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章程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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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日主席令第21号)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日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 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一)和(三)第3、4、5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人均不少于10平米);&&&&&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7、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专职人员还应提供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9、技术经济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 11、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及继续教育证明)经历证明;&&&& 12、评标专家资格证、聘书(提供注册在本单位的材料);&&&& 13、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申请表二中所列资格有效期内代理业绩),每项业绩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表(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表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所属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诚信记录”栏签署意见)。&&&& 注:(1)专职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2)社保证明: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及缴费凭证(名单按规定式样填报,须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印章,甲、乙级提供近三年凭证);&&&&&&&& (3)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材料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五、六、七项的人员必须与企业信用档案〈网上〉填报一致)及电子文档或光盘一份(甲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光盘一式二份,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及光盘各一式二份);&&&&& 2、附件资料一套(甲级二套)。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 3、附件资料应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签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标明页码和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清晰、可辨;&&&&& 4、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 5、专职人员的资料,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排列顺序应与上述相同;&&&&& 6、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按顺序合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申请乙级、暂定级的所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二)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建设部审批;属于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并公布;&&&& (三)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原资格证书办理领证手续。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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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如下:
  (一)甲级:
  1.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和规范标准,人事工程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三个以上一等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两个以上二等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由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甲级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历质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材料:
  (一)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和地址(含工商核名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七)单位章程;
  (八)注册资金数额。
  第九条 需要增加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格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款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资质等级审批。
  批准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由市建委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单位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年检资料,对人员素质、组织纪律和实际业绩等进行审核后,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回原资质证书,可依法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定级后,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予以重新核定等级。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核定的资质证书及有关业绩证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 不得与业主、投标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泄漏标底。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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