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局办理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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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3号
国办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育总局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开展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现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阵地。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六)制定完善关于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规制度。体育总局、教育部要制定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
  (十一)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体育总局要明确专门的内设部门承担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国家队配备专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国家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
  (十二)鼓励运动队的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并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三)体育系统内部要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体育总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国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为所属教学单位配备得力的管理干部。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省(区、市),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七)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训练基地可以探索建立运动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十九)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共青团浙江省委办公室转发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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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共青团浙江省委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0:30:51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体育局、团委,各高等学校:&&&&为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于4月29日在北京举办大型“阳光体育运动”现场启动活动,现将活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是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按省里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工作。3月27日,浙江省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正式启动,全省各地纷纷制订了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开展了相应的活动。各地要根据活动方案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分阶段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确保阳光体育运动在各地各校全面、持续、有效开展。&&&&二、统一组织,做好节目收看和活动落实工作&&&&4月29日上午10:00至11:00,“全国阳光体育运动现场启动活动”在北京举行,中央领导同志将出席活动仪式,全国各地同时还将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集体锻炼一小时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将现场直播启动活动,各地教育、体育、共青团等部门和高校都要认真组织人员收看,主要领导都要参加,同时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各地要及时通知当地学校组织师生统一收看、收听节目,并以学校为单位,因地制宜,在同期组织学生开展一小时具有学校各自特点的体育锻炼活动。&&&&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书面材料&&&&各地各校应按照我省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见浙教办体〔2007〕1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分阶段分重点持续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在全省学生中掀起体育锻炼的热潮,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对3月27日我省阳光体育运动活动全面启动以来,本阶段本地已经开展的有关活动情况加以小结,并将有关活动的计划、方案及相关总结材料于5月16日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团省委。&&&&请各地教育局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并认真按要求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团委: &&为切实推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热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于4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是新时期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战略举措,其目的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形成浓郁的校园体育锻炼氛围和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体育锻炼风气,有效地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认真研究制订方案,确保阳光体育运动在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内容。 &&二、统一时间、全面启动。为扩大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声势,形成全国联动、上下互动的体育活动氛围,4月29日上午10时至11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时间举行阳光体育运动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集体锻炼一小时活动。届时,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北京市政府将在北京举办大型“阳光体育运动”现场启动活动,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由中央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各地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在同期统一时间内以学校为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学生体育活动。 &&三、重视宣传、营造氛围。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重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体育,各地在组织本地启动活动时,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各地教育、体育、共青团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要参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宣传声势。 &&四、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启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分别报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教育部&&&&&&&&&&&&&&&&&&&&& &&&&&&&&&&&&&&&&&&&&&&&&&&&&&&&&&&&&&&&&&&&&&&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信息录入:李求喜&&&&责任编辑:李求喜&涓借璇抽璇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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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优秀运动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人 事 处  发布时间: 09:41:0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
优秀运动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体人字〔2013〕6号
各市(地)体育局、人社局、编办,大兴安岭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绥芬河市文体局、抚远县教体局、人社局、编办,省农垦总局文化委员会、省森工总局体育办公室、人社局、编办:
&& &现将《黑龙江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优秀运动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2013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
优秀运动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优秀运动员公开招聘工作、规范运动员编制管理程序、拓宽优秀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渠道、提高我省体育事业的竞技水平和执教能力,按照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体人字〔2010〕11号,下称&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对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优秀运动员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优秀运动员招收入队程序,规范优秀运动员退役转岗及聘用制度,促进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优秀运动员招收
(一)招收范围
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在运动员岗位空余、编制空缺的条件下,招收达到进队标准的试训运动员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符合进队条件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体育事业、吃苦耐劳、品行端正、态度积极、有团队意识和体育职业道德。
3、遵守训练、竞赛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4、达到从事运动项目所要求的进队标准和技能条件。
(三)方法和程序
1、训练单位根据运动项目发展需要,向省体育局上报运动员岗位招收计划和符合进队条件运动员的申请。
2、省体育局向省编办申请编制使用计划。省编办在运动员编制范围内核准空编使用计划,并核发空编使用核准通知单。
3、省体育局负责审核运动员岗位招收计划及进队运动员情况。审核通过后,在编制使用计划内将符合条件运动员名单报省人社厅与省编办审核。
4、省人社厅依据省体育局上报材料核准备案并批复。
5、训练单位负责与新招收运动员签订《黑龙江省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书》(下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训练单位和体育局分别盖章,报省编办备案。
6、训练单位负责办理运动员的招收、聘用等相关手续。
7、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8、&11号文件&下发前入队落编的优秀运动员,列入运动员编制,按原入队模式管理。
三、优秀运动员编制管理
1、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下称平台)对优秀运动员实行运动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增设运动员编制选项,平台内优秀运动员一律调整为该选项编制和身份。
2、省编办对符合聘用政策的优秀运动员办理《聘用合同》备案、落编并且出具落编通知单。
3、运动员减编时,训练单位凭《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和省体育局文件,到省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出具聘用合同制运动员减编通知单。
4、聘用合同制运动员落编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制运动员减编通知单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装入个人档案。
5、训练单位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内聘用制运动员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出现合同变更、中止、解聘等情况,由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省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6、《黑龙江省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应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现合同纠纷时,到相关机构申请仲裁。
四、优秀运动员管理
1、运动员在役期间由训练单位负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运动员退役、留用、转岗的主要依据。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可解除聘用合同。
2、训练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制定运动员训练、比赛计划,开展文化教育、政治思想教育。
3、训练单位负责运动员工资和各项福利工作,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4、训练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运动员档案,包括运动技术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和文化学习学籍档案等。
五、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
(一)自主择业实行货币化安置。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照《黑龙江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办理退役和减编手续。由运动员与训练单位签订自主择业合同,按照文件要求领取自主择业补偿金。训练单位负责将档案按照属地管理移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二)优秀运动员留队聘用。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1、留队聘用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停训或办理了退役手续的省直在编优秀运动员。
2、留队聘用基本条件
(1)热爱体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竞技体育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所从事运动项目的教训能力。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符合的能力。
(3)在训练单位原则上训练六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3、留队聘用教练岗位成绩要求
(1)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比赛前四名。
(2)亚冬会或全国冬运会前三名。
(3)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比赛前八名。
(2)亚运会或全运会前六名。
(3)亚洲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四名。
集体、团体或特殊项目,运动成绩可适当放宽。
4、留队聘用专业性较强岗位要求
对于运动项目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在多年从事本项目训练工作、具有岗位所需知识、能熟练掌握本岗位专业技能,在役期间表现优秀的运动员中,通过公开、平等、竞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5、留队聘用审批程序
(1)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训练单位向省体育局上报优秀退役运动员留队聘用计划。
(2)省体育局审批通过后,训练单位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留队聘用计划,通过推荐、测评等程序,推选出符合留队聘用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3)训练单位根据推选结果向省体育局报送留队聘用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名单,由省体育局对符合留队聘用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自训练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下列条件办理:具有干部身份的,由省体育局报省人社厅审核办理留队任职手续,再报省编办落干部编制,按干部管理;不具备干部身份的,由省体育局报省编办审核办理留队手续,落入工勤编制,按工勤人员管理。
6、试用及考核办法
&&& (1)聘任优秀退役运动员留队工作,试用期为一年。
(2)在试用期内,训练单位负责对留队人员进行考核。试用期满后,出具考核情况综合报告报省体育局。
(3)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报省编办办理减员手续,按照退役运动员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优秀运动员招收和优秀退役运动员留队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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