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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云南法院:强调提升死刑案件质量
【资料来源】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新闻【发布时间】
云南法院:强调提升死刑案件质量
  记者在刚刚结束的云南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0年的云南刑事审判工作,注重司法对民生的关注和保护,从群众最关心的角度入手打击职务犯罪,“三管齐下”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介绍,2010年,云南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大对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犯财产案件的惩处力度,全省法院审结此类案件12844件,判处罪犯17278人;加大对集资诈骗、制售假币、假发票等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审结各类经济、职务犯罪案件2273件,共计挽回经济损失11.5亿元,其中判处处级以上职务犯罪人员22人;加大非罪和非监禁刑处理的从宽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罪行较轻微的依法减少判刑;加大对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据介绍,2010年,云南法院在刑事审判审判工作中,注重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注重坚持司法规律,注重司法对民生的关注和保护,彰显了司法对社会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领域,一些不良生产,销售者利欲熏心,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民。破坏社会基本良知和秩序的情况,云南法院积极运用刑事审判措施,对这些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全省强大的打击合力和社会舆论导向,坚决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滋生和发展。还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了一批醉驾案件。在审理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案件,注重考虑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当前群众较为关注的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案件,这类案件一方面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直接侵犯了群众的经济利益,所以,云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着眼于损失的追缴和退赔,让受害群众看到和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努力,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理解。  此外,云南法院还积极从群众关注的涉烟案件、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等案件入手,积极从民生视角入手,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积极体现司法的民生引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云南法院针对职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工作环节多等特点,与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了县处级领导干部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建立侦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意见反馈办案机制;建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及时通报制度,案件督办检查机制;建立案件的宣传引导机制等,及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转自新华网-法治频道-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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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的通知
国税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转报的广州工商联等单位《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的建议》复函,强调指出:“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批发扣税制度。已经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恢复扣税;未认真执行扣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扣税。”现将此函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并向政府领导汇报,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进一步把批发扣税工作搞好。贯彻执行的情况望及时向我局汇报。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建议的复函             国办函<1991>61号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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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事件直指非法用工!
  截至目前,山西“黑砖窑”专项整治行动查出砖瓦窑非法用工8.1万多人,占所排查砖瓦窑用工人数的63.3%。这是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组成的国务院联合工作组,日与山西省政府共同在山西省太原市通报的消息。据介绍,工作组已经检查山西省各类用人单位8.6万余户,查出无照经营的用工单位3.6万多户。排查的4860余家砖瓦窑中65.5%为无证照经营,63.3%为非法用工,涉及用工8.1万多人。其中17户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组已经对此进行了查处,解救出农民工300多人,并予以安置。
【相关新闻】劳动保障部: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
  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27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法制权威和形象声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都很关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统一领导。国务院8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要求确定一位政府负责同志专门负责,集中力量,联合行动。  二是明确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明确领导责任和执行部门责任。  三是加强工作调度。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要求各地每10天汇总报告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同时,要求各地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的案件。   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由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行动,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这次行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区域范围和对象上,明确以乡村为重点,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二是在行动方式上,明确由政府8个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参与,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三是在工作内容上,重点是整治非法生产加工和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非法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新闻】九部门将联合集中整治非法用工
  今年7―8月,全国将集中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成为整治重点。这是记者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召开的整治非法用工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的。  会议明确,对于没有依法领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证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强迫劳动、非法用工等问题发生。对于非法用工中已经查实的涉嫌拐骗、强迫劳动、虐待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罚处。对于政府部门管理中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麻木不仁、熟视无睹、失职渎职的,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立即纠正,责令整改,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各地还将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帮助其与家人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确保平安返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最近一些非法用工事件显示,劳动保障制度在不少领域仍然不够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打击非法职介。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今后要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监察执法分支或派出机构,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据了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筹,并将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相关新闻】胡锦涛就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案作批示
  山西省一些黑砖窑非法用工的严重问题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中国高层领导人密切关注。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李长春等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批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做出批示。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长张鸣来到山西,对黑砖场一案的查处进行督促、调查。  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批示: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对此事要高度重视,要从保护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打击违反劳动法的黑窑主,解救被拐骗的民工和童工。在山西全面开展“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专项行动。  张宝顺还在批示中明确要求:黑砖窑较多的临汾、运城、晋城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迅速开展行动。各市都要举一反三,认真检查劳动法贯彻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对被解救出的人员要妥善安排。  山西省省长于幼军要求: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排查企业用工情况,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坚决依法打击拐骗民工、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迅速解救被拐骗民工。  在今天上午山西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富林介绍:目前,山西省已经成立“打击黑窑主,解救拐骗民工”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任组长,山西省人大副主任、省工会主席姚新章、副省长靳善忠为副组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法院、检察、信访、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加快办案进度,解救被拐骗民工行动正迅速展开。  
【相关新闻】全国整治非法用工 3大问题突显
  今天下午,由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组成的国务院联合工作组和山西省政府在太原市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打击黑砖窑情况。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介绍了全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孙宝树介绍,据统计,截止到7月30日,全国各地组织了59.9万人次参加了专项行动,检查了乡村“四小”及其他用人单位27.7万户,其中小砖窑检查了3.7万户,小煤窑0.8万户,其他小矿山2万户,小作坊5.2万户,其他用人单位15.9万户,共涉及劳动者1267万人。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已经责令9.8万户用人单位为149.8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了11.6万名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3亿元,财政垫付了2265名劳动者的工资和生活费用4286000元,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险53.6万元,解救农民工1340人,救助残障人员367人。  从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反应的情况来看,主要发现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无照经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许多乡村的“四小”等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或未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不具备用工的主题资格,属于非法经营。由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的乡镇、小企业、小作坊施以监管,有大量的非法经营现象,查处了无照经营单位6.7万户,占检查单位的24.2%,涉及非法用工134.4万人。  二是许多乡村“四小”等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检查中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已经立案了18.5万件,其中,涉及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9.8万件,占53%,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是6.8万件,占37%,大量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件发生在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经对有证照的21万户用人单位检查,涉及用工1123.7万人,其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3.3%,此外,一些企业存在着用工不检验身份证、超时加班、克扣和拖欠工资、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查出这类违法案件2万多件。  三是有少数用人单位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乡村“四小”等用人单位也存在着一些劳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这次检查中劳动领域中的刑事立案是53件,现已刑事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147人。
【相关新闻】全国非法用工整治取得初步进展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昨日表示,目前,“黑砖窑”事件的查处整改已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与此同时,全国范围内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也已取得初步进展。   山西省共检查乡镇各类用人单位86395户,涉及用工人数192万人。检查中,共查出无照经营的各类用工单位36286户,占排查单位总数的42%;涉及农民工34万人,占用工总人数的17.7%。查出无证照砖瓦窑3186户,占砖瓦窑总数的65.5%,涉及用工8.1万人,占排查砖瓦窑用工人数的63.3%。其中,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砖瓦窑17户;有13户无证照的砖瓦窑非法使用童工15名,其中最小年龄为13岁。   此外,全国整治非法用工专项行动正在各地全面展开。截至7月30日,全国各地组织了59.9万人次参加专项行动,检查乡村“四小”及其他用人单位27.7万户,共涉及劳动者126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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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非法用工伤亡 老板高额赔偿
  日,湖南小伙罗某在佛山某建材配件有限公司锯样板时不慎被机器锯伤左手。  配件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后,于同年9月不再支付费用。家人只得东拼西凑了19000多元为罗某继续治疗。  当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得到的却是一个意外消息:配件公司日才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劳动部门认定配件公司在罗某受伤时未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予受理罗某的工伤申请。  2007年1月,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罗某将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在开庭前,罗某来到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罗某对自己明明是因工受伤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始终不能理解。法律援助处受理案件后,认为罗某应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法援律师一方面建议罗某按法律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撤诉,另一方面主动和用人单位联系,争取调解结案。几经努力,双方终于在法院签署调解协议,配件公司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罗某68000元,当场付钱结案。  “如果不是非法用工的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罗某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介绍,而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赔偿基数依照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此看来,非法用工赔偿额要明显高于工伤补偿数额。”梁晓表示,这实际上也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对非法用工的惩戒,用工单位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等情况下非法用工出现伤亡事故,将会面临得不偿失的更高额赔偿。  非法用工导致一级伤残,赔偿额为该地区年平均工资16倍。  职工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以最重等级的一级伤残为例,如果是工伤,用工单位只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2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是非法用工,用工单位则需要一次性支付赔偿基数16倍的赔偿金,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相关案例】童工受伤 法院不判工伤属非法用工
  15岁少年到一建陶公司做配料工时右手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事后被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但建陶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到底童工致伤如何定性?  2004年家住莱芜市大王庄镇的董某,来到淄博某建陶公司做配料工,那时他还不到15岁,在单位干了大半年,一直没有人知道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  日,董某在该建陶公司从事配料工作时,右手不慎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肘前臂、腕部皮肤、软组织及肌肉挫裂伤。同年10月20日,董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后,建陶公司不服,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董某进厂上班时和受伤时均未满16周岁,淄博市某建陶公司属非法用工,建陶公司与董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对此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董某在受伤时未满16周岁,是童工,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伤害赔偿前不进行工伤的认定,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后,该建陶公司以法院认定该企业属于非法用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案例】不服非法用工
老板一审败诉
  一名工人在黄某负责的无证工厂里干活时受伤。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黄某赔偿工人的损失。黄某将该局推上被告席。上周,福清市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日,黄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共同出资15万元,在福清市江阴镇成立了一家塑料加工厂。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无任何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该厂就投入生产。  去年3月7日,马某受黄某的聘请,到该厂当塑料造粒工。3月10日晚,他在该厂造粒车间拆卸机器零件时,左手大拇指被铁锤砸伤。事故发生后,黄某和陈甲立即派车将马某送往医院治疗。该厂还为马某垫付了5700元医药费。马某出院后,向黄某和厂方索赔遭拒。  4月13日,马某向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身份证、户籍证明信、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材料。同日,该局向马某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马某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因该加工厂系无证经营企业,马某无法取得劳动关系证明。  5月10日,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黄某所在的工厂,对黄进行调查。黄承认自己是工厂的负责人,也是4个股东之一,并证实了马某在厂内务工并被铁锤砸伤的事实,并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该局随后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并作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待遇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马某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其一次性赔偿金由其所在的塑料加工厂的负责人黄某支付。  9月22日,黄以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立案之前擅自调查取证,程序违法为由,向福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就赔偿问题向非法用工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情况核实清楚,确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有权责令非法用工单位进行赔偿。因此,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未超越规章授权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中可进行调查取证。另外,该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该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这家塑料加工厂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黄某系该厂的负责人,马某在该厂工作时受伤等事实,可认定马某与该厂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马某在工作中受伤,该局所作的处理决定中关于“马某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福清市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非法用工引发工伤保险争议案
  [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马某的砖厂工作,日,张某在粉碎煤矸石的过程中致左足部趾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张某到劳动部门要求处理,劳动部门口头答复,因砖厂无营业执照,应按雇佣关系由人民法院受理。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雇佣关系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计12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给予伤残等级评定,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追加伤残补助费、赔偿金。  经查,马某砖厂前身系集体企业,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马某个人投资和改造后继续生产,砖厂有职工近百名,张某在马某砖厂粉碎车间工作。  [审理]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本案实质上是马某自然人个体以盈利为目的生产经营,因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企业用工的主体资格,张某与马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以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体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佣关系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马某砖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系非法用工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处理。  贾汪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遂与劳动部门交涉,建议其予以受理,后,张某撤回鉴定申请和诉讼,改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伤残评定,劳动部门予以受理。  [点评]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强调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另一方面,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不必拘泥于用工主体的约束。马某砖厂无论从行业性质、生产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报酬分配方式、经营存在时间等方面考查更符合一般企业特征。张某在马某粉碎车间工作,按月领取工资报酬,与马某砖厂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关于非法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分为合法用工和非法用工。在本案中,马某以砖厂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既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登记备案,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用工,且具有一定规模,因此,应当认定马某砖厂为非法用工的主体。不能仅仅因为马某砖厂无营业执照则否定了双方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亦可能因为使用童工而成为非法用工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扩大了企业的范围,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扩大了适用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61条扩大了“职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且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对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明确规定不能按照一般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脱胎于雇佣关系,是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又分为一般雇佣关系和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雇佣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雇佣合同,体现的是雇佣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保护的雇佣关系的基础虽然亦是双方的雇佣合同,更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统一。一般雇佣关系强调地是对雇佣双方的公平保护,对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般不能免责,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保护的雇佣关系则侧重于雇主风险的公平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工伤事故的仍能得到全方位的工伤保险赔偿。  在许多个案中,表象上实际很难准确界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合法用工单位中亦可能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还存在着受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的情况,不具备用人单位的非法单位中亦可以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中实质,否则则可能犯了形而上学机械而僵化的观点。本案中,马某砖厂无营业执照,实质上是自然人个体马某,如果仅从劳动用工权的主体上分析而忽视了非法用工单位的存在,则容易得出本案为前文所述第一种观点雇佣关系错误结论。  马某砖厂对原有砖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投资经营,具备一般企业的特征,但因未注消原有的工商登记,亦未重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显然属非法用工单位,属《工伤保险条例》中企业的范围。张某与马某砖厂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的范围,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马某砖厂应该依法登记,应该为砖厂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因马某砖厂未依法参保,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职工张某的工伤损害,由马某砖厂给予一次性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本案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先行仲裁。 所以本案经与劳动部门交涉,由其先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王道强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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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规】
【观点链接】就业歧视是一个不和谐音符
  29年来的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过去的就业不平等主要是不同所有制单位间就业地位的不平等,现在正在向全面合同制转变,过去就业地位畸高的部门在下降,过去就业地位畸低的部门在上升,这个大趋势是值得可喜的。但是,现实中反映不公平就业体制的现象依然不少。   体制内、体制外,有编制、无编制,同样的劳动,不同的报酬福利待遇。由此衍生的身份歧视、就业歧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个不和谐的音符。这方面的报道,是经常能够见到的。因而消除体制内外就业差距,建立更加公平的就业体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加以重视的重要课题。  就业歧视产生的间接原因在于传统等级制度下的意识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运行机制的某些缺陷。特别是身份歧视,我国的身份歧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等级观念残余的影响,以及各种历史因素所形成的二元制社会结构。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无论是从总体规模上还是从结构上,劳动力都处于过剩的状态,就业的“买方市场”格局使得劳动力提供方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求职艰难,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短板”;加上我国在职业准入标准方面的法规化程度较低,导致需求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借口,随意抬高准入门槛,甚至刁难求职者。  要破解“体制内外”的现状,当务之急是推进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目前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的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的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  未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就是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全面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必须对现有的就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管理、教育培训等诸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
【观点链接】整治非法用工重在监管
  尽管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规禁止使用童工、禁止非法使用女工,尽管烟花爆竹这样的危险行业,一直都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但最近接连发生的生产事故中相继有女工和童工身亡的悲剧,却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使用女工、童工问题绝非个别现象(本报7月4日曾对杭州一家企业使用童工的问题做过报道―――编者注),令人触目惊心。  7月10日发生在湖南宜章县的非法爆竹作坊爆炸事故导致7人死亡,其中竟有在此作坊中做工的一名14岁的女孩和两名70岁以上的妇女。不久前发生在湖南冷水江市的一起煤矿事故,多名女工命丧井下。当我们叹惜惨死女工与花季女孩的不幸时,我们要高问一声:为什么一些老板非法用工如此毫无顾忌?  当然是因为用女工、童工可以让老板省钱。尽管有的企业负责人嘴上说的是接纳家庭生活困难老人和孩子打工是在做善事,尽管他们辩解这样用工属于你情我愿、合情合理,但实际上老板往往让女工和童工做正常男工的活,而支付的却是比男工少得多的工资。  往更深处讲,企业老板之所以敢于从非法用女工、童工上取利,与这样做往往不受或少受惩罚有很大关系,与监管不力有很大干系。企业的非法用工问题,每每要在事故发生后才被发现,说明我们的相关监管存在缺陷与空白。老板们的无所顾忌,也与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够力度密切相关。在实际操作中,非法使用女工和童工的处罚之轻,不足以震慑不法老板,更有甚者,一些乡村干部甚至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还纵容怂恿企业的非法用工行为。  惨死在非法用工之下的女工和童工的鲜血不能白流,类似的非法用工悲剧不容再次发生。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从这些非法用工事件中深入反思,查找管理漏洞,让非法用工者无机可乘。禁止非法用工的有关法规也应根据当前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特别是对非法用工者的惩治办法,不能让违法者无关痛痒,而要让他们有切肤之痛,有企业前途之忧,用法律的威严让企图非法用工者望而却步。
【观点链接】黑窑事件的经济学思考
  个案还是必然?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称黑窑事件是一起“极个别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这恐怕不符合事实。  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告诉人们:在山西的运城和晋城一带,窑厂特别多,至少有1000家以上。因为山西人口少,用工紧张,很多窑厂主都在非法用工,从人贩子和黑中介手中买来窑工,变成“黑人”。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统计的数据,目前查处的小砖窑数量为1039座,而确切的数据仍在统计之中。  可见至少在山西,黑窑事件不是个案,而是广泛存在的现象。  其实,这类现象不仅存在于山西。仅被正式媒体揭出的就有:  北京房山砖厂包身工事件;天津市大港区南抛砖厂强制劳动殴打工人事件;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西姬砖厂奴工事件;河北定州砖窑包身工事件;辽宁盘锦现代包身工事件;哈尔滨康师傅包身工事件;长春川王府包身工事件;山东莱阳市谭格庄镇东吴家砖厂包身工事件;河南女人贩每年贩卖上千名包身工事件;上海日资景条针织公司包身工、童工事件;浙江杭州江干区无证加工村工人待遇恶劣事件;安徽省蒙城县一砖窑非法强制民工劳动事件;湖南耒阳市锡里砖厂流浪汉包身工事件;湖南长沙望城县靖港镇复胜村多名青年被贩卖到沿海“黑工厂”事件;福州市晋安区前屿村福州祥盛电脑机绣有限公司非法用工事件;广东黑中介让外来工沦为包身工事件;广东惠州黑砖厂使用奴工事件;广东东莞包身工事件;广东被公开谴责的20家血汗工厂;耐克公司包身工事件;成都市新都县大丰镇大丰涂料厂使用、虐待女童工事件;云南昆明呈贡县马金铺乡灵坛村的一家砖厂奴工事件;甘肃兰州范家坪包身工事件;新疆乌鲁木齐砖厂强制劳动事件;新疆奇台县塔塔尔乡砖厂强迫劳动,打死工人事件;68个打工仔在新疆某农场采棉的包身工经历……  恕笔者无法一一列举。在百度上搜索“包身工”一词,能得到398000条信息,搜索“血汗工厂”能得到776000条,搜索“奴工”能得到1040000条。可见这类现象存在之广泛。  那这类现象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李富林称,“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应该是上个世纪90年代即已存在。  1995年,珠海市南山工业区瑞进电子公司韩国女老板金珍仙命令120多名来自河南、四川、江西、湖南等地的打工者跪下。这一事件开始让沉溺于经济增长的国人关注劳动者的生存现状与人格尊严。1998年湖南省石门县省人大代表陈建教,从山西榆次解救150名砖厂“包身工”,这是笔者所知最早的黑砖窑事件。  如此广泛存在的现象,显然不是偶然的,它背后的机理是什么?让我们沿主流经济学的思路观察一下。  经济理性分析  由于黏土实心砖毁坏耕地、浪费能源、污染环境,早在1999年,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就以建住房[号文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日。”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号),明令禁止使用黏土砖,推广空心砖、水渣砖等新型建筑材料。  然而,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调查,制砖取土用地年租金为300元/亩,按年产1000万块标砖规模测算,生产一块实心黏土砖的原料成本仅为0.02103元。一般年产2000万块标砖规模的简易砖厂,所需投资不超过50万元,投产一年可净赚利润40万~60万元。与此相比,同等规模的小砌块(空心砖)企业需要投资80万元,折算标砖成本为0.12元,黏土砖的成本仅为其17.5%。  于是,黏土砖有了巨大的成本优势。山西土厚煤多,发展黏土砖得天独厚。于是,在别的地方禁止黏土砖时,山西的砖厂蓬勃发展。由于进入门槛低,制砖就像养猪,一段市场行情好,大家纷纷都上马;一旦市场饱和,大家就竞相压价抛售。结果制砖行业利润稀薄。在利润压力下,这个行业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业态”。  首先,建造违反政策的黏土砖厂并保障其运转,既需要土地资源,又需要政治资源。只有本地拥有官方背景的人能扮演这个角色,如此次“大出风头”的洪洞县三条沟村黑窑主,其父就是村支部书记、县两届人大代表。  山西的黏土砖售价在每块9分到1毛4分之间,由此计算每1万块砖售价在900到1400元之间。精细的专业分工使窑主不管生产,只是把生产承包给包工头,按照出砖的数量支付报酬,一般的价钱是1万块砖360~400元之间。由此可见,售价的55.6%~74.3%,落入了窑主的腰包。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窑主,自然追逐利润极大化。由于充当窑主需要特殊的政治资源,窑主与包工头之间不存在对等的“双向选择”关系,窑主有能力选择要价最低的包工头,于是包工头间竭力压价竞争,由此诞生了黑包工头。洪洞县三条沟村黑窑的包工头衡庭汉,要价就低到300元/万块,窑主所得份额之高可想而知。  包工头也是“理性经济人”,也要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实现自己的利润极大化。在300元/万块的价格水平上,根本不可能考虑给工人工资,连工人起码的生活条件都无法满足。而这样的报酬/工作条件,根本不可能由“双向选择”找到“理性经济人”来当工人。于是就形成了寻觅并管理“非理性经济人”(相对于“理性经济人”)的客观需求。有需求就有供给,提供并管理“非理性经济人”的行业应运而生。  有资格充当“非理性经济人”的有两类,其一是智障者,其二是未成年人。于是在北京、郑州、广州等外来民工聚集的地方形成了诱拐劳工的网络。例如河南至山西早有运输线,专门贩卖未成年人往山西从事苦力劳动。由于这些诱拐来的劳力并非“双向选择”的结果,剥夺他们的选择空间,使他们只能认命,就成了这个产业链运行的必要前提。于是监工、打手、狼狗就成了“理性经济人”的唯一选择,而猪狗食、牛马活、两手空空就成了劳工的宿命。黑包工头完全可用经济学理由为自己申辩:不这样做我就得赔本。  其实,无论在哪个行当,有可能扮演资本家(窑主)和管理层(包工头)角色的绝对是国民中的极少数。只有这极少数人有能力追求利润极大化,有能力扮演“理性经济人”的角色,而这一角色能否成功,要视其能否剥夺劳动者的理性选择的空间。于是在高端行业,劳动者感受到的是“饥饿纪律”,是“女生当做男生用,男生当做畜牲用”;而在低端行业,劳动者就只能服从“棍棒纪律”了。  由此我们看到,以自由选择、自由流动为基本诉求的主流经济理论,在实践中只能导致大多数国民的非自由状态,从而压缩他们“理性选择”的空间。在这样的机制下,黑砖窑、奴工是必然发生的现象。  在中国的企业中,工人曾经普遍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人翁意识,像铁人王进喜这样的人物绝非个案。而今这种意识在工人中已经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的名言:“我最讨厌的就是主人翁意识。”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内关系变成了劳资关系、雇佣关系乃至主奴关系。“不是工作需要你,是你需要工作”成了许多企业培训员工的主题。随着企业性质的改变,“饥饿纪律”替代了“主人翁意识”。而广泛存在的黑砖窑案中,“棍棒纪律”又替代了“饥饿纪律”――在这里,已经被降解为“要素”的劳动者,在暴力的威胁下成了奴工,“要素自由流动”、“双向选择”之类的说辞成为被撕成碎片的遮羞布。  神圣的“发展”  面对这样的“必然现象”,理性的经济学家们或许会认为,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代价。  “发展是硬道理”,在“发展”的大旗下,我们容忍了多少无法容忍的罪恶?难道不应该想想到底是谁的“发展”?什么“发展”?  在山西洪洞县三条沟村黑窑的案例中,得到“发展”的首先是窑主一家人,然后是包工头。如果经济学家们向奴工们论证他们如何得到了“发展”,真不知会得到什么反馈。  然而,“发展”是实实在在的。低廉的砖价降低了建筑业的成本,保障了建筑商的利润,更大的利润自然由房地产商获得,有能力获得新房的人自然也“发展”了,如果他能控制大批房源并高价倒出,“发展”就更有效率,看看烈火烹油般的房地产市场,可知他们“发展”得何其神速。  掌握相关行政权力的部门,也有机会“发展”,工商、环保、劳监、质检、公安各部门只需睁只眼闭只眼,识相的窑主们自然会将“发展”送上门来。如果像山西的劳监部门那样,顺手将被解救的童工再次倒卖,或者像山西的警察那样帮着包工头阻止亲人解救童工,“发展”会更有效率。  不但一个个角色可以得到“发展”,社会也会大大的“发展”。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完全符合主流经济学理论的产业链如何在区区十余年间发展、完善起来。它分工明确、职能清晰、效率奇高,不但足以摆平被他们猎取的奴工,也足以摆平当地政府,连山西省政府也眼睁睁地看着它“发展”了十余年而无能为力。如此发展下去,“发展”的精英们还有什么不能摆平?  纵观数千年的历史,精英集团的“发展”,其实就是聚敛;聚敛效率越高,多数国民越困顿;多数国民的困顿,必然危及经济系统的运行;生产领域的困境,必然催生奢侈与赌博领域的繁华。其后果如何,史鉴历历。  或许,这正是他们期望的?    (王中宇)
【观点链接】“整治非法用工”呼唤人道意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部门整治非法用工的通知,要求今年7到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时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央政府通知体现的“以人为本”精神和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种种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从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暴露出来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有的简直骇人听闻。那些残暴的包工头、打手手段毒辣,作为“人”,他们已经失去了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   事件的曝光,往往能引发了一连串的“专项行动”:解救受害者、赔偿、抓捕犯法者、官员的检查等等。媒体也会连续追问体制的缺陷、官员的失职、社会的麻木等等。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想,在这件事情中,一些“人”为什么会如此冷酷,如此残暴,难道就没有一丝恻隐之心、不忍之心?  思考之余,有必要再提一下加强我们社会的人道主义意识。   长期以来,我们对人道主义的呼唤还是比较弱,但还是局限在对残疾人的理解和爱护上。其实,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恶性事件,往往与缺少人道主义意识有关。在以往的新闻报道里,我们看到过这样的事件:为了减轻负担,肇事司机倒车把撞倒的人碾死;为了报复,把硫酸泼到无辜的少女脸上;为了获取口供,对嫌疑人严刑拷打;为了完成任务,不惜对群众动武动粗等等。人道氛围的贫弱,人道意识的淡薄,人道声音的细小,使得一些暴力的、野蛮的、冷酷的、不计后果的意识毒害人们的心灵。一些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老板和打手们的行为,便是集中的反映。   人类进入到现代社会,积累和凝聚了道德底线和良心底线,有的便被称为普世价值。比如平等、博爱、民主、自由、文明等等。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遵守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是不能省略的。人道主义就是人类普世价值的重要内容。讲人道,体现在人身上,就能出现文明、宽容、友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同情弱者等等美德。  笔者认为,在整个社会关系链中,首先要做表率的是各级官员。他们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百姓,同情弱者,帮助困难群众,关心那些最需要关心的人,营造文明、和谐、正义、以人为本的环境,并且以身作则影响周围的人,呼吁人性向善,尽量避免那些践踏人道主义的事件出现,努力营造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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