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改革与民企联营合同范本

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签不签定对以后自我的发展的影响?比如:创业?到民企工作?到国企工作?_百度知道
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签不签定对以后自我的发展的影响?比如:创业?到民企工作?到国企工作?
比如?到国企工作:创业?到民企工作如题: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签不签定对以后自我的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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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要签如果没有确定去哪家单位工作,你就是应届生,去别的单位,户口什么的都好解决,签了没去。我就是吃了签这个的亏,只要你手里有三方协议,只能算往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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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一点影响都没有。对社会有影响!就业率就是从这来的
不签的话没有派遣证,以后要就业的话就不是干部身份了 。档案也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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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北京一民企未缴租金遭国企凌晨占楼 诉讼5年结果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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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于日、9日向五路居商业中心筹建处共汇入200万元预付租金,并承继了京顺的50万元保证金后,中恒信与金朝阳签订了《五路居商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金朝阳以中恒信拖欠其84万元的租金,向法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中恒信将房屋腾空交付金朝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等要求。
空空荡荡的五路居商业中心蒲晓磊摄
原标题:当民企遭遇国企&&
法治周末记者赵晨曦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蒲晓磊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西里五区的五路居商业中心,楼群林立,店铺众多,处处彰显出一片繁华,然而一栋名为&阳光乐佰&的五层灰白色大楼却与周边的繁华格格不入,紧闭的门窗让整栋楼显得死气沉沉。
透过污迹斑斑的大门玻璃,法治周末记者看到屋内一片凌乱,一张黄色的木桌随意摆在门口,上面还放有两根警棍。
&你找谁?&见到记者向内张望,一名身穿深绿色服装的人将挂着铁链的门微微打开一条缝,谨慎地问道。
当得知记者是来询问这里是否有出租时,这名自称保安的人迅速摆了摆手:&你们走吧,这我不清楚。&
&这楼不是空着呢吗?为什么不出租啊?&&这楼是归谁管的?&&谁聘你们来这儿当保安的?&面对记者一连串的发问,该保安的回答只有一个&不清楚&。见记者仍不死心,他表示要回屋向队长请示。
在&请示&约两分钟后,该保安向记者表示,该楼正在打官司,没法出租,至于打官司的双方和具体内容,依旧是&不清楚&。&估计很快就能结束,你们回头再来吧&。说完,该保安匆匆关上了大门。
据附近停车场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栋楼现在正在打官司,&打了好几年了&。他还说,以前这楼里面有个工商银行营业点,后来因为这个案子也搬走了。
据记者了解,正在打官司的双方,一方是作为民企的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一方是作为国企的北京金朝阳商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金朝阳)。
以建代租 从合作到纠纷
日,金朝阳(全称)与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顺)签订了《五路居商业中心续建工程合作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日,中恒信、金朝阳与京顺签订《变更协议》,约定京顺退出,中恒信、金朝阳在不改变京顺那份租赁合同实质内容的前提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中恒信在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500万元的租金预付款汇入金朝阳账户。
中恒信于日、9日向五路居商业中心筹建处共汇入200万元预付租金,并承继了京顺的50万元保证金后,中恒信与金朝阳签订了《五路居商业中心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金朝阳将五路居商业中心1635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出租给中恒信;中恒信入住前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至今未办理)和消防验收(日通过);租金从日计算,年租金为1320万元,加层房屋的租赁合同另行约定;租赁期限20年,从日起租,至日届满。期限届满前,金朝阳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出租的商业中心。在合同履行期间,金朝阳不得将本合同房屋产权设置抵押。
日,中恒信、金朝阳及京顺签订《续建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京顺退出,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已经实际履行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中恒信承接。
中恒信与金朝阳双方确认共同投资续建工程项目资金5000万元,并于日前建成完工。双方约定,由中恒信预付5000万元租金为金朝阳续建其拥有所有权的出租房屋,事后该预付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抵扣约定应交纳的租金直至全部扣除,大约抵扣10年左右。至此,中恒信可用于抵扣的预付租金除5000万元再加上2004年预付的200万元共计5200万元。
据了解,在中恒信承建这座商厦之前,五路居商业中心是一个搁浅了十几年的烂尾楼。
据中恒信方面介绍,这座大楼在1994年就已开建,中间因故搁浅,成为十年烂尾楼。直至中恒信通过以建代租的合作方式介入后,这座国有资产的楼盘才得以重获新生。在当时的约定中,中恒信与金朝阳双方确认共同投资续建工程项目资金5000万元。
双方约定,由中恒信预付5000万元租金为金朝阳续建其拥有所有权的出租房屋,事后该预付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抵扣约定应交纳的租金直至全部扣除,大约抵扣10年左右。加上2004年预付的200万元,中恒信可用于抵扣的预付租金共计5200万元。
据中恒信的董事长孙雪反映,他们在修建的过程中,并无自主选择建筑商的权利。从楼层建筑到电梯安装,从室内到设备选择,全部的施工方都是由金朝阳一方选定。&经过考察,我们当初本计划选择一部价值在60万元左右的电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更加省电。但在我们准备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却得知,金朝阳已经签订了电梯的买卖合同,选择了一个300多万元的电梯给我们,不但价格贵得离谱,还是那种不怎么智能的老式电梯。&孙雪无奈地说道。
尽管中间的建设并不顺利,但大楼还是得以在2006年竣工。同时,以建代租的民企中恒信因此而获得商厦20年的经营权。
5年诉讼 两次一审的不同认定
本该双赢的局面,在两年之后急转直下。
日,金朝阳以中恒信未缴租金为由向北京二中院起诉。金朝阳以中恒信拖欠其84万元的租金,向法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中恒信将房屋腾空交付金朝阳、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等要求。
这是一场漫长而又曲折的诉讼,一直打到现在。双方交锋的焦点在于,双方之前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
中恒信认为,金朝阳置中恒信预交的5200万元绝大部分尚未被抵扣的事实于不顾,却以中恒信未依约缴纳百万元租金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中称:&鉴于中恒信公司欠付租金违约在先,故对中恒信公司反诉要求金朝阳公司继续履行《中恒信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中恒信的代理律师吴军表示,承租方只有威胁到出租方的核心利益时,合同的解除才会实现。但在这一事件中,中恒信通过以建代租的方式介入,不存在不交租金的事实,并未侵犯到金朝阳的&租金&这一核心利益。中恒信因此认为,二中院一审时采纳的&中恒信拖欠租金&这一理由并不成立。果然,北京市高院支持了中恒信的上诉理由,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日,北京二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在其重新作出的判决中,虽然认定原一审判决时所称的&拖欠租金&的理由不成立,但它仍旧认定合同应当被解除,理由是中恒信在与金朝阳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院据此认定,应当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这样的判决,中恒信再次提出上诉,日下午,北京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几家媒体参加了旁听。中恒信方面,孙雪坐着轮椅出庭,金朝阳方面,两位代理律师出庭,负责人没有露面。
双方就案件的事实以及一审的适用法律及程序等多方面展开辩论。中恒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特别是双方虽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能产生对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变更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同被北京高院撤销的原一审判决的认识是一致的。中恒信还指出一审判决在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甚至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在庭审中称&一审中未见过,未质过证&。
金朝阳律师在答辩状中表示,&法院以上诉人(中恒信)首先提出,答辩人(金朝阳)同意后又撤回解约,导致答辩人对上诉人失去信任&,金朝阳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确认,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但中恒信代理律师吴军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他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作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纳租金,而上诉人现仍有几千万元可以抵扣的租金,所以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不履行主要债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的履行没有终止。
国企凌晨占楼 强占发生在诉讼期间
记者注意到,在中恒信的第二份上诉书中,要求北京市高院依法解除金朝阳违法封锁、查封原告办公场所和经营的场所,继续履行合法有效合同。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中恒信负责人称,如果说2008年他们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是&感到惊讶&的话,那在2009年的那次被赶出大楼就是&感到震惊&了,尤其是对方的占楼行为竟然发生在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
中恒信称,金朝阳于日清晨,派其雇佣人员单方面强行进入中恒信承租、经营管理的阳光乐佰商厦,驱离中恒信人员,扣押中恒信财物,封锁、查封了中恒信办公室,强行夺取中恒信的承租经营权。
在此之前,法院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到现场调查过,明确要求双方保持现状,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这一点在北京市二中院日的第一份判决书中得到确认:&在本院审理中,金朝阳公司在双方对《中恒信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于日强行排除中恒信公司对阳光乐佰商厦的管理控制权,金朝阳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确为不妥,应予批评。&但判决同时又要求中恒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五路居商业中心腾空后交还给金朝阳,这让中恒信方面感到不能理解。
据记者了解,强占事件并不是这一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地安门支行起初并不在现在的办公地点,中恒信在当初招租的时候,与该支行签订了合同,将商城一层的一处473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工行地安门支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到日。
工行地安门支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今年6月27日下午五点左右,该房产门前聚集了20多名保安人员,自称是金朝阳公司的,将工行支行的大门及24小时自助银行小门均用铁链锁锁上,尽管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但事情并未解决。
中恒信代理律师吴军认为,两次强抢事件都发生在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间,这种抢占行为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是一种严重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公然践踏法律、藐视法庭的违法行为。&违法的行为却产生了合法的法律后果,令人匪夷所思。&吴军说。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12月19日,北京高院的判决下来了:维持原判。
对于与中恒信的这场纠纷,金朝阳方面是如何看的呢?12月23日,记者来到金朝阳。穿过一个简易的电动门,便被里面出来的一名保安拦住。记者说明了来意,但被保安告知公司高层均外出开会,记者询问公司领导电话也被拒绝。随后,记者拨通了金朝阳办公室的电话,一名四十岁左右的女员工在留下了记者的采访提纲后称,需要向上级请示,然后第二天再回复记者的问题。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接到金朝阳方面的回复。
在五路居商业中心前,望着这个繁华地段的商厦,看了一眼那紧锁而又有几分荒凉的大门,坐在轮椅上的孙雪无奈地叹了口气。
作为中恒信的董事长,孙雪坦言,在她这么多年的经商生涯中,从没有一件事像这起案件一样,在耗去她近10年的时间与精力之后,仍未能看到一丝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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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人发布时间: 15:58:54
  第一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企业特征
  (一)涉案企业性质与地域分布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357例案件(其中1例案件的企业为跨国公司,归入民营企业范畴)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357例案件总数的75.6%。
  与年度的媒体案例(《法人》杂志发布,下同)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一直处于明显提升状态(2011年、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158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65.0%)。
  从地域分布看,357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8个省(市)。
  其中,北京(36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4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3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与2012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就占了全部案例的四成,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二)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1.涉案国企的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
  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6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37例,占66例案件的56.06%。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自首、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被害人报案以及发生事故。
  2.涉案民企的案发领域与案发原因
  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安全生产、公司经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招投标、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
  与2012年相比,安全生产在案发领域的比重大幅提升,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仍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个方面,这也与统计的罪名情况吻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
  216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为相关机构调查,其次为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断裂,其他则分别为举报、媒体揭露、自首以及发生事故。
  二、涉案企业家主体特征
  (一)涉案企业家的性别与年龄
  在357个案例中,涉案企业家性别明确的为251例。其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220人,包括56位男性国企企业家和164位男性民企企业家;女性企业家人数为31人,其中国企女性企业家3人,民企女性企业家28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2例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9.92岁。46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3岁,56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7.25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这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查处方式、涉嫌罪名结构,通常而言,国有企业家最常触犯的三大罪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力基础才能实施的,“腐败是需要高度的”,这个高度的到达往往需要一定资历的具备,年龄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国企高管犯罪被追查,往往是在实施犯罪多年后甚至离任审计时才被发现的,查处时间的滞后性也导致其比照同期被查处的民企高管们更年长一些。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二)涉案企业家的职务
  在357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174例,其中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企业家为37人,占全部案件的21.3%;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42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46人,股东12人、副总1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19人。
  (三)涉案人数与共犯关系
  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61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268人。其中,单独犯罪的37例,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24例,共犯人数最多的是李长轩案,高达65人。除单独犯罪的37人外,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183人。
  在已知共犯关系的17例案件中,上下级和同事共同犯罪的案件共14例;朋友关系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共3例。与2013年媒体报道的案例相比,国企内部共同犯罪比例增加,与商业伙伴的关联犯罪比例有所下降。
  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6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其中,一人单独犯罪的88例,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138例,人数最多的有53人涉案,总计犯罪人数为1167人。除去单独作案的88例案件中的88位企业家外,138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1079人。
  在已知共犯关系的113例案件中,同事之间共同犯罪的最高,为63例,占可计量案件的半数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实施14例,朋友共同实施的16例,上下级共同实施以及商业伙伴共同实施的案件数量各为10例。
  三、涉案企业家犯罪特征
  (一)涉案罪名与罪名结构
  1.国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58例有明确罪名的国企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28个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26例、贪污罪13例、挪用公款罪11例、诈骗罪7例、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3例、滥用职权罪3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污染环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2例;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聚众斗殴罪、票据诈骗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各1例。
  上述28个罪名中,主要罪名的分布情况见下表:
国企企业家主要涉案罪名
  与2012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无论是排列顺序还是比例大小,都较为一致,显示出这三个罪名在国有企业家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属于老三样型犯罪。
  2.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与罪名结构
  在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罪名的具体分布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
  生产、销售假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各9例;
  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各8例;
  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7例;
  抽逃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骗取贷款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6例;
  非法拘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4例;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各3例;
  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交通肇事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逃税罪各2例;
  绑架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介绍卖淫罪、欺诈发行股票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各1例。
  (二)企业家涉案的年终状态
  我们对于357个案例进行了持续关注和追踪,根据媒体的持续报道,最终汇总了全部案件的年终状态。
  在日能显示案件确定状态的357起案件中,14例处于纪委调查阶段,32例已经立案,17例已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9例案件处于在审查起诉阶段,274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6例案件已审理完毕交付执行。被“双规”2例,在逃2例。
  (三)企业家犯罪人年终处罚状况
  在357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200例。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的27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9例,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4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例,判处无期徒刑的18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例、死刑立即执行4例。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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