弥补笔迹鉴定工作的不足,即使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质量。   除了鉴定程序上的问题以外,要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强化:   一、鉴定人应该了解案情   这是法律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排除鉴定中的障碍,促使鉴定人做出正确鉴定结论所赋予鉴定人的权利。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找到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路。   二、利用原件进行鉴定   避免使用复印件或者照片,因为复印件或照片本身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也可能会造成检材中的笔迹的笔力、收笔特征等因素发生变化,会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最终结论的准确性。但不排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的时候,鉴定者应注意该笔迹的鉴定与其他方面的检验或证据相互结合,进行综合判断。   三、运用多学科知识判断笔迹中的异常   笔迹中常出现摹仿、伪造的情况,这些笔迹所表现的特征与书写人自身由于生理心理变化而引起的笔迹上的适度变异往往难以分辨,这时就需要鉴定人运用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来判断变化或变异的原因,从而有效的进行鉴定。   四、加强鉴定的复核制度   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在笔迹鉴定中尤为重要。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鉴定经常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   五、加强笔迹鉴定的监督机制   笔迹鉴定属于法律活动,其监督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实施对笔迹鉴定的监督,不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实施监督,还应深入到笔迹鉴定的各个环节,从而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使笔迹鉴定结论更有证据价值。   在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今天,司法鉴定广泛的被采纳应用现代领域里,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很重要的部分,其科学可靠性正面临着所有人的审核。理所应当不断的改革创新,发展成为一门经得住科学考验的技术,从而让笔迹鉴定结论更好的运用在各类案件中。只有不断发现现有的问题,找到科学的解决办法,不断地付诸实践,才能达到这一理想目标。本文只浅议了笔迹鉴定的现状和一些解决方法,要想让笔迹鉴定更科学可靠,其鉴定结论为更多人所信服,所有的鉴定人和鉴定机关都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1]赵进发.浅谈签名笔迹的鉴定[J].刑事技术,1997(5).   [2]刘红.签名笔迹的鉴定[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366.   [4]邹明理.笔迹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   陈林(1989.08―)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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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笔迹鉴定可靠吗?
当地信用社为要欠款伪造借款合同,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未经审查就做出合同有效的判决,而事实是本订讥斥客俪九筹循船末人没签过借款合同,证据确凿,可是当地法院却做出如此判决,是信用社恶意诉讼,可是不知道怎么继续打这个官司,现在马上要上诉,明知是当地法院与信用社恶意窜通,上诉时申请字迹鉴定,此举可靠吗?
别随意判断恶意串通。你没牵过借款合同,并不说明证据确凿。如果你确实未签订过借款合同,而你百分百肯定那个订讥斥客俪九筹循船末签字不是你的笔迹,那你可以申请鉴定,这才是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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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笔迹鉴定结果报告书问题。_百度知道
笔迹鉴定结果报告书问题。
而原告和法官又很熟。
三日后结果出来了,在报送鉴定材料的时候,除了说明两个签名有什么符合的特点以外,欠条是被告的名字,随后宣判被告偿还欠条上所欠数目:欠条上的名字是原告自己写的?被告有没有查看原始送检材料的权力,是否应有签名的原样图案呢,因为两个签名全都是同一人伪造的?各位高人请指点?法院有提供原始送检材料的义务吗。
现在被告手里只有笔迹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结果的内容只说明了欠条上的字迹从结构上和特点上等等都和被告在法庭上写的名字符合,被告欠条单据上的签名及被告在法庭上为做笔迹鉴定写的签名在整份结论报告里都没有出现,所以确认欠条上就是被告的签名,被告不承认是自己写的,复印也不行?或直接找笔迹鉴定中心查看备案材料可以吗。如果,而没有当时的送检材料,把被告的签名换成原告自己仿造的签名送检,向法院要送检材料法院不给,实际情况就不是被告签的名。问,鉴定结果肯定是一致的,怀疑有人从中做鬼换了送检材料。整份结论报告里只有文字性的说明而没有签名比对的原图样:正规的笔迹鉴定结果报告书里都包括什么内容,多谢~,原告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法官让被告人写下自己的名字以做鉴定欠条上写着被告的名字,律师要求查看送检材料法院也不让看也不给,然后休庭,这样的话。休庭期间送检鉴定处做笔迹鉴定
各位高人有知道详情的请告之,也基本上明白了接下来怎么做,就是笔迹鉴定结论书里是否应该包括签名副本对比图?因为从来没有做过这些,所以想知道到底鉴定结论里包括不包括两个签名的图样,不胜感激感谢大家的回答,但还有个问题没有一个人回答我
提问者采纳
2 如果现在过了上诉期的你还可以申请再审的1 笔迹鉴定结论书是否包含副本和正本,这一般情况下都是会有的,而且在法庭上你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询问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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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质证关于笔迹的鉴定影响整个案件的输赢的事例最典型的就是亚洲第一富婆龚如心案了可以参照
如果你认为鉴定不符合事实,可提出重新鉴定,如已经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提出重新鉴定。
你说的情况是一审,你可以上诉在二审从新申请笔迹鉴定不可能二审再出现一审的情况吧。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如果你质疑签定结果,你可以上诉!或申请在验!那份签字已经成为证据,就不可能在给诉讼人了!因为原件,已经是法律的重要依据,给你怕弄丢!至于检测的透明度,你不用质疑。如果你不信法官,你可以申请此法官回避。意思是说:换一个法官,你在签定一次!
如果你质疑签定结果,你可以上诉!申请再验! 如果你不信法官,你可以申请此法官回避。意思是说:换一个法官,你在签定一次!
彻底退出煤炭开采的广东省,正走在北上&寻煤&的路上。本报6月22日获悉,为了保证超亿吨的煤炭年需求量,由&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寻煤模式正在形成。广东省经贸委交通处李敬斯告诉本报记者,这一模式首先由政府出面,与国内重点产煤企业签订框架协议,再由重点用煤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同时广东省还采取了积极寻求国际煤炭供应,以进口煤炭为补充的策略。据了解,为了保证这一模式的切实有效,广东省还鼓励企业到铁路沿线、北方港口建立煤场收煤,保证煤炭供应稳定。政府搭台&寻煤路&广东省煤炭供应主要依靠海上南北航线实现运输。6月18日,交通部水运司和广东省经贸委联合召开了广东省海上南北航线煤炭运输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我们重点协调落实了与神华集团签订的煤炭供应框架协议有关事项,确保'十一五'期间神华集团每年向广东供应煤炭5000万吨。&李敬斯说,广东省的目标是政府和煤炭企业达成的供煤框架协议,至少达到该省&十一五&煤炭需求量的一半以上。据了解,在落实神华集团5000万吨供煤协议的基础上,广东省政府部门还将与中煤集团、内蒙古伊泰集团、山西同煤集团等企业签订框架协议。李敬斯透露,与这些企业的协议将留在9月份山西煤炭博览会上再签。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能源处一位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2006年广东煤炭供应先松后紧,但整体平稳,预计2007年供需形势比2006年有所好转,但仍存在时段性或局部性供应紧张。&这位负责人介绍,2007年广东新上燃煤机组较多,且集中在沿海地区,电煤需求量增大。预计2007年广东全省消耗煤炭约12400万吨,同比增长159%,其中电煤消耗约8300万吨,同比增长194%。据了解,2007年全国新增煤炭生产能力2.2亿吨,新增煤炭需求1.5亿吨,但是铁路到港运能仅增加0.8亿吨。运力与需求并不匹配。此外,由于优质电煤总体供应不足,电煤价格与市场煤价相差较大,而油价、运价、煤价整体呈上涨趋势,2007年重点电煤组织任务艰巨。而由于广东自己不产煤,未来煤炭需求总体呈上升趋势,煤炭供需缺口会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在全国各地煤炭供应尚未表现出大面积紧张的时候,广东已经未雨绸缪。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能源处官员说,2006年,广东省就是在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采购和运输进行周密部署的情况下,积极组织电煤抢运,使全省电厂存煤一直保持合理水平。&我们希望通过政府与煤炭集团签订框架协议,用煤企业再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这种形式保证广东的用煤供应。&李敬斯说。企业部署&寻煤戏台&&经贸委与神华集团签订的只是框架协议,用煤企业还需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李敬斯介绍,在与神华集团签署框架协议的同时,广东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珠江煤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洁能电力水煤浆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还与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煤炭供应及煤化工项目合作意向。实际上,作为广东省发电企业的&带头大哥&,粤电集团未雨绸缪走在最先列。早在2004年,粤电集团就与神华集团签订了2000万吨煤炭购销协议。从2005年开始,由神华集团煤炭运销公司分别向粤电集团供应电煤500万吨、650万吨、800万吨,煤炭价格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基础价格上,上下浮动不高于5%。 2005年5月,为保障下属火电厂燃料的海上运输,进一步加强对燃料运输成本的控制,粤电集团与控股子公司粤电力(000539.SZ)等三方共同成立&广东粤电航运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金2亿元。粤电集团总经理邓安表示,粤电集团因为拥有三张&王牌&(3家参控股船公司),能够将海运煤价控制在合理范围,为此集团方面可以节省几亿元。2006年4月,粤电集团又与神华共同投资8000万元成立了粤电山西能源公司。该公司主要以投资开发山西省及周边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为主,拟投资山西霍尔辛赫煤矿等项目,并以此为依托,加大山西省及周边地区煤炭资源的投资开发;今年4月6日,由同煤集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粤电集团共同开发建设的山西马道头煤矿及电厂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而另一个发电巨头广州控股(行情论坛)(600098.SH)的煤电一体化步伐同样并不落后。2005年6月,广州控股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正式携手,共同出资建设新东周窑矿井建设项目。这个将耗资20亿元的煤矿项目,是广州控股投资参股的首个大型煤矿项目。而之前的一年,广州控股还成立了广州南沙发展煤炭码头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煤炭卸载和中转业务,同时与中国远洋属下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中远发展航运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煤炭运输等业务,并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研究和探索。&煤电一体化这是趋势,有利于我们从上游控制成本。&广州控股证券事务代表李腾高对本报表示。另据了解,广东发电&三套马车&之一的深能源也展开了煤炭投资。继2004年10月与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后,其在惠州港荃湾半岛东部新建了2个5万吨级煤码头专用泊位。此外,深能源还将采取购买股权的方式控股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由重新组建的公司启动长度约8公里的惠大铁路进港线建设,以便与惠州港专用煤码头配套。&像粤电、广州控股、深能源等这几家大的发电企业的需求占到整个电煤的65%,我们鼓励他们以参股煤矿公司和航运公司的形式保证煤的供应。&李敬斯说。外引进口煤虽然广东已通过大型煤炭企业保证了每年8000万吨煤的供应,但依然还有几千万吨的缺口,这给国际煤炭进入广东市场带来了机会。据了解,仅2006年广东就向海外采购煤炭2500万吨以上。今年4月,满载着来自印度尼西亚煤炭的&成功号&轮船首次靠上广州港集团新港码头卸货,揭开了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引进海外煤的序幕。 &今年会有近200万吨印尼工业用煤将在华南煤炭交易中心挂网销售。我们目前还在与俄罗斯等国的矿主洽谈进口煤炭事宜,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煤进入到国内来挂网销售。&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总经理娄忠干表示。 &海外煤在中国还是有不少竞争力的,比如越南的无烟煤和印尼的环保煤等,都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目前海外煤进入中国的主要问题还是物流链过长,如果能降低物流链成本,前景应该不错。&娄忠干说。 记者从广州港集团了解到,去年国外煤进港的增幅高达60%,全年进港800万吨,主要来自越南、澳大利亚和印尼三个国家,其中越南的无烟煤占到400多万吨,印尼为200多万吨,而澳大利亚则接近200万吨。 本报获悉,在进口煤炭增加的同时,广东省发电企业正在寻求通过东南亚建立海外煤炭供应基地。广东省已经考察了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等地的煤矿和港口,主要目的就是建立海外煤炭基地。 广州报道 本报记者 朱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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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诉讼观念的改变促进了科技和法律的更好融合和证据中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笔迹鉴定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拟从笔迹鉴定结论的属性、证明力以及如何其科学可靠性几个方面对笔迹鉴定结论作出理性的思考和探讨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笔迹鉴定结论
科学可靠性[论文正文]: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司法实践对科技证据的依赖性逐渐增强,科技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现出来。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科学证据”,是我国法定诉讼证据之一,在现代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除了用于,笔迹鉴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前景越来越广泛,已在遗书、合同、信件、契约、、协议等字迹的真伪鉴定方面屡建奇功。笔迹鉴定结论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瞩目的焦点。
但是,由于笔迹鉴定这门技术不仅专业性较强,而且目前仍缺乏统一规范的技术操作标准,鉴定过程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笔迹鉴定结论所造成的工作失误也较其他鉴定突出,出现了很多与我国司法活动法制原则相悖的现象和行为。笔迹鉴定结论也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所以,提高笔迹鉴定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对笔迹鉴定结论的正确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笔迹鉴定结论的属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属性是指其最本质的特点。研究笔迹鉴定结论的基本属性,有利于深刻了解笔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的客观基础,认识这种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明确笔迹鉴定结论的法律意义。
(一)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就是指它的科学性、真实性。这是笔迹鉴定结论构成诉讼证据的基础,也是任何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具体来说,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是指笔迹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事实,真实的反映了被鉴定笔迹的本来面貌,不因为鉴定人的态度、认识而产生虚假和歪曲,不因为鉴定的客观条件(鉴定仪器设备、方法、资料等)的差异而对鉴定对象的认识产生偏颇,也不会受司法人员或其他人的影响而改变结论的性质和内容。
有的司法人员或诉讼,对其他证据的客观性没有异议,但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感到不理解。从认识论原理来讲,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客观笔迹作出的主观判断,但它是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客观状况,遵照科学原理,采用科学技术设备和相应方法,运用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作出来的,是主观对客观的真实反映,是主观和客观统一性的产物。
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主体的认识结果,其产生形式和存在形式具有主观性;而笔迹鉴定结论是对被鉴定笔迹本来面貌的反映,其来源、产生过程、结果、功能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结论的前提和结果,主观性是构成结论的某些条件。不具备主观性的结论,说明它未经过认真鉴定是凭空捏造的;不具备客观性的结论,意味着其来源不真实、产生的过程不真实、形成的结果不真实。
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主要表现在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手段与方法的客观性、鉴定标准的客观性、鉴定人作出判断的依据的客观性四个方面,四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1]
(二)笔迹鉴定结论主观因素较多
影响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因素,既包括法律制度层面又包括技术层面,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鉴定主体的技能高低、认识水平、实施程序及其鉴定结论标准等都是影响鉴定结论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差错都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可靠性。但比起其他司法鉴定技术来说,由于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主要依靠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换言之,笔迹鉴定,主要是对笔迹特征的认识和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笔迹特征的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迹鉴定比较依赖笔迹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及职业经验,主观因素较多。笔迹鉴定感性多于理性,经验多于理论,更多的仍是靠主观经验在判断,因为笔迹鉴定主要是凭眼睛看,凭人脑分析,所使用的仪器(显微镜、文检仪等)只能起到辅助观察的作用,再先进的仪器也不能取代鉴定人的人脑进行认识、分析、评断。这或许是笔迹鉴定不同于指纹等其他物证技术鉴定的独特之处。毕竟,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而笔迹则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改变。所以在笔迹鉴定中,鉴定人主观因素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三)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独立性和依附性
1、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独立性。我国、、规定鉴定结论为一类独立证据,与物证、书证等其他几类证据相并列。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独立性,它与其他证据在来源、性质、内容和证明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2、笔迹鉴定结论具有依附性。任何鉴定结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须来源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笔迹鉴定结论是在对物证、书证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科学判断。离开了这些证据事实本身,就不可能有鉴定结论。换言之,如果没有送检的材料(、合同、书信等)上的笔迹,就没有笔迹鉴定的对象,就做不出笔迹鉴定结论。
认识笔迹鉴定结论的独立性,有利于掌握这类证据的特点与证明方式;认识其依附性,有利于了解这类证据来源的物质基础是其他证据。只有努力收集物证书证,才有可能获取笔迹鉴定结论。
(四)笔迹鉴定结论具有审查性和扩展性
我国有学者认为,笔迹鉴定结论是对笔迹进行审查、核对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笔迹鉴定的实质就是审查、核实笔迹证据。[2]比如,在民间纠纷中出现的有争议的借据,在未经笔迹鉴定证实前,不能认定为本案物证。也有学者认为,笔迹鉴定结论是对物证、书证及载体的创造性认识,是对认识的原证据事实的某种突破和扩展。[3]这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所作出的评论。
笔迹鉴定结论产生于物证、书证基础上,但它又不停留于对这些证据的核实与认可,而是在认可与核实的前提下作进一步的扩展。比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中对有争议的添写、改写的的文字鉴定结论,不仅能证明该协议是否有添写、改写事实,而且还可以证明添写、改写人以及添写、改写的时间等,将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扩大了几个层次。所以,笔迹鉴定结论不仅对其他证据进行科学审查核实,而且是对它的突破和扩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其突破和扩展的范围将大大增加。
二、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指笔迹鉴定结论本身可能证明问题的范围与程度。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是科学技术因素和法律因素决定的。一般是根据当时国际国内的科学发展水平和本国的技术鉴定能力,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的专家评断,确定实际解决问题的程度,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水平的相应提高,通过鉴定解决法律方面科技问题的广度与深度也要不断扩展与深化,因而,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总是处于发展变化的动态环境之中,需要随时加以调整。
就七类证据本身而言,物证的证明力相对强一些,书证其次,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再次。而鉴定结论与其他几类证据相比,有的客观性更强一些,可信程度更高一些,证明力也相对强一些。如物证鉴定结论,较之物证本身证明力更大。美国学者寇克说过“物证鉴定结论是不说话的”。以鉴定结论形式出现的证据,有时能够证明其他证据形式不易或不能证实的案件事实。
笔迹鉴定结论在证据的法理分类上,是属于一种间接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常常并不直接说明案件的事实,只能说明被鉴定人的笔迹与案件有某种联系。或者说笔迹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更不是案件法律事实的结论。如“被鉴定人是书写诽谤信的犯罪嫌疑人”之类的结论就属法律结论,鉴定人无权作出,而只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来帮助法官正确认识笔迹鉴定结论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结论。
否定同一认定的笔迹鉴定结论,可以否定被审查人不是检材笔迹的书写人。
肯定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则根据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证据意义。表现为两种情况:1、被认定同一的人,也系书写人,就是案件中的犯罪人或者是关系人,这是在书写人被确定为案件的法律责任人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证据意义。2、被认定同一的人,也系书写人,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上有某种联系。这是在书写人不能被确定为案件的法律责任人的情况下所具有的证据意义。例如,被推入水中导致溺死的被害人的遗书留在河岸边,并不能说明被害人就一定是自杀,也有可能是被害人在此之前,有过自杀的念头,并写下了遗书,但是,他的遗书被罪犯所利用。因此,对被害人笔迹鉴定的结果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只能证明所鉴定的笔迹与案件有某种联系。[4]再如,某甲盗取一张留有某乙亲笔签名的空白纸页,写下某乙欠某甲壹万元的虚假欠条,然后找某乙还钱。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察签名的真伪,则很可能误认为有欠款的事实,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性的措施
笔迹鉴定作为技术鉴定的一种,其结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据价值是无可争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提出质疑,甚至有人认为笔迹鉴定结论是主观性结论,在法庭上不可作为证据使用。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笔迹鉴定结论经常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所以,研究如何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笔迹鉴定程序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所包含的因素较其他鉴定复杂,需要有更为严格的受案程序。送检人员要对所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人仅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送检时,常遇到检材和样本搞混的情况,所以在送检时一定要问清楚,标明白。鉴定时,提供的样本材料必须能肯定是当事人或嫌疑人的真实笔迹,否则鉴定将毫无意义。在提供的样本材料较多时,要注意其中是否混有其他人的笔迹。笔迹鉴定的第一步是分别检验,应严格遵循先检验检材后检验样本的顺序,可有效的防止鉴定人先入为主。在检验样本时,首先要统一样本材料,考察样本之间是否有矛盾,将不是当事人或嫌疑人的笔迹或不能确定的笔迹筛选出来。否则在综合评判时,可能会将多人的笔迹特征作为一人的多种书写习惯去解释差异点,得出错误的结论。如何确保检材样本的真实性和鉴定程序的科学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尽早制定并实施笔迹鉴定的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鉴定没有客观标准,鉴定结论就没有科学性而言,任何鉴定结论都不例外。我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众多学者为研讨鉴定标准问题作出了艰难的努力,不少专业有了初步的鉴定标准。然而在笔迹鉴定领域,对这个问题的研讨迟迟未能起步。
笔迹鉴定的客观标准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和保证,是笔迹鉴定理论的核心部分,是笔迹鉴定结论成为证据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笔迹作为鉴定对象的可能性之所以受到质疑,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笔迹鉴定缺少严格的科学鉴定标准。而笔迹鉴定易出错误也是因为没有鉴定标准。笔迹鉴定的客观标准没有在科学上得到解决的原因,关键是笔迹鉴定的根据、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及其规律性没有得到解决。笔迹鉴定客观标准的建立是一个比较复杂、庞大的工程,有待笔迹鉴定理论的研究创新和实践的检验修正。
(三)加强对笔迹鉴定的复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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