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法论文题目是控权法论文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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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行政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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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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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基本立场的同时,致力于重新解释法院的控制,这既是一个继承传统又予以变革的方法,也一定程度地意味着一种传统的拖累。如果我们也主张行政法只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那么,我们既要努力寻找或培育这种理念的本土基础,又要澄清其与西方传统控权理念的区别,避免混淆。无疑,我们似乎可以寻求一个更为有效的途径。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无论赋予“控制”以何种意义,控权理念聚焦于法律和行政权的关系,而疏于关注法律和公民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或者说把本应是行政法显明主题的内容作为“法律和行政权关系”主题所隐藏或附带的问题看待。这不得不让我们认为是它的视角局限。控制行政权是实现公民权益的必要条件,但决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假定我们接受把激励和限制之义都赋予“控制”的那种解释,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和发展并非由于“控制”行政权所致。这里有很好的事例说明。伴随福利国家出现的养老金、残疾补助、军人津贴等,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视为“特许权”(privilege)而不是“权利”(right),政府可以任意给予、停止或取消,亦即无法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直至6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在戈德伯格案件中明确否决特许权概念,这种状况才告结束。54在此过程中,首要问题恐怕不是通过个案判决或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行事,而是通过消除根深蒂固的“特许权”概念以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然后才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问题。把公民一方权利义务从过去的隐性或附从主题提升至显明地位,对于当代中国现代化尤其重要,因为就更为广阔的背景而言,转型时期建构国家和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国家通过体制变革以改变其主宰社会的地位,而且需要市民社会自身的发育和完善。55行政法学应该将行政机关一方和公民一方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其高度关注的研究主题,而不是限于单向度的思维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将其它的作为次级主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逻辑地演绎出法律协调与整合各种利益的问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和运用控权理念呢?对中国而言,难道就一概排斥控权理念吗?在这里,我们尝试提出一个范畴-“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并就该范畴意义作初步解析和阐释,从而形成对上述问题的简略回答。56关于“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我们有以下几点说明:  1、为避免纠缠于对“控制”一词的不同理解,这里的控权依然维持其主要的、一般理解的消极意义,即限制行政权和制止其越权或滥用;  2、该范畴的初级含义是:控制行政权力是平衡行政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手段之一,后者是前者的一个目标;  3、实现行政法中权利义务平衡的手段有多种,保障、实现和发展公民权利,监督公民履行义务,授权行政、激励行政并维护合法行政行为,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等,都是彼此关联又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只是其中之一;  4、尽管该范畴中的控权仍然被定位于消极意义,但由于其必须以平衡为目标,这实际上是以平衡旨向对控权予以反限制,也就是说,不能为控权而控权,传统典型意义的、极端的或僵化的控权自然就不是该范畴的应有之义;  5、我们所理解的控权范畴并不排斥传统控权理念的合理内核,即限制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的过度干预、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目的、严格控制对公民自由权利具有负面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确保履行控权职能的机构的相当独立性,等等;  6、不能孤立地分析和论述控权如何获致平衡,作为平衡手段之一的控权是在与其他有关联的平衡手段共同作用下,形成合力方能实现或接近行政法的平衡状态。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法(学)主题不应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法律和公民权关系、行政主体和相对一方权利义务互动关系等其它问题,同样是当代中国行政法(学)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的主题。  注释:  1&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参见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兼答王锡锌、沈岿同志》,《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34-36页。  3&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于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74页。  4&当然,由于研究主体智识程度、所处认识情境、旨趣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梳理难免挂一漏万,不能穷尽所有互有关联的“街巷建置”。  5&Carol&Harlow&and&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1988),&pp.&11-13.  6&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n.&(Macmillan,&1959;&first&published&in&1885),&pp.&336-9.  7&同上,第350、403页。  8&同注1,第15页。  9&Dicey,&Law&of&theConstitution,&pp.186-203.  10&P.P.Craig,&Administrative&Law(Sweet&&&Maxwell,&1983),&pp.&2,&17,&23.  11&詹宁斯如此评论,“事实上,戴雪没有思虑这些新的权力,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对这些权力知之甚详,无论如何,他对此极少关注。”参见W.I.&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3rd&edn.&(University&of&London&Press,&1943),&p.&290.  12&巴克尔(Barker)的论述,转引自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10.  13&Dicey,&Law&of&theConstitution,&p.&202.  1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6-72页。  15&同注1,第188页。  16&朱景文先生在《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一文中(载于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299页),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法制区别于早期的特点,其中包括“法律推理日益从以规则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和政策为中心,由注意形式公正转向强调结果公正”。他引用昂格尔的论述,“如果国家要维护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必须要求政府摆脱法治原则所框死的规则的束缚,采用在作用上更有针对性,在运用中更富有灵活性的规则。”  17&同注2,第71页,第67页。  18&[台]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  19&这种内在逻辑的一致说明传统控权理念在特定社会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的合理性,亦即有的学者指称的“情势平衡”。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的几点思考》,载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2页。但是,我们更愿意用“情势合理性”概念。  20&参见傅殷才、颜鹏飞著,《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  21&[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2-253页。  22&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pp.&287-91.  23&同注2,第60页。  24&参见[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4、§6、§123、§124、§129、§130、§131、§135、§138、§193、§232等。  25&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49页。  26&Edgar&Bodenheimer,&Jurispruden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p50.  27&W.I.&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p.&289.  28&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61-66页;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p.&1-6.  29&H.W.R.&Wade,&AdministrativeLaw&(1961),&pp.&1-3.  30&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13.  31&K.&C.&Davis,&AdministrativeLaw&(West&Publishing,&1977),&p1.  32&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1-128页。  33&同注2,第48页。  34&同注2,第35-46页。  35&参见[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6&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1-128页;S.G.&Breyerand&R.B.&Stewart,&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2nd&edn.,&(Little,&Brown&&&Company,&1985),&pp.&2-3.  37&参见[美]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7、31页;韦德著,《行政法》,第558页。  38&参见韦德著,《行政法》,第559页、第55页。  39&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p.&48-9.  40&Peter&H.&Schuck,&ed.&,&Foundations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pp.&9-10.  41&我们认为赋予公民权利或-减免公民义务的积极行政,不应以“无法律则无行政”的严格原则进行-束缚。  42&S.G.&Breyer&and&R.B.&Stewart,&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pp.&12-18.  43&参见杜威:《论自由主义和实验主义》、《论新个人主义》,载于《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1页,第83-96页。  44&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36.  45&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第151-153、157页。  46&我们承认杨解君同志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两大主题》一文中提及的利益多样化和权衡问题,并对其阐述的法律整合原则保留一定的看法。但必须指出,限于论述重点,我们过去经常比较泛化地讨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而忽略对其复杂内容更为深入地剖析,如果由此造成一种“利益关系二元化”的解读,我们承认是研究旨趣所限而非武断的错误。  47&反映这些思潮的著述甚多,不胜枚举,其中比较集中的论文集有刘军宁等编的《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  48&参见杜威:《论自由主义和实验主义》。  49&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34页。  50&参见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51&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43.  5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794页。  53&同注3,第39页。  54&参见施瓦茨著,《行政法》,第194-207页。虽然我们过去并未明确提出这一范畴,但已经有极为接近的思考。参见王锡锌:《平衡: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载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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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难时刻请拨打‘110’”,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对全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然而当河南卢氏县城区一个体商店被盗时,目击者两次报警却遭到该县“110河南省濮阳市出租车司机状告濮阳县“城管”乱罚款一案终审判决有结果: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濮阳县“城管”对出租车司机罚款的行政行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了北京市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据介绍,8项地方性法规草案、15项政府规章和10项废止项目将在今年内完成
All Rights Reserved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关系到行政法理论研究发展以及行政法治实践运行方方面面,近年来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人们相继提出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主张,但由于它们各种缺陷,这种争论始终未走出“诸说之争”的“乱局”,从而达成共识。本文在反思以往诸论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治现实,提出新的理论构想以及制度建构的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现存各论的反思。本章首先评析了管理论,指出其不能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来定位。其次,细析了控权论,指出了控权论的片面性。再次,思考了平衡论思想,指出平衡论同样不能以行政法理论基础身份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原因。最后指出其它主张均可分别归之与以上三论,已有的各种理论主张均不能胜任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定位。
第二部分,“控权——平衡——保权”主张的提出和确证。本章首先指出控权是行政法的第一要义和首要本质,平衡应作为行政法理论价值追求目标,权利保障是行政法理论归宿,从而将行政法理论基础总结为:以控权为其理论基调,以平衡为基本目标,以权利保障为其理论归宿。概之以“控权——平衡——保权。”并对三者之间的递进性予以分析,指出这种行政理论基础,内部关系具有递进性。之后对“控权——平衡——保权”论存在价值进行了论证,认为:其自身具有的时空兼容性,使之能对行政法作出全时空的阐释,这种主张的提出适应了中国行政法治现实的客观需要,其存在具有现实必然性。
第三部分,主要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本章首先指出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D逻辑。以“控权一平衡一保权”三段式主张为理论基础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必然以这种理论为指导予以构建。其次,作者论述了行政立法制度引进利益平衡机制的必要性,并对这种利益平衡型行政立法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再次,作者提出以程序控制自由裁量权较之实体控制更具有效性,并进而说明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具有的主要内容。之后,作者分析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其有限性,指出基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需要,我国应借鉴英美司法审查制经验,逐步放宽司法审查范围,真正确定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制。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s question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 andevery aspect of the futur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Many theories such as Administration Theory, Power ControlTheory and Balance Theory etc, but because all of them havetheir own shortcoming, the attempts to reconcile these have sofar been unsuccessful. In this article, taking as the basis thepast theorie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new theoreticalpropositions, and new legal structure. The article consists ofthree parts:Party 1, Discussion to the present theories:The author analyzes the Administration theory, andconcludes that it can抰 be taken as theoretical basis ofadministrative law. Furth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owercontrol theory, arid points out the one-sideness of the theory.Then, the author discusses at length the balance theory, andshows why the balance theory can抰 be used as theadministrative law抯 basis to build the administrative law抯theoretical system. Finally, the author indicated that the othertheories out of these can be concluded in the three theories, theexisting theory can抰 be used the administrative law抯theoretical basis.Part 2, The proposing and verifying of the Power controltheory桞alance theory梡ower protect theory. The authorsaid the power control theory is the primary esse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the balance theory should be the goal of thea worthy administrative law抯 theory, the power protect theoryis the theoretical aim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ummarizing,the administrative law basis can be concluded as: Thetheoretical fundamental key is the power control theory, thebasic purpose is the balance, the theoretical destination ispower security, that is: Power controlling Balance ?Powersecurity. The author has made a step by step analysis of thethree elements, and indicated that there is a progressive relation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抯 theoretical basis. After that, theauthor expounded and proved the existence worth of powercontrol ?balance梡ower protect, the author agrees that: Theadministrative law is little effected by time and space, thismakes the author give a whole time and space explanation, theproposing of that theory can meet the objective needs ofChina抯 administrative law抯 present situation, its existence isnecessitted by facts.Part 3, Structuring of the main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show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lawsystems forming the basis of different law systems have theirdiffering structures and operating logic, the administrative lawsystem with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power control ?balance ?power protecting will also be constructed according to theprinciples of this theory. Then, the author explained thenecessity of benefits balance system in the setting up of theadministrative laws, and its design benefits the adoption ofbalance style administrative law system. Then, the author saysthe procedure control of the judgment will be more effectivefor the entity control of judgment, and explained the maincontents of the modem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cedure system.Lat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limitation of thejudicial examination, indicates that, for on the protection ofrelative human rights, our country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American and British judicial examination system, broaden thearea of judicial examination, to establish a protection systemfor the rights of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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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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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基本立场的同时,致力于重新解释法院的控制,这既是一个继承传统又予以变革的方法,也一定程度地意味着一种传统的拖累。如果我们也主张行政法只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那么,我们既要努力寻找或培育这种理念的本土基础,又要澄清其与西方传统控权理念的区别,避免混淆。无疑,我们似乎可以寻求一个更为有效的途径。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无论赋予“控制”以何种意义,控权理念聚焦于法律和行政权的关系,而疏于关注法律和公民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或者说把本应是行政法显明主题的内容作为“法律和行政权关系”主题所隐藏或附带的问题看待。这不得不让我们认为是它的视角局限。控制行政权是实现公民权益的必要条件,但决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假定我们接受把激励和限制之义都赋予“控制”的那种解释,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和发展并非由于“控制”行政权所致。这里有很好的事例说明。伴随福利国家出现的养老金、残疾补助、军人津贴等,长期以来被美国法院视为“特许权”(privilege)而不是“权利”(right),政府可以任意给予、停止或取消,亦即无法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直至6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在戈德伯格案件中明确否决特许权概念,这种状况才告结束。54在此过程中,首要问题恐怕不是通过个案判决或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正当程序行事,而是通过消除根深蒂固的“特许权”概念以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然后才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问题。把公民一方权利义务从过去的隐性或附从主题提升至显明地位,对于当代中国现代化尤其重要,因为就更为广阔的背景而言,转型时期建构国家和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国家通过体制变革以改变其主宰社会的地位,而且需要市民社会自身的发育和完善。55行政法学应该将行政机关一方和公民一方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其高度关注的研究主题,而不是限于单向度的思维强调其中任何一方而将其它的作为次级主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逻辑地演绎出法律协调与整合各种利益的问题。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和运用控权理念呢?对中国而言,难道就一概排斥控权理念吗?在这里,我们尝试提出一个范畴-“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并就该范畴意义作初步解析和阐释,从而形成对上述问题的简略回答。56关于“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我们有以下几点说明:  1、为避免纠缠于对“控制”一词的不同理解,这里的控权依然维持其主要的、一般理解的消极意义,即限制行政权和制止其越权或滥用;  2、该范畴的初级含义是:控制行政权力是平衡行政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手段之一,后者是前者的一个目标;  3、实现行政法中权利义务平衡的手段有多种,保障、实现和发展公民权利,监督公民履行义务,授权行政、激励行政并维护合法行政行为,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等,都是彼此关联又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实现平衡的手段,控权只是其中之一;  4、尽管该范畴中的控权仍然被定位于消极意义,但由于其必须以平衡为目标,这实际上是以平衡旨向对控权予以反限制,也就是说,不能为控权而控权,传统典型意义的、极端的或僵化的控权自然就不是该范畴的应有之义;  5、我们所理解的控权范畴并不排斥传统控权理念的合理内核,即限制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的过度干预、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目的、严格控制对公民自由权利具有负面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及确保履行控权职能的机构的相当独立性,等等;  6、不能孤立地分析和论述控权如何获致平衡,作为平衡手段之一的控权是在与其他有关联的平衡手段共同作用下,形成合力方能实现或接近行政法的平衡状态。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法(学)主题不应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权力关系。法律和公民权关系、行政主体和相对一方权利义务互动关系等其它问题,同样是当代中国行政法(学)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的主题。  注释:  1&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参见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兼答王锡锌、沈岿同志》,《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34-36页。  3&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于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74页。  4&当然,由于研究主体智识程度、所处认识情境、旨趣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梳理难免挂一漏万,不能穷尽所有互有关联的“街巷建置”。  5&Carol&Harlow&and&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1988),&pp.&11-13.  6&Dicey,&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10th&edn.&(Macmillan,&1959;&first&published&in&1885),&pp.&336-9.  7&同上,第350、403页。  8&同注1,第15页。  9&Dicey,&Law&of&theConstitution,&pp.186-203.  10&,&Administrative&Law(Sweet&&&Maxwell,&1983),&pp.&2,&17,&23.  11&詹宁斯如此评论,“事实上,戴雪没有思虑这些新的权力,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对这些权力知之甚详,无论如何,他对此极少关注。”参见W.I.&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3rd&edn.&(University&of&London&Press,&1943),&p.&290.  12&巴克尔(Barker)的论述,转引自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10.  13&Dicey,&Law&of&theConstitution,&p.&202.  1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6-72页。  15&同注1,第188页。  16&朱景文先生在《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一文中(载于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299页),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法制区别于早期的特点,其中包括“法律推理日益从以规则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和政策为中心,由注意形式公正转向强调结果公正”。他引用昂格尔的论述,“如果国家要维护现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必须要求政府摆脱法治原则所框死的规则的束缚,采用在作用上更有针对性,在运用中更富有灵活性的规则。”  17&同注2,第71页,第67页。  18&[台]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  19&这种内在逻辑的一致说明传统控权理念在特定社会条件和时代背景下的合理性,亦即有的学者指称的“情势平衡”。参见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的几点思考》,载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2页。但是,我们更愿意用“情势合理性”概念。  20&参见傅殷才、颜鹏飞著,《自由经营还是国家干预》,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  21&[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2-253页。  22&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pp.&287-91.  23&同注2,第60页。  24&参见[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4、§6、§123、§124、§129、§130、§131、§135、§138、§193、§232等。  25&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49页。  26&Edgar&Bodenheimer,&Jurispruden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p50.  27&W.I.&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p.&289.  28&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61-66页;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p.&1-6.  29&.&Wade,&AdministrativeLaw&(1961),&pp.&1-3.  30&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13.  31&K.&C.&Davis,&AdministrativeLaw&(West&Publishing,&1977),&p1.  32&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1-128页。  33&同注2,第48页。  34&同注2,第35-46页。  35&参见[英]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6&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第81-128页;S.G.&Breyerand&R.B.&Stewart,&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2nd&edn.,&(Little,&Brown&&&Company,&1985),&pp.&2-3.  37&参见[美]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7、31页;韦德著,《行政法》,第558页。  38&参见韦德著,《行政法》,第559页、第55页。  39&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p.&48-9.  40&Peter&H.&Schuck,&ed.&,&Foundationsof&Administrative&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pp.&9-10.  41&我们认为赋予公民权利或-减免公民义务的积极行政,不应以“无法律则无行政”的严格原则进行-束缚。  42&S.G.&Breyer&and&R.B.&Stewart,&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pp.&12-18.  43&参见杜威:《论自由主义和实验主义》、《论新个人主义》,载于《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1页,第83-96页。  44&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36.  45&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第151-153、157页。  46&我们承认杨解君同志在《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两大主题》一文中提及的利益多样化和权衡问题,并对其阐述的法律整合原则保留一定的看法。但必须指出,限于论述重点,我们过去经常比较泛化地讨论行政法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而忽略对其复杂内容更为深入地剖析,如果由此造成一种“利益关系二元化”的解读,我们承认是研究旨趣所限而非武断的错误。  47&反映这些思潮的著述甚多,不胜枚举,其中比较集中的论文集有刘军宁等编的《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  48&参见杜威:《论自由主义和实验主义》。  49&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34页。  50&参见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51&C.&Harlow&and&R.&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p.&43.  52&《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794页。  53&同注3,第39页。  54&参见施瓦茨著,《行政法》,第194-207页。虽然我们过去并未明确提出这一范畴,但已经有极为接近的思考。参见王锡锌:《平衡: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载于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58页。&&&&--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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