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短袖尺码下边标有25什么意思

北京奥运会开幕盛典震撼了全世界,李宁“飞天”方式成功点燃了圣火,李宁在空中做全套动作要经过500米、历时3分27秒,这个过程中李宁的平均速度是多少是多少m/s?_百度作业帮
北京奥运会开幕盛典震撼了全世界,李宁“飞天”方式成功点燃了圣火,李宁在空中做全套动作要经过500米、历时3分27秒,这个过程中李宁的平均速度是多少是多少m/s?
北京奥运会开幕盛典震撼了全世界,李宁“飞天”方式成功点燃了圣火,李宁在空中做全套动作要经过500米、历时3分27秒,这个过程中李宁的平均速度是多少是多少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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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和安踏的对弈:“老大”易位的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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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李宁和安踏一直以来都被外界拿来做对比,而不管是李宁好还是安踏好,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市场博弈。照相机的闪光灯映射下,丁世忠开怀大笑,走上台和来自美国的NBA主席亚当&萧华握手,亚当&萧华身后,NBA冠军布鲁克林篮网队凯文&加内特、NBA传奇巨星山姆&帕金斯等人站成一排,等待着丁世忠到来。台下有人大声喊了一声,&安踏是冠军。&丁世忠回头,向台下伸出了大拇指。作为安踏(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踏&)董事局主席兼CEO的丁世忠,此刻当得起如此赞誉。就在10月13日这一天,安踏与NBA签约,正式成为NBA官方市场合作伙伴以及NBA授权商。丁世忠在现场放出豪言,&签约NBA,做到中国篮球市场第一。&事实上,不仅是篮球市场第一,就在前不久,丁世忠率领安踏在销售额、公司市值等多方面全面超越竞争对手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成为体育用品行业新的王者。而李宁公司,曾经连续6年占据中国体育用品市场份额第一,现时陷入亏损的深渊。市场老大角色易位的背后,实则是市场战略的差异造成结果不同。商业竞争的超越,其市场本质简单理解就是获胜一方做对了事,而落败一方,则是出现失误。事实上,市场中的企业运营千变万化,而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则往往是在最重要某个环节。李宁与安踏,同时期内不同的战略选择,最终成就了安踏,而李宁则跌入营收下滑的深渊。新王者诞生&李宁已经不是安踏的竞争对手了。&丁世忠说出这句话时,是在2010年。那时的体育用品行业当之无愧的老大是李宁公司,该公司2010年业绩闪亮,全年收入94.79亿元,居行业第一。而安踏2010年全年收入74.08亿元,与之相比仍然有20亿元的差距。风头正劲的李宁公司,对外放言要超过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巨头,也根本没有将安踏作为竞争对手。丁世忠的话当时没几个人相信。企业界有句俗语:商界冷暖,十年河东,十年河西。现时商业竞争之残酷,或许用不了十年。谁也没有想到,仅仅2年之后,安踏营收首度超越李宁公司,据当年财报,安踏业绩达人民币76.2亿元,李宁则为67.4亿元。市场竞争,瞬息万变,那时的丁世忠对于外界送上来的市场老大的帽子,以&一年的超越不能说明任何事情&来回应。同年,他四处拜访业内知名企业家,问题只有一个:安踏如何转型?不较一时长短,丁世忠要做真正的市场老大。2013年财报出炉,安踏的业绩为72.8亿元,李宁公司则为58.24亿元。但在利润方面,安踏30.393亿元,李宁公司25.940亿元,显然李宁公司的利润获取较安踏为优。这一年,丁世忠说,&安踏要走自己的路,学习耐克只会完蛋。&而李宁公司,向来被外界认为是以耐克为师。全面超越的时刻很快来到。据安踏2014年上半年业绩公告显示,截至日,安踏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1.2亿元,同比增长22.4%,净利润达8.03亿元,股东应占溢利8.03亿元,同比增长28.3%。李宁的2014年上半年业绩公告则数据惨淡:营收31.37亿元,净亏损5.86亿元。不仅营收赶超,两家公司的市值也发生逆转。截至日,安踏市值为人民币324亿元,李宁公司市值为64亿元。意味着安踏全面超越李宁公司,成为体育用品行业的新王者。求是联合企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昌宇告诉《中国民商》,安踏超越李宁,事实上不仅是市值与营收,在未来市场战略如结合体育赛事方面,安踏更是势头迅猛。果不其然,喜事紧接着又来一桩。10月13日,安踏成为NBA&官方市场合作伙伴&。在与NBA的合作中,安踏获得的授权包括安踏可以生产有NBA标识的球鞋、配件;知识产权方面,安踏具有NBA30支球队、传奇队(已经在NBA消失的球队)、半决赛、总决赛标识的使用权。此外,安踏还拥有开设带有NBA标识产品专卖店的权利。荣耀来临,值得庆贺。但在此之前,丁世忠在NBA尝到的首先是羞辱的滋味。安踏曾重金签约NBA休斯敦火箭队球员史蒂夫&弗朗西斯。随后,丁世忠前往休斯敦火箭队主场观看现场比赛,他希望弗朗西斯能够上场比赛取得更好的成绩,让后者脚下的安踏篮球鞋出现在全世界球迷的眼前。于是他亲自前往训练室试图说服火箭队教练里克&阿德尔曼让弗朗西斯上场,对方却毫不犹豫拒绝了丁世忠的建议。最终丁世忠只能黑着脸坐在场边,无奈的看着同样坐在场边的弗朗西斯,后者脚下的球鞋直到比赛结束,也没有能够在赛场出现。比赛结束后,丁世忠拒绝坐车,而是步行走回数公里远的酒店,随行的安踏员工没有人敢劝他,只能跟在丁的身后。在快走到酒店的时候,丁世忠问身边的人,&当你跌倒的时候,你会怎么做?&身边的人告诉他,&跌倒了,那就再爬起来。&丁世忠说,&不,应该是在跌倒爬起来的那一刹那,你要从地上抓起一把沙子,这样你至少还是赚了点。&然后丁世忠转身,面向球场的方向狂喊,&就算我在NBA跌倒,摔在地上,也要抓上一把沙子揣在口袋带走。&8年之后,丁世忠签约NBA,他将NBA这棵&摇钱树&装在了口袋里。事实上,在此之前业内对安踏能否与NBA签约仍处怀疑态度,丁世忠用现实击碎怀疑。别人问他怎么搞出这么大动静,他的回答是,&安踏做事要么不做,要做就很有力度。&此时丁世忠的竞争对手早已锁定国际巨头,底气背后,则是一系列业绩支撑。2014年上半年,安踏的营业额比李宁高出近10亿元,比匹克多出近28亿元,营收和利润均在业内位居首位。与BNA签约后,安踏要在两年内做到中国篮球品类销量第一,不仅面对国内品牌,还要面对国外品牌如耐克、阿迪达斯的竞争。丁世忠说,&与资金雄厚的国际品牌竞争,安踏不惜天价。我要做真正的&国民球鞋&,让更多的人真正买得起,我要让100万人穿着我的球鞋去打篮球。&至于说未来与阿迪、耐克等国际品牌的竞争,丁世忠是这么说的,&以前他们(耐克与阿迪)让我们睡不着觉,现在,我们也要让他们睡不着觉。&李宁失意李宁公司执行主席、创始人、前体操冠军李宁,绝对不可能做的一件事情,是穿上竞争对手的服饰亮相,他只会穿李宁服装。但在国庆60周年庆典时,奥运花车经过天安门广场,所有人都看到李宁穿的是标有安踏商标的红白相间的运动外套,那一刻李宁的笑容僵硬。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李宁曾穿着自己公司的服饰在鸟巢点燃了奥运圣火。这一年,李宁公司制定了一个商业发展计划,在2013年实现200亿元的收入。&所有人当时都很膨胀,我们都觉得耐克、阿迪达斯算什么,李宁才是真正的王者。&一位李宁公司离职高管告诉《中国民商》记者。但现在体育用品行业王者,不再是李宁,而是丁世忠的安踏。与安踏的风光相比,李宁公司则显其惨淡,连续亏损现实使得公司陷入泥淖。据李宁历年来财报显示,其2012年度业绩亏损19.79亿元,这也是李宁自创立以来的首次亏损。随后,2013财年李宁亏损为3.9亿元。2014年上半年报公布,李宁公司亏损5.86亿元。不得不以关闭门店的方式止亏。比如说,仅2014年上半年,李宁公司就关掉了244间店铺,并且取消3个经销商。不仅如此,李宁与国家体操队长达23年的战略合作,也被安踏抢下。8月4日,安踏与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体操馆内进行合作签约,安踏对体操中心年的赞助,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这项合作从接触至落地,丁世忠花了八个多月的时间,其间艰难自不庸言。不知是否巧合,签约的那一天,丁世忠坐的位置对面,正是体操馆内世界冠军榜的墙壁,上面有李宁的大幅照片。对于李宁本人,丁世忠曾于2008年欲登门拜访,但被李宁拒绝见面,没有人知道丁世忠那时的心情。时过境迁,一个细节或许说明取代竞争对手后内心的复杂:签约全程丁世忠始终表情严肃,并且,整个过程没有说过一句话。而失去了中国体操队赞助权的李宁,据说当日闭门不出,告诉身边的人,&自己感到痛苦和压力。&这已经不是安踏第一次从李宁公司抢走重要赞助商的事情。早在2004年时,安踏赞助国内篮球赛事CBA。2009年,安踏便签约中国奥委会,成为&年中国奥委会体育服装合作伙伴&、&年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而两者都曾经是李宁公司的地盘。李宁公司赞助的赛事,目前仅羽毛球等冷门项目。一进一退的背后,则是安踏与李宁公司不同的企业运营策略。李宁公司犯的第一个市场错误,正是战略失误。2010年,李宁公司启动了品牌重塑运动。具体内容为对李宁品牌进行换标,同时把消费人群定位为&90后&年轻人,品牌定位为&时尚、酷、全球视野&,90后李宁的广告一时间铺天盖地。依据市场战略,李宁公司开始对产品进行提价销售。当年,李宁公司先后三次宣布分别对鞋类和服装类产品连环提价7%至17.9%不等。依球鞋为例,之前李宁球鞋的价格是两三百元,品牌重塑后,其价格调整到四五百元。随后的结果销售量下滑,营业收入下跌,李宁公司的产品库存达到8.05亿元之多。而随后发生的高库存则让李宁公司彻底陷入被动,2011年年报显示,存货为11.33亿元人民币。2012年,李宁公司不得不多次发布业绩预警。而在2012年6月李宁第四季度订货会上,订货额创下高双位数跌幅。张昌宇表示,李宁公司重新定位市场策略,将90后作为市场主要消费群体,实际上是将之前李宁公司的原有消费群体70后、80后作了切分,但后者恰恰是李宁公司的主要消费群体。同时,李宁品牌重塑之后,对产品进行提价,也使得原有的性价比优势丧失,市场战略出现失误,产品销售下滑不可避免。反观安踏,同样在2010年,丁世忠提出的口号则是,放弃高端,主打大众市场。比如说,安踏签约的NBA球星加内特、朗多等人,推出球星的专属球鞋定价却只有399元,而李宁品牌的球星专属球鞋定价则至少超过安踏一倍以上。安踏对准的市场与消费群体,恰恰是李宁放弃的。当年,三四线城市中安踏专卖店在增多,而李宁专卖店在减少,安踏的销量直线上升。立竿见影的市场战略获得成功,丁世忠进一步提出了安踏三步走的市场战略:一、品牌升级的实施。二、内部管理系统化、商品战略细化的实施。三、明确安踏的市场定位:大众消费。安踏对大众消费的重视,与李宁公司相比是反其道而行之,李宁涨价,安踏就降价,并且不惜用降价来换取市场份额,并且给出了时间表。丁世忠说,&希望在三到四年之内,成为中国体育用品大众市场的领导者。&安踏与李宁公司的市场战略定位的差异,很快在2011年年报中体现。当年安踏营业收入89.05亿元,同比增长20.2%;毛利润37.62亿元,同比增长18.7%;净利润17.3亿元,同比增长11.5%;基本每股收益0.69元。张昌宇表示,安踏的大众消费战略并没有降低盈利,反而取得了增长,说明市场战略定位准确。而李宁2011年度业绩报告,收入及利润均出现下滑状况。比如说公司实现总收入89.29亿元,同比下滑5.8%;净利润3.86亿元,同比下滑65.19%;毛利41.11亿元,同比下滑8.2%;每股基本盈利36.7分,同比下滑65.3%。李宁曾反思公司销量下滑的原因,他想明白的第一个原因,同样是战略失误。他说,&现在李宁很重要的是战略上发生了变化。过去的行业模型基本上是批发零售的做法,现在则要导向消费需求,这点改变很大。另一个变化是过去我们虽专注做体育用品,但核心业务不够专一,成为李宁公司销售下滑的拐点。&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告诉本刊记者,李宁公司的经营,在外部环境的变化发生之后,该公司并未同步调整经营策略和市场定位。同时,战略定位摇摆不定,产品创新不足,从体育用品领域的专业品牌,更多的过渡到运动休闲服装品牌,甚至包括童装领域,因此流失大量客户。他说,&这一时期李宁品牌模糊,缺乏清晰的定位,这是战略方面的严重失误。&李宁公司的第二个失误,则是固守发展模式。事实上,李宁公司一直坚持两头在外(指生产与销售)的轻公司发展模式,这正是耐克的发展模式。李锦表示,李宁公司在这种模式下,依靠的是传统的批发模式,即面对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和批发商,并没有直接面对消费者。李宁的产品设计思路是依据经销商的反馈意见调整,缺乏对市场的了解,对市场的反应速度较慢。他说,&公司最重要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模式失误,导致了销售不畅、库存居高不下、供应链失控等问题。上市公司要求业绩,这也使得李宁公司最终发生人事震荡,高管接连辞职等连锁反应。应该说,李宁公司盛极而衰,战略定位失当与发展模式不再适合当前发展是主要原因,业绩下滑则是结果。&而安踏与李宁公司完全不同,采用的是垂直一体化的掌控生产和销售的模式。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网络的建立则如同千丝万缕的神经与客户联接,对产品任何细节的反馈,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反应到生产环节,意味着改进后的产品更易得到客户欢迎。安踏上位术1994年,丁世忠回到晋江创立安踏,这两个字的意思是&安心创业,脚踏实地。&当时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安踏的拉丁字母&Anta&,在希腊语中意为&大地之母&。创业之初,安踏在市场上也犯了不少错,丁世忠并不怕犯错,他常说的一句话是,错没关系,但不能不改。也是为了真正的贴近市场,丁世忠走遍了全国的地级市场,在国内众多企业家中,像丁世忠这样走遍全国市场的企业家,目前仅有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最忙的时候,丁坐飞机早上到上海去往安踏门店,发现问题现场解决,中午飞往天津,晚上乘车来到北京市场,在酒店里还会将门店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梳理清楚,发给相关人负责统一解决。做完一切躺在床上休息时,时间已指向凌晨两三点了。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只为摸透消费者的心。丁世忠总结安踏成功的原因,简单到只有两点,一是给消费者性价比高、超出期待的东西。二是努力比竞争对手少犯错。更为细致的梳理落实到企业经营,安踏能够超越李宁公司成为行业第一,首要原因即是确定发展战略。事实上,丁世忠并非固守战略不放,他的理念是:随市场而动。目前为止,安踏经过了五次战略调整。从开始创业第一天起,丁世忠即为公司制定了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做定单让企业存活。他说,&有定单来我就做,比较简单一种经营模式就是做生产。&第二步做市场,因此丁世忠率领安踏在全国各地设立市场销售渠道。第三步是做品牌,丁世忠说,&解决了企业生存问题,接下来就必须建立安踏品牌的影响力。&1997年,安踏公司开始第二次调整企业战略,同年开始VI系统建设,逐步规范商标识别的使用,重点实施品牌战略。随后,安踏与中国国家乒乓球队签订协议,聘请世界冠军孔令辉出任安踏品牌形象代言人。安踏第一次推出品牌口号:&我选择,我喜欢&,迅速获得市场较高认知度。第三次战略调整发生在2001年,安踏开始实施产品多元化与品牌国际化的新发展战略。公司跨向运动服装、配件等服饰系列产品领域,从单一运动鞋向综合体育用品生产与销售过渡。随着安踏新的品牌口号Keep &Moving(永不止步)的出现,安踏开始第四次战略调整,品牌+批发模式浮上水面。2013年,丁世忠为安踏确定了第五次战略调整方向,向零售转型。他说,&品牌+批发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我们要向零售转型,从粗放的品牌批发模式转向精细化的品牌零售模式,打造多品牌运营的世界级体育用品公司。因此,未来十年,对于安踏而言将是零售的十年。&战略即定,紧接着便是市场战术的实施。李锦向本刊记者分析,无论任何战略,战术的实施离不开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市场定位与渠道管理。市场定位在于安踏品牌,就是国民球鞋,高性价比。丁世忠有句口头禅:&在市场上比安踏质量好一点的鞋子,价格一定贵很多。比安踏价格便宜一点的鞋子,质量一定差很多。&也正是因为这一似乎非常简单的道理,李宁等一些体育用品品牌被安踏远远甩在身后。为实施安踏零售战略,目前安踏公司内部已经形成了以零售文化为导向,建立起与零售模式相匹配的企业文化与价值观。同时,以消费者为导向的零售管理体系、运营效率评价系统也配套建设完成,成为安踏以零售指标作为衡量商品管理效率的标准。接下来,就是对销售终端的调整与改造,成为安踏上位的第二点重要因素。张昌宇告诉本刊记者,公开资料来看,目前安踏取消了所有销售大区,而将管理人员推向一线,其目的就是为了落实零售转型。安踏将大区制调整成为客户制,改变渠道的运营方式,通过十余家经销商管理全国7000多家店铺,在安踏内部称之为管理端前移。安踏副总裁张涛也表示,过去顾客拜访由大区来管控,我们仅指导帮助经销商对加盟商的管理。但现在要求员工深入一线,和经销商一起去管理加盟商。为达到管理精确目标,安踏还为终端店铺安装计数器等实时监察系统设备,以求对客单价、转化率等零售运营基本数据进行分析解决。并且,安踏定期与终端分享实时监察系统所得的产品销售表现分析和意见反馈,以紧贴消费者需求及开发深受大众喜爱的产品,并向零售商提供更精准的订货指引,从而稳定其库存水平。同时鼓励零售商灵活补单,以降低库存风险。在订货方式上,安踏将部分订货制改为配货制,并通过降低经销商拿货折扣及财务补贴的方式分担终端压力,即将经销商订单方式由买断转变为卖多少生产多少的灵活方式。丁世忠直言,只有渠道终端销售做得好,把商品卖出去,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其他的都是空谈。如果说安踏现时的成功首先得益于大众化战略,那么未来安踏则仍然希望走向高端。但李宁的失败教训,让丁世忠记忆犹新。他并不想重蹈李宁公司的覆辙,又不甘心安踏长期处于普通消费者层面,而将高端市场让给阿迪、耐克。安踏下一步怎么走?丁世忠有自己的考虑,他说,&希望能收购一个国外体育用品行业的知名品牌,以帮助安踏摆脱草根形象。&对此,丁世忠为安踏设定了一个时间表,&2020年取代阿迪达斯或耐克,成为行业翘楚。&这一次,行业内的所有人,都要认真掂量他说的话了。丁世忠语录:应该在跌倒爬起来的那一刹那,从地上抓起一把沙子,这样你至少还是赚了点。就算我在NBA跌倒,摔在地上,也要抓上一把沙子揣在口袋带走。安踏要走自己的路,学习耐克只会完蛋。以前他们(耐克与阿迪)让我们睡不着觉,现在,我们也要让他们睡不着觉。在市场上比安踏质量好一点的鞋子,价格一定贵很多。比安踏价格便宜一点的鞋子,质量一定差很多。我要做真正的&国民球鞋&,让更多的人真正买得起,我要让100万人穿着我的球鞋去打篮球。2020年取代阿迪达斯或耐克,成为行业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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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刘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女,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秋云、何海菱,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男,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甲,女,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乙,男,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及辩护人陈秋云、何海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傅某在其租借的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858号骏亿大厦新天地服装城A233档巧越运动休闲服饰店,雇佣被告人林某甲一起销售假冒的“LI-NING李宁”牌的运动上衣和短裤,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林某乙在其位于本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49号二楼的仓库负责收货、捡货及送货。日下午13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后,在上述巧越运动休闲服饰店查获“LI-NING李宁”牌运动服123件,在该服饰店的仓库,缴获“LI-NING李宁”牌运动服装2600余件。经鉴定,以上“LI-NING李宁”牌运动服均为假冒李宁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另经查明,自2013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傅某等共计销售假冒的“LI-NING李宁”牌运动服装达8815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唯辩称鉴定价格过高,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告人傅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涉案金额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被告人傅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销售时间较短,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傅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5号“LI-NING”及图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裤子等,第6726号有效期限为日至日;第7650515号有效期自日至日。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傅某租用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858号骏亿大厦新天地服装城二楼A233档巧越运动休闲服饰店,雇佣被告人林某甲一起销售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短袖运动衣和运动短裤,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林某乙在其位于本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49号二楼的仓库负责收货、捡货及送货。日13时许,民警接举报后,在上述巧越运动休闲服饰店内抓获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当场查获“LI-NING”李宁短袖运动衣123件,后在上述仓库内抓获被告人林某乙,并当场缴获“LI-NING”李宁短袖运动衣1800件、运动短裤661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LI-NING”李宁运动服装均为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49869元。自2013年5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傅某等人已销售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共计人民币704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代理人谷某的陈述:我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是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广东的维权机构。近期李宁公司向我单位反映有客户在广州市新天地服装城购买到了假冒李宁牌的运动服。因李宁运动服是注册商标产品,经过暗访,发现该服装城A233档暗地里有售卖印有李宁注册商标的假冒运动服,且数量不少,并且档口附近有个仓库。于是便报警举报该档口。2.证人张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我是新天地服装城的管理员,平时负责巡查管理一楼和二楼。A233档口在二楼,售卖运动休闲服装。我看到他们平时挂他们自己品牌的衣服,没见过挂李宁牌子的运动服。档口平时有三个人,一个女的是老板,另外的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是她的工人。经辨认照片,证人张某指认被告人傅某就是档口老板,被告人刘某、林某甲是档口工人,被告人林某乙曾出现在档口过。3.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报警、受理和四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4.档口及仓库照片、涉案衣服照片、租赁合同两份证实案发现场及涉案衣服的情况,案发时新天地服装城二楼A233档承租人为赖某,广园东路1949号二楼仓库的承租人为刘某。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新天地服装城二楼A233档查获涉案“LI-NING”李宁短袖运动衣123件(其中0029款号6件,033款号52件,031款号65件)、送货单1本,从广园东路1949号二楼仓库查获涉案涉案“LI-NING”李宁短袖运动衣1800件(其中031款号211件,029款号155件,0032款号144件,0023款号103件,033款号86件,022款号122件,0029款号134件,025款号57件,309款号156件,0033款号100件,0025款号107件,032款号125件,0022款号110件,0031款号41件,023款号55件,399款号88件,309款号4件,339款号2件)、运动短裤661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实被害单位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等情况。7.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证明证实:该公司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858号新天地服装城二楼A233档生产、制造、存储、销售带有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查获的李宁牌运动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李宁羽毛球服装市场中间价为人民币120元,李宁短裤为人民币70元。8.广州市天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1批服装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查获的李宁牌羽毛球服短袖上衣1923件,鉴定单价人民币120元,李宁牌短裤661条,鉴定单价人民币7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7030元。9.送货单20张证实:日至6月1日期间,收货单位“王某”,其中型号022每件单价20元,0022每件单价21元,031每件单价20元,0031每件单价21元,033每件单价20元,0033每件单价21元,60046每条单价16元,共计70430元。被告人傅某已认签是其卖给王某假冒李宁牌的服装。10.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四名被告人的身份和居住情况。11.被告人傅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是本市天河区新天地服装城A233档口的老板,该档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是我老公赖某,有三个工人,林某甲和我在档口负责销售和接待、联系业务,工资每月2000元,“刘八”和林某乙在仓库负责送货和仓库管理,“刘八”每月5000元,包括他的工资和仓库租金,林某乙工资每月1800元。日下午,我正在新天地服装城A233档口上班,“刘八”从档口的仓库里运货回档口的时候,被民警过来检查时当场查获里面有一批假冒李宁商标的衣服,共123件,都是短袖运动上衣。我档口没有李宁品牌的授权销售和进货单,后民警又从档口仓库搜查出大批假冒该品牌的服装。仓库是以“刘八”的名义承租的,就在档口斜对面。我档口本来卖自己注册的“巧越牌”运动服,但这些运动服销量不好,而且很多客户要的是名牌,这些假冒名牌的又价格便宜,很多客户需要,所有我们有时卖一些假冒这些名牌的运动服。档口自2013年5月份开始销售假冒李宁的运动服,进货是别人从广西运过来,我打电话叫别人送到仓库。、、是李宁男装的短袖运动服,025、032、022、031、023、033、029是李宁女装短袖运动服,巧越的是1开头的。男装是四位数,女装是三位数,也有例外,例如399型号是男式,我也不知道是怎么编码的;裤子都是60046。一般来说,李宁的上衣进价19元左右,销售20元左右,裤子进价15元,销售16元左右,每件利润1元左右。男装卖21元,女装卖20元,裤子不分男女,小号卖15元,大号卖16元。0025销售价格21元,023销售价格20元,0332销售价格21元,029销售价格20元,309销售价格20元,399销售价格21元,0029销售价格21元,032销售价格20元,0023销售价格21元,025销售价格20元。民警从我档口查获的送货单记录了档口和其中一个叫王某的客户之间交易李宁注册商标运动服的情况。我老公对我销售假冒李宁注册商标的服装不知情。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傅某指认被告人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就是其雇佣的工人,刘某就是“刘八”。1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在本市天河区新天地服装城A233档口工作两三年了,负责仓库管理,从仓库将需要的货物拿到档口。老板是傅某,还有销售员林某甲、仓管员林某乙,他们两个是月开始工作的。广园东路1949号的仓库是傅某叫我出面承租的,每月租金人民币2200元,用来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裤子。如果档口里要货的话,就会通知我从仓库里把货拿到档口去。日下午,傅某叫我拿一批货到档口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我手中的黑袋子里查到有假冒李宁牌的T恤和裤子。后来我又带领民警到仓库,民警缴获了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李宁牌的T恤和裤子。假冒李宁的衣服都是通过A233档口销售出去的。平时有人送货过来是傅某先联系好,然后叫对方把货放在仓库门口,我看到了门口有货就直接把货搬进仓库。我们从2013年5月份开始销售假冒李宁的衣服。傅某每月给我5000元,包括仓库租金,剩余的则作为管理仓库的工资,没有提成。、031、、、60046等都是仓库里李宁牌运动服的款型代号。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傅某、林某甲、林某乙。1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3年2月份开始在本市天河区新天地服装城A233档口巧越服装店工作,负责看店、听电话、计数、发货等工作,工资每月1500元左右,没有提成。日下午,我和老板娘傅某在档口看店时,仓库人员“刘八”拿货过来卸货时,被民警查出有标有李宁标识及图标的运动服装,共有123件。我们档口应该没有李宁品牌的销售授权,没有见档口有挂。巧越的衣服放在档口,卖的多一些,每件卖20-23元。李宁牌的短裤卖16元,衣服都是短袖,卖20元左右,不可能卖到七八十或上百元。、、、等都是李宁牌的衣服型号,裤子统一是60046,巧越的衣服以1开头。我们主要通过电话销售,每天卖李宁牌的约几十件。我也有打过电话叫我哥林某乙从仓库拿李宁品牌的货到档口。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林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傅某、林某乙,指认被告人刘某就是“刘八”。14.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3年春节过后到广园东路1949号的仓库工作,负责在仓库拣货、把货拿到新天地服装城A233的档口,工资每月2000元。仓库是刘某租的,存放有老板傅某自己的巧越牌服饰和李宁牌的运动服装。平时傅某和我妹妹林某甲在档口销售、接待,我和刘某在仓库管理。傅某和林某甲打电话到仓库,告诉我们要什么型号的李宁牌衣服,我们就拿什么型号过去。巧越牌衣服和李宁牌衣服的编号不同,用数字代表,李宁的上衣都是以0和3开头,短裤统一为60046,具体记不清楚了。李宁牌的衣服具体卖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看拿货单上写着是每件人民币20元的价格,我妹妹林某甲有告诉过我说衣服卖20元一件。档口和仓库距离不远,十多分钟即可到。仓库的李宁牌服装平时从广西发货过来,一般是有人把货放在仓库门口,我和刘某看见就拿进去,然后分门别类摆好。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林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关于被告人傅某及辩护人辩称鉴定价格过高,应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经营数额的意见,经查:(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2)被告人傅某和林某甲稳定供述李宁男装上衣款号为四位数,销售单价每件21元,女装上衣为三位数,单价20元,裤子统一款号60046,单价16元,每件赚取差价1元。(3)现场查获的送货单一本证实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傅某等人多次销售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不同款号运动上衣,其中款号022、031、033每件销售单价均为20元,款号、0033均为21元,款号60046均为16元。(4)扣押清单、鉴定报告等证实公安机关现场从档口和仓库查获的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服装所标款号与送货单和被告人供述的款号吻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关于实际销售单价上衣为20元、21元及裤子为16元的供述可信,应予采纳。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送货单中有相对应款号的,以送货单中记录的单价计算,送货单中没有相对应款号的,以被告人供述的销售单价计算。经统计,被告人已经销售的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为70430元;公安机关当场从档口及仓库查获的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的短袖运动衣1923件价值人民币39293元,运动短裤661条价值人民币10576元,共计人民币49869元。故公诉机关指控现场查获的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的服装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及案发前被告人已销售假冒“LI-NING”李宁注册商标服装人民币88154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傅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受雇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某、刘某、林某甲、林某乙的犯罪性质和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傅某从轻处罚及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运动衣1923件、运动短裤661条,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林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运动衣1923件、运动短裤661条,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代理审判员  鲁 肖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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