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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富乐驾校诉被告游仙信用社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游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富乐汽车驾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林,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仙分社。负责人:曹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绵阳市游仙富乐汽车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驾校)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仙分社(以下简称游仙信用社)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乐驾校之委托代理人龚林与被告游仙信用社之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仙驾校诉称:日,田国建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等原因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后归还了原告10万元,目前尚欠20万元。2011年6月,田国建因病突然去世。原告在得知消息后,于日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田国建的继承人田子怡(女儿)、何德珍(母亲),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田子怡、何德珍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日,原告撤回对田子怡、何德珍的诉讼,涪城法院以(2011)涪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10月,原告获知,游仙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诉简诗林、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田国建个人在被告处存款2.6万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该案诉讼。经审理,游仙法院判决确认田国建在被告处存款2.6万元系其个人存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绵民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游仙法院的判决。现田国建去世,该存款应为田国建的遗产,被告为遗产保管人。因田国建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清偿原告对田国建享有的债权,被告应将该存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将其储户田国建的个人存款2.6万元支付给原告,用于清偿原告对田国建享有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游仙信用社辩称:关于原告与田国建之间的欠款,被告不清楚,涪城法院也没有确定。被告处存款2.6万元是田国建的个人存款,但是此款是博森公司为简诗林在被告处的担保借款的保证金,田国建在存此笔款的时候也在存款单上写明系保证金,简诗林的借款没有归还完毕,则此笔借款不应该归还田国建。而基于被告和博森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此笔存款已经作为简诗林所欠借款的利息抵扣了。博森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田国建生前系该公司的法人及投资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田国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借到原告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庭审中,原告陈述田国建已经归还10万元,现尚欠20万元。2011年7月,原告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国建之继承人田子怡(系田国建之女)、何德珍(系田国建之母)清偿债务。田子怡、何德珍在该案庭审笔录中明确认可该30万元借条的真实性,田子怡在该案中明确表示其自愿放弃对田国建遗产的继承权。日,何德珍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自己对田国建名下所有财产应继承份额的继承,并经公证。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作出(2011)涪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富乐驾校撤回该案的起诉。2011年12月,游仙信用社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简诗林及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等,后富乐驾校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的诉讼,我院于日作出(2012)游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绵阳市博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系田国建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日,田国建在游仙信用社办理26000元一年期定期存款;日,田国建因病去世。该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三、确认田国建在原告(游仙信用社)处存款26000元系其个人存款”。后该案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日作出(2013)绵民终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被告游仙信用社举出了合作协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展期协议、储蓄存单等证据,拟证明田国建在游仙信用社的2.6万元存款系对简诗林贷款的担保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已生效的(2012)游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将该2.6万元认定为田国建的个人存款。上述事实,有(2011)涪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裁定书及其卷宗材料、(2012)游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13)绵民终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合作协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展期协议、储蓄存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现田国建的继承人田子怡、何德珍对于田国建向原告富乐驾校出具的30万元的借条无异议,对借款金额亦无异议,原告当庭认可田国建已还10万元,尚欠20万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游仙区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2)游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已认定田国建于日在游仙信用社处的26000元存款为其个人存款,被告游仙信用社主张该26000元存款系对简诗林贷款的担保金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又因田国建的继承人田子怡、何德珍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田国建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该26000元作为田国建的遗产应当清偿其债务,故被告游仙信用社应当向原告富乐驾校支付该笔存款。据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以及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仙分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田国建于日在该社的存款26000元支付给原告绵阳市游仙富乐汽车驾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绵阳市游仙富乐汽车驾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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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四川绵阳游仙区开元中学16岁高一学生坠楼身亡 原因不明
内容摘要:—昨天晚上十点左右,绵阳游仙区开元中学高一男生追楼身亡,但原因不明。学生家长手持横幅来到学校门口,来看看网友现场拍摄的图片。
四川身边事#网友播报# 据了解事件是发生在27日晚10时左右,绵阳游仙区开元中学一16岁高一学生坠楼身亡。目前,学生坠楼原因不明 via@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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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偷拍险被抓!!!安徽泗县人社局陈兆才跳楼自杀事件真相陈兆才遗书简历照片
来源:青年健康网
安徽泗县人社局陈兆才跳楼自杀事件真相陈兆才遗书简历照片资料
  泗县人社局局长从办公楼坠亡
  安徽泗县人社局陈兆才跳楼自杀事件真相陈兆才简历照片资料
  星报讯& 1月1日21时54分,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国土资源局大楼后有人坠楼(县人社局在该大楼办公)。
  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辖区开发区派出所网格巡逻警力赶赴现场,同时向值班局领导汇报。该县公安局局长李忠齐,副局长武卫东、赵守文带领指挥中心、刑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
  经初查和现场勘验,死者为泗县人社局局长陈兆才(男,日出生),系当晚从办公大楼坠楼死亡。泗县县长王法立、县委副书记胡兴无随即赶赴现场指导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坠楼原因开展进一步调查。
  1月2日上午11时,泗县县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侦查、调查工作,查清原因;做好死者亲属安抚工作;以公安机关调查资料和事实为依据,正面、积极回应媒体;确保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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