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针对妇女的特殊考驾照需要进行路考体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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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解析女性休闲视角下的休闲体育
姓名:唐士敏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体育人文社会学
指导教师:黄滨
座机电话号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得到了明
显的改善,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休闲体育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
生活方式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各种各样的休闲体育活动正吸引着越来越多
的人们参与。参与休闲体育的人群当中女性的比例不断增加,休闲体育对女性
的益处表现在许多方面,参与休闲体育活动不仅能提高女性生活质量和女性身
心健康水平,并且对促进女性个性发展、缓解心理压力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女性一生中不同的阶段,随着角色转换、责任分担、生活状况、家庭关系等的
变化,影响女性参与休闲体育的因素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通过对女性休闲与
休闲体育的研究,阐述了女性休闲和女性休闲体育的内涵,分析了影响女性休
闲体育的各种因素以及休闲体育对女性的益处,从而引起人们对女性的社会地
位和家庭地位,女性在家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关注。研究了不同年龄段和不
同经济状况的女性参与休闲体育的方式,以期为女性休闲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
借鉴,为女性休闲体育的发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休闲
女性休闲休闲体育
the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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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妇女
          发展规划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2年5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12〕9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年)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年)》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推动我市妇女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使妇女能够平等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使广大妇女能够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乡妇女的共同发展。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中期控制在24/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6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落实安全高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9%以上(中期达到88%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至0.04%以下(中期同)。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32%和34%。
  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85%以上(中期同)。
  1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中期达到9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中期达到97%)。
  11.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和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妇女保健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7.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大力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和义务。
  8.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医疗保健、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均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管理范围。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10.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加强大众体育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要增加适宜妇女健身的活动设施,2015年前,城市70%的社区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2020年前,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城市社区增加到80%。广泛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1.关注残疾妇女康复事业。增加残疾事业投资,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残疾妇女康复事业发展。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9%(中期达到99%),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中期达到9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2%(中期达到37%),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有所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10.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比例达到90%以上(中期同)。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街道、集体和单位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和新农村建设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3.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实现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
  4.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的女性专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将性别平等视角渗透教育的各个领域。在高考等各类招生工作中,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外,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在高校相关专业和干部培训中,把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培训课程。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在努力巩固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8.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以就业为导向,依托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妇女职业教育培训。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加大女性学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9.根据残疾女性身心特点,合理设置职业教育专业,并且在职业培训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10.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9.提高妇女劳动合同签订率,3年及以上期限的达到95%。
  10.提高残疾女性就业率,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35%和40%。
  1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率2015年以后达到50%以上。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和经济资源分配的政策体系,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增加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的经济决策水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增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发展的专项投资。
  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3.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4.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制定实施有利于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5.努力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妇女自主就业,鼓励妇女灵活就业,发展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创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鼓励和帮助女大学生创业。
  7.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女职工劳动安全事件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8.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9.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把妇女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加大妇女扶贫工作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市、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
  4.市、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年提高。一般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70%左右。
  9.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营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进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93%和95%。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4.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妇女养老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落实完善妇女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福利。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能够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提高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及女性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公共领域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3.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合理。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作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5.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6.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达到95%(中期达到9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98%(中期达到95%)。
  7.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中期达到6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5。
  8.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9.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0.不断加强妇女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和防灾避险的能力。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倡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使性别平等理念广泛深入公共领域及社区和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多举措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政策,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新闻宣传、各类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使用色情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作品。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城乡一体、整县推进、户户通水"的总体要求,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长效工程运行机制,加强技术指导,继续加大投入,解决好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农村改水改厕纳入各级政府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通过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加强对从业妇女同志的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促进从业妇女掌握更多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提高安全意识,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每年利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条件,在组织宣传咨询日活动中,加强对妇女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的宣传工作,向妇女普及安全知识,开展预防事故教育。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善。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不断提高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扩大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的范围。
  8.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策略措施:
  1.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各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典型,及时对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强迫妇女卖淫及引诱、教唆、强迫妇女吸毒等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和打击卖淫嫖娼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和抚养子女或探视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关系权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控告权、诉讼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严厉打击各种场合和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9.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0.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督促全市法律援助部门,坚持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依托基层司法所,通过接待咨询、安排代理、组织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
  11.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2.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不依法办事,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妇联特约陪审员制度,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公正审判。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不断提高执法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增加女性法律工作者比例。
  14.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安排专项拨款。
  (五)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七)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置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保障专门工作经费,做好政府妇儿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引导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为科学决策和制定下一轮规划提供依据。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建立完善评估督导制度,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及时、科学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并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和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年)
  为维护儿童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年)》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生活在石家庄市、未满18周岁的社会成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质量的普及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打造"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8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中期达到70%),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3.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和11‰以下(中期控制在10‰和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4.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0-18岁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5.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中期同)。
  6.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并维持在95%以上(中期达到95%以上)。
  7.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中期同)。
  8.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
  9.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中期达到70%);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中期同)。
  10.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中期达到40%)。
  11.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期控制在18%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6%以下(中期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中期降低到6%以下)。
  13.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4.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7.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中期达到65%)和70%(中期达到50%),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中期达到7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加强留守、残疾等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实施优惠、优待、优先服务。
  4.在全市实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2012年,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一级预防群众知晓率达到90%,措施覆盖率大幅度提升;产前筛查等二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达到85%。2015年,完善新生儿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相应服务对象对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8%,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5%,产前筛查率达到90%,新生儿筛查率达到90%,筛查技术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筛查结果出生缺陷干预率达到85%。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落实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1次体检。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1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中期达到90%),学前1年毛入园率达到99%(中期达到98%);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9%(中期达到99%),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毛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中期同),改善贫困山区儿童受教育环境。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中期达到95%)。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实施普及特殊教育巩固提高工程,基本实现市和2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力度,全面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
  7.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内优质均衡。
  8.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
  9.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10.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11.加强儿童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12年达到22%(按扣除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计算达到18%),并稳步增长。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3.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强区域教育布局规划和校园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制定区域内城乡统一的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建设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实施"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加大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建立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实施人才强教、人才强校战略,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科学素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和健康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造就一批名师和学科带头人。
  5.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举的幼儿园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
  6.重视特殊儿童群体的教育。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建立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送教育上门和社区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保障留守儿童健康发展;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保证每个儿童不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失学、辍学。
  7.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逐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实现高中阶段办学体制多样化、培养模式多样化、学校办学特色化。
  8.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推进校企一体化办学。大力推进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深度对接,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体能素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积极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
  10.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思想教育网络,使德育工作由学校向家庭辐射,向社会延伸。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1.加强儿童科技教育。整合社会科教资源,充分发挥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加强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方案,吸引更多的儿童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2.推进中小学信息化建设。把教育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班班通"和校园网建设步伐,扩大农村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3.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50%的县(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方针,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加大国家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4.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保(合)费用和医疗费用给予资助,在救助标准上给予倾斜。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继续开展对贫困家庭患先心病、白血病儿童的救助。扩大对贫困家庭患病儿童的救助范围。
  5.稳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城乡统筹的孤儿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6.完善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并为其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职能。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儿童福利服务。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探索并推行儿童福利工作职业准入制度。推动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儿童福利工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中期达到90%)的城镇社区和85%(中期达到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8%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实现县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全覆盖,增加乡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数量,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5%(中期达到6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友好家园。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1.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策略措施:
  1.倡导"爱护儿童、尊重儿童、儿童优先"的意识,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各项基本权利的落实。
  2.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制定并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组织,开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普及科学教子知识。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针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传播媒体和机构为儿童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支持优秀的儿童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戏剧、歌曲、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加强对儿童文化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淫秽、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引导儿童健康上网,防止网络不良信息对儿童的影响与危害,严厉打击黑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互联网服务场所上网。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8.加大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向儿童开放。活动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证儿童在放学后和节假日开展活动。中小学校的文体设施、活动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等,面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9.积极创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示范社区。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未成年人开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制作、公益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儿童友好家园工作平台作用。社区与学校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儿童参与活动的档案资料,为学校评价学生提供依据。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创造良好的儿童阅读环境。为儿童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读物。家长与学校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加强城市公益图书馆对儿童阅读的服务功能,开辟儿童阅读专区。利用建设农家书屋时机,在农村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读物,为农村儿童阅读提供便利。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为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依法对儿童实施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保障儿童各项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强化媒体社会责任,积极宣传弘扬维护儿童权益典型、传播维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损害儿童权益事件的舆论监督。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3.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提升。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严禁非法收养儿童。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增强综合治理力度,有效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
  6.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法律制度。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相应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监护机制。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8.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9.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受暴力侵害儿童的发现、报告、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乡镇(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和专业群体、领域延伸,为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1.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探索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大力推进庭审帮教、社区矫治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关押。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保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本规划纳入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责任分解,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情况跟踪分析,针对重点难点目标设计和实施相应项目,以保证目标如期实现。
  (三)注重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检查,统筹安排落实,以确保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析新情况、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实施规划中的重点、难点要适当安排专项拨款。
  (六)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做好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为科学决策和制定下一轮规划提供依据。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建立完善评估督导制度,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及时、科学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工作,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并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和市、县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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