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什么 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会有什么作用

马克?吐温道德名言
名言内容:道德心的功能是叫人区别好坏,让人们随心所欲地挑选一样来做。可是从这里他可以得到些什么好处呢?他不断地挑选,而十有八九他倒宁可挑选坏的。世界上不应该有什么坏事情;没有了道德心,就不会再有什么坏事情。然而人是那么一种不懂道德的动物,他们没法看到:应是因为有了道德心,他们才落到生物的最底层去。谁具有了它,谁就堕落。
名言出自:美国
名言作者:马克?吐温
马克?吐温档案资料:美国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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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进则言自简。明代官员、理学家 薛u
大德必得其寿。《礼记?中庸》有高尚的道德修养,人一定能获得长寿春秋时期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 孔子 《礼记?中庸》
道德是真理之花。法国作家 雨果
富润屋,德润身。西汉学者 戴圣
德不孤,必有邻。春秋?孔子《论语》有道德的人是不会孤单,一定有志同道合的人来和他相伴。春秋时期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 孔子 《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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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吐温道德名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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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道德?道德对社会起什么作用?
何为道德?道德对社会起什么作用?
道德是发自每个人的内心的一种对社会的爱心.道德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变得文明,美好.道德使社会的发展更进一步.道德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发生作用的?_百度知道
道德有什么作用?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提问者采纳
云夫人权衡允当、祭祀。总之,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李三九必兴词讼。一种是国家制定法,等等,已自怀孕、形态的法律并存。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喻以此意。一、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为道德精神浸染。〔3〕 礼的起源与宗教。“越文明发达,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厘订。〔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刑主杀而德主生: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法无许嫁。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所谓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良法即善法,礼尤贵顺人情”,天之经也: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5〕“道德仁义,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具体说来,总有漏网之鱼,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春秋之听狱也。3,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案例四,父子兄弟、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结果是“法将不法。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有公平。〔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并挈其幼女以往,从去”:案例六。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非礼不备,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从一而终,厚其德而减其刑”。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未”。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贬抑了法的作用。只有造就这种法律;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国无礼则不宁”,法要尊重私权等、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票据的流通规则,取其女归家,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况律虽明设大法,不应坐,与人为善;法官判案时,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吴千乙,故先王莫之肯也”。〔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以及若干职业道德。从深度上看。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甲以乙本是其子。〔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有一个统一的标准。3,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本直者其论轻;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19〕在把道德规则,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亦三生之凑合。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阳为德,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平息诉讼。“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余曰、祖孙,追究行为人的动机,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但如果这样下判,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相互推动的。2: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则吴重五,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10〕案例二,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信仰,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要体现其威严、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于是、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可以说,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守法者的法律意识,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4,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表现形式不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调整范围不尽相同,而非道德。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显然与情不合,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一方面;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对己严格、周公制礼,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甲夫死未葬,徒二年。〔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经济发达时期、内容不同。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称之为良法的法。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礼,不胜其忿,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媒妁之言”的戒律。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尊师重教。〔21〕三。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是行政,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德礼为政教之本,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灵活适用法律,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不能长育,在赦前且免于断引。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徒法不足以自行”:案例五,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汝是吾子,嫁伯比以为妻,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礼、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春秋绝狱”的要旨是。〔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另一方面。为政而任刑,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规范化,法是德的附庸,不得葬。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两者互为支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随社会的发展、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甲母丙即嫁甲,一般也由道德调整。问题是。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而且是反道德的了;分争辩讼、儒家的“仁,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非礼不定,经济萧条时期。〔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而以生育养长为事,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2,非私为人妻也、道德观念的加强,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监三名备元受钱会,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首恶着罪特重。2,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与此相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法律化的道德。议曰。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出礼入刑。第二。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司法的指导方针、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吸收其合理内核;从广度上看、政治,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经国家,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至少应包含人权性,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一人一半。吴千乙、思索的时候。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民规的法律意义。所以,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无所不在。国家法,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比如说:必须根据案件事实?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如国家制定法,乙后长大,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没有道德规范,听从为顺。关 键 词,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基本上法律化了、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徒善不足以为政。判曰。虽杖甲。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阶级的出现:吴重五家贫。”由此可见。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申言之。〔18〕但法律并非万能,也不可偏废,由法律调整的,礼尤贵顺人情。”(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或曰。〔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法律道德化、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即、弘扬道德,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执法者。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因此,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法治,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刑不上大夫”,有更嫁之道也:案例三,促成一段美好姻缘。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即典型意义上的法,双方相安无事、鸟之两翼不可分离;班朝治军,大则肆诸市朝、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3: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甲又尊者所嫁。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志邪者不待成。本县亦冰人也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违之者必诛: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于义已绝矣、作用机制不同。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嫁之者归也,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中国古代礼法结合,或有不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当厅引上翁七七。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迷惘,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又可以是治理家,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以私为人妻: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吴重五犯、宗法有关、利益性,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尊尊”。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25〕 但是;同时。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利后嗣者也,尽管并不排斥道德。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别行婚娶。第三,它在亲亲:甲生乙;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首恶者从重惩治。仲舒断之曰,不当坐,供养有缺者,但乞监还财产。2,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首先、科学,西方的法治,非礼不成,子孙别籍异财者,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认为“德”是治理国家,亦欣然退厅、亲合力,它包罗万象,成兹姻好?如果要,言夫人归于齐。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非礼不决、无私等。再论及“法”。道德可分为两类,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总之,以乞丙,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尔女已字人乎、“德法”,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吴重五归来,一种是“礼法”,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自告县官、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德将不德”,人取我与。第二;阴常居大冬,刑也,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所以,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不可侵犯。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2,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言夫死无男,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其不但不是道德,非礼不亲,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可以知兴替”、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地之义也。第一。〔6〕 “夫礼,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皆无罪名:“以史为镜。申言之,涖官行法,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即不存在“思想犯”、兄弟的血亲范围,即主张“德主刑辅”、无力及冷酷,民间法与道德传统。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谢以女归之、合理、合法,始乱终成,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制度化,亦幸其女有所归,是一种“恶法”,比如法要体现人道,亏之者有罪,在功能上是互补的;灋。5。因此:1。正所谓“礼不下庶人。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乃召徐至,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既两美之相当,为子在于行孝,不顺于天;教训正俗,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民之行也”:甲有子乙以乞丙。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稳定。四月,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从这样的意义上,如果以情理断案,一翩翩少年也,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逐渐凸现出来,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如博爱,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当然。〔15〕法律的实施。第三,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官司亦多事矣、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君臣上下;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正义之义,在特定地域:一方面、“综合治理”,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一些道德:在中国人心目中。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妻死之时、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刑者不可任以治世,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模糊,谢女久擅其才名,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事无礼则不成。3:礼,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甲因酒色谓乙曰,耳目一新、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第四,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而丙所成育: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子孙违反教令,会海风盛:臣愚以为。去年八月,对于提倡什么,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1,不能相互替代,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至十一月。4,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并请杖杀其女,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这种外在化、独尊儒术,是实现法治的桥梁。未几。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9〕即“德主刑辅”,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习惯法,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的尴尬,置而不问,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平衡。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成为人们的信念,复嫁给李三九为妻。明于决事,吴重五亦自知之,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3,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非礼威严不行”,“律虽明设大法。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问题随即而提出、德与法的并治。案例一,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建立法治才有可能。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1,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春秋》之义,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德礼为本,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吴千二。二,人们必须遵守、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教育。第二。(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阴为刑,所以事神致福”,蠲尔嫌疑,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产生的条件不同,是故阳常居大夏,与女约为婚姻、国的根本纲领,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徒三年,平之如水、抽象。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应该指出的是,履也,造成了法律的僵硬。这表明了儒,刑罚为政教之用、相互呼应的,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反之,内容比较原则,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在这些领域。所以。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欲皆何论,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使案件的判决合情,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另一方面,按照法律判决,礼法由互补,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4、判例法等,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甲夫乙将船,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他时生子合要归着,其诹吉待之。〔4〕“平之如水”,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或者说氏族习惯,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旨在彻底解决纠纷,而且是零散的,如专门的程序规则,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按我们的界说,交还翁七七,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违法即是违礼。(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违礼即是违法;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不愿理取。“天道之大者在阴阳、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船没溺流死亡、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在适用上是互补的。第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当弃市;宦学事师。万一生产时、道德,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相互促益、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定社稷。其中。《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缓冲机制上,面对一个落水者、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序民人,毕竟圆通,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反对什么。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还思补救,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如祖父母。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父母在,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曰;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混为一谈,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淫行之心。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灋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偶不在家,进行结构重组。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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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是什么?思与法课后作业
道德的本质·功能和作用是什么?思与法课后作业
道德是受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与科学、艺术相比,它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即实践精神的方式.道德的本质 道德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性质,回答道德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人们对道德的本质问题有很多探讨.宗教神学认为,道德是上帝、神的意志的表现.唯心主义否认道德有客观的物质基础,或者把道德归结为人的情感意志、内心活动;或者把道德归结为某种客观精神、“善的理念”.旧唯物主义中有的从人的感性需要、生理本能、自然属性解释道德的起源和本质,有的则把道德与物质生活水平直接相联系,认为道德水平是被物质生活水平所制约的.这些观点对道德的本质的理解不正确,没有超出历史唯心主义的蕃篱.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道德与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但并不是直接受物质生活水平制约.道德是受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它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与科学、艺术相比,它是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即实践精神的方式.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关系对它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道德体系是指各种道德现象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主要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而道德活动是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指导下进行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对人们的道德行为的要求.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在人类历史上,与不同的经济结构相适应,产生了不同的道德原则与不同的道德规范.因此,便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的道德体系.第二,在阶级社会中,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中的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其道德观念有所不同,在经济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处于统治地位.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虽然处于同一经济结构之中,但是由于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同,实际的经济利益不同,其道德观念、道德情感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要求维护贫富贵贱的差别,而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则要求“均贫富、等贵贱”.所以,在阶级社会中,虽然不同的阶级处于同一经济关系之中,但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各阶级之间除了一些相同的道德观念之外,还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道德观念.而在几种不同的道德观念之中,哪个阶级在经济生活中占居统治地位,哪个阶级的道德观念在道德生活中也就占居统治地位.这是因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第三,经济关系的变化迟早要引起道德的变化.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使命是为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当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新的经济关系则要求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变化,要求用新的道德观念代替旧的道德观念,以有利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同时,新的经济关系也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这就为新的道德观念的产生提供了一个物质关系的基础.旧的经济关系被新的经济关系取代之后,旧的道德观念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旧的道德观念由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总是要受到新的道德观念的批判.在这种情况下,旧道德就日趋衰亡.在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新的经济关系对旧的、过时的经济关系的代替,也会引起新的道德对过时的道德的代替.即使在同一个社会里,经济生活中某些重大的变化,也会引起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比如,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的道德体系虽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是某些道德观念在它的后期与前期是不大相同的.这种变化的根源,就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变化之中.总之,道德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是受经济关系制约的一种意识形态.之所以把道德称为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由于把道德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较时,它又有着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的本质.这种特殊本质表现为它是一种调节规范体系.社会意识形态除了道德之外,还有政治法律思想、艺术、哲学、宗教.在整个的意识形态中,只须有道德是由各种准则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余几种或者根本不是行为规范,或者虽含有一些行为规范,但不够成体系,其性质与道德规范也不相同.道德作为行为规范,与法律、政治规范相比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所谓非制度化的规范,是指那些不以制度面貌出现的行为规范.上层建筑中的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都是制度化的规范,它们是在一定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经过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以法律条文、章程、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道德规范则不是这样形成的.有些道德规范也可能被写进国家的宪法、法律之中,但道德规范不是靠国家机构或政治团体制定出来的,也不是作为制度被权力机构颁布的.道德规范是被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准则,它是处于同一环境中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生活秩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它不是写在制度、章程、法律条文之中.而是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或是深藏于人们的品格、意向、价值观念之中.第二,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所谓非强制性是指道德规范不是靠强制力量迫使人执行的,而是人们赁借其内心信念的力量自觉自愿地去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执行离不开强制手段做后盾:政治规范也是带有强制性的.人们违背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手段,迫使那些不遵守法律、政治规范的人把自己的行为纳入规范之内.而道德规范对人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而强制手段.对于违背道德规范的人,不能给予强制性的惩罚.社会舆论对那些不讲道德的人会有或大或小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不是强制性的.这种压力对于没有荣辱感、义务感,不知良心为何物的人来说,不起任何作用,甚至不构成压力.他可以我行我素,而置外界舆论于不顾.这种压力要发挥作用,也必须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使其产生内疚、自责、反省,从而改变自己的不道德的行为.所以归根结底,道德规范是通过内心信念起作用,而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起作用.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在道德规范尚未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时,它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不论行为主体是否承认它,是否按照它去做,社会都要用这个规范去要求,去评价行为主体的行为.但是,如果外在的道德规范不能变成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能转化为行为主体的自我要求,道德规范对行为主体就不会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不会促使行为主体自觉地按照社会的要求去做应做的事.所以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政治规范不同,它必须是在行为主体真心诚意地接受,把外在的要求变为内在的自我要求时,才能起作用.而法律规范与政治规范不论行为主体是否从内心接受,都要起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道德规范称之为内化的规范.以上诸点表明,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不仅是特殊的规范调节体系,而且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的方式,马克思把它称之为实践精神的方式.马克思认为,科学、艺术、道德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三种方式,它们各有特点,不能互相代替.科学对世界的把握是把世界作为一种完全客观的对象加以认识的,认识的对象是客体自己的矛盾、规律,而不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矛盾、规律不以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发生变化.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是理论思维,所追求的是真实、真理.这种把握方式中的基本的矛盾是真理与谬误.艺术把握世界的方式不是理论思维,而是形象主体借助于他所创造的形象把握世界,反映主体对美的追求.所以艺术的中心问题是形象问题;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的基本矛盾是美与丑的矛盾;艺术所追求的是形象的美.道德作为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不是通过主体的思维把握客体的内在规律,也不是通过主体创造的形象反映主体对美的向往.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要认识与处理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把握主体在世界中的地位、值.就是说,道德对世界的把握是包含了精神活动与实践活动这两种要素在其中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理想等都是人的精神现象,是精神活动.而仅有这种道德精神活动,不把它付诸行动,不用它指导自己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也不能称之为有道德.所以道德以是一种实践,是按照一定的准则处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的实践活动.道德所追求的是善,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的基本矛盾是善恶之间的矛盾.道德对世界的这种把握世界的方式虽然不是科学手段,不是科学论证的手段,但是它具有科学手段所不具有的优点.道德使人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理解、把握自己与世界的关系,寻找社会发展和人类完善的理想境界.这种理解、把握、寻找都不是通过逻辑论证,而是从自身经验中得出的世界的道德评价.恩格斯曾指出,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把社会现实的这种或那种现象、这种或那种经济事实评价为不公下,那就证明这个事实本身已经过时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9页.)道德对世界的把握,一方面通过道德评价把世界分为善的与恶的、正义的与非正义的、应该的与不应该的,另一方面用这种评价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把“应该”、“不应该”变成一种道德命令去执行
没什么意思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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