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田建集体这个鱼塘被你承包了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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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惠州村委会计拿着12万受贿款四处投案自首无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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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9 发布在
&&&&上个月20号,一舟在惠州西子网站发帖:【昨天一舟发了点小财!激动的半夜睡不着! 】&&&&&&&&很多西子网友对一舟的事情经过很感兴趣,一舟原计划在几天内公布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有人一再打电话让我不要公布。一舟也不愿意让人当枪使,思前想后还是公布出来的好。&&&&上个月19日,一舟和惠阳欧伯李建新在龙门泡温泉,我接到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管理区牛巷一组会计王振汉的电话,说今日一线的记者中午要来惠州采访他自首举报无人理的新闻,我马上驱车赶回惠州,和会计王振汉父子,今日一线记者分别驾乘3辆小汽车,去了多个政府部门。我们一行人到达了位于惠城区经济侦查大队,负责这个案子的大队看见我们带记者杀到,马上作鸟兽状一哄而散。其他办公室都是很多人,唯有负责这个案子的大队空无一人。后来才来了一个经警回来,记者马上逮住他采访,问他王振汉为何不立案?他回答说上面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记者记得很诧异,问受贿多少钱才达到立案标准?他支支吾吾的跑掉了。&&&&今日一线记者采访完毕以后,并没有将这次的新闻播出。说明有人是做了工作的。<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7845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259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7796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7101.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210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1370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312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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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8 &&
&&&&去年一舟帮助过很多人维权,我都记不清帮助过多少人了,绝大部分是很有成效的。赔偿额少的有几万几十万,多的有几百万。大部分人事成后都没有跟一舟交代事情的结果,可能怕我跟他们要报酬,一舟可以光明正大的说,我是佛教徒,帮助人不是为了钱,比如有人给我送钱我没有收。一舟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为你们争取了利益,甚至还自掏腰包帮助你们,就算给回一些也不为过。某些人的所作所为让一舟感到寒心,严重的打击了一舟帮助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和原动力,一舟在帮助你们的同时也是身处于危险的境地。你们这样的态度让一舟感觉被你们当枪使了。&&&&所以以后一舟在帮助别人做维权的时候不会被某些人控制。别你自己收钱让我删帖,我会继续把事情曝光。甚至去跟中央纪检组检举罪犯。<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4066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18636.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398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134.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680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23212.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8064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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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 &&
&&&&去年一舟帮助过很多人维权,我都记不清帮助过多少人了,绝大部分是很有成效的。赔偿额少的有几万几十万,多的有几百万。大部分人事成后都没有跟一舟交代事情的结果,可能怕我跟他们要报酬,一舟可以光明正大的说,我是佛教徒,帮助人不是为了钱,比如有人给我送钱我没有收。一舟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为你们争取了利益,甚至还自掏腰包帮助你们,就算给回一些也不为过。某些人的所作所为让一舟感到寒心,严重的打击了一舟帮助弱势群体的积极性和原动力,一舟在帮助你们的同时也是身处于危险的境地。你们这样的态度让一舟感觉被你们当枪使了。&&&&所以以后一舟在帮助别人做维权的时候不会被某些人控制。别你自己收钱让我删帖,我会继续把事情曝光。甚至去跟中央纪检组检举罪犯。<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9831.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911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74388.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2523.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56660.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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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3 &&
自首举报人:王振汉,男,57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管理区牛巷一组会计。被举报人:王永红,男,38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管理区牛巷一组村长。举报事由:牛巷村村长王永红以权谋私,利用村长职位私自盖章买卖水稻田,并在卖集体土地时实卖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涉嫌贪污和霸占集体水沟鱼塘,强建五层楼房。在两年多任村长一职期间涉嫌赃款过数百万,请求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主要事实:在2011年之前即王永红任村长之前,此人是社会上的一个小混混,无业游民,据了解他还到处借钱度日,用的交通工具是一部二手125男装摩托车(无牌无照)。但上任之后,很快就买了一部日产骊威小车,他本人手戴了一个价值一万六多的劳力士手表,还有其老婆2012年在海伦堡一期开了一间名叫安然纳米美容院,价值约30万。在村里又建两栋楼房,一栋五层,每层面积150平米;另一栋六层,每层面积160平米,而且还到处高额买村民的水稻田。如此多的资金主要来自如下:一、 涉嫌贪污&&日年村长王永红介绍商人林景堂购买我们村小组集体岭下田(王国辉承包种青菜),刚开始我本人王振汉与本村出纳王燕南不同意,但王永红苦苦哀求,并许下诺言,答应如果我们两人同意签名签合同,会给我们每人12万作为回报,我们两人最后抵不住诱惑,答应他的要求。最后林景堂以150万元成功买到我们村4.2亩岭下田(具体多数亩只有王永红才清楚,相关部门也可以亲自到现场测量),其中承包者王国辉个人得91万,入账村小组以每亩六万元人民币,共25万。因为林景堂是王永红自己带来买集体岭下田的,所以实际上给到王永红手上的钱绝对不止150万元,后来听村民在林景堂口中打听到,林景堂真实给了王永红230万元(至于交易合同可能存在两份合同,合同是150万那一份是跟村集体签的;而230万那份合同是王永红与林景堂单独签的,所以只有他们两者才有保存);还有至于合同交易4.2亩的面积,实际实卖面积远远大于4.2亩。因为此岭下田与村集体鱼塘相邻,所以在合同交易之后,村长王永红趁机将岭下田相邻的集体鱼塘填平,在此之前,我曾经极力阻止他们填泥,但势力单薄最终失败,现在鱼塘已被填平,部分面积已有部位被王永红一起卖给林景堂。由此可见王永红从中牟利多少万,就可想而知!二、 以权谋私,私自盖公章,变卖水稻田&&在这两年来凡村里转让地皮都是要王永红一人盖村里的公章,凡盖一个章都需要给王永红一万到两万以上,反正最少一万,具体多少还要看面积大小来定。但后来王永红的胆子越来越大,连村里的水稻田照样盖章照样卖。王永红利用之前贪污的赃款到处诱骗村民私卖水稻田给他,然后他转手再卖出给其他商人,从中获得暴利,在这些买卖合同所盖的章和签的名都是王永红一个人包办,从不公开都是偷偷盖章买卖。到目前为止本村近水沟的水稻田已经被卖出约25亩。在这样下去,在不出两年估计全部的水稻田都将被卖光。三、勾结汝湖城管&&王永红还勾结汝湖城管,凡是附近村民还是外地人想在本地违章搭棚建楼都可以贿赂他。是搭棚求他就要给他数千,如果是建楼房就要给他数万。本村的水稻田不管买卖包建都是一个人办的,外地人敢买水稻田建房子,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他拍胸口答应包建,汝湖城管都要听他的! 四、&&强占水沟、强占集体鱼塘、强占村民水稻田王永红的势力越来越大,胆子也越来越大。他公然霸占了村里的水沟(给水稻田供应水的水沟),并在水沟强行盖起了五层楼房,每层150平米。还有,村集体的鱼塘全部被他填平归为己有,很多村民都反对阻止,但最终还是被强行填平。具体过程是:王永红与王燕南背后指示本村村民王振亮出头填泥,如果要调查抓王振亮去调查便水落石出!牛巷村村民王锦兴有一块水稻田位于本村中垄,被王永红强行占有,并于2013年8月份非法将王锦兴的一亩水稻田卖给他人。被王锦兴发现后就打电话给王永红,要求他归还这亩水稻田,否则报警。但王永红坚决不退还并说:“你报警我也不怕!”&&王永红无法无天的恶行已严重损害了本村村民的利益并触犯了法律!希望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民除害!本人已经在惠城区检察院自首举报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到目前为止城区检察院那边也没有什么进展,也没有什么结果,希望惠州市检察院能尽快为民除害!(特别注明:内容提到牛巷村民王振亮是一个六七年前通缉的轮奸主谋犯,此人到现在为止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现在仍然逍遥法外,依然无法无天,成为王永红敢于犯法的催化剂,是一个有力的帮凶!在此希望政府也将此犯抓拿归案,为民除害!) &&&&&&&&&&&&&&此致&&&&&& 敬礼&&&&&&&&&&&&&&&&&&&&&&&&&&&&&&&&&&&&&&&& &&&&&&&&&&&&&&&&&&&&&&&& 举报自首人:王振汉&&&&&&&& 电话:&&&& 。&&&&&&&&&&&&&&&&&&&&&&&&&&&&&&&& &&&&&&&&&&&&&&&&&&&&&&&&&&&&&&&&&&&&&&&&2013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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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15 &&
惠州方面把我发在西子湖畔和天涯的帖子删除,说明他们很紧张。<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7962.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9449.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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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6 &&
&&&&一舟暗中调查了几天,这里的水很深。搞清楚是什么人买的50多亩耕地土地是最关键的问题,的确水很深!超乎想象,如果立案,一定会引起惠州官场大地震,所以他们都保这这个村子,就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现在广东省媒体都不怎么敢报道。今天一个著名报刊的记者死活不敢跟一舟去采访。一舟就说这么多了,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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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吉林省九台市农经局&&本页面已被访问 8548 次
&&& 案例一:九台市苇子沟镇石咀村集体副业场土地被原村支部书记杖权发包一案&&& 申诉方:苇子沟镇石咀村民委员会&&& 被诉方:陈耀录(本村农民)&&& 案由:&&& 2000年末,石咀村共欠村民陈耀录家小卖店货款、出租车费款共计16,800元,在陈耀录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原村支部书记陈显库在2001年1月自行将村级的副业场耕地2.8公顷(实际面积3.5公顷)以每年每公顷承包金1,000元(不承担任何税赋)的标准承包给陈耀录,承包期为6年,用以抵顶村级欠陈耀录的卖店货款和出租车费。现村委会班子认为此发包事项未经任何会议研究,并存在着承包费过低和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的问 题,在2002年12月,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就此案给予仲裁。&&& 仲裁结果:&&& 1、《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集体土地承包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林地、荒地、果园、鱼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之规定,此合同在签订之日起就存在着不协商、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同时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者决议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原苇子沟石咀村同村民陈耀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从2003年开始,由村级收回陈耀录承包的村级副业场耕地3.5公顷,以前耕种二年,按每年1,800元的标准从村欠陈耀录的款项中扣除。土地收回后必须严格政策,重新向全村公开招标发包,同等条件陈耀录优先承包。&&& 3、发包收入首先用来偿还村级债务。&&& 评析:&&& 此案经仲裁庭多次庭前调查和开庭审理,本案的焦点一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发包事项,而是由原村支部书记陈显库自行决定将副业场的土地发包给了陈跃录,缺少民主决策程序。二是承包价格明显偏低。经调查,该村2000年土地流转价格每公顷1500元,并且还要承担税费和各项摊派,而陈跃录承包的副业场土地,每年每公顷只是1000元,并且不承担任何税费。三是土地面积还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发包面积为2.8公顷,经丈量该承包地块实际面积为3.5公顷,多出0.7公顷土地。&& 为此,仲裁庭根据《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三条裁决,从而维护了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村集体经济挽回了损失15万元。&&& 案例二、苇子沟大苇村民李玉贤不向村里交回其叔父(五保户入住敬老院)承包地一案&&& 申诉方:苇子沟镇大苇村&&& 被诉方:李玉贤(本村农民)&&& 诉讼请求:&&& 案由:苇子沟镇大苇村5社农民李华衍,在1997年土地调整时,被定为院外五保户,在其享受国家法定的补贴之外,本人在该村5社承包了半份共2亩的土地。由于身体健康原因,近几年来,李华衍将2亩承包田交与在本社居住的侄女李玉贤代为耕种。2004年初,李华衍入住了苇子沟镇敬老院,其财产草房两间给了其侄女李玉贤。李华衍入院后,村委会决定收回其分得的2亩承包田。但李玉贤以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为由,拒绝交出其叔父李华衍的承包田,镇、村两级多次派人找其交待政策、做工作,始终未能解决,在2004年5月份,苇子沟镇大苇村委会到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收回李华衍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所承包2亩土地。&&& 调解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本会对李玉贤进行了认真的政策解答,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村委会和李玉贤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结果是2004年李华衍的2亩承包地由李玉贤进行收获,秋收以后,地由村里收回,连同村预留地向全村公开发包。&&&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2004年李华衍入住镇敬老院后,由原来的散居五保变为由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李华衍自2004年入住镇敬老院后,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应依法收回承包田,收回的承包田纳入机动地管理。因此,本会对李华衍的侄女李玉贤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促使她同村委会自愿答成协议,既化解了干群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案例三、九台市龙家堡镇新民村截留5社农民刘丽土地安置费一案&&& 申诉方:龙家堡镇新民村5社农民刘丽&&& 代理人:刘玉森(刘丽的父亲)&&& 被诉方:龙家堡镇新民村委员会&&& 案由:刘丽原系龙家堡镇二道村一社农民,1988年与龙家堡镇新民村5社农民陈佰庆结婚,并于1992年离婚。离婚后刘丽回娘家居住,但户口一直在新民村没有迁出。1996年土地调整时,新民村为刘丽分了承包田0.331公顷。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刘丽常年在外地打工,该份土地一直由社主任负责发包,发包收入未给刘丽,而做为5社的费用了。2001年龙家堡飞机场建设占了刘丽的承包田0.331公顷,村里以刘丽不在家,可能在外地结婚了和可能死亡为由,拒不发给刘丽土地安置费27,605元,而是将此笔安置费存到镇财政所,准备纳入村级公积金。刘丽委托其父亲刘玉森申请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给予仲裁,按法律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  仲裁结果: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以上规定,裁决如下:&&& 1、民主村应按上级土地安置的规定,发给刘丽土地安置费27,605元。&&& 2、刘丽以前土地发包收入在取得刘丽代理人刘玉森的同意下,刘丽不再追回。&&& 评析:  刘丽在1997年土地调整时,按政策在本人居住地龙家堡镇新民村5社承包了0.331公顷土地,该人离婚后,由于常年在外地打工,不能回家耕种土地,该社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他人耕种,承包收入没有给刘丽本人,而是用作社里的支出费用。2001年修建长春龙嘉机场时,刘丽承包的0.331公顷土地被征占,土地安置费为27,605元。刘丽委托其父亲刘玉森到村里要求得到土地安置费时,遭到了村里的拒绝,拒绝的理由是刘丽虽然户口没迁走,但可能在外省结婚了,也可能是死亡了。本仲裁委会员除了取到刘丽确实承包了土地0.331公顷的证据以外,还取到了刘丽现居住地河南省开封市土佰岗子乡寄来的居住证明。从而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裁决村里必须按政策规定付给刘丽土地安置费27,605元,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兴隆镇五家村一社农民林长生诉该村委会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申诉方:林长生&&& 被诉方:兴隆镇五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自1983年至今,林长生一家五口人户籍一直在兴隆镇五家子村一社,没有外迁。在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林长生一户由于多年外出,没有人领取承包地。在1997年分地时,经村、镇领导以及工作组研究,决定按政策给林长生一户留了1.47公顷的承包地,每人0.294公顷,由集体按照机动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从1998年开始,林长生在多次到村镇索要承包地未果的情况下,于日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兴隆镇五家子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五家子村委会将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本户应承包的1.47公顷土地交给其经营。&&& 裁决结果&&& 1、林长生一户在兴隆镇五家子村一社同该社1997年已承包到土地的农民一样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依据九发〔1996〕27号文件第42条“户在人不在,在规定时间内未归的,按人均承包面积,保留地块,由集体经营,一年一发包,收入抵顶本户应尽义务,剩余部分归集体所有,在集体另行发包后,本人回归的,由下个年度起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9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之规定,裁决兴隆镇五家子村委会从2005年开始,要将林长生一户1997年应承包的1.47公顷土地交给其经营,同时要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鉴证。&&& 2、鉴于当前五家子村一社的机动田已经发包出去,最早的也还有6年才能到期,五家子村可以采取同承包地的农户进行协商的办法,尽量缩短承包期限,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五家子村委会要负责在一社机动田的发包收益中从2005年开始按相同等级耕地的流转价格按年度向林长生支付流转收益,并签订书面协议。&&& 评析: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的举证、质证、仲裁庭的庭前调查和开庭审理及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焦点一是林长生一户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林长生一户五口人户籍自1983年至今一直在兴隆镇五家子村一社,从未外迁。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林长生一户虽然多年外出不在户籍所在地,但没有在其他地方落户,一直是兴隆镇五家子村一社的成员。属于户在人不在,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林长生一户应该同该社1997年已承包到土地的农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二是五家子村是否侵犯了林长生的合法权益。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国家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林长生一户在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由于外出没有及时领取到承包地,五家子村委会应按该村一社人均承包面积,保留地块,由集体经营,一年一发包,待林长生回归时,从下个年度起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而不应将1997年农村第二轮延包时,林长生应分得的1.47公顷土地长期转包给他人,致使林长生现在无地可种,生活难以维持,合法权益被侵犯。&&&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仲裁庭依据九发〔1996〕27号文件和《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9条依法进行了裁决。使林长生长达8年的上访之路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减轻信访压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案例五:其塔木镇西哈村5社农民关长久诉该村委会强行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申& 诉& 方:关长久&&&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 &&& 被& 诉& 方:其塔木镇西哈村村民委员会&&& 第& 三& 人:郑海涛&& &&& 委托代理人:陈忠宝&&& &&& 案由:2001年初,其塔木镇西哈村在未征得该村5社农民关长久同意的情况下,以其欠村里陈欠为由,将关长久一家在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的0.928公顷土地抽回,转包给他人耕种,抵顶其欠村里的陈欠。日,关长久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其塔木镇西哈村委会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西哈村返还他家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用土地转包金结清个人同村里的往来欠款。&&& 仲裁结果:&&& 1、关长久一户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0.928公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和干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5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和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以及《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㈣款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第33条“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㈠款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策的;”的规定裁决其塔木镇西哈村于2001年以该村5社关长久欠村款为由收回其0.928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流转给郑海涛,该流转无效。西哈村要将关长久1997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数归还。&&& 2、2001年至2004年期间,关长久在1997年农村 二轮土地延包时依法取得的0.928公顷土地被西哈村流转给郑海涛一共经营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西哈村要负责结清关长久承包地的流转收益,用于抵顶其所欠村里的各类款项,实行多退少补。&&& 3、关长久与郑海涛个人的经济往来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范畴,本庭不予裁决。&&& 4、为了不影响春耕生产,从裁决之日起,由关长久对其承包田进行备耕,如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而上诉,法院另有判决后,备耕所用资金和物资的转让以法院裁决为准。&&& 评析:本案经过双方当事人、仲裁代理人的举证、质证,仲裁庭的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和合议庭合议认为本庭的焦点一是西哈村委会违背了农民意愿,强行收回该村5社农民关长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流转给他人。2001年年初,西哈村在清收农民欠款时,未征得关长久本人或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关长久欠款款不还为由,强行将该户在1997年的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的0.928公顷土地收回,并转包给郑海涛耕种,严重侵犯关长久的合法权益;二是郑海涛持有的土地流转合同甲方并不是关长久的亲笔签字。第三人郑海涛手中持有土地流转合同,甲方署名是关长久的名字,但并不是关长久亲笔签字,而是村干部朱洪山在未得到关长久授权的情况下,执笔起草的土地流转合同,“关长久”三个字也是其签写的,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例,因此,仲裁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57条和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及《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依法进行裁决,维护关长久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树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地位和形象。&&& 案例六:其塔木镇红旗村十五社农民解春彩诉崔龙植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申诉方:解春彩&&& 被诉方:崔龙植(缺席)&&& 第三人:杨家贵&&&&&& &&& 第三人:郎德森&&&&&& &&& 案由:日,解春彩与崔龙植经九台市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规定:解春彩和崔龙植婚生子崔健由解春彩抚养,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该户承包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自2001年起全部由解春彩经营。日,在解春彩不知情的情况下:崔龙植将该承包地流转给该村十二社农民杨家贵,流转期限为十年,流转费为9,000元,一次性付清,并签定了土地流转合同,(详情见合同)。后又被杨家贵再次流转给该镇更新村二社的郎德森。日,解春彩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自2005年开始经营该户1997年所承包的水田8.4亩(计税面积)。&&& 仲裁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第5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农业部令第47号第13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和《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以及《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33条“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策的”之规定,裁决崔龙植于日将属于解春彩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经营权流转给杨家贵,不久后杨家贵又流转给郎德森,上述两次流转均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解春彩、崔龙植及二人婚生子崔健在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所承包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从2005年开始由解春彩经营。&&& 3、为了不影响春耕生产,自裁决之日起,上述土地由解春彩备耕。&&& 评析:本案的被诉方、第三人均缺席,经过仲裁庭的认真调查和申诉方的举证,仲裁庭认为本案焦点:&&& 一是崔龙植、解春彩一户三人在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所承包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经营权从日起由法院判决属于解春彩。崔龙植、解春彩及二人的婚生子崔健在1997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在其塔木镇红旗村十五社共承包了8.4亩(计税面积)水田。日,解春彩与崔龙植经九台市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二人在(2001)九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水田8.4亩(计税面积,民事调解书面积是8.8亩),自2001年起全部由原告(解春彩)耕种收益。这充分说明上述8.4亩(计税面积)土地的承包主体是解春彩,解春彩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二是崔龙植侵犯了解春彩的合法权益。崔龙植、解春彩及二人的婚生子崔健,在1997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已经过法律程序全部确认给由解春彩经营,崔龙植无权决定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事宜。在解春彩不知情的情况下,崔龙植将属于解春彩的8.4亩水田经营权流转他人,侵犯。解春彩的合法权益。&&& 三是崔龙植将8.4亩(计税面积)水田经营权流转杨家贵,后来杨家贵又流转给郎德森,上述流转均属无效。首先是解春彩和崔龙植既然经九台市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将该户1997年承包的8.4亩(计税面积)水田交给解春彩经营,解春彩就有权决定该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他人无权干涉。崔龙植在解春彩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这8.4亩(计税面积)水田流转给杨家贵,该流转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是杨家贵不久后将这8.4亩(计税面积)水田流转给郎德森,属再次流转,应征得解春彩本人的同意,但杨家贵却没有征得该8.4亩(计税面积)水田经营权流转主体解春彩本人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仲裁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10条、第34条、第57条,农业部第47号令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33条(一)款进行了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被诉方和第三人均没有上诉。该裁决已得到执行,从而维护解春彩和其子崔健的合法权益,使其母子生活有着落,有了保障。&&& 案例七:九台市南山街天桥委农民孙文树诉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 申诉方:孙文树&&& 被诉方: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 第三人: 张井阳(缺席)&& &&& 案由: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孙文树和母亲王淑琴、儿子刘志国为一个户籍,在原庆阳乡(合并到苇子沟镇)西山村五社共承包了0.9公顷土地。1998年孙文树同其儿子刘志国将户口迁到九台市,并在九台市居住,其母亲王淑芹仍在该村5社居住,1997年至2002年期间,孙文树母子二人的0.6公顷承包田由村民马万才等人耕种,承包款用于偿还孙文树在村里的欠款和当年发生的摊派及税款,王淑芹的0.3公顷承包田的承包款交给了其本人。2003年西山村委会以日孙文树、刘志国两人户口已从该村五社迁出为由,将孙文树一户3人承包的0.9公顷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其中0.25公顷土地发包给张井阳等六户,承包金为每年300元,当时也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说明具体承包期,余下的0.65公顷土地被五社群众抢种。2004年张井阳等农民又把0.9公顷承包地返还给孙文树本人经营,但2005年张井阳以村里把孙文树0.25公顷的土地承包给他为由,又强行耕种了孙文树0.25公顷承包地。&&& 日,孙文树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村委会支付2003年被村收回的0.9公顷土地流转收益,收回被张井阳强行耕种0.25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 仲裁结果:&&&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规定,裁决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2003年收回孙文树一户三人承包地0.9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按该年度同等级土地的流转价格向孙文树一户支付2003年一年0.9公顷承包地流转收益。&&& 2、2005年被张井阳强行耕种的0.25公顷土地要交给孙文树经营,孙文树是该承包地的流转主体。&&& 3、为了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建议孙文树2005年应把该0.25公顷土地流转给张井阳,张井阳按照当地同等级土地流转价格向孙文树支付流转费。如果孙文树不同意这种办法,可由西山村委会负责调解孙文树和张井阳生产成本转移。  评析:本案经过孙文树举证和 仲裁庭的调查,认为本案的焦点:&&& 一是2003年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收回孙文树一户三人承包地0.9公顷,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1996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孙文树和母亲王淑琴、儿子刘志国的户籍在原庆阳乡(现合并到苇子沟)西山村五社,按照《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九发1996[27]号文件)规定,孙文树三人在该村五社承包了0.9公顷土地。2003年苇子沟镇西山村委会以孙文树、刘志国母子二人的户籍在日从该村五社迁出为由,强行将孙文树三人的0.9公顷承包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孙文树的母亲王淑芹的户口虽然未迁出,承包田地也被强行收回,其中0.25公顷土地发包给张井阳等六户农民经营,承包金为每年300元。当时既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没有讲明具体承包期限,余下的0.65公顷土地被五社农民抢种。&&& 二是孙文树、刘志国母子二人是在承包期内迁入九台市南山街的。&&& 经调查核实: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孙文树、刘志国母子二人的户籍的确在原庆阳乡西山村五社,并和孙文树的母亲王淑芹三人共为一个户口,按照《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九发1996[27]号文件)规定,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孙文树母子二人及其母亲王淑芹在西山村五社分得了0.9公顷承包地,承包期限为30年。日,孙文树将本人和儿子刘志国的户籍迁入九台市。&&& 三是孙文树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孙文树、刘志国母子二人于日迁入九台市南山街,九台市不属于设区的城市,同时孙文树母亲王淑琴户籍一直在西山村五社,没有外迁。综上所述,本庭认为,在2003年发包方西山村委会以日孙文树、刘志国母子二人的户口已从该村五社迁出,收回该户的0.9公顷承包田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四是2005年张井阳强行耕种了孙文树承包田0.25公顷,侵犯孙文树的合法权益。&&& 2005年该村五社农民张井阳以西山村委会把孙文树0.25公顷土地承包给他为由,未经孙文树本人或其家人同意强行耕种了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孙文树一户承包的0.25公顷土地。据此,仲裁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26条、第54条(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了裁决,纠正西山村委会的做法,保护孙文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案例八:九台办事处前进村10社农民张云生等诉该村委员强行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一案&&& 申诉方:九台办事处前进村10社张云生等农民&&& 被诉方:九台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 刘凤章&&& 案由:& 1997年,原团结办事处(现合并到九台办事处)按照九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计划利用世行贷款在前进村10社建温室大棚20栋。后因部分农民没有房照抵押,只建成10栋。这10栋温室大棚由该村10社农民赵吉仁、范永山、张志有、唐剑英、李淑珍、张敏各自经营一栋,7社农民刘凤章经营4栋。建温室时,一共占用张云生等20户农民位于南地的承包田1.8公顷,建温室占了0.9公顷,余下0.9公顷土地转包给经营温室的农民。占地时,因地里有青苗,村委会付给张云生等被占地农民每垅100元钱的青苗补偿费。村里在以上被占地农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张云生等原承包人的承包田串到“东南岭”地块。但张云生等人因“东南岭”地离家太远,没有水源,无法种菜,不易于经营管理,始终没有同意串地。2004年12月九台市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对此案进行了处理,但直今没有得到解决,日前进村10社张云生等农民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九台办事处前进村民委员会撤回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决定,返回他们在1983年依法取得的“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仲裁结果:&&& 1、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将张云生等人位于“南地”的1.8公顷承包田建温室大棚等,交给刘凤章等7户农民经营,属于土地承包经权流转范畴,应征得张云生等人的同意,并要签订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以及《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策的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的规定,裁决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将张云生等农民在1983年承包的位于前进村10社“南地”1.8公顷土地流转给刘凤章等7户农民,该流转无效。&&& 2、前进村要将10社张云生等农民在1983年承包的“南地”地块的土地经营权返还给张云生等农民。  3、对于第三人刘凤章在张云生等农民承包田上所建大棚的作价要由前进村负责在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评析:本案经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缺席)举证、质证,仲裁庭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和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焦点:  一是前进村委会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张云生等农民的合法权益。九台办事处前进村是在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至今未进行土调整,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又是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在1997年利用世行贷款建温室时,在没有取得被占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承包人的土地串到“东南岭”,侵犯了张云生等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将1998年、1999年、2000年“东南岭”地的承包金分给了被占地农民,但这些农民自年一直承担上交税费。并且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给被占地农民任何补偿。国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但1997年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利用世行贷款建温室将张云生等农民位于“南地”1.8公顷承包田,强行串到“东南岭”,自串地之日起,张云生等农民认为该地离家太远,没有水源,无法种菜,不便经营管理,不同意串地,并且至今也没有耕种“东南岭”的土地。  因此,仲裁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第37条、57条和《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33条(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的裁决。  典型案例九:西营城镇石人沟村委会诉该村二社农民杨克学超承包期限强行耕种该社1垧机动地一案  申诉方:西营城镇石人沟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 景元峰  被诉方:杨克学  案由:1999年年初,西营城镇石人沟村将该村二社东南岭下一垧机动地承包给二社社员杨克学,包金每年每亩160元,承包期1999年至2003年共5年,承包金共为8,000元。2000年,杨克学向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平提出承包面积少了1亩地和1999年该地块被水冲的问题,李平决定给杨克学延长承包期两年,不追加承包费,并出了书面结论。2002年9月,村会计景元峰等人根据李平签写的结论同杨克学补签了承包合同。日,西营城镇石人沟村民委员会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诉,认为村会计景元峰等人同杨克学所补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村二社杨克学所承包一垧机动地承包期5年已到期。要求终止合同,由村里收回承包地重新对外发包,2004年杨克学多种一年地的收益应如数交到村委会。  仲裁结果:  1、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1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营项目及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经营,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机动地的发包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以及《吉林省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33条㈠款:“违反……法规……的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㈣款:“采用……其他不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之规定,裁决西营城镇石人沟村二社社员杨克学手中所持有的日签订预留地承包合同无效,不予以支持和保护。杨克学承包机动地年限以石人沟村日开具的“承包款项收缴收据”中约定的年限为准,即承包期为1999年至2003年。从2005年由石人沟村委会收回该机动地,并召开群众代表大会讨论该机动地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确定,并公开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杨克学可优先承包。  2、鉴于杨克学在2004年已超过承包期多种一年地这一事实已形成,杨克学在日前要按照2004年相同等级土地 的承包价格向石人沟村委会支付承包费。  3、为了不影响备耕生产,根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裁决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之规定,裁决杨克学承包到期的机动地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暂不向外发包,由石人沟村委会负责组织耕种,如杨克学上诉到法院,待30日后法院另有判决,按法院判决执行。  评析:本案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仲裁庭庭前调查、开庭案理,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焦点:  一是1999年1月,西营城镇石人沟村在原二社社主任梁玉印家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对外发包二社位于东南岭下的一垧机动地。该地块属于风险地。经过投标竞标,二社社员杨克学以每年每亩160元,比非风险地每年每亩低10元的价格承包了二社东南岭下的一垧机动地,由于该地块是风险地,当时招标的价位就订的低,同时也约定了无论是否遭受水灾等自然灾害,村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日,市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同该村党支部书记杜海江、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显富、原二社主任梁玉印及承包方杨克学等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测得杨克学所承包二社东南岭下的机动地面积不少于一垧。  三是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程序不合法  2000年,承包方杨克学向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平同志提出了少1亩地和1999年遭水灾的问题时,李平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就以个人名义对杨克学的请求签写了书面结论,决定在原承包期限基础上延期2年,并且不追加承包金,作为给杨克学少一亩地和1999年受水灾的补偿。  日,村会计景元峰等人根据杨克学手中原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平签写的结论及村里收取承包费的票据填写了合同内容,即没开班子会研究,也没征求二社社员的意见,更没进行调查核实就补签了合同。经调查了解,多数村社干部并不知道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对合同的延期两年也是知之甚少,并且,合同上甲方负责人签字不是该村当时法定代表人杜海江亲笔签字,而是在杜海江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仲裁庭为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1条、《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吉林省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之规定,依法做出了上述之裁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挽回经济损失15,000元。  案例十:龙嘉镇新民村10社农民支强与本社农民王柏如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申诉方:支& 强&&&&被诉方:王柏如&&& 案由:1999年春,龙嘉镇(原龙家堡镇)新民村10社农民支强同本社农民王柏如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支强用位于“西岭”、“场院”等地6亩左右的旱田换取王柏如一户位于该社“腰排地”5.78亩水田的经营权,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也没找第三人证实该流转事项,更没有到发包方龙嘉镇(原龙家堡镇)新民村民委员会备案。日,支强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同王柏如互换耕地的口头合同,收回自家位于该社“西岭”、“场院”等地6亩左右承包地经营权,并返还王柏如一户位于“腰排地”的5.78承包地的经营权,双方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各自所承包的土地地块经营。&&& 仲裁结果:&& &1、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同时要同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2条释义“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之规定,裁决撤销1999年春龙嘉镇(原龙家堡镇)新民村10社农民支强用位于“西岭”、“场院”等地6亩左右旱田经营权换取本社农民王柏如位于“腰排地”5.78亩水田的经营权这一口头土地流转事项。&&& 但是,鉴于支强在2005年将换取王柏如的“腰排地”5.78亩水田改成旱田,势必会影响旱田农作物正常生长、产量及收益,为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决支强同王柏如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截止时间为日,即日双方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各自所承包的地块经营。&&& 2、如果王柏如愿意耕种水田,由支强在日以前负责将“腰排地”5.78亩旱田改成水田,恢复2005年以前水田的耕种条件。&&& 3、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支强同王柏如所互换土地如有一方全部或部分地块被国家征用、占用,可按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所承包的土地享受国家政策。&&& 评析:本案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仲裁庭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焦点:&&& 一、支强同王柏如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没有向发包方备案,也没有变更承包合同。1999年春,支强同王柏如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向发包方龙嘉镇(原龙家堡镇)新民村委会备案。同时,支强、王柏如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至今没有到发包方新民村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二、支强同王柏如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期限问题上双方存在重大误解。&&& 1999年春,支强同王柏如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双方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既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也没有通过第三人或向村委会备案,更没有同发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支强诉称互换承包地时没约定具体互换期限,可以随时终止口头合同;王柏如辨称互换土地承包期限是1999年至2026年年末,即到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结束为止。双方在土地流转期限问题上存在着重大误解。&&& 因此,仲裁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32条释义,《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做出以上3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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