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砍伐证申请书木材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三级联网协同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日
文件编号:川政中心[2009]69号
  各市(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林业园林管理局),各扩权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林业园林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探索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审批实现方式、方法,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网络化新机制,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研究决定,自日起,在全省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三级联网协同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三级联网审批试点  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三级联网协同审批试点,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的重要尝试,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窗口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切实把握试点工作关键环节  (一)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子事项设立。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搞好本次试点,各地应当在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设立一般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和市(州)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等5个子事项(各子事项名称详见附件1),并按相关规定和附件3样式完善各子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各子事项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并依法通过下发文件、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子事项流程。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子事项办事指南和《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配置说明》(附件1)进一步优化各子事项流程图,并将各子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录入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系统,把各审批环节责任、办理时限等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三)申报材料申请、转报、受理方式。试点期间,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申报材料各1套,确实不能提供电子申报材料的由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采取扫描、数码相机照拍等方式制作成电子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归档存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核合格后,将审核转报文件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至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上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网上受理后,依据电子申报材料打印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打印件及审核审批文件作为档案资料归档存查。  三、认真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硬件设备设施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配备彩色打印机、平台扫描仪和数码相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打印、复印、扫描、传真一体机,方便照片、证件资料的电子化扫描上传。所需的设备应当在12月1日前到位,以便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窗口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配置说明》(附件1)、《三级联网协同审批配置操作说明》(附件2),加强工作衔接,明确事项配置、受理、办理、取件、资料存放管理等相关事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窗口行政审批工作和窗口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弄虚作假、越权审批、吃拿卡要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有群众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联系人:  省政务服务中心罗宗祥,电话:(028);  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张云贵,电话:(028)  附件:  1.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配置说明  2.三级联网协同审批配置操作说明  3.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流程配置说明  一、事项配置  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内,点击“系统管理系统”,进入事项管理,在“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基础上设立子事项。具体如下:  (一)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以下4个子事项:  1.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以下5个子事项:  1.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2.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5.一般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流程配置  (一)市(州)、扩权县流程  1.市(州、扩权县)林业局窗口受理  2.市(州、扩权县)林业局后台复审(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3.市(州、扩权县)林业局审核上报  4.林业厅后台复审(会审)  5.省林业厅首席代表审核办结  6.市(州、扩权县)林业局窗口取件  (二)普通县(市、区)流程  1.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受理  2.县(市、区)林业局后台复审(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3.县(市、区)林业局审核上报  4.市(州)林业局后台复审(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5.市(州)林业局审核上报  6.林业厅后台复审(会审)(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  7.省林业厅首席代表审核办结  8.省林业厅窗口取件   附件2:  三级联网协同审批配置操作说明  一、操作说明  (一)拆分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为几个子项目,按附件录入子事项基本情况,将需要进行三级联网协同审批的事项标识为上报件;  (二)配置普通事项办理流程和上报件办理流程;  (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测试;  (四)正式使用三级联网协同审批的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二、视频教程  三级联网协同配置教程及相关资料下载地址:http://10.0.231.100/3jlw(只能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下载)。   附件3:  ××林业厅(局)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1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省和市(州)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局)窗口申报;  (二)林业厅(局)窗口后台指定专人办理并征求厅(局)有关部门意见或会审。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可组织现场查验(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四)申请经审核同意(书面批准)后,出具批准或转报文件(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转报)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后台:(×××)××××××××  投诉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县(市、区)林业局:(×××)××××××××  网址: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县(市、区)林业局:www.×××.×××   1-2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  (五)《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抚育性采伐,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申请条件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局)窗口申报;  (二)林业厅(局)窗口后台指定专人办理并征求厅(局)有关部门意见或会审。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可组织现场查验(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四)申请经审核同意(书面批准)后,出具批准或转报文件(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转报)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后台:(×××)××××××××  投诉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县(市、区)林业局:(×××)××××××××  网址: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县(市、区)林业局:www.×××.×××   1-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  (五)《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前款规定林木的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发采伐证。  二、申请条件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局)窗口申报;  (二)林业厅(局)窗口后台指定专人办理并征求厅(局)有关部门意见或会审。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可组织现场查验(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四)申请经审核同意(书面批准)后,出具批准或转报文件(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转报)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后台:(×××)××××××××  投诉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县(市、区)林业局:(×××)××××××××  网址: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县(市、区)林业局:www.×××.×××    ―18―   1-4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和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条例》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局)窗口申报;  (二)林业厅(局)窗口后台指定专人办理并征求厅(局)有关部门意见或会审。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可组织现场查验(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四)申请经审核同意(书面批准)后,出具批准或转报文件(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转报)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后台:(×××)××××××××  投诉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县(市、区)林业局:(×××)××××××××  网址: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县(市、区)林业局:www.×××.×××  ―22   1-5一般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四)《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普通商品木材采伐。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林权证明文件;  (三)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还应当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四)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影像资料;  (五)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向(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申报;  (二)林业局窗口后台指定专人办理并征求局有关部门意见或会审。必要时,窗口首席代表可组织现场查验(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经书面批准后,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审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县(市、区)林业局窗口后台:(×××)××××××××  投诉电话: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县(市、区)林业局:(×××)××××××××  网址:  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  县(市、区)林业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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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砍伐枣高路行道树木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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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办〔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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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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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砍伐枣高路行道树木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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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我镇枣高路改建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位于陆田和五里庄两村境内道路两侧行道树合计586棵,需要砍伐,否则将影响工程施工。为此,特申请办理树木砍伐许可证,请予批复。
&&& 特此请示
高塘镇党委政府办公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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