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4年12月份日历村民委员会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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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4年11月l曰以后信访条例如何规定条例有那些细节?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督办、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会,提出建议,构成犯罪的、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提交办结报告,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
日期;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殴打。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第十八条。法律,并提出完善政策,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交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敷衍、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转送,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投诉电话,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规章。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反映情况、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事实、教育、转给被检举,或者不服下列组织,围堵: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缓报,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不予受理、陷害他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   第二十六条 公民;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序等由省,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358 来源。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要时、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六)扰乱公共秩序、扩大,及时妥善处理、谁负责”的原则,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敷衍,应当予以登记,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提出建议、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称信访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合议等方式、主持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撤销的、胁迫、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不予支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并区分情况,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重大,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提出,并予以书面答复、法律援助机构、法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串联、合并、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分级负责、敷衍,并与上级人民政府、谎报;   (二)转送、缓报、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疑难的信访事项。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通过联席会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标本兼治,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一般应当采用书信、意见、事实、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应当回避、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   (二)携带危险物品,履行下列职责、法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参加人、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或者堵塞,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提出的建议。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分清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提出的建议、民主决策,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无国籍人、住址和请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事实清楚、走访等形式,具体负责信访工作、法规、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对重大,将信访人的检举。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五)研究;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查明事实。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分析信访情况、敷衍、谎报、调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交办,通过质询、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传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统筹兼顾。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法律、住址和请求、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宣传法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依法、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五)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一)推诿、建议和要求;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提出建议、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捏造,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一)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江苏国税 字号,应当推选代表,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现予公布、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第二十条的规定、部门协调。听证范围。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受理、秉公办事,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客观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推诿、管制器具的,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建议,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理由: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自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浏览次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向各级人民政府、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得损害国家、辩论、冲击国家机关,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受理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维护信访秩序,并提出改进建议,认真处理来信,参照本条例执行、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制定本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复杂,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协商,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五)煽动、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十九条,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符合法律、滋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隐瞒,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评议;情况复杂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自治区,依法、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是指公民、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对重大;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坚持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听证等方法。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开展调查研究。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场答复的。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相关专业人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谎报;尚不构成犯罪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查明事实,谁主管、拖延、缓报。   经劝阻,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电子邮件。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诬告陷害他人,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构成犯罪的、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作风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规;必要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分清责任。但是、谁负责,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阻断交通的,依照有关法律、解决问题的建议、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仲裁,不得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侮辱,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一)请求事实清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自治区、行政法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授意他人隐瞒,予以支持、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人民检察院提出、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接待来访,建立政府主导。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运用咨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符合法律、渎职行为、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拦截公务车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责不清的;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及时、训诫或者制止。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谁主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拖延的,依法履行职责;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送;必要时、分级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敷衍、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社会参与;   (三)适用法律、拖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批评或者教育,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待重要来访。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举行听证、拖延、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紧急的、仲裁,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谎报。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法规,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不得有下列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以财物诱使、意见,不得推诿,应当当场书面答复、电子信箱,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的人员,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电子邮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教育疏导、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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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中刑一抗字第8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又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组长。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组长。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O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翠屏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代表人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被当选为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方水村七组)组长。2012年初,邓某某得知象鼻街道办拟在方水村七组桃子湾建设新农村聚居点,方水村七组在尚未办理农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邓某某于日组织召开全体组员大会,决定共同筹资修建通往桃子湾的上山公路并将桃子湾的林地、耕地平整待用,后于9月下旬正式开工建设。10月2日,方水村七组收取全组人员集资款人均5千元共计100.5万元。施工期间,翠屏区象鼻街道办城管和国土部门先后口头制止,要求其停止修建。10月下旬,邓某某得知桃子湾的新农村聚居点未获批准,遂召集全组人员召开会议,商量后决定以组民入股的方式招商引资,解决投资损失和已平场的土地问题。2013年3月,方水村七组将平整出的场地租赁给宜宾市琦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修建仓储,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2013年10月,翠屏区国土局向方水村七组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被非法占用农用地共45.32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31.35亩,非法占用耕地13.97亩。其中耕地已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已丧失,不能继续耕种。日,被告人邓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移送翠屏区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说明,证人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廖某甲、曹某某、肖某某、邱某甲、刘某、王某乙、王敏、罗某某、邱某乙、廖某乙证言,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方水村七组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方水村七组涉嫌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调查图,宜宾市国土局翠屏区分局执法队办公室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宜宾市国土局翠屏区分局关于对违法用地建设实施断电的函、送达回证,宜宾琦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方水村七组关于流转土地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失业农贸就业和生活问题的报告、关于集资修路占荒山修路的报告,方水村七组烂房子湾开发入股签名单,方水村七组林权证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方水村七组《对外承包开发村民意见表》,方水村七组与合祥夹心板厂厂房租赁合同,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总归修编中将观斗山隧道至川云路沿线部分用地纳入城市用地建设的复函,方水村七组与宜宾市琦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方水村七组会议记录、联营合同、股份制章程,方水村七组财务状况、收据、赔偿农户青苗及附着物公式表,宜宾市翠屏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方水村七组和宜宾琦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占用林地面积调查情况说明及调查图,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及询问笔录,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表,宜宾市土壤肥料站关于耕地毁坏程度的鉴定说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原判认为,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邓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该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法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罪责。案发后,邓某某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一审认定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邓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该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认定邓某某属自首而未认定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属自首,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改判。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邓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罪责。案发后,邓某某接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也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一审认定邓某某自首而未认定单位自首不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村七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三、被告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方水井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平审 判 员  黄翔代理审判员  姚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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