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大学生因病高中退学申请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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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休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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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科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脱产研究生[公费生、自筹经费生(由导师科研经费或培养单位计划外经费支付培养费或学生本人支付培养费)]和非脱产研究生(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自筹生、委托培养生及联合培养生等)。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五条 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㈠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㈡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保险项目。
㈢脱产的自筹经费研究生和非脱产研究生报到时必须提交与学校签订的相应协议书。
㈣凡收费培养研究生必须办妥交费手续,方可报到入学。
㈤新生向研究生院报到后,领取“研究生新生报到证”。除非脱产研究生按协议规定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外,其余新生均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然后向所在学院报到。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具体要求和办法按《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的规定》实施。
㈠对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允许延期一年入学。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㈢新生有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因病延期入学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在此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病愈后在第二年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体检表、病历和病愈证明,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审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准予入学。硕博连读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经延期入学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八条 延期期满未申请入学,或经体检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的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册、考勤、请假
第九条 在学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㈠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㈡收费培养研究生应在新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好交费手续。
㈢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反馈给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
㈣非脱产研究生如需回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工作,可以不在开学时到校注册,但应事先由本人书面报告,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告留存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其它培养环节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
㈠研究生请假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2周以上4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㈡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㈢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㈣研究生请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四周者必须停学。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
㈠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并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备案。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告留存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接受单位同意接受,并经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理由,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休学、停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和休养者,经医院诊断同意,可以申请休学。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研究生因病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休学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其它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审核,提出休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脱产研究生经同意休学的,休学期间仍享受原有待遇。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休学以一学期为限。经学校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单”,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其它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审核,提出复学的建议,并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课程学习结束以后,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停学。属下列情况者,必须办理停学:
㈠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拟超过4周者;
㈡女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㈢经批准短期公派出国者(具体手续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的规定(试行)》(浙大新发研[号)办理);
㈣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手续期间和经批准短期因私出国者(具体手续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因私出国的规定》(浙大发研[2001]1号)办理)。
㈤申请停学创业者(具体手续按《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停学创业的暂行规定》(浙大发研[2000]37号)办理)。
第二十条 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停学的研究生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经批准停学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脱产研究生申请休学、停学,需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出示书面意见。研究生在休学和停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出国手续。
第六章 终止学籍、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终止学籍:
㈠经中期考核筛选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包括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
㈡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㈢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㈣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者;
㈤在校期间或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休学、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㈡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
㈢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㈣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㈤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㈥非脱产研究生违反合同者,除按合同处理外,并可视情节轻重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终止学籍处理,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或培养办公室提出拟处理意见,导师或研究所(室)、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处理。
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者,均应由本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如系因病退学的,还需附学校医院或其它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防保部门审核),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审核处理。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的退学按入学时的协议规定处理。
终止学籍和退学处理由分管校长批准、签发文件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中第㈥款和第二十四条中㈡、㈢、㈣、㈥款外,其余公费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退学和终止学籍者,均须缴纳攻读研究生期间全部培养费和违约费(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以扣除学生本人交费部分)。缴款标准按相应专业入学当年研究生交纳培养费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终止学籍、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终止学籍、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两周内办理缴款和离校手续,凭缴纳培养费凭证和离校单,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领取学习证明及批文。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缴款及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及批文。
第二十八条 终止学籍、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㈠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由学校负责,原则上按入学前的学历在其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㈡非脱产人员终止学籍、退学后退转到原工作单位。
㈢其他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的,其户口和档案退转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终止学籍和退学者不按时办理退转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终止学籍和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由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由硕士统一入学考试考生中录取)的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第二学期转入)和提前攻博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第四学期或以后转入)的学制,硕士阶段和博士生阶段总和为5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定为2年半或3年。
第三十一条 非脱产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非脱产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休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其它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停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如未超过原停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八章 奖励、惩处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6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 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勒令退学;⑹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其户口、档案等关系退转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就业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要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鉴定。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规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答辩。经审核同意者,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德、体合格,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应在规定时间将已通过答辩的终结研究生名单汇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按经审批后的终结研究生名单将学历证书发给各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四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按照终结研究生名单填写研究生学历证书,并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有效印章。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研究生教育科交回离校单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超期不领取证书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㈠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经审批同意,硕士研究生延期须向学校缴纳延期费;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在半年内的不交培养费,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延期超过半年的须向学校缴纳延期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缴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缴纳延期费后可继续享受研究生经济待遇。
㈡非脱产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之外延长学习年限不缴纳延期费,但必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备案。
㈢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个别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并已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德、体合格,但未进行答辩者,如已列入就业方案且用人单位同意其先报到工作,可以申请预就业。
㈠预就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告,明确拟答辩时间,经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同意后实行,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备案。
㈡预就业以一年为限。实行预就业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逾期不能答辩者,按肄业处理。
㈢已实行预就业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各学院应做好有关工作。
㈠研究生毕业就业于每年四月初(春季)和七月初(夏季)分两次派遣。各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终结研究生名单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
㈡毕业生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组织作业务鉴定和政治鉴定并加盖公章后,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㈢各学院应将终结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或学籍处理批文、成绩单复印件、学年小结、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就业通知书及奖惩材料等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及时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㈣非脱产研究生的上述材料及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由学院根据有关协议寄往其所在单位。
㈤各学院要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典礼,拍摄集体毕业照。毕业照连同底片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归档。
㈥各学院要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体检。毕业研究生体检须在派遣前半年内进行方为有效。体检由学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
㈦毕业研究生如要求自主择业,应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提出申请,由学院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批准,在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缴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后,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就业方案,及时到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者,由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报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缴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和违约费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退转家庭所在地。
第十章 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期间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的研究生类别为:
㈠公费研究生;
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的收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生、委培生);
㈢其他脱产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含MBA、JM等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非脱产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校期间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十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所制定的适用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_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研〔2009〕4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研究生报到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期满逾期不报到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入学体检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新生入学体检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在读生必须持研究生证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在京外企业工作站实践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指定负责人逐一负责确认并统一到各学院(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研究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请假,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需经导师同意,由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累计因私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企业工作站实践期间请假手续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被公派出国出境学习者,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离校手续。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出境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与国外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出国出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回国一周内到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校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结婚年龄规定而要求结婚者,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婚育管理规定(暂行)》办理。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可办理休学。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特殊情况下,如因专业撤销或无法提供必要条件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再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研究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方可休学。因病休学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须同时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理。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休学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到校医院复诊,复诊合格后持医院证明和《申请表》到所在学院(研究院)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一旦发现其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且由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工作部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对已经办理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对其予以退学并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选修课程及参加课程考核。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一门课程不合格,重修考试两次仍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经导师、学院(研究院)考核建议,研究生院核查,不宜继续培养者;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或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校确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超过两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经学校确认无正当事由者;
(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被学校认定不宜继续培养者;
(十一)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十二)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十三)符合其他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条&&退学研究生,经学院(研究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未能送交本人的在校园网公示两周,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派遣工作等按北京市教委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学生离校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授予称号等。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七、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年及以上休学经历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四年,其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三年;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年及以上休学经历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其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四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生阶段)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均为七年。
硕士研究生在学年限超学制(休学顺延除外)即为延期,延期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延期手续。硕士研究生延期期间免交学费,不享受校内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不安排住宿,也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者,研究生院发放告知通知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他实践环节,满足课程成绩优良,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突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研究院)讨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年。学制为两年的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德育和体育达标,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补做毕业论文、修改毕业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工作一年办理三次,以学期为单位,分别在每学期的期末和秋季学期的开学初,毕业答辩截止日期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时间一致。各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生的毕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同时撤销电子注册信息。证书无法追回的,通过适当方式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学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全面实施,2013级及以前的研究生已发生的学籍异动及相关的学习年限等规定仍按照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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