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民发[2014]2014 71号文件件

津教发〔2014〕71号江津区教委关于与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共同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实施意见
区教委机关各科室、各委属事业单位、教管中心、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廉洁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教委共同决定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的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和党的十八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精神,按照市教委和区教委2014年党风廉政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等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全区教育系统管理、建设、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塑造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廉洁、务实、为民形象,推动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区教育系统全面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廉洁从教、服务群众的意识得到提升,使教育系统的干部职工敬廉崇洁、诚信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作风建设,着力促进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区检察院、区教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远离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意识,增强法纪观念,切实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1.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庆市委实施意见、江津区委实施办法。
一是强化厉行节约。
二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三是深入推进&五个专项行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行动&、&提升效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行动&、&优化考核推动区县科学发展行动&、&干部下访化积案解难题办实事行动&、&固本强基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行动&五个专项行动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从严整治作风不正、办事不公、行为不廉等问题,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行风。
四是重点开展&三项治理、两大督查&。深化治理&走读风、赌博风、第二职业风&不良三风,严肃查处&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三乱问题,坚决惩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买卖生源&违规行为,肃清教育系统不良风气。开展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专项督查和学校领导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情况专项督查。
2. 以&崇廉尚廉、文明校风&为主题,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积极申报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把中华美德教育和廉洁教育作为加强和改进师德校风建设、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教学活动。以建设&校风优、教风优、学风优&三优学校为目标,继续开展&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三德教育活动,匡正师德师风。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培育廉政文化作品,营造崇廉尚廉的校园文化氛围。
3. 以&廉洁教育家校互动&为主题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组织召开学校领导干部和重点科室负责人家属助廉座谈会,要求子女对其父母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家长要协助学校从一点一滴培养孩子&诚信做人,勤俭做事&的习惯,形成&小手拉大手、大手牵小手&学校、家庭互动和学生、家长互动的局面。使每一个领导干部的配偶成为&廉内助&,子女成为&家庭廉洁小监督员&,帮助领导干部抵&四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二)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
区教委将针对关键部门、环节、岗位、人员,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一是加强廉政责任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有关规定,落实廉政责任,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机制。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制度建设。以工程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领域为重点,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竣工结(决)算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议价、合同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加强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建设。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事项工作绩效。
(三)加强监督制约,落实防控措施
区检察院将针对办案中掌握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区教委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推动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廉洁从业。一是增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加强诚信建设,积极推行廉洁准入制度,依托&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工程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黑名单&制度,阻止有行贿记录的企业进入教育行业。三是区检察院协同区教委对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和关键部位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强化动态监督,防患于未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定期地举行专题研讨会,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隐患和漏洞,科学预测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职务犯罪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打击职务犯罪,形成工作合力
区检察院和区教委在工作中通力协作,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以案促教育、促建制、促管理、促监督。区检察院和区教委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办理,并做好个案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区教委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处理。对检察机关依法侦查取证工作,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
本次活动分为四个环节,实施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环节
区检察院和区教委共同组织区教委下属事业单位、部分中小学校负责人和教委机关科以上干部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认真分析研究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具体方案,充分发动全体干部教师积极参与,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机构、研究制定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活动实施方案并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实施环节
各单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1. 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各项工作。
2. 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各种&尊廉崇法&活动。
3.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4. 制作具有教育特色的廉政文化专栏、展板、宣传标语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5.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
6. 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建档成卷,形成软件资料迎接检查。
(三)整改提高环节
各单位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总结经验,应用于实践。区检察院和教委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行动迟缓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检查考核环节
活动结束后,区检察院和教委统一组织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廉政建设,有助于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利于促进教育和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领导小组,将其列入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形成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廉政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大宣传,深化认识
各单位应加大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召开本单位职工动员会,对&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让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参与&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收集资料,及时报送
1. 各单位于日前将本次活动的组织机构、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区教委监察室。
2. 各单位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报送2篇以上关于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简报信息或调研文章,及时搜集、整理并报送本单位开展&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的各种图片、资料和相关宣传材料。
3. 各单位于日前将&廉洁从教、廉洁从政&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集中整理交区教委监察室。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廉洁从教、廉洁从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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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下载津教工委〔2014〕13号 关于印发《江津区教委管理学校校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津区教委管理学校校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教管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党组织:
《江津区教委管理学校校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区教委管理学校后备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津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教育工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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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动态2014年第9期(总第221期):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近期将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据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近期将制订、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现摘要编发一些省份(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天津市、重庆市、吉林省、江苏省南京市等)发布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方面的文件、资料,以飨读者。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63号令)等文件精神,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护理员管理,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现将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养老护理员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不含社区养老服务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清洁卫生、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安全保护)、技术护理(给药、观察、消毒、冷热应用、护理记录、临终护理)等。
凡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后持证上岗。从2012年起,凡新招聘的养老护理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应统一组织其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目前在岗但没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应在2013年底前完成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
二、养老护理员培训有关工作
(一)凡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且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养老机构统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执行。
&& (二)养老护理员培训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应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后,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三)享受免费培训政策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由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根据区县民政局提供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规模,适度认定定点培训学校。申请成为定点培训学校的培训机构,应符合233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要求。区县人力社保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应会同区县民政局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共同开展。定点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有关要求,按照233号文件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为保证养老护理员培训质量,市民政局可以针对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养老护理员的师资调派、教材内容等进行统筹、协调和调整。
&&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1500元/人,中级1800元/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按照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予以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予以全额补贴。
&& 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学校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23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 三、工作要求
&&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养老护理队伍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的前提和关键。各区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和培训工作。
&& (二)注重监督,严格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员的基本情况,制定养老护理员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培训规划;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联合民政部门做好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定点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并按程序和要求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为及时掌握全市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市民政局和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召开养老护理员工作调度会。
&&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和培训工作,并把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工作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相挂钩。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养老机构在用人方面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规范上岗、优质服务和提升技能素质的良好社会氛围。
&& 为居家生活老人提供专业化生活照料、技术护理的社区养老护理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等部门研究后另行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民函[2009]8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加大,而目前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规模和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从而也影响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为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力争三年内我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培训上岗率达到80%,省厅确定河北省民政总医院邢台市养护卫生职业培训学校作为我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负责初、中级养老护理员的上岗培训。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积极参加培训,以提高养老机构护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从而进一步加强民政窗口单位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今后我省将把各类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化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证书,作为对养老机构评估、年度检查、行业考评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这是浙江省全面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以专业教育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辅导相结合的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举措。该《意见》明确了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了在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专业教育、实行培训补贴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把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目前我省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还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缺少专业的护理、医疗康复和精神关怀。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统一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培养和打造一支数量充足、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各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凡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等级福利机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符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的队伍,作为评定福利机构等级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从今年开始,对我省民政系统内现有养老机构中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培训鉴定对象
  1.凡在我省民政系统内各类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2.本专业中专毕(结)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已在外地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确认后方可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二)培训内容
  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教程》,以及养老护理员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申请条件
  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对象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表达能力和形体知觉较强;有空间感和色觉能力;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各等级申报条件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资格鉴定及发证管理
  鉴定考试、资格鉴定及发证管理工作具体由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培训: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分期分批,采取集中培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培训。
  2.鉴定考试:培训合格者参加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在标准教室进行,考试时间90分钟)及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在有教室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考核时间为90-120分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3.发证管理:成绩合格者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上公示5天,如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查询。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表明持证者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国家对从业者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招录的主要依据。养老服务业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持证人员中录用。
  三、前期准备工作&
   为做好组织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确保我省顺利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请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现有人员情况和具备条件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10月30日前将《广东省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附件)传真到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传真:02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附件:广东省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雪英 020-转8608,
附件:广东省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情况调查表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0〕31号)
各区(县)民政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院长培训
应参加培训和持证上岗的院长,是指实际负责养老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院长或副院长)。
(一)对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含区县国办院、敬老院、光荣院和社会办院等)院长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后由市民政局颁发岗位培训证书,在2010年底实现院长持证上岗率100%。
(二)凡本市养老机构院长尚未参加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对新建养老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前或登记注册后一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养老机构院长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将取消当年对该机构的政府资助,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二、护理员培训
应参加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护理员,是指直接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一)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工作,在2010年底实现护理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下,自行组织培训,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见《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统计表》附表)和证书复印件报市局社福处备案;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邀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护理员培训。培训前要主动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后应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和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局社福处;没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本地区应参加培训的护理员名单报市局社福处,由市局安排培训。
&&&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低于80%的,将取消当年对该机构的政府资助,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请各区(县)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统计表》电子版(可从天津民政网站下载)报市局社福处。
&&&&&&&&&&&&&&&&&&&&&&&&&&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民〔2007〕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各公办、民办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中,护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应当接受岗前培训,以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5号)要求“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07年11月19日正式发文(渝劳社办发〔2007〕252号)“同意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开展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居家护理)的职业培训,培训等级分为初、中、高级”。经过考试合格,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今后,市民政局将对公办、民办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培训,作为对民政窗口单位的养老机构评选行业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年度工作检查、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请各区县督促指导辖区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此项职业培训,以提高养老机构护理队伍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大力加强民政窗口单位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及个人参加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的事宜,可直接与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培训中心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民政厅就开展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河南省养老服务体系现状,为了缓解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急剧增加与从业人员数量少、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矛盾,加强养老服务从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近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就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培训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通过大力开展培训,使全省养老护理员执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二)采取“三个结合”的培训方式。一是省民政厅统一调训和省辖市民政局自行组织本地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相结合;二是集中组织脱产培训和上门到养老机构开展半脱产培训相结合;三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参观考察相结合。
(三)培训对象。一是对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中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轮训,不断提升其职业水平等级;二是对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中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现持证上岗;三是对城乡各类求职人员开展养老服务就业培训,引导其从事养老服务业。鼓励城镇“4050”人员参加养老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吸纳其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四是鼓励职业院校(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储备人才;五是对养老机构负责人进行职业资格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六是对从事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人员进行养老护理知识培训。(四)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护理员》(初、中、高级)职业标准及培训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安排学员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习。初级培训课时不少于180标准课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课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课时。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同时申报职业等级资格鉴定。(五)建立配套的培训机构。组建“河南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确定中州颐养家园、郑州大学附属卫生学校、郑州第九人民医院等为“河南省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基地”。鼓励各省辖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护理职业培训;鼓励大中专院校特别是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培训项目的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业职业培训;鼓励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业务。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养老机构中养老护理员现状,科学制定相关培训计划,现就养老护理员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中的养老护理员。
二、填写说明
(一)各养老机构统一组织本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填写《养老护理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各养老机构在对本机构的养老护理员所填写的调查表进行统计后,根据所获得的统计数据填写《养老机构护理员情况统计表》;
(三)由各地民政部门汇总本地所有养老机构中养老护理员的基本情况,并填写《吉林省养老机构护理员情况汇总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相关养老机构认真、负责地完成调查工作,务必做到填写完整、信息准确、统计全面。市(州)负责所辖区养老机构的统计上报,县(市)直接上报,并于9月7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附件:1.&吉林省养老机构护理员情况汇总表
&&&2.&养老机构护理员情况统计表
&&&3.&养老护理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2012年8月24日
联系方式:陈楠&&3&&&QQ&&
江苏省关于举办全省养老护理员高级研修班的预备通知
各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推进我省民政事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举办全省养老护理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全省民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员。
2、全省民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符合《江苏省民政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考核和技师评聘实施意见》(苏民人〔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升级和技师评聘申报条件的养老护理员。
二、其它事项
1.请各市民政局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在地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并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办的沟通协调,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和技师评聘申报条件的养老护理员,须经所在地工考办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统一于2011年9月17日前将所在地参训人员名单汇总报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表样见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上报)。
2.符合工人技术等级升级条件的参训人员,请按要求分别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资格评审表》(附件3,一式二份)。
3.高研班结束后,将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请按工考工作相关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参训报到时上交。
4. 需参加考核人员还应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登录职业鉴定网“网上报名”一栏,或登录进入报名系统,选择“申请报名”,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基本信息”中考生来源一栏全部选择“国有企业”,出生日期一栏按照“0000年-00月-00日”格式输入,原职业(工种)、原技术等级、原证书编号、现有等级等栏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个人设定保存,用于首页登陆及查询;“申报信息”中鉴定机构栏选择“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第086站 江苏省民政干部学校”;鉴定分类栏选择“正常鉴定”与“初次鉴定”;申报职业栏选择“养老护理员”;在申报级别中,技师对应“二级”,高级工对应“三级”,中级工对应“四级”,初级工对应“五级”;申报条件可选择“取得标准规定的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达到规定时间要求”。照片按照报名系统要求上传。参训人员报名时直接跳过第六项,返回首页使用“现场缴费”。报名结束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参训时上交(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4,请认真阅读操作流程)。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吕新华,联系电话:025-,电子邮箱:。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人:汪明,联系电话:025-。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025-。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宁民福[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护理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省民政厅《江苏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实施方案(2012—2015年)》和《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护理员培训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强不同等级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老有颐养”的目标要求,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队伍,着力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同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统一发证”的原则,强化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力推进我市“222”人才工程,即培训2000名初级护理员、200名中级护理员和20名高级护理员。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3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
三、培训方案&
1、培训对象。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街镇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人员。&
2、培训等级。根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护理员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3、培训教程。依据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大纲》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4、培训方式。全市每年的养老护理员培训与省厅培训计划有效衔接,采取机构自我培训、借助职业高校、依托部省资源、发挥社会力量等多种方式,实现培训资源的最优化、大整合。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市协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作为省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列入全市养老护理员社会组织类定点培训鉴定单位。根据养老护理员的持证、区域等情况,每年可据实开展集中培训与分点培训的有机结合。培训鉴定考核通过率逐步达到98%。&
5、培训经费。在积极争取省民政厅培训经费的情况下,市、区两级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列入当年本单位财政预算,并根据养老护理人员的持续增加建立相应的培训经费增长机制。&
四、职业鉴定&
1、鉴定机构。市人社局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定部门,负责养老护理员技能鉴定工作,具体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2、鉴定对象。正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养老护理职业的人员。&
3、鉴定申请。定点培训鉴定单位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受理考生鉴定申请,对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市鉴定中心会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复审,并做好鉴定考务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有序。&
4、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5、鉴定结果。对鉴定考核合格的考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成果运用&
1、建立薪酬制度。为增强养老护理岗位的稳定性和吸引力,各区要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与职业等级挂钩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制度,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2、发放特殊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尤其是一些养老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各区要从政策上引导机构,优先给予相应特殊补贴。&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是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市直属机构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确保全市各养老服务机构适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都要参加培训。要高度重视培训的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明确专人负责、注重培训质量、严格鉴定考核,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2、提高实效,加强监管。参训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听课,自觉遵守培训班的各项制度,按时到课,不得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各区、直属机构带队人员要认真履责,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培训期间,市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3、提高技能,加强运用。将日常工作实践与理论培训有机融合,注重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培训效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养老服务水平,并将培训成果有效运用于养老服务实践,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对学习、表现突出的个人将进行表扬和奖励。&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将开展分批培训 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化水平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 卫敏丽)记者18日从此间召开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2011理事扩大会上获悉,明年该委员会将继续举办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对各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员进行分批培训,继续推动养老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技能。
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总干事吕斌介绍,今年以来,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先后到河北、内蒙古、吉林、浙江、河南、江苏、四川等地对当地养老机构及养老产业进行调研,在此过程中发现,当前我国养老护理行业存在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不高、用工难,老年社工专业素质较低、紧缺等问题。
吕斌表示,委员会将积极推广成立老年社工协会及老年社工科,并举办老年社工培训班,推进老年社工专业化和职业化,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促进社会养老发展,离不开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支持。”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主任王久安说,社会工作可以从系统的角度整合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协助恢复老年人受损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关系,在为老服务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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