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价对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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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就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访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高枫 广西日报&& &&&& &&&&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高枫实地检查蒙山县第二中学学生成果展。
  花儿朵朵在校园。
  本报记者&贺波&本报通讯员&吕逸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于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9月10日起和9月1日起施行。《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我区两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区教育事业法制化进程新的里程碑。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这两个法规,对于促进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和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日前,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高枫就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修订施行《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高枫:修订施行《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推进依法治教,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和教师事业的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展的希望在教育,办好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是各类人才的培育者,是现代化建设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教师不仅深深影响了祖国的下一代,也在整个社会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待遇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规范和保障,其意义和作用尤其重大。  《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是我区对《教师法》的进一步细化,是党和政府“尊师重教”方针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体现。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区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总结。《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考核、培养、培训、奖励、待遇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我区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修订施行,对于深化我区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区的基本区情。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区到人力资源强区的转变,必须优先发展教育。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投入,使我区义务教育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显著成绩。2007年我区“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全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人民群众已从希望“人人有学上”转向渴望“人人上好学”。为适应时代发展对义务教育提出的要求,我区义务教育工作重心已由“基本普及”转向“巩固提高”,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已成为我区教育工作新的重要任务。《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订施行,不仅为我区义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而且将对解决当前我区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发展布局不够均衡、教育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我区对《义务教育法》的进一步细化,是我区20多年来实施义务教育的经验总结,是我区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好政策、好经验和好办法的法规化。《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教师、学校、办学用地、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增强了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性,《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修订施行,对于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和《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特点和内涵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高枫:《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共9章36条。办法突出了我区在提高教师待遇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创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更加重视”。  更加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对教师培养培训作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强调了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强调了教师终身学习培训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三是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六是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七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以上7个方面的规定,是我区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的重大举措。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人民受教育水平,教师肩负重要职责,负有特殊使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我区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更加重视提高教师待遇。《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对保障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为教师创造更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四是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的行为。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公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六是教师与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把教师的医疗纳入当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不断改善教师的医疗条件。七是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以上7个方面的规定,特别是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的规定,突破了一直以来难以解决的政策障碍,为重视和提高教师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发扬光大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使教师职业真正成为全社会令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提供了制度支撑。  更加重视依法维护教师权益。《广西实施教师法办法》对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对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的行为,对侮辱、殴打教师等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为依法维护教师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办法第一次规定了拖欠教师工资、津贴和补贴是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将从法律层面上促进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解决。  《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共34条,突出了我区义务教育在领导、管理和工作制度方面的创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进一步”。  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通篇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并在12个方面强化了政府责任,基本涵盖了义务教育工作的主要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保障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安全工作预案,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落实和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全工作。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六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建设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七是自治区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必须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九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规划配套建设校舍及有关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算安排,并按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十是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保证教师工资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十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和所收取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扣减或者抵顶正常的年度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十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明确规定了包括未按规定拨付、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在内的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了制度性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创造条件,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儿童从年满六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四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五是城市外来就业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在城市应当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其入学就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是自治区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对口支教活动,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以上制度规定,旨在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  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规定: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对学生的体育教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树立全面发展的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学生。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不得强制学生留级、退学。三是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结合地方实际,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未经审定的地方教材、进校读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选用。四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对学生实施公共卫生教育,普及卫生常识,预防常见疾病,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以上规定,强调了在义务教育管理过程中,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不得单纯以分数来评价学生,强调了在教育教学中,要克服重成绩、轻品德的弊端,注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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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0〕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教师承担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大职责,肩负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使命。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对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名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人力资源强市的紧迫任务。建设人力资源强市,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当前,我市基础教育师资配置还不够均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比例还不够高,高等教育教师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尚需提高。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学习型、创新型城市的必然要求。构建学习型、创新型城市,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教师肩负着培养创新人才和促进全民终身学习、推进全市改革创新的多重任务,是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城市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学校要为广大教师搭建终身学习的平台,创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广大教师要勤于学习,勇于探索,增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构建学习型、创新型城市奠定基础。  二、明确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总体目标,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思路  (四)把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明确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把育人作为教师的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师为本,把教师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贯穿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我市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建成一支整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实现师德素养显著增强,教师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更加完备,城乡教师资源优化配置,教师地位和待遇显著提高。  (五)围绕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主线,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思路。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本、结构优化、素质提升,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教师教育规律和教师专业化成长规律,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发展和成长的平台。坚持普遍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与发挥骨干教师引领作用相结合,坚持开发整合教师资源与凝聚拔尖创新人才相结合,坚持深化改革培养培训制度与不断创新教师管理机制相结合,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体系。  三、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担负着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优良品质、培育学生健全人格的神圣职责。具有远大的职业理想、崇高的职业道德、先进的教育理念是提高教师职业化水平的目标要求。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加强教师的职业理想教育,切实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要以人格魅力和渊博学识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七)完善师德建设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师德建设全过程。把师德规范教育纳入教师资格认定和岗前培训之中,增加师德规范内容在教师资格考试中的比重。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师德学习交流活动制度,表彰奖励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师德标兵和优秀德育工作者,树立和表彰关爱学生、严谨笃学、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的优秀教师楷模,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和激励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立辅导员、班主任专业化培养制度,健全符合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特点的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查处机制。  四、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加强高素质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八)促进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加快发展。以实施快乐启蒙教育、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政府主导,建立学前教育教师补充机制,通过扩大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辅修和转修及面向社会招聘等多种途径,拓宽学前教育教师来源渠道。2010年至2013年,实施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全面提升农村幼儿教师的保教能力和水平。实施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养项目,"十二五"期间,分批次培养500名骨干园长和1500名骨干教师。规范幼儿教师队伍管理,严格保教人员准入制度,着力提升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九)促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提高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偏远学校师资配置水平。实施重点支教流动项目,选派城镇优秀教师支援农村地区偏远学校。完善城乡对口帮扶机制,加大城乡之间教师支援、交流工作力度。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教师资源配置,推进教师在本区县内合理流动,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的年龄、职称和学科结构。  (十)促进高中教师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根据高中学生的成长、成才特点和学校的多样化、特色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中教师专业化水平。改进培训模式,创新校本教研方法内容,开发特色培训课程,着力提升高中教师推进课程改革、落实课程方案的能力,提高教师开设和胜任选修课的能力。与有关高等院校联合,拓宽培训渠道,培养通用技术课教师。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高中教师攻读硕士学位,进一步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拓展专业领域,优化知识结构,全面提升高中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十一)促进特殊教育教师知识和技能并重发展。着力建设一支理解关爱学生、知识与技能并重、体系完备的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实现残障学生学有所教。构建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全员培训。2011年、2012年,实施特殊教育骨干校长和教师培训项目,培养20名骨干校长和100名骨干教师,带动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将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提高普通学校教师对随班就读残障学生的教育能力。  (十二)促进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深入实施"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着力培养教育家型名教师、名校长。大力推进"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着力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构建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区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任职学校四位一体,紧密合作的全员培训体系。建设优质课程资源平台,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开放性。高质量实施基础教育教师、校长全员培训。建立境外教师培训基地,选派优秀教师赴境外培训。  五、以增强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强高素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采取理论进修、企业实践、境内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培训100名"双师型"职业教育名师,实施100名农村和涉农专业骨干教师能力提高培训计划。改革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聘用制度,聘请企业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选派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挂职锻炼。到2015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分别达到60%和80%。  (十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依托高等院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和专业水平提升计划,鼓励和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到2015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15%。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的制度,加快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十五)提升职业院校与成人院校校长的教育管理能力。完善职业院校与成人院校校长管理机制。"十二五"期间,开展职业院校与成人院校校长 "影子校长"专项实践培训,培训100名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50名高等职业院校与成人院校校长,着力提升职业院校与成人院校校长的科学管理能力和职业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支高水平、创新型学校管理团队。  (十六)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创新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方法和实习实训机制,"十二五"期间,每年从企业特聘500名能工巧匠进入职业院校,开发实训课程,培训"双师型"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建立特聘能工巧匠工作室,构筑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人才聚集高地,为职业院校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十七)着力加强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教师培养。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以重大建设项目为纽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国家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教师专项培养培训工作。  六、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素质高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十八)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落实"一校一策"高层次人才集聚战略, 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完善特聘教授制度。依托国家和我市重大人才计划,引进优秀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培养造就优秀拔尖人才。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重点学科为龙头,建设新兴交叉学科,构筑学科人才高地。  (十九)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围绕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按照"大师+团队"模式,采取校内整合、交叉组建、团队引进等措施,组建梯次合理、新老衔接、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跨学科、跨领域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完善创新团队建设制度,营造开放包容、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能力。  (二十)着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创新能力。中青年教师是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的中坚和骨干力量。要高度重视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拓展高等院校境外师资培训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实施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境外一流大学进行学术访问和学术交流。实施高等院校中青年优秀教师专项培养计划,采取科研项目资助、境内外学术访问等多种形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二十一)探索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模式。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双向流动制度,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互聘、任教兼职工作。建立高等院校教师实践基地,采取挂职锻炼、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选派高等院校骨干教师定期到企业和科研院所工作。完善高等院校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教师深入企业和科研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师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奖励、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二十二)健全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机制。完善青年教师助教、专业教研等各项制度,加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选派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修和进行学术访问,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鼓励和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建立教师教育资源网络平台,鼓励校际之间教师互聘,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供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健全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财政部门要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要在人才引进、教师流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并指导职业培训和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编制部门要统一城乡中小学编制标准,科学确定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  (二十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中小学要按照年度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加和教育经费增长,教师队伍建设经费要逐年增长。  (二十六)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进一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学校分配政策坚持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二十七)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实行教师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完善公开招聘和岗位聘用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加强学校管理者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积极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职务。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时,原则上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  (二十八)开展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实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各区县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分类指导,进行督促检查,总结工作成绩,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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