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滁政办 2012 115号发[2012]154号文件资料

疏勒政府信息网站--关于印发《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勒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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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勒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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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疏勒,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疏勒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等行政部门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业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业主)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及收据,建筑施工单位持现金缴款单(进账单)及收据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第九条 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八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可申请动用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并强制建筑施工单位在动用之日起15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有拖欠事实的,责令施工单位予以解决;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单位举证。建筑施工单位在接受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调查询问时,应及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需要保证金先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在保证金支付后施工企业仍有拖欠部分,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先行垫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及工程竣工后应分别向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年终停工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处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结果报告及图片资料、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竣工备案报告,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返还农民工保证金手续。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认无拖欠工资后出具相关证明,并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返还所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或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同时由县监察局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凭此证明到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未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单位,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前的在建工程,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由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保证金,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由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利用行政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手续。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投标资格等手续时,未按规定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证明,由县监察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许可或审批、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有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等行政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办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禁止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我县辖区内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劳动保障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及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信访局、人社局等部门设置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具体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建设项目领域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处理工作。强化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出勤登记制度,落实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强化农民工工资专款拨付和备案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2、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用途的监控,做到专款专用;负责督促财政投资项目具体建设方将工程应预存的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及时预存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专户内,杜绝因资金不到位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负责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保证农民工清欠工作专项经费;负责在拨付工程款时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督促施工企业足额缴纳,否则不予拨付工程款。
3、县发改委: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立项进行严格审查。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查资金到位情况,并严控到位资金,对资金不到位或已建项目发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未及时处理完毕的单位不予立项新的项目。对立项的所有新建、续建、扩建项目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便有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施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禁止其在我县参与招投标活动。
4、县人社局: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掌握清欠工作动态。
5、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妥善处置上访事件。
6、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认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对恶意讨薪,有诈骗嫌疑的,也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依法惩治恶意骗薪的犯罪分子。同时,依法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7、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引导企业职工、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8、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9、县人民法院:负责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0、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和恶意骗薪有诈骗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1、县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本行业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牵头协调处理工作。
12、县监察局:负责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园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处理工作。
14、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企业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牵头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劳动& 保护& 制度& 办法& 通知 &&&&&&&&&&&&&&&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 疏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汉文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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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疏勒县委宣传部主办
技术支持:疏勒县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松教〔号 松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开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松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开展
&&&& 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力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2〕80号)文件精神和《十八大消防安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党的十八大闭幕,在全县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全力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坚决防止发生较大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全县教育系统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消防安全保卫战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信息报送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宝清
副组长:马大东& 郭跃屏& 翁成威& 蔡金土& 施海勇
温兴水& 张& 骏& 程星华
成& 员:程发军& 翁忠强 金新根 朱小玲 程林旺&
周有培& 金惠康 叶增英 徐威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园安全管理科。
各校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取得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火灾防范工作
1.深化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巩固和深化“清剿火患”战役战果,深入推进全县消防安全“打非治违·消除火患”专项行动,7月底前,要完成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对“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发现的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完成整改销案。
推动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8月底前,与各校逐一签订《十八大消防安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9月底前,各校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火灾高危单位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在教室、实验室、宿舍、食堂等师生聚集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接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油烟道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注重统一拉电闸后带来的宿舍电器使用隐患;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要立即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对各级各类学校所有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检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保消控系统正常运作,确保灭火设施配备到位并能有效使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国庆节和十八大召开期间,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新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力争在十八大开幕前完成整改;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防死守,确保消防安全。
2.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五部委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 以教育系统为单元,建立“中网格”;以各学校为单元,建立“小网格”,逐一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3.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各校要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全面实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4.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校要充分调动师生查找、举报火灾隐患的积极性,针对师生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要组织开展集中治理,切实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强化消防宣传培训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校要认真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通过宣传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电子显示屏、报告会、主题班会、消防安全警示标牌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健全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机制。要提高校园消防安全教育的针对性,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和火灾逃生训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处置校园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开展禁烟活动,特别是在实验室、楼道等集中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杜绝抽烟行为。
2.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校要加强学校消防管理人员、师生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基础技能。
四、工作步骤
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7月 15日前)。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层层发动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
(二)实施阶段(7月 18日至 9月 30日)。要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推进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紧紧围绕影响本系统、本校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集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稳步、有序推进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攻坚阶段(10月 1日至党的十八大闭幕)。十八大开幕前,各校要专题分析本校消防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查漏补缺,全力攻坚。各级领导要分片包干,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确保圆满完成国庆节和党的十八大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四)总结阶段(党的十八大闭幕后 10日内)。各校要对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进行回顾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大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校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实际,精心谋划、严密组织,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取得完胜。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奖惩措施。加强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长效机制,做好信息报送。要认真总结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网格化”排查机制、“户籍化”管理模式、火灾隐患有奖举报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各校在开展保卫战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十八大闭幕后 5日内上报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总结。(联系人:叶春女,联系电话:8060391)。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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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发〔2012〕1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 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实施综合执法。检查结果应用于市场主体综合评价及准入资格管理,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纳入动态监管,实施动态核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三)全面排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隐患。要全面组织排查项目建设工程,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以落实建筑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健全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住房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为重点,加大质量监督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重点部位安全监管,实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 二、认真落实参建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 (一)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保证建设资金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运转。要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压缩调整的,必须通过工程专家组的技术评审,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要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工程招标时不得将以上费用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并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要严格按照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 (二)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健全完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要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事故上报等事项,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三)监理单位要发挥建设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作用。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四)质量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数据能自动采集的应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失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 (一)加大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力度。加强建设类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建议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资格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升级和增项、资格认定和注册等事项;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地企业和人员的,清出泰安建筑市场,通报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 (二)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各类工程项目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核准。全面推行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促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快电子化招投标建设,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要设立招标预算控制价。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深化资深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纠纷处理、围标串标认定、评标结论准确性等提出专业性意见。完善评标办法,细化评标因素,量化评标标准,实现合理定标,优质优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 (三)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的,或者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依法严肃查处。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 (四)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转包,下列情况视为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该单位不符,且与该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分包,下列情况视为违法分包: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五)严格落实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重要材料设备、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合同签订后或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在申请资质升级时,要提交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六)加强建筑劳务和工资支付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劳务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指导纠纷双方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发生劳务人员投诉拖欠工资的,总承包、分包企业应举证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诉人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并对其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七)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及时收集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 (八)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的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联动;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 四、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严控重点领域质量安全
 & (一)建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工程参建主体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价,并定期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工程参建主体的评价,对参建主体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 (二)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进度、风险处置等情况,并组织专家和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动态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隐患,保证使用功能。
 & (四)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对应进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进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的源头管理,严把建筑门窗幕墙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关,规范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和建筑节能认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大对原材料的自检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 五、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 (一)调整优化建筑业及相关产业结构。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的原则,充分利用产业政策、企业资质就位等契机,科学合理调控企业资质等级和数量规模,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由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机构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 (二)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全市确定30家左右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服务,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助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向本地骨干企业倾斜,尽快培育泰安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在引导企业以核心竞争力取得市场优势的基础上,鼓励其横向拓展、纵向延伸,进入房地产业、咨询服务业等与建筑业关联度较高的行业,提高产业经济效益。
 & (三)规范外地企业来泰承揽工程的管理。规范外地企业和注册人员进泰备案管理,鼓励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的外地队伍进泰承揽业务。外地建设类企业进泰承揽工程前,要到相应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外地备案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泰安建筑市场。
 & (四)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报名一致,投标报名的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唱标。认真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施工或监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只有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管理文件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要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差别化监管和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的条件。
 & (五)加强建筑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大胆使用懂经营、会管理、专业精的复合型职业经理人;鼓励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加强继续教育,培养创新能力;建立劳务培训基地,试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 六、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创建良好市场环境
 &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村镇住房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和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和指导,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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