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健身设施是否对人民开放?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么?

上海?崇明_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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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20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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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日&关于加强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崇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年)》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的需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  本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的县级、乡镇、村居以及学校所属体育健身设施,其投入主体包含县体育局、民政局、残联等三部门。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体育健身权益的基础设施。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得到了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不断增长,公共体育设施资源不足与体育设施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有序地推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体育健身设施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县各乡镇、各委办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崇明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精神,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更好地服务市民健身、增强市民体质。  (二)基本原则。统筹资源,共享成果,分级管理,效益最大。把本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建成的县级、乡镇、村居以及学校所属体育健身设施,作为本县城乡居民进行日常健身的公共资源,充分体现设施的公益性和成果的共享性;建立健全县、乡镇和村居三级管理组织,按照既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的服务与管理,以精细的管理和贴心的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百姓满意程度。  (三)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以两级(县、乡镇)公共财政为投入主体,三级(县、乡镇、村居)管理组织为工作机构,四项(安全、均等、优质、高效)基本要求为运行目标的开放管理工作格局,充分满足本县社区居民对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原则。县级体育健身设施、乡镇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在非组织活动期间必须向全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健身设施以不影响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组织,制订各项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  (二)开放范围。县级体育健身场所:含县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乒乓球房、篮球场、网球场等;社区体育健身场所:含各乡镇百姓健身房、游泳池、健身苑点、健身步道、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篮球场)等;学校体育健身场所:含公办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设施。其中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包括足球场)、室外球场(包括篮球场、排球场)、室外健身器材应免费开放,篮球馆、乒羽馆等室内体育场馆可以有偿开放。  (三)开放对象。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社区居民。  (四)开放时间。所有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社区居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6小时。百姓游泳池按季节开放,一般在七、八月份之间。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在不影响校园安全和教育秩序的前提下实行时间段开放。每天傍晚、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为固定开放时间。如逢设施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而不能照常开放公共健身设施时,有关管理组织应先提前告示,后暂停开放。  (五)收费办法。按活动项目设“无偿”和“公益收费”两种。基层管理组织应根据县体育局制定的公共健身设施收费指导意见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其中室外体育场、健身苑点、健身步道等必须免费开放,对学生、老年人、残障等特殊人群的收费项目实行优惠开放。所收取的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实施管理。  四、努力确保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安全有序  (一)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一般由村居委、学校等基层管理组织实施,可采取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方式。基层管理组织必须建立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县级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县体育中心;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村居委;向社区开放时学校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的主体为乡镇,形式上由乡镇聘用管理人员会同学校共同实施管理,或者由乡镇直接委托学校进行管理。  (二)保养维修。基层管理组织应对体育健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如加注润滑油、进行防锈处理等,一般每年1-2次。  较为简易的维修由基层管理组织自行实施;对于较为严重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基层管理组织应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乡镇再报县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县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受理后协调专业机构上门维修,一般要求48小时内完成。  百姓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材到达规定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报废。如确实需要更换新的健身设备,由乡镇提出更新申请,县体育局核准后实施更换。  (三)准入制度。进入健身场所进行锻炼的人员必须具备独立行为能力,遵守该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进入学校健身的社区居民首先必须办理专门的健身卡,锻炼时凭卡进入,具体办法见学校出示的告知书;进入公益收费场所健身的社区居民凭会员卡或收费发票等凭据进场锻炼。  五、落实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体育局、教育局、财政局和各乡镇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体育局,由县体育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乡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领导小组,由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乡镇社会事业办、文体广电站、辖区内的村居委和有关学校为成员单位。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文体广电站,由乡镇文体广电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村居委、学校、县体育中心等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按照上级管理组织的工作要求,委派人员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体育局负责对全县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对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培训;对受理乡镇提出的设备维修、更新等申请,及时提供维修器材配件;协调社会专业维修机构每年1-2次深入全县各村居,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进行普查普检和重点维修;对各乡镇执行本意见的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出示评估报告。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乡镇、县体育局共同制定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计划,帮助学校做好体育健身设施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学校配合乡镇做好开放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及时做好体育设施维修工作,确保体育设施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提供相关经费保障。主要职责是:根据县体育局编制的体育健身设施更新计划、乡镇全民健身经费年度拨款额度的意见建议等,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经费保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共健身设施的开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辖区内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基层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辖区内有关学校共同实施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居民开放;对县财政下沉的年度全民健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乡镇予以保障;接受村居民对公共健身设施开放情况的监督。  各基层管理组织按照乡镇制定的实施办法,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健身设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工作检查;会同县体育局和乡镇对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日常开放管理日志,形成工作记录;定期对本社区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常规保养,提高设施使用寿命;及时维修故障设施,对自身无法修复的故障及时报乡镇,配合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根据要求设置各类标识标牌,明确开放内容、形式、时间、报修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落实经费保障。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采取分类承担的方式,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保养费、设备维修费、管理人员费、场地运行费,以及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过程中的管理人员费等由乡镇财政承担;设备更新费、伤害保险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绩效奖励费、人员培训费由县财政承担。  学校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与维修费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县级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保养费、设备维修费、管理人员费、场地运行费、设备更新费、伤害保险费、人员培训费由县财政承担(委托管理项目除外)。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乡镇、村居三级管理组织都要加强对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县体育局每年对各乡镇执行本意见的总体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与文明村镇考核、乡镇年度考核、县财政下沉的全民健身经费额度、专项绩效奖励等挂钩。&崇明县体育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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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民健身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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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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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TA3-019 &&文号:金府发〔2013〕22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办法》,已经第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山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运行与管理,促进本区居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由体育彩票公益金、街镇(金山工业区)财政资金以及社区自筹等资金分别或共同建造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管理,包括:社区健身苑(点)、社区公共运动场、农民健身工程、百姓健身步道、百姓健身房、百姓游泳池。
社区健身苑(点):是指在村(居)委会建设的以户外健身器材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
社区公共运动场: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建设的以球类项目为主的户外公共体育设施。
农民健身工程:是指在村委会建设的混凝土标准运动场(以篮球场为主),并配备以球类项目为主的体育器材及设施。
百姓健身步道: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以及小区等场所建设的为居民步行健身使用的塑胶跑道。
百姓健身房:是指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以室内健身器材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
百姓游泳池: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以及小区等场所建设的夏季游泳使用的室外游泳池。
以上体育设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运行的,其开放管理需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区体育局是推进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街镇(金山工业区)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长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模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并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各级各类新建体育设施的信息,做好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属地管理”。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体育俱乐部、小区物业或业委会等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主要职责是“执行制度、规范运行”。
区绿化市容局对公园、绿地等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加强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卫生局等部门应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放要求
第六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应当设立“工程标志”、“器材功能”、“健身者须知”、“科学健身宣传”等统一规格的标示标牌。&&&
第七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常年向广大居民开放,每天在合理时间段内开放,并不得少于《条例》规定的时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和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提倡科学健身、文明健身,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类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从事封建迷信和非法经营活动,对违反者将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街镇(金山工业区)应制订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安全防范措施,购买相关保险,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前要进行安全巡查,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巡查记录。百姓游泳池开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第十一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环境卫生保洁制度,指定专人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章& 巡查督导
第十二条& 本区建立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巡查员队伍,隶属于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巡查员由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并吸纳部分志愿者参加。
第十三条& 根据区体育局的授权,巡查员负责对本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必要的督导工作制度,定期对各项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督导工作情况汇报会,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区性的巡查督导活动,每年度召开一次督导工作总结表彰会。
第五章& 管理资金
第十五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资金,由区体育局与街镇(金山工业区)采取“专项加补贴”的方式落实。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由街镇(金山工业区)负责,列入街镇(金山工业区)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需要维护、更新的,经费保障如下:
(一)保修期内,由供应商、施工方负责保修;
(二)保修期满后,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街镇(金山工业区)承担;
(三)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区体育局与街镇(金山工业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四)标示标牌更新所需经费,由街镇(金山工业区)承担,由区维修中心(设在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内)统一制作。
第六章& 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区维修中心、街镇(金山工业区)应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场所醒目处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维修申请。
第十九条& 区维修中心主要提供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器材维修、零配件更换服务。
街镇(金山工业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健身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醒目处悬挂警示告知牌,并调整开放时间。维修单位应按维修时间要求尽快予以修复。
第二十一条& 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年限按《室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街镇(金山工业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人员由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区体育局定期对辖区内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并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爱护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对于故意损坏设施和器材的,运行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修复或赔偿;对偷盗设施和器材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器材丢失、场地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街镇(金山工业区)负责处理。
由于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根据建设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因健身者使用器材方法不当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健身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按照《体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区体育局和规划土地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区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负责具体应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附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拱墅区人民政府&
杭府法备告〔2014〕51号
拱墅区人民政府:
你府上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14]39号)已收悉。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的规定,予以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拱政办发〔2014〕3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拱墅区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关于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拱墅区关于推进全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
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全民健身运动普及,丰富群众健身场地供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推进杭州市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我区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活动为载体,通过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整合辖区体育资源,推广智慧化管理,落实市委市政府“多运动、少吃药、健好身”的全民健身活动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利用率,不断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实现全区群众健身场所逐年扩大、健身项目日益丰富、体育人口明显增加的目标,辖区内有条件开放的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到100%。
二、主要内容
(一)定时定点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符合开放条件的拱墅区属公办中小学校(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正在修建体育场地及其他原因不宜开放的学校外)以及辖区内市直属公办学校,向社区居民开放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包括田径场地、球类运动场地、器械活动场地等。开放时间原则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每天早晚学生不在校时间。每天早、晚开放时间合计不少于3小时,双休日、节假日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学校具体开放时间由属地街道、社区与学校协商确定,提前告知居民。
(二)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在拱墅区原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在学校入口处安装校园市民卡健身功能刷卡终端,安装智能识别系统,实现快速识别健身人员、健身信息自动上传市平台、及时统计分析健身人员情况等功能,确保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有序管理与校园安全。在8月中旬前完成学校、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民卡公司安装校园市民卡健身功能刷卡终端。8月20日起取代原有纸片化管理,开始实行市民卡、杭州通卡的登记和开通工作,9月1日起开始启用市民卡健身功能终端系统。
(三)优化全民健身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延伸基层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公共体育服务社会管理新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更新科学健身知识,开展公共体育健身服务、健身辅导、健身培训等活动,建立一支扎根社区基层、服务群众、乐于奉献的体育志愿者队伍。
(四)建立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机制。制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影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治安纠纷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
三、职责分工
(一)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开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定期组织对开放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负责协调学校市民卡智能识别系统的安装及维护维修,落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智能化管理操作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公众责任保险;对健身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放工作管理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等。
(二)区教育局:核定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以及定时容纳健身人数,指导开放体育场地的公办学校与所属街道的社区签订相关协议书,免费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告知开放时间、区域及校园安全管理须知等;指导开放场地的学校落实专门管理员,配合市民卡公司做好居民进出学校市民卡智能识别系统(刷卡终端)的安装和维护;负责落实学校体育场地维护维修、设施配置的更新,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三)区综治办:及时协调处置影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区公安分局:支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指导做好校园安保各项工作,及时处置影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治安纠纷事件。
(五)区财政局:负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涉及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六)区卫生局:开展健康知识、健康生活方式宣传,会同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七)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指导社区与辖区学校签订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协议,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公示开放时间、管理须知等,指导社区配备体育指导员、管理人员;视学校开放实际情况,负责市本级和区属学校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含学校校方管理人员)补助经费发放工作;负责做好学校场地向社会开放宣传工作,建立群众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牵头组织做好开放场地学校周边的环境秩序和安全维稳工作,妥善处理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拱墅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新局(体育局),研究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协调和应急机制,落实各项保障,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地办事、有章理事”,确保校园体育场地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落实经费保障。从2014年起,政府补助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管理人员经费每年每校(区)5万元(我区所属每所中小学校由市财政补助1.25万元,区财补助3.75万元,本级开放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市级补助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连同本地区安排的经费按要求拨付至各街道)。各街道视情匹配相关经费,推进全民健身运动普及。学校体育场地维修、设施配置、更新、学校对外公告宣传经费等由区财政保障在区教育局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中落实。区财政每年落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的公众责任保险经费,由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统一购买。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列入区政府对街道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围绕领导重视、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档案规范、安全保障、经费保障等方面,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随机调查、群众督查、暗访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社区给予表彰,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积极引导广大居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学校场地设施开放工作,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参与体育锻炼。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同时,爱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注意防范运动风险,进一步营造科学健身、快乐健身的浓厚氛围。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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