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注册号是什么42074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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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中的字第号和建房注册号在哪里查询?请问每个地区的号码开头不一样吗?
提问者:| 浏览次数:422次 |问题来自:郑州
辽宁丹东地区的字第号和建房注册号是多少开头的?谢谢,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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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2条
18:26|来自:郑州
去房产所在区域市房管局电话咨询
08:29|来自:郑州
不太情况,每个地区的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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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单位自建房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字体: 【】【】【】
福州市房屋登中心--办指南填报表
初始登记单位自建房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FZ01FJ-QR-0001-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5.《福建省城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6.《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申请:申请人到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事大厅收件窗口受理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收件窗口现场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3.现场实勘: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标的进行现场实勘。4.初审:业务处室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件通知单》。5.复审:业务处室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6.审批(含登簿):业务处室分管处长1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进行登簿。7.缮证:收件发证处1个工作日内印发《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监印,交接至发件窗口。8.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到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事大厅发件窗口缴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合法建造完毕,已办理测绘成果备案手续,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申请材料齐全。
1.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网站下载:.cn)2.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本、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情况意见书)(原件);6.建筑红线图(复印件);7.规划总平图(复印件):8.规划施工平面图(原件);9.竣工平面图(原件);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1.测绘成果资料或测绘成果告知单;12.市地名办证明;                                           &13.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闽价(2002)房317号文;闽价(号文;闽价房[号文;榕价房[2011]2号文;财政、地税部门的相关文件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产权登记处登记一科
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房地产综合大楼裙楼三层办证大厅,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                      &公交路线:122、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1.2001年前建成的项目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日以前竣工的项目,提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2.提供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并用A4纸。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当前位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转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层面上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履行监督职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关于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时采取加分等方式给予优先安排。
三、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开展。地级以上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五、关于条例施行前拆迁项目的衔接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的同时,要指定部门负责《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未完成项目的后续工作,沿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补偿安置事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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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还真的不是很了解,你可以自己去网上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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