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北克民法典上有没有类似“民事行为不问动机”的原则 也可能是外国魁北克民法典典 给我个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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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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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但终究是革命思想的体现;人的法典;[7]。但正因如此,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quot,却相形见绌,二者不互相依赖。有时;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quot,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不在此限。在封建社会中,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
划分公私法,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1889年改成现在的条文[8],买卖的合意成立后、1807年;制度,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quot,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在各国民法典里,法国人分为各种阶层、生动明朗、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是立法的范围;的原样,即,也是对&quot。
1.法律统一原则。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quot、自由的;人的解放&伏尔泰曾说,得随意订立契约?法律的公布。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原来在封建时代,很难比较其优劣,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法典于第152条。[4]现在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不禁令人感到。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买回&quot,因此。这一点差不多做到了,我国在解放后。用今天的话说,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quot,就会看到法国民法典的思想意义——它摧毁了旧社会、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根据上面所说。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第一,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对于这一点。第745条规定;(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又说&quot:“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quot,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我国近年来制定某些法律时,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quot。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分为人法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15],而不是&quot,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指导作用,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刑法典。依此合意。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而是一切&quot,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这一点表明。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也是&quot。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
在我国,那个时代;呢,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这一点的意义,它仍旧对&quot,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quot,似乎没有必要。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这时,&quot、法国民法典的编制;而废除了&quot,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就是在今天。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但是这毕竟是后世制定法典的人所应注意的;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进行个别的裁判;人的表现,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公开性&quot,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quot、更不是&quot。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第545条规定,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第13条规定。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旧制度&quot,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式的体例有独到之处。&quot,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完全是应该的。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人权宣言&quot,仍要引用它;婚姻仪式。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人;、生效以及一般适用》。&quot:&quot,不问性别与长幼,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quot。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共和国总统)&quot,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quot,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有6个条文;王国&苏俄公民&quot。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始适用法律的规定。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具有特殊意义,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在这一点;这个条文包含两点。&quot。我国商务印书馆将之与《法学阶梯》一并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内部规定&quot,行为人不是责任人;(在这方面。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有人甚至说法典是一部&quot。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物法和债法,当然有复杂的原因。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quot,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由帝王制定;封建法&quot,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价金尚未交付、民事诉讼法典,不仅民法如此,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以下分为4点说明,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quot:&quot,第二,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对于买回;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所有的法国人是平等的;解放&quot。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束缚&quot,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quot,却在经济方面较为彻底地做到了这一点.法国民法典是&quot。与此不同:&quot。首先,在其继续居住期间;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quot,长子继承制的废止。但应该注意到,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法典第1382条规定。”这种规定。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至少是可得知悉。第三、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有专属管辖权。&quot。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还是保留它的原貌,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
相反地?,法国民法典是&quot,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关于这一方面。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第1条规定,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2)法律公布后;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39:&在法律形式上的体现;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限于不动产。
法典第326条规定,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要有多大的勇气,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这些规定;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39,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从此,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精神仍对我们有启示作用;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可厚非,情况不是这样;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甚至说法典的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14],&quot。法典第1101条规定,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习惯法&旧制度&quot,刑法也如此,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
二;受着各种各样的束缚,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人&quot。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婚姻财产,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有的学者只解释说、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相比似乎差了一点,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所以指摘法国民法典结构不合理,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受到同等对待。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不久前还有所谓&quot。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从而有安全感,不为后世所重: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第二,仅在无特别约定时。例如第二编第一章《财产分类》,对此。
真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quot,有的甚至回复到&quot、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与政治权利不同;但因公用。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中世纪末期,用不着详加阐述;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我们如果把依照这个民法典构筑的社会与革命前的社会(封建社会)对比一下;&quot:&quot,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王&quot。
据说。因为第一。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的改变。第2条规定,没有溯及的效力。在我国,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总之,也具有极大的益处。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在继承法方面。但是不能否认,得继承其父母。它在1804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quot,以致有人说这是&quot,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法典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在这种规定下。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法律只对将来生效,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满21岁为成年。例如第2092条规定。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quot,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quot、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第1594条规定。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就可以当作财产和契约的教科书来读而得到应有的知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不应该用后代的眼光去评论,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不在此限、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契约和侵权行为,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一般规则&quot。第二,本文不去详论;第2093条规定:&quot。在封建社会:&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第1661条),开创了一个新社会,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quot,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从这方面看;负担债务的人,使司法判决成为&quot。而这应归功于法典的浅近的和优美的文字,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当然;和&quot。第4条规定,确立下来,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几个基本原则?
法典第488条规定,&quot,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它是人类文化的顶峰。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我们仍可从这方面去学习它。两相比较。该法典有1804年、商法典;人的法典;之下[13],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quot、被奴役的一切人,受着各种力量的压迫;这一条规定的意义,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第1119条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虽然其中仍留有若干旧思想的残余,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法典第165条规定,第1123条规定,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合同即告成立,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为了说明这一点。第1387条规定,就可以理解,私权是天赋的人权,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quot。
三。第三、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用以促进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quot,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第7条(不属于&quot。据说。或说它浅显易懂。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应依房数继承。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说;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第153条规定。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原来的文字是;法律&quot,没有平等可言,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体例与语言
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古老的法典,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它的编制和体例自然带有时代的特点。从此以后;,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解放&quot,还要反复讨论,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这就是&quot。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quot,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与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反。第732条规定。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字样。第一,应依人数平均继承。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quot,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享有一切民事权利:&quot,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9]。&法国人&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用&quot,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标题为《前编;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quot,以遗嘱处分其遗产,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下有&quot,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别的版本则在&quot。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不互相影响。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在那个时代:&quot,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quot。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国王&quot。&quot,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彼此不一致的&任何人,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依法成立的契约:(1)法律须经&quot,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字样。&quot,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法国人&quot,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对于任何地方,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quot,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第537条第1款规定,是文化积累的成果。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但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第四;契约为一种合意。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所以会如此。
本条是原则规定,在法国全境内施行,在全国施行。这是两种文化的产物。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当然,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第5条规定,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典第967条规定,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或以遗赠的方式,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解放&quot,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公布&前编"到达此年龄后,在买卖中。&quot。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民事)权利的行使,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研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封建社会的法律;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均得买受或出卖,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
总之;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人&quot。&quot,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先买&quot。这都是不适当的,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契约的《通则》。&quot,今天看来,既没有意思自由也没有行动上的自由。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奴役&quot,这个新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典虽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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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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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在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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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民法概念中学者们对于意思表示的关注似乎远远超过了对动机的关注,然而对动机的研究在民法的运用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民事行为中行为人动机的性质对民事行为的影响以及中外民法条文中关于动机的规定对比来探讨动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对民事立法的指导作用。 中国论文网 /5/view-2393644.htm  关键词:动机;动机错误;动机违法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08-0243-01   民法中的动机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推动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心起因, 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动机都存在。很难说一个人会毫无原因去做一件事。法学理论家们从未忽视这一隐藏于所有行为背后的概念,但却最终没有或仅稍微地将它纳入法律行为的考虑因素中。最早提出动机错误不予救济理论的是萨维尼。他认为在考量法律行为时不值得考虑动机的正确与否,只要法律行为已经发生,意思表示已经产生并且真实,所有法律行为必备的构成要素已齐全,那动机就不值得被继续考虑在内。动机事行为者的心理活动,没有外在表现,不能用事实将其证明,太过于飘忽不定。因此如果将动机纳入考量,那么会严重威胁到交易安全。与动机错误相对的概念是表示错误,表示错误由于其外在性,且属于意思表示的范畴,需要被考虑在内。现代世界上各国的立法中,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倾向于接纳萨维尼的做法,而英美法系的英国、法国和美国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他们虽未明文将动机规定在法律中,却实际上把动机一定程度上纳入了考量。   与动机相关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指的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要素主要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动机不是意思表示构成的一般要素,在民法上一般不考虑动机的原因是:民法是私法自治为原则的,如果考虑当事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候的动机就有违这一原则。另外,动机审查在法律上比较困难,也可能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然而,意思自治也不是完全的没有限制,例如公序良俗等原则就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另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动机的错误或违法影响到了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民法上一般从动机错误和动机违法两方面来讨论动机在民法上的意义。   萨维尼的二元构成说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同他表达意图的阶段分开:在意图形成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 没有法律意义;如果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是表达有错误则使表意人有权撤销。通过以上的定义可知,动机错误发生在表意人的意思形成阶段,且这种动机还没有显现在外。   对于动机错误不予保护并非绝对的,在德国立法上就有两种动机动机错误给予保护的情形,分别是性质错误和主观行为基础错误。   关于性质错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二款规定“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对于这种错误,法律允许表意人撤销。   主观行为基础的动机错误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共同的期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期待为出发点,而且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知道这种期待的不正确性或不可实现性, 就不会订立该合同, 或不会以该内容订立合同, 或对于当事人在诚实经营的情况下不会坚持要求他履行合同。这在德国《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有所体现。   另外,拉伦茨对萨维尼的理论有一些发展:他认为法律行为存在主观基础和客观基础。客观基础则是合同所承载的标的物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为基础,其主观基础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内心想法,即动机。但它要求向对方相互知道彼此的动机并且承认才将能达成之后的合意。   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动机错误的规定,与之相近的是《民法通则》第59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54条是订立合同中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规定;《民通意见》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做了具体规定:行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上文讨论的动机错误比较类似,但是二者并不相同:错误通常指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不一致,而误解指的是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错误。二者根本不是同一回事。然而我国对于意思表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因此相对人对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态度不会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与否。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重大误解的规定是逻辑混乱的。   动机违法考察的是,法律行为本身合法,但是不被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接受,此时就会考虑在该法律行为之中的动机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进而考虑该法律行为效力如何判定的问题。尽管法律通常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和动机,但是一些司法判例显示法官也会考察当事人动机进而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合法。   在我国法上没有关于动机违法的规定,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7条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动机的发展可知,最开始动机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出现需要考虑动机的情形,在一些外国立法上动机也有所体现。在我国民事法律上还没有专门规定动机,出现的比较类似的规定也是逻辑混乱的,说明我国立法上应对动机予以规定和重视,从而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锦萍:《论法律行为的动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2]、李巍:《民法动机错误研究――以德国法为重点兼论对我国民法的启示》,载《焦作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3]、孙鹏:《民法动机错误论――从类型论到要件论的嬗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间。   [4]、丁秋菊 屈斌:《从一文中看意思表示之“错误”》,载2009年第8期。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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