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标记用脚踢果岭草上的球如何处罚?

规则与释例:与击球有关的规则
  4.4 球在障碍区内时被禁止的行为  规则13-4 球在障碍区内时被禁止的行为  当球位于障碍区内时,除非规则中另有规定,否则球员不得:  a. 对该障碍区或其他类似障碍区的状况进行测试。  b. 用手或球杆触及障碍区内的地面或水障碍区内的水。  c. 触及或移动位于障碍区内的散置障碍物(包括部分在障碍区内的散置障碍物)。  任何时候,包括做击球准备或为击球而向后挥杆时,球员的球杆或其他物品均可触及到妨碍物、被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草、灌木、树木或其他生长物。  违反规则13-4的处罚:罚2杆。  为了正确的运用规则13-4,需要特别强调一点:根据定义,球场上的“障碍区”特指沙坑、水障碍,其他地方(如长草、树林、灌木丛等)统统都不属于“障碍区”。  在沙坑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  (1)击球前将杆头放在沙面上。  (2)试挥杆时触沙。  (3)试挥杆时碰到沙坑中的草屑、散落的树叶、枯树枝等散置障碍物。  (4)站位前反复踩踏沙面以试探其软硬程度。  (5)抓起一些沙子来看其粗细程度或干湿程度。  (6)拿走球位附近或覆盖在球上的草屑、散落的树叶、枯树枝等散置障碍物。  (7)上杆的过程中碰到了沙子(注:完成一次击球的过程中下杆时碰沙不违规)。  球在水障碍区时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  (1)击球前将杆头放在水障碍区的地面上。  (2)在水中洗手或洗球杆。  (3)试挥杆过程中碰到地面上的草屑、散落的树叶、枯树枝等散置障碍物(注:试挥杆时碰到生长着的草、芦苇、小树等都不违规)。  (4)击球前拿走球位附近或覆盖在球上的草屑、散落的树叶、枯树枝等散置障碍物。  规则14-1 正确地击球  必须用球杆的杆头正确击球,不得采用推、拨扫或舀的动作。  违反规则14-1的处罚:罚2杆。  按照这一条规则的规定,一是只能用球杆的杆头来击球(不能用杆身或杆把),二是在击球时不能推、拨扫或舀。  以下都属于违规击球行为(有时候,为了“省一杆”而在树桠上、矮灌木丛、树蔸下等其他一些困难球位救球时,可能会采用类似的违规击球动作):  (1)先用杆头把球顶住后再把球推出去。譬如,在树蔸下用推杆贴在球后面,直接把球往前顶推;在灌木丛中为避免下杆打不着球而直接把球往外顶。  (2)将杆身平行于地面放置,横着扫球。譬如,球位上方是一片密集的树枝覆盖,由于无法往上起杆而拿球杆横扫。  (3)用杆头勾住球往外拉。譬如,球卡在一堆藤蔓中时。  (4)利用杆面倾角,当勺子似的用,直接把球往外捞、舀。譬如,球打到沟里或齐膝高的长草里,用正常挥杆的方法很难处理,便把杆头放在球后直接把球挑出来。  (5)用杆把击球。譬如,球卡在树桠中时用杆把去捅。  关于“击球”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即到底怎样才算“击球”?譬如打了一“空杆”,有的球友就说“我不是击球”,是“试挥”,不能算一杆。  这个问题得从规则关于“击球”的“定义”来追溯:  定义:“击球”是一种球杆向前移动的动作,意在使球运动;如果在杆头触及球之前突然停止了下杆,则不视为“击球”。(A "stroke" is the forward movemen of the club made withthe intention of striking at and moving the ball,but if a player checks hisdownswing voluntarily before the clubhead reachs the ball he has not made astroke)  这里面最关键的是“意在使球运动”,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明确的“击球意识”?  “试挥杆”当然不会有击球的意识,所以,在发球台试挥杆碰动球了没问题(非使用状态的球),不罚杆,放回原位即可;如果在球道试挥杆碰动球,属于“静止的球被球员自己的装备移动”(规则18-2a),必须罚1杆(不能“算打了一杆”),把球放回原位再打下一杆。  球友们在这个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在球道上试挥杆碰动了球,不是把球放回原位,而是干脆宣布“算一杆”,在球停下来的位置继续打下一杆——这是在“静止的球被球员自己的装备移动”之后的另一种违规,属于“在错误的地方打球”(规则20-7a),不是罚1杆,而是要罚2杆了。  电视转播中曾出现这样的镜头:由于受到了观众的干扰,泰格伍兹在猛力下杆的过程中硬生生停了下来,按规则的定义,这个便不算一次“击球”。  规则14-2 击球时接受协助  进行击球时,球员不得:  a. 接受物理协助或对自然因素的防护,或  b. 允许其球童、伙伴或伙伴的球童站在其击球线(或推击线)在球后方的延长线上或附近。  违反规则14-2的处罚:罚2杆。  譬如,推杆时让球童打伞遮阳、避雨,都属于违反规则14-2的行为,都要罚2杆。  4.6 关于连击球  规则14-4 连击球  如果在一次击球过程中球员的球杆连续撞击球一次以上,则必须计算这次击球,另外再罚1杆,共计2杆。  一些球友对连击球怎么算杆容易犯迷糊,最典型的误区是认为“连击几下就应该算几杆”。  实际上,连击球的行为有两个环节:  (1)正常击球。只要是规则定义中的“击球”动作,就只是正常地计算一杆,例如,不能因为球员“空挥杆”而对其进行处罚,只是计算这一杆击球。  (2)连击。因为“连击”是规则不允许的行为,所以必须受到处罚(加罚一杆);另一方面,不管球被杆头碰了几下,都属于“连击”这一概念范畴,球员不会因为一次连击行为(即在“一次”击球的过程中出现了多次连击)而受到两次处罚,所以连击多少下都是只罚一杆——这是对连击行为的处罚,不是按碰球次数“算杆”。  还有一种虽然很少发生但并非完全罕见的情况:在潮湿的泥泞地击球,球非但没有打出去,反而直接黏在了杆面上。有人认为应该按“连击”处理,因为击球后球是随杆头一起走的。  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是规则界定的“连击”行为。处置方法:计算一杆的击球,在最接近球初始位置的地方免罚杆抛球打下一杆。  4.7 打运动中的球  规则14-5 打运动中的球  当球还在运动中时,球员不得进行击球。  运动中的球如果是被球员或其球童故意变向或停止,则属于“对球施加影响”,按规则1-2处置。  违反规则14-5的处罚:罚2杆。  比较典型的违规行为:果岭上推杆后,球向球洞滚去,眼看就要在洞边停下来,赶紧把球拨进洞——罚2杆。  此外,不能将“打运动中的球”与“连击球”混为一谈:前者是球还在运动时又去击球,后者是一次击球的过程中多次撞击球。  规则15-1 总则  球员在本洞必须用从发球区打出的球击球进洞,除非该球遗失、出界或球员用另一个球进行了替换。  如果球员打了错球,则按规则15-3处置。  曾遇到过球友有一个习惯,每次在果岭上都要换一个新球再推,因为嫌原来的球“太旧”,这是规则不允许的,每犯一次罚2杆。  规则15-2 替换球  如果按规则处置时允许球员在本洞中用另一个球对初始球进行替换,则替换球成为使用中的球。  如果球员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以另一个球进行了替换,替换球同样成为使用中的球(但不是“错球”),球员可以在下一杆击球前纠正错误;如果对错误地替换的球进行了击球,罚2杆,且必须继续用替换球完成本洞。  规则对“一个球(aball)”和“这个球(the ball)”的区别很严谨,运用规则条文时须特别注意,关系到球员什么时候可以换一个球打、什么时候不可以换球;如果是在规则不允许换球时换了球,便叫做“错误的替换”——虽然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受罚(可以按规则20-6的规定在下一杆击球前再把球换回去),但如果因不熟悉规则而直接对错误的替换球进行了击球,则要被罚2杆。  “错误地替换球”之典型情况:  (1)连续几杆都没打好,一生气直接把球给扔了(如果已经在本洞推完杆了则没有问题),换一个球又打。  (2)在果岭上做Mark拿起球后扔给球童擦球,一不小心滚到水里或草丛里不见了,只好换一个球。  (3)辨认完球后或擦拭陷入地面的球后,换一个球放回原位。  (4)在果岭上发现球有点起毛,为了推起来更顺利而换一个新球。  特别强调一下:只要在没有对错误的替换球进行击球之前把初始球再换回来都没有问题,不受罚。  例如,虽然一生气把球给扔了但还能找回来,或球意外的掉到水里后能捞起来等。  较常遇到的、可以正常地替换球的情况:  (1)经确认为“不适于使用”的球。  (2)宣布不可打之后的抛球。  (3)被其他人错误地打了自己的球之后。  (4)球进入较大范围的临时积水(球场异常状态)、不方便马上拿回来按规则进行补救时。  (4)球被局外者移动或变向后遗失、或无法取回。例如:被同组球员不小心一脚踢到水里面;被狗或其他动物叨着跑掉;碰到其他球员的球童身体后掉入刺蓬中;碰到其他人的球车后弹起来飞得不见了等。  规则15-3 错球  如果球员对一个错球进行了击球,罚2杆,必须用正确的球纠正错误;如果在下一洞发球区进行击球之前没有纠正,或者在离开该轮比赛的最后一洞果岭之前都没有宣布其纠正错误的意图,则取消其资格。  球员对错球进行的所有击球都不计算杆数。如果错球属于另一球员,则必须在第一次打这个错球的地点放置一个球。  打错球的典型情况:  (1)打了同组球员的球。  (2)打了球场上被其他人遗弃的球。  (3)打了不再处于使用状态的球。  例1 刘某的球可能会“OB”,按规则先打了一个暂定球;接下来在白桩附近找到了初始球,二话没说把球救了出来;同组的李某提出异议,认为这个球已经“OB”。争议过程中,李某让刘某自己再把球放回原地看看,在两根白桩之间一瞄,刘某承认这个球确实已经“OB”。  这时,刘某将因为打错球而罚2杆(因为界外球不再处于使用状态)。  例2 在一个4杆洞,刘某和李某的开球都在球道上,挨的比较近;接下来刘某先击球,攻上了果岭;李某后击球,没能ON,落在果岭外。刘某做Mark后把球拿起来一看,不是自己的球,赶紧去看李某的球,发现正好互相打错了对方的球。李某要罚刘某2杆,刘某认账;刘某同时提出李某也必须罚2杆,因为李某也打了错球,但李某不同意,认为是因为刘某先错打了自己的球才会自己也打错。  刘某的要求符合规则。因为“打属于自己的球”是李某本人的责任,不管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打错了球就得罚2杆。所以,两个人都必须回到开球后球停下来的地方各自重新置球(注意:不是抛球)打下一杆,并各加罚2杆(两人打错球的杆数都不计算)。  一个良好的习惯(同时也符合高尔夫精神的“自律”要求)是:在第一洞开球时或因为某种原因换球时(如遗失、下水),主动向同组球友通报自己所使用的球之球号、品牌或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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