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气体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急需!!谢谢!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办理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办理职责
受理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font face=仿宋_GB
四、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附件A。
五、办理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等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从网上下载,)(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2、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气瓶使用登记表;
4、质量管理手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1、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网站上公布)(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签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七)复查换证
1、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2、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八)变更与延续
1、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应在http://www./网站上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六、办理期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3、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font face=仿宋_GB
十、承办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当前位置: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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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地址;(三)许可充装范围;(四)自有气瓶数量;(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证书编号。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重要发布: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
  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附件D:
  附件E:气瓶充装许可证
&&相关附件:&&相关附件:&&相关附件:&&相关附件:&&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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