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网站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387号文件是否有效

&&政务公开
&&服务专栏
&&专题栏目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网站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邮编:100088&&&&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开展技术机构改革试点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快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检测领域开放的新挑战,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紧迫而繁重的任务。根据国家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现就深化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技术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分析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设,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服务能力、覆盖全国的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体系,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标准化、计量测试和产 (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基础作用,也为质检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技术保障。但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新挑战来看,技术机构存在的问题和暴露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是数量多,布局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了检测资源的极大浪费,难以形成与国外同类检测机构竞争的水平和规模;二是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老化,高新技术领域检测装备少、水平低,技术保障服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三是人才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人才,且现有人才流失严重,不少专业、学科出现人才断层,科研开发、技术创新能力较弱;四是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技术机构过多地依附于政府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和技术潜力、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同时,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校准、咨询领域放开后,境外检测机构与我们争夺市场和优秀人才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满足不断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尽快提高技术机构的总体水平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的总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进程中,理顺现有技术机构体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技术机构的合理布局。通过结构调整,精简机构、减少重复,形成精干高效的技术支撑体系;通过技术机构市场取向的改革,推进检测体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建立和发展中介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人事管理和激励机制;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建立政事分开、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开放竞争的运行机制。
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技术机构整体实力要有明显提高,地市以上技术机构能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技术装备、检测能力、人员水平达到本地区同类机构的先进水平;省级及大中城市以上技术机构突出重大项目、高精尖端项目、新科技项目建设,发展一批特色优势项目,总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机构的先进水平;国家级技术机构、发达地区省级和中心城市技术机构达到发达国家同类机构水平。与此同时,采取区域间或按专业联合的方式,打造出体现质检特色的“联合舰队”或“航空母舰”,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十五”末,基本实现技术机构在规模、技术水平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机制和功能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运作和规范上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目标。
(二)改革的原则
1.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原则。防止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按照需要和可能调整技术机构的设置,优化整体结构,实现合理布局,推进技术机构向做强、做大、做优、做精方向发展。
2.政事分开原则。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业务关系,明确技术机构的任务和职责,实现行政执法与技术检测相分离。
3.市场取向改革原则。加快技术机构走向市场步伐,推动技术机构以面向市场求发展,以开拓服务范围求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走功能多元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道路。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市场发育程度合理设置技术机构和确定机构规模,并对不同类别的技术机构,区分性质,明确发展方向,进行分类改革。
三、深化改革,加快技术机构发展步伐
1.优化结构、合理布局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区技术机构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与质量技术监督省以下管理体制相协调的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保障体系。
(1)省和省会城市技术机构的设置
按照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设置一个的原则,省和省会城市同类技术机构设置一个,省会城市的区不设置技术机构。计划单列市技术机构同一门类只设一个,市所辖区不设技术机构。直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置独立的技术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省级和副省级城市技术机构的整合。要按照同一门类技术机构设置一个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规划,提出多种形式的整合方案,并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步实施。
省级技术机构名称为院。
(2)地市技术机构的设置
地、州、盟、地级市技术机构的设置,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区域覆盖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技术机构的重组、联合和合并,解决技术机构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的问题。整合后,地市级技术机构原则上应保持标准、计量、质检、特(锅)检、纤检专业业务的相对独立,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5 个。锅检、特检分设的要合并。地、州、盟所在的县(市)不单独设置技术机构。地级市所辖区不设技术机构。
地市级技术机构名称为所(或中心)。
(3)县级技术机构的设置
县级技术机构的设置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设置技术机构。对没有技术机构的县,原则上不再设置,其技术业务工作由地市技术机构或相邻地区的技术机构承担。经济发达、远离中心城市的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可建立体现地方经济特色的检测技术机构。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县级技术机构,可作为地市技术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整合。
县级技术机构名称为站(所)。
(4)国家质检中心的改革
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中,抓紧推进国家质检中心改革,解决好转制院所中国家质检中心的公正性地位问题。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产品的国家质检中心,调整一批技术落后,重复设置,多年没有承担国家任务的质检中心,引导和鼓励承担一般性产品检验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向中介检验机构方向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区设置国家级检测中心统筹规划。系统内设立国家质检中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并以现有检测机构为承担单位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授权。中心成立后,与母体单位不应脱离。中心业务上受总局领导,由省局管理。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系统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调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解决。要加强对授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切实保证这些机构的第三方公正性地位。
2.政事分开、明确定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按照把全系统技术机构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方向,争取省级标准、计量研究技术机构纳入公益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进行管理,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机构纳入公益事业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思路,提出技术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技术机构在地方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中得到加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管理方式,改变对技术机构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快实现监督处罚与技术检测相对分离。质检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技术机构是行政执法的技术保证,为行政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保证行政监督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政府主要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评审、资格核准和认可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保证技术机构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技术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享有内部管理和经营的自主权,要转变观念,自觉面向市场,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技术机构自主经营管理的运行机制。
3.面向市场、加快发展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技术保障的需要出发,引导和推动技术机构探索市场取向的改革,面向市场不断完善和强化检测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技术机构市场化运作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技术机构向功能多元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整合现有检测力量和检测资源,推进技术机构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检测机构间可以通过股份制或以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检测集团,既要考虑把实力做强、规模做大,也要着力把专业做精、优势提高,努力创造知名品牌,提高与国外检测机构的竞争能力。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多渠道的投资融资机制,开展具有市场前景检测项目的建设。技术机构在满足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对直接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研究、开发、技术检测活动,在项目建设上,可采取企业化的经营运作模式,积极引进和吸收社会资源进行建设。
努力拓宽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面向市场开展多方面的技术服务。从事法定检验任务的锅特检技术机构,在保证完成法定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设备、人员、技术等优势,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标准、计量、质检等技术机构,要大力开展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可通过联合建站、集资建站、设备租赁等方式,建立公用质检站和计量测试站,开展委托检验、公正计量、公正检验、出厂检验、计量测试等服务。
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技术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符合WTO规则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检验、校准、认证、标准信息服务等中介技术服务,建立中介性技术服务体系。以现有技术机构为依托,加快中介机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以面向市场提供服务为主的技术机构向中介机构方向发展,实现按中介机构的方式运行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类技术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和潜力,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开展中介技术服务。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准入制度和监管、退出机制,健全运作规则,为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和促进中介技术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增加投入、吸引人才
提高技术机构总体水平,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增强技术保障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系统内重点技术机构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技术机构的投入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支持,技术改造、技术装备专项资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要落实地方政府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重点投入和加强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手段能力建设,对面向市场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要创造条件逐步走向市场。
按照保证重点、集中支持的原则,加强重点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执法保障能力。国家级技术机构重点跟踪高新技术、世界尖端技术;省级技术机构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重点机构和重点项目建设;地市级技术机构及发达地区县级技术机构根据本地特点选择优势特色项目进行建设。技术机构自身也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收入来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事业发展。对积极推进技术机构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国家局在重点项目、重点技术机构建设上适当给予支持。
提高技术机构总体水平,人才是关键。要加快技术机构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引入竞争机制,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国家已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要加快推行以聘任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实行技术和管理岗位的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充分利用这个机制,积极吸收和引进高级技术人才。
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扩大技术机构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要实行工资与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挂钩,分配向优秀人才和业绩突出岗位倾斜的分配政策,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对高级技术人才、关键岗位的技术带头人可实行年薪制,对贡献突出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给予高薪奖励。要积极推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社会资本、专利技术的投入都应参与分配,获得回报。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对从事法定检验、检定业务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对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技术检测岗位,全面推行执证上岗。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加强技术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技术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事关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大局。制定一个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又推动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是全系统的共同任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加快技术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技术机构改革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中,要注意与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相衔接,遵循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不搞一刀切,积极开展改革试点,采取先易后难方式稳步推进,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积极稳妥地推进方案的实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协调和妥善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进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法规政策-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2014年第63号)”
您正在查看的文章属于:新闻中心4 法规政策  该文章目前已经被浏览了1115次!
8 日 星期二
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2014年第63号)”
发布时间:  该信息来自于:
 |  | 
2014年第63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我局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6月10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要求的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二)申请程序。
1. 关于申请资格。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格。获得乙级资格后,方可申请甲级资格。
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也应当首先申请取得乙级资格。
2. 关于受理部门。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核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申请书1份、质量管理手册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订1份,分开装订。
1.&& 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复印件;
(3)住所证明。住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5)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企业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
(7)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2. 扩大专业范围的申请。
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3)扩大甲级专业的(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将已具备乙级资格的专业升级为甲级),需提交本企业所申请专业近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
(4)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5)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3. 注销申请。
企业因故申请注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向原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序
(一)受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质检总局负责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二)资格评审。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其中,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评审;甲级单位的资格评审,应当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2.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承担。
3. 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见附件3)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经质检总局认可、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资格评审组织部门应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程序”;建立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受评审方的申诉。
4. 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资格评审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5.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组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时,评审时间安排应当符合如下要求:文件评审,1个工作人日;现场评审2日,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评审4个工作人日,每个设备监理专业的评审2个工作人日;见证评审1日,2个工作人日。
6.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时,文件评审的时间安排可参照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需要组织现场评审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现场评审时间安排。
(三)核准决定。
1. 在资格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在做出核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
(四)资格延续。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申请资格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1份;
3. 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资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样式。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证书。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原则和格式内容要求,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规则:
(1)甲级资格证书编号:
甲+00+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某一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甲”。
(2)乙级资格证书编号:
乙+省份代码(2位数,如北京为“11”,《省份代码对照表》见附件5)+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北京市某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乙”。
3. 证书“住所”项须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由行业名称和设备监理专业组成。
(二)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核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章程复印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证书补发。
1. 证书损坏的,需向原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并交回原证书。
2. 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并且出具声明作废文件、媒体刊登等证明材料。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1.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开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2. 核准部门公开的核准信息应该包括:申请受理、资格评审等核准进度信息,通过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范围信息。
(二)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2.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3.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资格证书的过渡期
(一)在2014年7月1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止,其间为设备监理证书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设备监理单位按原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承接业务;过渡期满,原资格证书失效。
(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原证书等级分别向相应的核准部门提交申请。即甲级向质检总局提出证书更换申请,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件2)一份及原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乙级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纸件一份,同时提交相关文件及原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
原证书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应当首先向质检总局提出甲级换证申请,然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乙级申请,由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核发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企业申请更换证书的,核准部门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核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甲级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机构等,应当统一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填报受理、评审、核准和证书变更等信息。
(三)受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规则”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办法”,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定和培训,承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任务。
(四)设备监理专业的申请、专家评审、核准、证书打印统一依据《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件4)。
附件: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
3.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4. 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5. 省份代码对照表
下一条:上一条: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