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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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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1〕28号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15:12:08 查看次数:1948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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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  (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三、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六)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为超龄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关于受理和审核  (九)按国家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应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及时办理。  (十)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应将参保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缴费方式,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等纳入宣传内容。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十一)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在具体审核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并应在参保人员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结果等进行确认后将其纳入参保范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管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此项惠及民生的好政策深入街道、社区,深入人心。各地在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自愿参保,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于年底前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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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制作维护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10〕82号文件的通知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财政局
  绥价联发〔2011〕1号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绥化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价联字〔2010〕82号文件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
  (四)有培训计划。
  三、开展各类培训,必须在培训办班前15天以上,由培训单位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培训单位提出申请时,同时应附有以下材料:
  (一)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名称,培训收费理由、目的、对象、范围、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培训收费执行期限,培训收费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度培训收费金额,以及培训收费单位性质、人员、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体制等。
  (二)培训办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教学计划和教材目录;
  (三)培训成本测算;
  (四)申请培训办班收费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依据的文件。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四、培训办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办班部门应当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行为,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培训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县(市)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日印发。
  共印100份。
   来源:
绥化价格信息网
    编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川财综[2011]38 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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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改办:
&&& 为支持各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完善补偿机制,现将《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 政&  & 部&发展改革委(代章)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区域间财力差异确定。
&&&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成效,以国务院医改办组织的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
&&& 第六条 年度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当年预拨,次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考核评估情况结算。
&&& 第七条 某省份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省份指标考核系数×该省份财力系数×该省份人口系数/∑(各地指标考核得分×各地财力系数×各地人口系数)}
&&& 考核指标系数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的考核评估结果确定。
&&&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与本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 第九条 奖补资金必须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需要对各地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还要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庆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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