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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1&&&&&&&&&&&&&&&&&&&&&&&代替GB/T
&&&&&&&&&&
ICS 65.020.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Organic products——Part 1: Production
GB/T 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 1963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与GB/T
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引言”;
——增加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养殖期(见3.8)、植物繁殖材料(见3.10)、基因工
程技术(转基因技术)(见3.12)、辐照(见3.14);
——删除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包括允许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见2005年版的3.11、3.12、3.13);
——增加了“通则”(见4);
——提高了认证产品中禁用物质残留限量的要求(见4.5.6);
——修改了对一年生植物种苗的要求(见5.5.3);
——增加了对设施栽培(见5.9.1)、芽苗菜(见5.9.2)的要求;
——在食用菌栽培中增加了允许使用的辅料(见7.3);
——增加了“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见5.10);
——修改了肉用鸡的引入日龄(见8.3.1);
——修改了“畜禽的引入”,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放宽到不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见8.3.2);
——修改了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青贮饲料所占比例的计算方法(见8.4.4);
——修改了猪、羊的断乳期(见8.4.5);
——增加了对肉牛育肥阶段的要求(见8.5.4);
-----删除了9.1.4 c),相关内容移至9.1.3 b);
——增加了在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消毒剂(见9.4.3.3);
——在蜂场的转换要求中增加了以有机蜂蜡构筑巢础的要求(见10.1.2);
——增加了“蜜蜂引入”(见10.2);
——删除了“应培育自己的蜂王”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10.5.3);
——增加了“不应收获未成熟蜜”的规定(见10.8.3);
——调整了“运输、储藏和包装通则”的位置(见11和2005年版的7);
——对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了增补并增加了使用条件(见附录A表A.2和2005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有机作物种植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列表(见附录A表A.3);
——增加了“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列表(见附录B表B.1);
——删除了“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见2005年版的附录C表C.1);
——对动物养殖场所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进行了增补,并列为附录B表B.2(见2005年版的附录C表C.2);
——对蜜蜂疾病防治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进行了增补,并列表(见附录B表B.3和2005年版的10.4.3);
-----增加了“不应使用含铅油漆”的规定(见10.7.6);
——增加了“畜禽养殖中不同种类动物的畜舍和活动空间”列表(见附录D);
——删除了涉及认证管理的条款,包括转换期的确认、平行生产的监督要求、投入品的评估和审批、认证产品检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注册部、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云岗、张纪兵、邰崇妹、孟凡乔、肖兴基、史小卫、乔玉辉、顾加力、舒爱民、李显军、卢振辉、王霞、胡云峰、陈云华、王茂华、徐娜、和文龙、曲丽、杜相革、周泽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有机农业基于健康的原则、生态学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和关爱的原则。具体而言,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包括:
——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领域,维持和促进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健康,包括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人类和地球的健康。有机农业尤其致力于生产高品质、富营养的食物,以服务于预防性的健康和福利保护。因此,有机农业尽量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植物保护产品、兽药和食品添加剂。
——基于活的生态系统和物质能量循环,与自然和谐共处,效仿自然并维护自然。有机农业采取适应当地条件、生态、文化和规模的生产方式。通过回收、循环使用和有效的资源和能源管理,降低外部投入品的使用,以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
——通过设计耕作系统、建立生物栖息地,保护基因多样性和农业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保护和改善我们共同的环境,包括景观、气候、生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空气、土壤和水。
——在所有层次上,对所有团体——农民、工人、加工者、销售商、贸易商和消费者,以公平的方式处理相互关系。有机农业致力于生产和供应充足的、高品质的食品和其他产品,为每个人提供良好的生活质量,并为保障食品安全、消除贫困作出贡献。
——以符合社会公正和生态公正的方式管理自然和环境资源,并托付给子孙后代。有机农业倡导建立开放、机会均等的生产、流通和贸易体系,并考虑环境和社会成本。
——为动物提供符合其生理需求、天然习性和福利的生活条件。
——在提高效率、增加生产率的同时,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动物福利的风险。因为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理解的局限性,对新技术和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法应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评估。有机农业在选择技术时,强调预防和责任,确保有机农业是健康、安全的以及在生态学上是合理的。有机农业拒绝不可预测的技术例如基因工程和电离辐射,避免带来健康和生态风险。
第1部分:& 生产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产、收获和收获后处理、包装、贮藏和运输。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X&&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4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按照本标准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的。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
缓冲带&& buffer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投入品 &input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养殖期 animal life cycle
从动物出生到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时间段。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植物繁殖材料 propagating material
在植物生产或繁殖中使用的除一年生植物的种苗以外的植物或植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根茎、芽、叶、扦插苗、根、块茎。
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 genetic engineering(genetic
modification)
指通过自然发生的交配与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注射与宏注射、封装、基因删除和基因加倍。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改变了其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不包括接合生殖、转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
辐照irradiation (ionizing radiation)
放射性核素高能量的放射,能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达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过程。
生产单元范围
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不应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行评估。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附录A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
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
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5.6 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
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5.1.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5.1.3 可延长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块的转换期。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应重新开始转换。当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时,可以缩短5.1.1规定的转换期,但应关注施用产品中禁用物质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5.1.5 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产可以免除转换期。
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可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应能够完全分开,并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和被禁用物质污染。
5.2.2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5.2.3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
b) 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
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5.1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植物的遗传多样性。
5.5.2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时,可选用未经禁止使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并制订和实施获得有机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计划。
5.5.3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
5.5.4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5.6.1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一年种植多季水稻的地区可以采取两种作物轮作,东北地区冬季休耕的地区可不进行轮作。,轮作植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植物、绿肥、覆盖植物等。
5.6.2宜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植物的抗病能力。
5.6.3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
5.7.1 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
a)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植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b)采用种植豆科植物、免耕或土地休闲等措施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当5.7.1描述的措施无法满足植物生长需求时,可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同时应避免过度施用有机肥,造成环境污染。应优先使用本单元或其他有机生产单元的有机肥。如外购商品有机肥,应经认证机构按照附录C评估后许可使用。
5.7.3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
5.7.4可使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但不得将此类肥料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不应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不应使用矿物氮肥。
5.7.5可使用生物肥料;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在堆制过程中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5.7.6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见附录A表A.1。
病虫草害防治
5.8.1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从农业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应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5.8.25.8.1提及的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草害时,可使用附录A表A.2所列出的植物保护产品。
其他植物生产
5.9.1 设施栽培
应使用土壤或基质进行植物生产,不应通过营养液栽培的方式生产。不应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设施农业的建筑材料和栽培容器。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5.9.1.2应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有机植物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基质,不应含有禁用的物质。
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的来源时应堆制。可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物质作为辅助肥源。可使用加热气体或水的方法取得辅助热源,也可以使用辅助光源。
5.9.1.3 可采用以下措施和方法:
a)使用附录A表A.1列出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作为辅助肥源。使用动物粪肥作为养分来源时应堆制;
b)使用火焰、发酵、制作堆肥和使用压缩气体提高二氧化碳浓度;
c)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
d)通过控制温度和光照或使用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节生长和发育。
5.9.1.4 应采用土壤再生和循环使用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替代轮作:
a) 与抗病植株的嫁接栽培;
b) 夏季和冬季耕翻晒垡;
c) 通过施用可生物降解的植物覆盖物(如作物秸秆和干草)来使土壤再生;
d) 部分或全部更换温室土壤,但被替换的土壤应再用于其他的植物生产活动。
5.9.1.5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可回收或循环使用的栽培容器。
5.9.2 芽苗菜生产
5.9.2.1 应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生产芽苗菜。
5.9.2.2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病虫害,可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容器和生产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分选、清洗及其他收获后处理
5.10.1 植物收获后在场的清洁、、脱粒、脱壳、切割、保鲜、干燥等简单加工过程应采用物理、生物的方法,不应使用-2XXX附录A以外的化学物质进行处理。
5.10.2 用于处理非有机植物的设备应在处理有机植物前清理干净。对不易清理的处理设备可采取冲顶措施。
5.10.3 产品和设备器具应保证清洁,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5.10.4 如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设备设施时,应避免对产品的污染。
5.10.5 收获后处理过程中的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守GB/T XXX中4.2.3的规定。
5.11.1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5.11.2应避免因施用外部来源的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
5.11.3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5.11.4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不应焚烧。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5.12.1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12.2应采取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
5.12.3应充分利用作物秸秆,不应焚烧处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
野生植物采集
6.1& 野生植物采集区域应边界清晰,并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6.2&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是在采集之前的36个月内没有受到任何禁用物质污染的地区。
6.3& 野生植物采集区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
6.5& 应制订和提交有机野生植物采集区可持续生产的管理方案。
6.6& 野生植物采集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食用菌栽培
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
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
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附录A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
b) 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
c) 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
d) 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
e) 本部分附录A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
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
7.5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
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附录A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
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8.1.2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3/4。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
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畜禽的引入
&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
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附录B表B.1的要求。
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
b)山羊和绵羊,45d;
c)猪,40d。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
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氨基酸;
g) 抗氧化剂;
h) 粘合剂。
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符合附录D的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 要求;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超过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1/5,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5.7& 不应强迫喂食。
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免疫力;
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附录B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6.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治疗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治疗。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例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治疗。
除法定的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治疗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养殖期超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超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治疗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非治疗性手术
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
d)羔羊断尾;
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d)仔猪断牙;
e)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治疗性手术。
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除非为了治疗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1/3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运输和屠宰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产品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体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
应在政府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超过8h。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9.8有机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有害生物防治
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优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
a)预防措施;
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
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附录A表A.2中的物质。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位于同一非开放性水域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应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
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应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对于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应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他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
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
d)有机转换养殖场应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
开放水域采捕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
a)水体未受本部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
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
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
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2/3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
养殖场的选址
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养殖和捕捞区应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
有机水产养殖场和开放水域采捕区的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
9.4.1& 养殖基本要求
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应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养殖体系的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生物。
9.4.1.3& 不应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
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每日的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h。
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不应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应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获得认证机构评估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
饵料中的动物蛋白至少应有50%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产品。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
可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不能满足水产动物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和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不应使用人粪尿。不应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
&不应在饵料中添加或以任何方式向水生生物投喂下列物质:
a)合成的促生长剂;
b)合成诱食剂;
c)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d)合成色素;
e)非蛋白氮(尿素等);
f)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
g)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h)化学提纯氨基酸;
i)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
应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所有的管理措施应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
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可使用生石灰、漂白粉、二氧化氯、茶籽饼、高锰酸钾和微生物制剂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
9.4.3.4 可使用天然药物预防和治疗水生动物疾病。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应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
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
9.4.3.7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他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应使用转基因疫苗。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
开放性水域的有机水产的捕捞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的再生产能力,应维持自然水域的持续生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
&尽可能采用温和的捕捞措施,以使对水生生物的应激和不利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9.5.3 &捕捞工具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9.6.1&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输对象,使其保持健康状态。
运输用水的水质、水温、含氧量、pH值,以及水生动物的装载密度应适应所运输物种的需求。
9.6.3& 应尽量减少运输的频率。
9.6.4& 运输设备和材料不应对水生动物有潜在的毒性影响。
&在运输前或运输过程中不应对水生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或兴奋剂。
运输时间尽量缩短,运输过程中,不应对运输对象造成可以避免的影响或物理伤害。
水生动物的宰杀
9.7.1& 宰杀的管理和技术应充分考虑水生动物的生理和行为,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
9.7.2& 在水生动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应给予一定的恢复期,再行宰杀。
在宰杀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水生动物的胁迫和痛苦。宰杀前应使其处于无知觉状态。要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功能状态,确保在宰杀时让水生动物快速丧失知觉或死亡。
9.7.4& 应避免让活的水生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已死亡的或正在宰杀的水生动物。
9.8.1& 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
9.8.2& 鼓励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9.8.3& 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蜜蜂和蜂产品
10.1.1蜜蜂养殖至少应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
处于转换期的养蜂场,如果不能从市场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机蜂蜡加工的巢础,经批准可使用常规的蜂蜡加工的巢础,但应在12个月内更换所有的巢础,若不能更换,则认证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转换期。
10.2.1为了蜂群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非有机的蜂王和蜂群,但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巢脾或巢础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
由健康问题或灾难性事件引起蜜蜂大量死亡,且无法获得有机蜂群时,可以利用非有机来源的蜜蜂补充蜂群,且应满足10.1的要求。
养蜂场应设在有机农业生产区内或至少36个月未使用过禁用物质的区域内。
在生产季节里,距蜂场半径3km范围(采蜜半径)内应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包括有机生产的作物、自然植被或环境友好方式种植的作物,以及清洁的水源。
蜂箱半径3km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可能影响蜂群健康的污染源,包括使用过禁用物质的花期的作物、花期的转基因作物、高尔夫球场、垃圾场、大型居民点、繁忙路段等。
&当蜜蜂在天然(野生)区域放养时,应考虑对当地昆虫种群的影响。
10.3.5& 应明确划定蜂箱放置区域和采蜜范围。
&蜜蜂的饲喂
10.4.1 采蜜期结束时,蜂巢内应存留足够的蜂蜜和花粉,以备蜜蜂过冬。
10.4.2 非采蜜季节,应为蜜蜂提供充足的有机蜂蜜和花粉。
在蜂群由于气候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缺少蜂蜜面临饥饿时,可以进行蜜蜂的人工饲喂,但只可在最后一次采蜜期和在下次流蜜期开始前15d之间进行。如果能够购得有机蜂蜜或有机糖浆,应饲喂有机生产的蜂蜜或糖浆。如果无法购得有机蜂蜜和有机糖浆,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饲喂常规蜂蜜或糖浆。
&疾病和有害生物防治
应主要通过蜂箱卫生和管理来保证蜂群健康和生存条件,以预防寄生螨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a)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健壮蜂群,淘汰脆弱蜂群;
b)采取适当措施培育和筛选抗病和抗寄生虫的蜂王;
c)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
d)定期更换巢脾;
e)在蜂箱内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
f)蜂箱应逐个标号,以便于识别,而且应定期检查蜂群。
在已发生疾病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或顺势疗法;不得在流蜜期之前30d内使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进行治疗,也不得在继箱位于蜂箱上时使用。
在植物或植物源制剂治疗和顺势疗法无法控制疾病的情况下,可使用附录B表B.3中的物质控制病害,并可用附录B表B.2中的物质对蜂箱或养蜂工具进行消毒。
应将有患病蜜蜂的蜂箱放置到远离健康蜂箱的医治区或隔离区。
10.5.5& 应销毁受疾病严重感染的蜜蜂生活过的蜂箱及材料;
不应使用抗生素和其他未列入附录B表B.3的物质,但当整个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经处理后的蜂箱应立即从有机生产中撤出并作标识,同时应重新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当年的蜂产品也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10.5.7& 只有在被蜂螨感染时,才可杀死雄蜂群。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10.6.1 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种类的蜂群。
10.6.2 可进行选育,但不应对蜂王人工授精。
10.6.3可为了替换蜂王而杀死老龄蜂王,但不应剪翅。
10.6.4 不应在秋天捕杀蜂群。
蜂蜡和蜂箱
10.7.1蜂蜡应来自有机养蜂的生产单元。
10.7.2 加工的蜂蜡应能确保供应有机养蜂场的巢础。
在新组建蜂群或转换期蜂群中可以使用非有机的蜂蜡,但是应满足以下条件:
a) 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有机蜂蜡;
b) 有证据证明常规蜂蜡未受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的污染;并且来源于蜂盖蜡。
10.7.4& 不应使用来源不明的蜂蜡。
蜂箱应用天然材料(如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等)或涂有有机蜂蜡的塑料制成,不应用木材防腐剂及其他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木料来制作和维护蜂箱。
10.7.6& 蜂箱表面不应使用含铅油漆。
蜂产品收获与处理
&蜂群管理和蜂蜜收获方法应以保护蜂群和维持蜂群为目标;不应为提高蜂产量而杀死蜂群或破坏蜂蛹。
10.8.2& 在蜂蜜提取操作中不应使用化学驱除剂。
10.8.3 &不应收获未成熟蜜。
在去除蜂蜜中的杂质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47℃,应尽量缩短加热过程。
不应从正在进行孵化的巢脾中摇取蜂蜜(中蜂除外)。
应尽量采用机械性蜂房脱盖,避免采用加热性蜂房脱盖。
应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出来,如果使用细网过滤器,其孔径应大于等于0.2mm。
接触取蜜设施的所有材料表面应是不锈钢或涂有有机蜂蜡。
盛装蜂蜜容器的表面应使用食品和饮料包装中许可的涂料涂刷,并用有机蜂蜡覆盖。不应使蜂蜜接触电镀的金属容器或表面已氧化的金属容器。
10.8.10& 防止蜜蜂进入蜂蜜提取设施。
10.8.11& 提取设施应每天用热水清洗以保持清洁。
10.8.12& 不应使用氰化物等化学合成物质作为熏蒸剂。
蜂产品贮存
10.9.1 成品蜂蜜应密封包装并在稳定的温度下贮存,以避免蜂蜜变质。
10.9.2 提蜜和储存蜂蜜的场所,应防止虫害和鼠类等的入侵。
10.9.3 不应对贮存的蜂蜜和蜂产品使用萘等化学合成物质来控制蜡螟等害虫。
包装、贮藏和运输
11.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11.1.2 包装应简单、实用。
11.1.3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11.2.1 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11.2.2 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
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专用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
11.3.2& 在容器和/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说明。
名称和组分
I.植物和动物来源
植物材料(秸秆、绿肥等)
畜禽粪便及其堆肥(包括圈肥)
经过堆制并充分腐熟
畜禽粪便和植物材料的厌氧发酵产品(沼肥)
海草或海草产品
仅直接通过下列途径获得:
物理过程,包括脱水、冷冻和研磨;
用水或酸和/或碱溶液提取;
木料、树皮、锯屑、刨花、木灰、木炭及腐殖酸类物质
来自采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地面覆盖或经过堆制
动物来源的副产品(血粉、肉粉、骨粉、蹄粉、角粉、皮毛、羽毛和毛发粉、鱼粉、牛奶及奶制品等)
未添加禁用物质,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
蘑菇培养废料和蚯蚓培养基质
培养基的初始原料限于本附录中的产品,经过堆制
食品工业副产品
经过堆制或发酵处理
作为薪柴燃烧后的产品
不含合成添加剂。不应用于土壤改良;只允许作为盆栽基质使用
不能使用经化学方法加工的
II.矿物来源
天然来源,镉含量小于等于90mg/Kg五氧化二磷
天然来源,未通过化学方法浓缩。氯含量少于60%。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石灰石、石膏和白垩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粘土(如珍珠岩、蛭石等)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仅用于茶园土壤pH值调节
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来源,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未经化学处理、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III.微生物来源
可生物降解的微生物加工副产品,如酿酒和蒸馏酒行业的加工副产品
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天然存在的微生物提取物
未添加化学合成物质
名称和组分
I.植物和动物来源
楝素(苦楝、印楝等提取物)
天然除虫菊素(除虫菊科植物提取液)
苦参碱及氧化苦参碱(苦参等提取物)
鱼藤酮类(如毛鱼藤)
蛇床子素(蛇床子提取物)
杀虫、杀菌剂
小檗碱(黄连、黄柏等提取物)
大黄素甲醚(大黄、虎杖等提取物)
植物油(如薄荷油、松树油、香菜油)
杀虫剂、杀螨剂、杀真菌剂、发芽抑制剂
寡聚糖(甲壳素)
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天然诱集和杀线虫剂(如万寿菊、孔雀草、芥子油)
天然酸(如食醋、木醋和竹醋)
菇类蛋白多糖(蘑菇提取物)
水解蛋白质
引诱剂,只在批准使用的条件下,并与本附录的适当产品结合使用。
用于嫁接和修剪
具有驱避作用的植物提取物(大蒜、薄荷、辣椒、花椒、薰衣草、柴胡、艾草的提取物)
昆虫天敌(如赤眼蜂、瓢虫、草蛉等)
II.矿物来源
铜盐(如硫酸铜、氢氧化铜、氯氧化铜、辛酸铜等)
杀真菌剂,防止过量施用而引起铜的污染
杀真菌剂、杀虫剂、杀螨剂
杀真菌剂, 每年每公顷铜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6kg
氢氧化钙(石灰水)
杀真菌剂、杀虫剂
杀真菌剂、杀螨剂、驱避剂
杀真菌剂、杀细菌剂;仅用于果树和葡萄
杀虫剂,杀螨剂
杀虫剂、杀真菌剂;仅用于果树、葡萄和热带作物(例如香蕉)
用于治疗缺钙症
表A.2(续)
名称和组分
II.矿物来源
粘土(如:斑脱土、珍珠岩、蛭石、沸石等)
硅酸盐(硅酸钠,石英)
硫酸铁(3价铁离子)
杀软体动物剂
III.微生物来源
真菌及真菌提取物剂 (如白僵菌、轮枝菌、木霉菌等)
杀虫、杀菌、除草剂
细菌及细菌提取物(如苏云金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蜡质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荧光假单胞杆菌等)
杀虫、杀菌剂、除草剂
病毒及病毒提取物(如核型多角体病毒、颗粒体病毒等)
杀虫剂,用于贮存设施
海盐和盐水
杀菌剂,仅用于种子处理,尤其是稻谷种子。
软皂(钾肥皂)
香蕉、猕猴桃、柿子催熟,菠萝调花,抑制马铃薯和洋葱萌发
杀真菌剂、杀螨剂、驱避剂
昆虫性外激素
仅用于诱捕器和散发皿内
磷酸氢二铵
引诱剂,只限用于诱捕器中使用
V.诱捕器、屏障
物理措施(如色彩诱器、机械诱捕器)
覆盖物(网)
醋酸(非合成的)
仅限食品级的过氧化氢,设备清洁剂
碳酸钠、碳酸氢钠
碳酸钾、碳酸氢钾
包括次氯酸钙、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可用于消毒和清洁食品接触面。直接接触植物产品的冲洗水中余氯含量应符合GB
仅限可生物降解的。允许用于设备清洁。
皂基杀藻剂/ 除雾剂
杀藻、消毒剂和杀菌剂,用于清洁灌溉系统,不含禁用物质。
一水硫酸亚铁、七水硫酸亚铁、碳酸亚铁
无水碘酸钙、六水碘酸钙、碘化钠
一水硫酸钴、七水硫酸钴
五水硫酸铜
碳酸锰、一氧化锰、三氧化二锰、一水硫酸锰、四水硫酸锰
氧化锌、碳酸锌、一水硫酸锌、七水硫酸锌
氯化钠、硫酸钠
碳酸钙(石粉、贝壳粉)、乳酸钙
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
氧化镁、氯化镁、硫酸镁
来源于天然生长的饲料源的维生素。在饲喂单胃动物时可使用与天然维生素结构相同的合成维生素。若反刍动物无法获得天然来源的维生素,可使用与天然维生素一样的合成的维生素A、D和E。
畜牧技术用途,不是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青贮饲料添加剂,不是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用于动物营养
青贮饲料添加剂和畜牧技术用途,不是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产品。
防腐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只可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使用。
防腐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只可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
防腐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只可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使用。
防腐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只允许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使用。
表B.1(续)
防腐剂, 只可在天气条件不能满足充分发酵的情况下使用。
天然来源,粘合剂和抗结块剂
粘结剂和抗结块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青贮饲料添加剂
钾皂和钠皂
石灰水(氢氧化钙溶液)
石灰(氧化钙)
生石灰(氢氧化钙)
用于消毒设施和设备。
用于消毒设施和设备。
用于消毒设施和设备。
可使用0.1%高锰酸钾溶液,以免腐蚀性过强。
仅限食品级,用作外部消毒剂。可作为消毒剂添加到家畜的饮水中。
植物源制剂
供消毒和杀菌用。
碘(如碘酒)
作为清洁剂,应用热水冲洗;仅限非元素碘,体积百分含量不超过5%。
用于牛奶设备清洁,不应与有机管理的畜禽或者土地接触。
用于牛奶设备清洁,不应与有机管理的畜禽或者土地接触。
用于消毒设施和设备。
用于乳头清洁和消毒的产品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甲酸(蚁酸)
控制寄生螨。这种物质可以在该季最后一次蜂蜜收获之后并且在添加贮蜜继箱之前30天停止使用。
乳酸、醋酸、草酸
控制病虫害
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天然香精油(麝香草酚、桉油精或樟脑)
仅限于蜂箱和巢脾的消毒
苏云金杆菌
漂白剂(次氯酸钙、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
养蜂工具消毒
蒸汽和火焰
蜂箱的消毒
仅限水提取的
杀鼠剂(维生素D)
用于控制鼠害,以对蜜蜂和蜂产品安全的方式使用
在附录A和B涉及有机动植物生产、养殖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附录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B以外的其它物质进行评估。
C.1.1& 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该物质是为达到或保持土壤肥力或为满足特殊的营养要求,为特定的土壤改良和轮作措施所必需的,而本部分及附录A所描述的方法和物质所不能满足和替代。
C.1.1.2 该物质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如下处理:
a)物理(机械,热)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堆肥,消化)处理。
C.1.1.3经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包括对土壤生物的影响和污染。
C.1.1.4该物质的使用不应对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C.1.2& 植物保护产品
C.1.2.1该物质是防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所必需的,而且除此物质外没有其他生物的、物理的方法或植物育种替代方法和(或)有效管理技术可用于防治这类有害生物或特殊病害。
C.1.2.2该物质(活性成分)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a)物理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处理;
C.1.2.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C.1.2.4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天然物质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如化学合成的外激素(性诱剂),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C.1.3& 动物营养和饲料生产允许使用的投入品
该物质是满足动物特殊的营养要求,或为饲料加工所必需的,而本部分及附录B表B.1所描述的方法和物质所不能满足和替代。
C.1.3.2 该物质(活性成分)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a)物理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处理;
C.1.3.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畜禽养殖场所清洁、消毒、防治蜜蜂疾病和有害生物允许使用的投入品
该物质是防治养殖场所清洁、消毒、防治蜜蜂疾病或有害生物所必需的,而本部分及附录B表B.2或B.3所描述的方法和物质不能满足或替代。
C.1.4.2 该物质(活性成分)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并可经过以下处理:
a)物理处理;
b)酶处理;
c)微生物处理;
C.1.4.3有可靠的试验结果证明该物质的使用应不会导致或产生对环境的不能接受的影响或污染。
如果某物质的天然形态数量不足,可以考虑使用与该天然物质性质相同的化学合成物质,但前提是其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或产品污染。
C.2.1.必要性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某种投入品。投入某物质的必要性可从产量、产品质量、环境安全性、生态保护、景观、人类和动物的生存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某投入品的使用可限制于:
a) 特种农作物(尤其是多年生农作物);
b) 特殊区域;
c)可使用该投入品的特殊条件。
C.2.2投入品的性质和生产方法
C.2.2.1投入品的性质
投入品的来源一般应来源于(按先后选用顺序):
a)有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
可以使用等同于天然物质的化学合成物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使用可再生的投入品。其次应选择矿物源的投入品,而第三选择是化学性质等同天然物质的投入品。在允许使用化学性质等同的投入品时需要考虑其在生态上、技术上或经济上的理由。
C.2.2.2生产方法
投入品的配料可以经过以下处理:
a)机械处理;
b)物理处理;
c)酶处理;
d)微生物作用处理;
e)化学处理(作为例外并受限制)。
C.2.2.3采集
构成投入品的原材料采集不得影响自然环境的稳定性,也不得影响采集区内任何物种的生存。
C.2.3环境安全性
投入品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投入品也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应对这些物质的加工、使用和分解过程的所有阶段进行评价。
应考虑投入品的以下特性:
a)可降解性
所有投入品应可降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矿物形态。
对非靶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品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d。
对作为投入的无毒天然物质没有规定的降解时限要求。
b)对非靶生物的急性毒性
当投入品对非靶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应采取措施保证这些非靶生物的生存。可规定最大允许使用量。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品。
c)长期慢性毒性
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品,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品。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
d)化学合成物质和重金属
投入品中不应含有致害量的化学合成物质(异生化合制品)。仅在其性质完全与自然界的物质相同时,才可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物质。
应尽可能控制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由于缺乏代用品以及在有机农业中已经被长期、传统地使用,铜和铜盐目前尚被允许使用,但任何形态的铜都应视为临时性允许使用,并且就其环境影响而言,应限制使用量。
C.2.4.对人体健康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C.2.4.1人体健康
投入品应对人体健康无害。应考虑投入品在加工、使用和降解过程中的所有阶段的情况,应采取降低投入品使用危险的措施,并制定投入品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标准。
C.2.4.2产品质量
投入品对产品质量(如味道,保质期和外观质量等)不得有负面影响。
C.2.5伦理方面----动物生存条件
投入品对农场饲养的动物的自然行为或机体功能不得有负面影响。
C.2.6社会经济方面
消费者的感官:投入品不应造成有机产品的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抵触或反感。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某投入品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是不安全的,尽管这在科学上可能尚未得到证实。投入品的问题(例如基因工程问题)不应干扰人们对天然或有机产品的总体感觉或看法。
最小活体重
㎡/头
㎡/头
繁殖和育肥的牛科和马属动物
绵羊和山羊
1.5(成年羊)
0.35(羊羔)
泌乳母猪(带仔)
7.5(成年母猪)
≥40 d或≤30kg
室内面积(动物可使用的净面积)
(活动面积 ㎡/只)
动物数量 只/㎡
7只/窝或120cm2/只
4,每年粪肥产出量以氮计≤170㎏/ha
育肥的家禽(固定禽舍)
10(活重≤21㎏/㎡)
肉鸡和珍珠鸡 4
对于以上所有家禽,每年粪肥产出量以氮计≤170㎏/ha
育肥的家禽(移动禽舍)
16(活重≤30㎏/㎡)
2.5, 每年粪肥产出量以氮计≤170㎏/ha
[1] CAC/GL 32-1999, Guidelines for the production, processing,
labelling and marketing of organically produced foods. Adopted
1999. Revisions , 2004 and 2007. Amendments 2008 and
[2]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834/2007 of 28 June
2007 on organic production and labelling of organic products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EC) No 2092/91
[3]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89/2008 of 5 September 2008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834/2007 on organic production and labelling of
organic products with regard to organic production, labelling and
[4] 7 CFR Part 205, National Organic Program
[5] CAN/CGSB&#&#, Organic Production Systems General
Principles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6] CAN/CGSB&#&#, Organic Production Systems Permitted
Substances 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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