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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大_杭州市城乡法律服务统筹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村)”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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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法律服务统筹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村)”的调研报告
作者:孙云 陈马多里 曾福明 黄G 熊莉君
来源:调研处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党和国家“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决策和任务。统筹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发展,是落实中央、省、市精神的重大实践。杭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安居乐业示范区、城乡统筹示范区、人文法治示范区的“三城三区”具体目标。因此,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正是对这些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满足民生需求的创新实践。本课题组通过对杭州市城乡法律服务现状调查,提出杭州市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般而言,群众获得法律服务主要通过市场或政府组织。前者由市场化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有偿提供;后者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案件审理、矛盾调解等形式提供,主要是无偿提供。
  近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通过12348法律咨询热线、普法活动、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积极面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从2009年底开始的“律师进社区(村)”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向群众提供基本法律服务,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普遍好评。该活动自日启动,首先在城区100家社区试点,2010年在主城区497个社区、32家撤村建居社区全面推广,2012年又向主城区的68个行政村和五县(市)中心村延伸,实现了主城区全部社区(村)、五县(市)中心村共750个村(社区)工作全覆盖、经费全落实。萧山区、余杭区也参照主城区“律师进社区(村)”做法,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全部899个社区(村)都进驻了律师,并落实了补贴。富阳、临安全部597个社区(村)也都实现了基本法律服务全覆盖,并落实了元的补贴。桐庐、淳安、建德克服法律服务人员偏少、财政相对紧张的困难,实现了工作基本覆盖、部分补贴到位。
  应该说,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特别是“律师进社区(村)”活动的开展,杭州市无论市区还是五县(市)基本法律服务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自然历史原因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市区和五县(市)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法律服务的发展也非常不平衡。这些不平衡主要表现在:
  2012年,杭州市区有律师事务所230家,专职律师2546人(尚不含省直所律师970多人);五县(市)只有律师事务所33家,专职律师247人。市区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6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9人;五县(市)有基层法律服务所25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32人。就分布而言,市区每1000平方公里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92家,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37人;五县(市)每1000平方公里有法律服务机构4家(比市区少96%),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28人(比市区少97%)。市区每100万人中拥有法律服务机构65家,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660人;五县(市)每100万人中拥有法律服务机构22家(比市区少66%),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152人(比市区少77%)。可见,五县(市)的法律服务队伍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平均数量,同市区相比都有很大差距。
  2012年杭州市区的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72234件,平均每家律所办理314件,每个律师办理28件;五县(市)的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5020件(比市区少79%),平均每家律所办理457件(比市区多46%),每个律师办理61件(比市区多118%)。市区的律师年创收9.7亿元,平均每家律所创收422万元,每个律师创收38万元;五县(市)的律师年创收7400万元(比市区低92%),平均每家律所创收224万元(比市区少47%),每个律师创收30万元(比市区少21%)。总量上,五县(市)的律师无论是办理法律事务总数还是创收总金额都远远低于市区;人均上,五县(市)的律师平均办理法律事务数比市区多很多,但平均创收却低了不少。因此,市区律师办理的业务中高端业务所占的比重大,法律服务产业的发展更加成熟,法律服务市场更加完善。
  2012年市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创收1863.2万元,平均每家创收33.3万元,每人创收5.2万元;五县(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创收916.8万元,平均每家创收36.7万元,每人创收6.9万元。由于五县(市)和市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一般是面向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开展简单的基础性的法律服务,发展情况差别不大。
法律服务投入城乡差距大
  全市各级政府对城乡基本法律服务的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因而投入也不尽一致。以“律师进社区(村)”为例,主城区驻社区(村)律师补贴按照8000元/村(社区)/年的标准,共计近48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五县(市)153个中心村律师补贴8000元/村/年,全部由市级城乡统筹资金解决。萧山区、余杭区按照5000元/村(社区)/年标准落实律师补贴,全部由当地财政承担。富阳除中心村外,其他村均按照2000元标准安排,而临安对重点村和非重点村补贴标准为1000元或6000元不等。桐庐对部分重点村落实了3000元/村/年的经费,而淳安、建德目前仅安排了3万元左右的工作经费。由此可以看出,杭州市法律服务保障水平较高,但还存在着保障面不广、保障标准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五县(市)投入差距较大。
  2011年,杭州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按户籍)34065元,农民纯收入人均15245元,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少55%;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人均22642元,农民消费性支出人均12125元,比城镇居民少46%。农民收入低,增收难,无力完全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去满足自身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需要政府在提供基本法律服务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2011年,杭州市区的生产总值为亿元,人均GDP为127745元。五县(市)的生产总值为亿元,比市区少74%;人均GDP为55966元,比市区少56%。五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同市区相差很大,在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无力自行解决,需要市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二、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一方面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中引入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这一中立的第三方力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入律师等参与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入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并提出要“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统筹城乡法律服务,依托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进入农村、社区,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疏导、调解、处置,及时向政府反映村(居)民诉求,配合政府机关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速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需要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始终处于薄弱状态,已经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农民与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对统筹城乡管理和社会治理、加快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改革城乡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共享机制,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全市城乡统筹发展,积极提供包括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土地征用、承包、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经济往来、家庭邻里纠纷在内的农村法律服务,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构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新格局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前所未有地将法治建设提到新的高度。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就是让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走进农村、社区,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和精神,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基层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基层事务的能力,引导村民和社区居民依法参与基层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提升了农村、社区依法治理的水平,推进了“民主法治村(社区)”和“法治杭州”建设,对于加快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优化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日,杭州市出台了《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日,杭州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号),提出要加快推进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杭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城乡居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法律服务,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新机制,由政府“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委托其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有利于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有利于让城乡居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品质生活和现代文明,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近年来我市打造服务型政府、改善民生的主要努力方向之一。要实现城乡法律服务统筹发展,必须构建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所谓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公共财政支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满足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的法律服务,具有政府主导性、无偿性、基础性等特点。无论是公共服务还是公共法律服务,都应该突破城乡二元化,实行城乡一体并均等化。杭州市应发挥“律师进社区(农村)”的优势,统筹城乡法律服务发展,进一步理顺组织领导体制,整合各种资源,规范有效运行,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筑牢法治、稳定、和谐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一)明确组织领导体制。建议建立由市委“法治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办公厅(市委“法治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的领导组织体制。可将目前的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调整为“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小组”,在市司法局设立办公室,并将原“律师进社区(村)”的职能纳入其中。各区、县(市)相应建立领导组织机构。
  (二)组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级层面,建立“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在已有的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础上增挂牌子。县级层面,将已有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更名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层面,依托直属司法所,增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牌子。社区(村)层面,整合现有的律师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调整为“××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室”,由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值班,履行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职责。
  明确四级体系中上对下的指导、监督、考核等职责。杭州市和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代表市、区(县、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组织、指导、监督职责。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评估考核,并承担本级窗口服务。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级窗口服务、落实服务规范、开展日常督查指导、平衡镇街服务资源、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开展相关人员培训等。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司法所)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织实施者,是整个体系中应重点加强的环节,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施落实,特别是要协调法律服务资源延伸服务到各社区(村),让城乡居民在家门口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包括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简单的法律文书代书,开展法制讲座、法制宣传,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化解基层民间矛盾纠纷等。要通过统筹进驻乡镇的法律工作者资源,将法律服务整合到乡镇综合治理、矛盾化解网络之中,进入“网格”,使广大城乡居民在乡镇(街道)内就能满足法律需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各类矛盾,从而实现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三)壮大基本法律服务队伍。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作用。我市目前拥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等近500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要以此尤其是律师为主体,建立一支稳定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队伍。同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加入进来。根据律师等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性质,为便于对其管理,可在不同层面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纳入《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范围。具体可在杭州市层面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县级层面建立大队,乡镇层面建立分队,将法律服务人员纳入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之中。在此基础上,还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引导大专院校法科学生投身面向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加大对基层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将调解会主任、村两委、大学生村官培养成为法律意识较强、有基本法律知识、懂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干部;三是适当壮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使其成为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重要承担者。
  (四)完善运行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不同形式,它贯穿于矛盾的事前预防、事中解决、事后救济等不同阶段。面向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方式是法律工作者面对面直接服务。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网上服务模式。整合现有的“网络律师团”、12348法律咨询电话平台、法律援助外网申请系统等,建立“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开展公众法律需求及满意度调查、在线咨询查询、法律视频点播、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值班指派、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志愿者)管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等。要抓好考核激励,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法治区县(市)”、“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社区(村)”创建以及城乡统筹、综治、平安等考核范围,进一步提高各地各单位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制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对服务范围、项目、对象、保障标准、服务质量、配套设施及各级政府的管理事权和支出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形成“杭州经验”。
  (五)落实财政保障。2010年11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号),将法律服务列为政府购买的八大类服务之一。应按照该文件要求,落实好已经出台的保障政策。包括:(1)“律师进社区(村)”经费。根据市两办《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活动,进一步统筹城乡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2号)等规定,全市各社区(村)将逐步实现“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每年按照每社区(村)8000元标准支付法律工作者补贴、每社区(村)1000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两项预计各级财政共需支出2700万元左右。五县(市)尤其是建德、淳安要加大力度,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覆盖、全落实。对律师在县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法律服务站(司法所)值班的,参照此标准落实补贴。以县级法律服务中心各安排2名律师、乡镇法律服务站(司法所)各安排1名律师估算,预计各级财政另需安排1700万元左右。(2)法律援助经费。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杭司[号,市财政局同意),对经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审批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实报实销,年初预算不足的,年底按实际办案数补足。2012年,按全年各级法律援助案11000件计,律师办案补贴需1500万元左右。(3)普法工作经费。《杭州市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市委发[2011]51号])规定:市本级年度工作经费人均不低于0.5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下同),各区人均不低于1.5元,各县(市)人均不低于1元。全市两级共计1600万元左右。目前上城、萧山、余杭按照文件到位,其他各地有待落实。上述三项经费总计7500万元左右,均有市委、市政府或市财政文件规定。如得到落实,则有望实现杭州市1.67万平方公里、870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覆盖、长效运行。
  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投入,重点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足够的场地保障。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司法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市本级和13个县(市、区)用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矛盾调解等的业务用房标准分别为4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左右。目前,我市仅萧山、余杭两地达标,市本级和其他11个县(市、区)要通过党委政府支持,逐步达到业务用房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79号)和省发改委《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浙发改规划〔号)要求,司法所应配备法律事务接待室、法律服务室、调解室等“四室一库”,面积应达200平米以上,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从而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场所保障。
  (六)加强县级法律服务中心机构建设。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将是今后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组织者、管理者。目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已增为20名,基本具备组织管理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条件。当前要重点加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建设。13个县(区、市)法律援助中心均建立于1998年前后,除临安、富阳独立立户列编、作为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11个都作为内设科室、增挂牌子,没有编制。近两年来,13个县(市、区)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都建立了综合性法律服务中心,安排了相应接待窗口和办公场地,但仅作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没有机构编制,人员由司法局干部轮流值班,有的聘请少量律师和调解员。县级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参照市里做法,立户列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并适当充实编制,强化职能,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任。收藏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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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调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基本方式。研究室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的专门机构,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这次全省研究工作座谈会的主题,我们认为,做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必须从调研工作实际出发,在调研课题的确立、调研方式方法的运用、调研成果的转化这三个重要环节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健全机制。&&& 一、突出重点,精心谋划调研课题&&& 调研课题的选择和确定是做好新时期人大调研工作的首要内容,决定调研的发展方向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也从深层次反映出人大工作者解读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设立以来,我们高度重视调研课题的选择和谋划,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务求调研工作紧跟社会发展形势和体现现实工作需求。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选择调研课题:&&& 1、围绕全市各个时期的工作重心进行调研。推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一直是市委的工作重心和大局,也是常委会工作的重点。研究室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调研工作的根本着眼点。2004年,我们针对市委提出的&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市汽车工业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发展汽车支柱产业的建议;2005年我们针对全市开展的&项目建设年&活动,和有关专委会一起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同年常委会开展的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的视察活动提供了基本素材;2007年我们针对新农村建设情况前往农安、榆树、双阳等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围绕&两制&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调研。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成立之初,正值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国家机关中推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督促&一府两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这也是当时一个时期全市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连续几年围绕&两制&的实施设计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两制&工作的安排意见,补充编制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对执法目标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文化市场执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败诉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有力推动了&两制&工作的深入实施。近年来,我们还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严打&、国企改革脱困、实施义务教育等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形成的调研成果为常委会依法决策提供了依据。&&& 3、围绕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进行调研。监督法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6年我们对如何贯彻实施监督法进行了调研,就人大常委会如何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尤其是运用好监督法规定的几种监督方式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协助有关部门起草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安排意见》和&四个工作流程&,使监督法在具体工作中的运行有了遵循。2008年我们对全市贯彻落实监督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与&一府两院&的互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举措,得到了常委会的重视和采纳。同年7月,省人大副主任唐宪强等一行就监督法的实施情况到长春市进行调研,我们研究室起草了向调研组的专题工作汇报,并向市委报送、向各县(市)区人大发送了《关于唐宪强同志来长调研有关情况的汇报》和情况通报,为全市各级人大贯彻实施监督法提供了借鉴。&&& 4、围绕地方人大建设中的重大理论性问题进行调研。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经常性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在进行应用工作调研的同时,从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着手,逐步加强了对人大工作和人大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注意从深层次上研究人大工作中重大和带有全局性的问题。2004年,我们围绕&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重大理论课题赴部分省内外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结合外地的经验做法,立足我市实际,向常委会提出了制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范围和内容的界定、程序和运用方式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起草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日实施。2006年我们又起草了针对该规定的实施意见,使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围绕人大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进行调研。积极探索人大发展的规律,把人大工作的成功经验,升华到理性认识,用以指导工作实践,这也是研究室开展调研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各项职权中进行积极探索,在立法方面实行了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实行立法听证会,代表方面建立了联系代表制度、培训制度,在监督工作方面开展了集中监督、跟踪监督等等。研究室适时对这些创新做法和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形成理论文章,通过多种形式与省内各市州人大、全国部分地市级人大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二、多法并取,科学运用调研方式&&& 确定科学的调研方式是开展调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决定着调研工作能否查到实情、研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研究室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中,根据确定的调研课题,从工作实际出发,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考察、网上调查等多种手段,做到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调研,进一步提高了调研的质量和水平。经常采用的调研方式有:&&& 1、学习有关法律业务知识。我们把学习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作为开展调研工作的重要方式,通过认真学习、查阅和收集有关资料,事先了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调研课题的相关背景和现状,对调查的对象、重点、难点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2008年,我们在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及贯彻落实《监督法》等项工作的调研时,全室人员集中对中央、省委文件和《监督法》全文进行了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监督法》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学习和讨论,保证了调研的实际效果。&&& 2、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走访。只有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掌握调研工作的第一手资料。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走访,是我们研究室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经常性方式。如从2003年开始,我们连续多年以&如何创造性地做好人大工作&、&人大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等为题目,到长春市的10个县(市)区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听取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深入到部分乡镇(街)实地查看等方式,掌握了大量翔实的资料,调研成果为常委会从宏观上掌握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提供了参考。&&& 3、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进行工作交流,互通有无,也是我们开展调研工作的重要渠道。如2004年,研究室围绕&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一课题,赴上海、南京、哈尔滨、沈阳等地和省内的四平、松原、白山、辽源等城市进行了学习考察;2006年,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这一调研课题,赴哈尔滨、沈阳等市进行了学习考察。我们还采取多种沟通联系方式,注重收集各地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新做法、新经验,为相关工作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4、采用上下联动的调研方式。上下联动的调查方式主要是针对具有全局性的调研课题。如2009年,我们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了对&常委会近十年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的调查,在调查中,我们与长春市的各县(市)区人大进行了上下联动、同步调查、互通情况,使我们不仅从市人大常委会的角度,更是从全市的角度研究探讨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三、拓宽渠道,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人大调研是应用性调研,通过常委会行使职权,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依据是调研工作的最终目的。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 1、把调研成果作为参阅文件印发。近年来,我们每年都确定课题深入10个县(市)区进行调研,形成的调查报告,都经领导批示后送各委员会、办事机构参阅。我们的有些调查报告,如对&两制&实施情况的调查、招商引资大项目的调查、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调查、对监督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等,以常委会的名义印发给县市区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提交给市委参阅,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咨询意见、对策和理论依据。&&& 2、把调研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近年来,我们在开展如何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调研中,分别起草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实施。这些规定或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把调研成果在有关会议上进行交流。我们每年都针对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主任联席会议和全省人大研究工作会议所确定的议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在会上进行研讨和交流。多年来,我们进行研讨交流的课题已涵盖了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通过研讨和交流,使各项调研成果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4、把调研成果作为信息资料在内刊上登载。我们的许多调查成果在《长春人大》内刊上进行了刊登,通过与全国100多个地市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互赠期刊,进一步扩大了调研成果的影响力。&&& 为充分发挥研究室的参谋助手作用,在调研工作中我们还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一要紧扣发展主题。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侧重点、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和存在的社会矛盾各不相同。研究室要围绕重点、突出难点、抓住热点,以敏锐的眼光,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深入调研,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形成调研文稿,协助领导抓住决策良机;二要掌握实情。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搞浅尝辙止调研,要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真实情况;不搞功利性调研,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实情,勇于提出意见,真正做到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三要写好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由实践上升到理论的质的飞跃。调研报告要立足全局、立意新颖、观点鲜明、见解独特,研究深层次的问题,提出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这样才能使调研成果得到认同和及时转化;四要提高调研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无论是调研课题的确立、调查活动的开展、还是调研成果的形成,都需要由人去推动和实施,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调研工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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