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工总局资源局王敬先什么时候封山育林技术规程,林埸合并全部人员转移山下。有时间表吗?

您现在的位置: >> >> 省森工总局负责人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颁布实施
省森工总局负责人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颁布实施
来源: 时间: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 赵辉 马一梅)关乎未来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快速、良好发展的《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黑龙江省森工林区160万人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日前,记者就《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森工总局党委书记高金芳。黑龙江省为什么要出台《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它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国家四大国有林区之一,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整个黑龙江森工林区经营总面积达1009.8万公顷,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近1/4,林业人口160.8万人,职工36.9万人。下辖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和木材综合加工、林机修造、建筑施工、科研院所、森林调查、商粮服务、文教卫生等140余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和黑龙江省的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60多年的艰苦创业,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还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国家对林业的重新定位,国有重点林区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有重点林区已经成为生态建设的主体,主要任务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生态保护和建设为主,经济结构也由单一的木材经济走向多元的林区经济,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都发生了变化,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二是国有重点林区具有区域性、社会性、系统性的特点,已经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并经实践证明比较符合实际的管理模式。目前,林区公检法司已经自成体系,在行政执法方面,虽然以&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单项授权赋予了森工系统行政执法职能,但仍有部分社会行政事务因尚未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对于这些领域的事务,如果仍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不仅会增加立法成本,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全面授予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行政执法权,同时进一步明确其行政管理职责。三是省委、省政府对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的发展,历来高度重视。近几年来,林区依托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林区在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森工林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针对林区发展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长达60多年的开发建设中,虽然总局、管局、林业局始终负责着区域性社会管理事务,但找不出一部法律、法规,能够明确我们的体制和职能,这也是一直困扰着森工林区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近年来,我们探索了内部政企分开的改革模式,为管理体制改革找到了方向。这次被概括为四个&第一次&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森工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是具有社会职能、可以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组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的性质和职能:&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林管局、林业局的性质和职能,也在后面的条款中得到了确认。这些条款,真实地反映了黑龙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