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论文的摘要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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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杨逢华副书记在教育部领导来调研时的汇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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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杨逢华副书记在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一行
&&&&&&&&&&&&&& 来校调研时的专题汇报(摘要)
&&&&&&&&&&&&&&&&&&&&&&&&&&&&&& (2009年6月17日)
党的十七大以来,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把高校作为一个重要领域进行部署。我校党委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在驻教育部纪检组的指导下,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反倡廉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校层面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构建事业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同步,职能部门自律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并行的管理模式,为学校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三部委《意见》关于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的要求,我校党委以强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核心,以完善惩治和预防体系为重点,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部署、有责任、有落实、有监督。
一是切实履行党委的政治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学校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全面部署。常委会专题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工作方案》,明确当前我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办人民满意大学”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大局,联系学校管理、决策、监督、干部作风建设、二级单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三部委《意见》,进一步抓责任、抓管理、抓风气、抓惩治,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并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专题工作会进行全面部署落实。
二是科学分解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构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根据部党组文件要求,纪委协助党委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结合单位职责权限分解反腐倡廉建设责任,由分管校领导主管、相关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要求年初有部署、期中有汇报有检查、年末有考核。
三是党委和行政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校认真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2009年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任务是:第一,加强作风建设;二是狠抓《意见》落实,注重实效;三是突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四是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纪委的工作重点是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统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任务。
(一)教育方面
一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行纪检监察、宣传、组织、人事、学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纳入师德规范体系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是经常性教育和专题性教育相结合,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扩大)理论学习制度、反腐倡廉情况通报制度、领导班子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等工作制度。2008年10月,党委中心组举办“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专题报告会,纪检组有关领导应邀作专题报告,指出“加强管理工作,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抓好管理就是在做好预防”,并就我校存在的问题谈了具体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是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结合部门、岗位特点,围绕教育系统存在的私设“小金库”、教育乱收费、商业贿赂、职务犯罪以及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等行为,从弘扬和警示两方面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财经纪律教育、师德学风教育、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普法教育等。目前,我们正在校园媒体上同步开展“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活动。
(二)管理和监督方面
主要是坚持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分权结构和运行模式,做到制度管用、落实有力、监督有据。
一是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和完善校、院两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决策内容目录和决策事项报备制度。重视对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如长期坚持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二是完善各领域的工作制度,推行由校领导带头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管范围牵头抓管理制度建设的做法。目前我校财务管理、干部选拔、人事管理、招生、招标采购、科研经费、民主监督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等方面的制度较为健全,落实到位。近年来,纪委针对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协调修订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办法》,牵头制定了《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坚决清理和制止“小金库”的决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工作制度。按照北京教育系统的总体安排,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正处于岗位廉政风险自查和二级单位廉政风险自查阶段,预期目标是,通过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能划分和人员分工,切实优化工作环节和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三是实行纪检监察与审计、财务、组织等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模式,加强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2009年,我校突出加强了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学术风气和自主招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开展“小金库”和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是注重信访监督,及时妥善解决或调查澄清群众反映的问题。近年来,我们通过纪检监察信访,规范了非学历教育收费问题,处理了个别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调查并澄清了群众对招投标、考试相关问题的质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纪检监察信访件也逐年减少。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办、校办、组织、人事、工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三)惩治和警示方面
结合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如我校食堂三层餐厅承包案, 2008年6月,校党委召开本案专题通报会,结合法院有关判决,对本案暴露出的有关决策、管理和用人方面的深刻教训进行了总结,要求学校领导者、管理者要树立对师生员工最终利益高度负责的意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透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2009年3月,校党委召开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会,进一步对本案进行了总结。对食堂承包案的处理和通报,充分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保护了学校的合法权利,挽回了部分损失,有力答复了有关当事人的申诉,深刻总结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和教训。校党委突出强调要加强领导干部党性和作风建设,切实起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和教育的效果。
(四)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方面
一是积极组织参与调研工作,把握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现状。2008年,校纪委按照驻教育部监察局的部署和直属高校纪委第八片组的安排,作为片组的执笔单位之一,参与组织和撰写“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问卷调查报告”,该报告被部党组作为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的会议材料。2009年,校纪委全程参与了片组关于“高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状况”问卷调查工作。
二是组织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业务学习、工作调研和解决问题等环节,切实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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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市纪委榆纪发〔2009〕44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对象  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 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具体要求  (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于事前一周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注意见。县(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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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条 按照&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制度建设和手段创新相结合,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
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报告人范围
第四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人&)范围:
(一)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干部。
(二)本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本市市管企业中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报告人范围。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营建、购买和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金额、来源,出售、出租房屋所得钱款金额和纳税金额;
2、有关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名称;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单位。
(二)涉及本人或由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乔迁新居、生日祝寿,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1、婚丧喜庆事项、日期及近亲属外参加的人数及其赠送的礼金、礼物;
2、本人结婚:配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结婚日期;本人离婚:离婚日期、办理机关名称。
(三)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留(求)学的情况。
1、结婚人姓名、与本人关系,配偶姓名、国籍(地区名称)、居住地和职业,结婚日期;
2、定居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址、起始日期、谋生方式或职业,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定居年限;
3、留(求)学人姓名、与本人关系,留(求)学的国家或地区及城市、学校和起始日期、学历、学位及学制,每年学费、生活费及其来源。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和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
1、因私出国(境)的缘由,所到国家或地区名称及起讫日期,旅游中介公司名称,出国(境)费用及其来源;
2、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原因、次数,申领证件名称、编号和发证机关、日期。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情况。
1、被查处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被查处的事由、日期,查处机关名称;
2、所受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外资企业主管人员和投资入股的情况。
1、企业经营、承包、租赁人的姓名、与本人关系,企业名称、性质、地址、经营范围、所任职务和登记注册机关;
2、受聘人姓名、与本人关系,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所任职务、何方委派聘任;
3、投资入股(不包括沪、深股市购买股票)人姓名,投资入股单位名称、地址,投资入股方式、份额及收益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各区县和部委办局及市管企业可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一)报告人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
(二)报告人如实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属于本单位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份,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上级管理的报告人,需填写《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处理方式同前,另一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送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审阅,并做好登记存档等工作。
所在单位已实行网上申报模式的,报告人可按有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事前需请示批准的事项,如因私出国(境)、申领因私出国护照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报告人认为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可向党委(党组)领导请示或向组织(人事)部门咨询;党委(党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已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人应按报告程序将变化后的情况再作报告;报告后当年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的,年底不需再作报告。
第十条 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报告人应及时补报,并在《报告单》中说明。
第十一条 当年没有个人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人应在年终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报告单》,明示&无&并签名上报。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应对已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说明。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委组织部受市委委托,负责受理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正局(级)领导干部,市纪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党政正局(职)领导干部,各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群众团体、相当于正局级的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的报告。《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由区县、大口工作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送市委组织部。
其他局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同级党委(党组)受理并报大口工作党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委托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应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党委(党组)领导审阅后应在《报告单》上写明审阅意见,如&阅知留存&等并签写姓名、审阅日期。需反馈意见的,应及时向报告人反馈。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集中保管《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保存期为10年。对报告内容应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将《报告单》在党委(党组)成员中传阅,也可由报告人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作口头说明。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单》及有关登记表,进一步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内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解决。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对报告情况不清楚、不完整的,应要求报告人作补充报告。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应提醒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报告的,应批评教育,限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于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发现报告事项中有违反有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或责成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的《上海市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7]17号)同时废止。索&引&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关&键&词:
报告,集资,汽车,装修,文化,干部,子女,津贴,福利,收入,证件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及职务
应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情况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工资、津贴及福利外收入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情况
本人、配偶自购汽车情况
本人、配偶收受礼品、礼金、回扣、购物券及处置情况
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从业、投资情况和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集资建房、装修住房的情况
本人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
  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
  予荣誉和奖励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
  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
  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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