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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心灵深处(尹梅)【电子书籍下载 epub txt pdf 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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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心灵深处
作者:尹梅
出版:北方文艺出版社
行走在心灵深处《行走在心灵的深处》,从创作伊始到写就落笔,历时五年多的时间。写写停停,思考的时间多过写作的时间。每遇好友,便被问及何时付梓出版,以至于有了被谈笑的说辞:“别到处乱跑了,快在家写书吧……”我很惭愧,常常暗自责备一番,觉得辜负了众人的期待,于是痛下决心,潜心“修行”。  《行走在心灵的深处》,是我内心的一个缩影。夜幕低垂,万籁俱寂,告别了白天的喧嚣与忙碌,在灯下信笔由缰地记录生活的琐细。无论是蔚蓝快乐的曰子,还是灰暗低落的时候,我都喜欢把写好的文稿拿出来看看,抑或添上几笔新的感悟。《行走在心灵的深处》,更像是我自己的心路历程,涵盖了这些年一路走来的所思、所想、所感、所爱。在每一篇真情流露的文章背后,都充满了我对家人和朋友、工作与生活的由衷感激。  心语,源于内心的感慨、感激和感悟,它没有雕琢和装饰的痕迹,自然地从我心底流淌出来,真实地记录心情,记载那些感动过的烙印。就如同一条溪流,发端于静谧深邃的泉眼,蜿蜒流淌,回眸四望,经历过路口的彷徨,也曾勇敢面对磐石激起波浪。岁月静好,那一路的涟漪,轻推生命的小舟,航行在这四季轮回的溪流之上,静静地怀想、轻轻地诉说、默默地倾听。今天,我来到你们的面前,把沉淀厚重的岁月卸载释放。我相信,心语会给那些和我一样在路上奔忙的人带去心灵的慰藉。尹梅,出生在寒悔绽放的十二月。疏技一点红,冰天烛自开:梅骨凌霜在,寒香踏雪来。因此,取名“悔”。尹梅喜欢梅花,喜欢踏雪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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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农业学报》杂志是由四川、云南、贵州、广西、西藏和重庆六省市农科院、所,共同举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
  主要刊登农牧业各个学科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区域综合开发和软科学方面的研究报告、专题论文、研究简报、学科进展述评等文章.本刊立足于大西南、面向全国、分学科地、及时地、有见地反映西南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前沿动态,以推动农业科研、教育和生产的发展.本刊热忱欢迎全国农业工作者投搞,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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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刊号:CN 51-121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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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农业学报》杂志最新刊登论文目次:
  水稻OsLEA2基因的克隆及表达分析
胡廷章;吴应梅;杨俊年;吴晓丽;
  水稻通用叶绿体表达载体的构建
王闵霞;张晓东;张志雄;王平;张志勇;蔡平钟;
  密穗小麦(Triticum compactum Host.)α-醇溶蛋白基因5'上游调控区序列分析
舒晓霞;王耀东;
  苏湾玉米自交系遗传关系分析
吴永升;黄爱花;韦新兴;莫润秀;邹成林;谭华;郑德波;程伟东;黄开健;
  利用玉米茎尖技术转化TR1-EPSPS
王楠;杨毅;王健美;谢树章;邱正高;张亚勤;袁亮;高梅;刘永胜;杨华;
  甘蔗品质指标的通径分析和主成分分析
谢静;吴建涛;杨俊贤;陈月桂;谭佳娜;刘福业;吴文龙;潘方胤;
  甘蔗Co419创新血缘后代的DTOPSIS综合评价
毛钧;陆鑫;苏火生;马丽;刘新龙;蔡青;
  北方杂交粳稻产量性状与品质性状典型相关分析
王昌华;张燕之;王辉;郑文静;赵家铭;马作斌;
  麦稻轮作区周年耕作模式对作物产量和土壤特性的影响
李朝苏;汤永禄;黄钢;吴春;马孝玲;
  不同类型水稻品种的产量构成因素与产量的关系
姜心禄;吴茂力;池忠志;李旭毅;郑家国;
  中国与东盟国家玉米杂交种产量及果穗性状比较研究
文仁来;田树云;何雪银;苏月贵;吴翠荣;程伟东;
  密度和施氮量对丘陵区机播夏玉米产量及倒伏影响研究
陈尚洪;陈红琳;沈学善;王昌桃;张玉兰;刘定辉;
  甜玉米金玉甜1号制种父母本花期及栽培密度研究
岳高红;许立奎;潘彬荣;楼珏;梅喜雪;刘永安;周志辉;张宗宸;
  田间和温室环境中玉米幼苗叶片显微结构变化规律研究
朱延姝;王茜;樊金娟;阮燕晔;崔震海;胡凯;张立军;
  重庆烟区烤烟品种K326的最佳栽植密度研究
何从利;左万琦;彭友兵;徐安定;杨超;戴秀梅;张建奎;
  昭阳区8个烤烟品种综合性状比较研究
赵声春;尹梅;胡启贤;杨洪;罗先鹤;熊玲;石建兴;徐静;
  有机种植方式对卷烟原料质量安全性的影响
李正兵;郭怡卿;欧阳文;杨宏兴;高斯祺;张光煦;安经明;马剑雄;
  有机无机氮配比对烤烟生长及产质量的影响
杨美仙;戴勋;王毅;徐刚;赵磊峰;廖小琳;年夫照;
  苦荞米荞一号在不同生态环境的性状表型研究
  云南工业大麻品种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适应性研究
胡学礼;郭鸿彦;刘旭云;胡尊红;许艳萍;郭孟璧;杨谨;郭丽芬;唐志敏;于莉秋;杨明;
  PEG渗透胁迫对不同品种大麦荧光参数的研究
蒋花;张小燕;张跃进;
  小麦玉米秸秆全量还田对冬小麦出苗和光合生产的影响
沈学善;屈会娟;李金才;黄钢;陈尚洪;陈红琳;刘定辉;
  干旱胁迫对甘蔗近缘材料抗氧化系统酶活性的影响
刘洋;姚艳丽;林希昊;张海林;苏俊波;
  贵州烤烟常规化学成分与中性香气物质的相关分析
赵会纳;向章敏;周淑平;张长云;张捷;
  云南茶树资源儿茶素和没食子酸的差异性分析
刘本英;宋维希;马玲;段志芬;蒋会兵;孙雪梅;黄玫;矣兵;汪云刚;王平盛;
  川西茶区3个主栽茶树品种光合特性的研究
娄娜;汪婷;郭雅丹;曾艳;邓立强;唐茜;
  黄连不同部位有效成分及生物量变化规律研究
王钰;瞿显友;罗维早;
  3种芳香植物光合特性的比较研究
金典生;尤扬;
  气候变化对水稻三化螟物候及多度的影响(英文)
张立敏;陈斌;李正跃;杨仕生;孙文;
  四川省杂交稻主栽品种抗稻瘟病基因型推导研究
张雪梅;冯慧;白玉连;向芮琪;黄富;彭云良;
  抗稻瘟病多基因聚合对川恢907田间抗性的影响
王平;向跃武;张志勇;王闵霞;蔡平钟;张志雄;
  印楝素对小菜蛾幼虫的防治效果研究
黄春萍;李琪;程晋伟;陈洁;宗浩;
  柑桔溃疡病菌基因组DNA的微波法抽提及快速检测
姚廷山;周常勇;胡军华;冉春;李鸿筠;刘浩强;肖田;
  甘薯病毒病复合体(SPVD)对甘薯产量的影响
赵永强;张成玲;孙厚俊;徐振;陈晓宇;谢逸萍;
  不同类型生物杀虫剂对烟草斜纹夜蛾室内药效试验
徐洁;王绍坤;马龙海;罗华元;常寿荣;周晓罡;杨正安;丁玉梅;
  烟草赤星病菌遗传多样性的ISSR和RAPD标记比较分析
胡中会;赵立华;孔宝华;陈海如;范静华;刘飞;李小鹏;蔡红;杨根华;秦西云;方敦煌;
  不同施氮下优质稻植株花后碳氮物质流转与籽粒生长的相关性
胡钧铭;何礼健;江立庚;吕静宜;蒋鑫鑫;罗维刚;汪玉美;凌青翠;
  云南省水稻土壤养分丰缺指标及肥料利用率研究
熊艳;王平华;何晓滨;李庆龙;孔令郁;徐红;
  不同氮肥施用量与磷肥运筹对云光109叶长及产量的影响
郭文;郭华春;卢义宣;奎丽梅;杨从党;李贵勇;隋学艺;
  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对小麦生长的影响
周晓冬;吴洪生;张富存;路平;杨筱楠;陈小青;张伟;吴红兵;满军;刘小雪;闫霜;王增辉;孔祥云;
  西南农业学报编辑部/杂志社投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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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沟通(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全国高等学校教材)【王锦帆、尹梅
王锦帆、尹梅
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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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卫生部"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医患沟通(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旨在为配合教学改革的需要、减轻学生负担和体现“干细胞”教材特色,全套教材精炼文字、压缩字数,注重提高内容质量,并根据学科需要,采用大16开国际开本、双色或彩色印刷,以提高印装质量和可读性。同时,在每一页都增加了留白,便于学生记录和标记书中重点知识。《"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卫生部"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十二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医患沟通(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旨在为配合教学改革的需要、减轻学生负担和体现“干细胞”教材特色,全套教材精炼文字、压缩字数,注重提高内容质量,并根据学科需要,采用大16开国际开本、双色或彩色印刷,以提高印装质量和可读性。同时,在每一页都增加了留白,便于学生记录和标记书中重点知识。&
2014职称考试专线
电话:010-
王锦帆,第四临床医学院院长、院党总支书记,教授,硕士生导师。专长:医患沟通学、卫生事业管理、医学教育等。在医学和医学教育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一是创建新的医学应用性交叉学科——医患沟通学,主编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医患沟通学》,并创设其课程,主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患沟通学教学与实践》,创办中国医患沟通网站;二是实施“模拟诊疗法”,科学培养医学生诊疗思维能力,主编并策划《诊疗思维实例解析》等7部相关创新教材;三是优化临床教学管理,构建《实习课程教学计划与管理》新模式。主持并完成省级教学研究课题4项,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2004年以来获江苏省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获南京医科大学2008年扬子江奖教金特等奖。[
第一章 医患沟通导论 第一节 医患沟通概述 一、医患沟通的含义 二、医患沟通的背景与意义 三、医患沟通的宗旨与理念 第二节 医患沟通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一、医患沟通学的研究对象 二、医患沟通学的研究内容 三、医患沟通学的任务 第三节 医患沟通学的学科关系 一、医患沟通学科性质 二、医患沟通学与相关学科关系 三、国内医患沟通学术发展 第四节 医学教育中的医患沟通 一、医学历史中的医患关系教育 二、当代医学教育标准与医患沟通 三、我国医患沟通教育的开展 第五节 国外医患沟通 一、国外医患关系概况 二、国外医患沟通概况 三、国外医患纠纷处理 第二章 医患沟通基础 第一节医学中人文内涵 一、医学模式及渐变 二、现代医学的含义 三、医学人文与医学职业精神 四、循证医学及实现途径 第二节医患关系与医患需求 一、医患关系及趋势 二、患方的需求 三、医方的需求 第三节医患沟通伦理学基础 一、伦理学概述 二、伦理和医德与医患沟通 三、医患沟通案例伦理解析 第四节医患沟通心理学基础 一、心理学概述 二、医学心理学概述 三、社会心理学概述 四、医患沟通案例心理解析 第五节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一、医事法概述 二、医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三、医事法律中医患的权利和义务 四、医患沟通的法律解析 第六节人际沟通基本原理 一、人际沟通的概念 二、人际沟通的要素与作用 三、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 四、现代人际沟通的特征与方法 …… 第三章 医患沟通原理 第四章 医患沟通技能与路径 第五章 门诊和急诊医患沟运 第六章 内科医患沟通 第七章 外科医患沟通 第八章 妇产科医患沟通 第九章 儿科医患沟通 第十章 全科蹉学医患沟通 第十一章 中医医患沟递 第十二章 其他临床科室医患沟通 第十三章 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 附件《医患沟通》教学与学习指南
1.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患者常具有的身心特点 (1)慌乱和烦躁:多数内分泌代谢性疾病需要终身治疗和定期复查。一旦告知患者这一情况后,病人常表现为慌乱、烦躁,或感到难以置信。如病人在体检中发现血糖高并诊断为糖尿病后,一些病人不愿面对,反复到不同的医院、找不同的医生看病,希望能推翻诊断。有些病人不能接受终身服药的现实,四处寻医问药,希望能发现可以“治愈”的良方,故很容易上当受骗。一些病人情绪低落,认为自己的病不能“断根”,从此自己就再也不是“正常人”了,故自卑、抑郁。 (2)敏感和多虑:病人一旦接受了诊断并开始治疗后,随着对所患疾病的了解,病人心理开始逐渐出现变化。一些病人变得十分敏感、多虑。如糖尿病患者对自身每一个微小变化都担心是糖尿病并发症。一些病人由于经济上的压力不愿定期随访,仅凭自己的感觉随便服点药,但同时又担心疾病进展,故经常处于矛盾、烦躁的心理状态。有些病人由于治疗初期对药物的不适应或不良反应,易产生对医生的不信任感而拒绝治疗,如有的糖尿病病人在最初使用胰岛素时发生了较严重的低血糖反应,导致患者谈“胰岛素”色变,拒绝再用胰岛素等。 (3)自卑:有些内分泌疾病可伴随性功能异常,但患者就诊时羞于启齿或不愿与医生沟通而导致症状持续,可影响患者的情绪甚至夫妻关系。又如糖尿病患者常伴随高血压及血脂紊乱等,长期治疗费用不菲,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压力大,患者容易产生被社会遗弃的心理,从而表现出对社会的不满以及焦虑、绝望、抑郁的情绪。再如一些糖尿病患者在使用胰岛素治疗时,由于需要定时在餐前注射胰岛素,使患者在一些社交场合颇为尴尬,使患者容易有自卑感。 2.主要社会因素 (1)生活方式改变: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大量摄入高热卡的精细食品以及久坐少动的生活模式,使世界范围内肥胖人数显著增多。而与肥胖伴随的胰岛素抵抗状态使糖尿病、血脂紊乱、痛风/高尿酸血症等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的患病人数成倍增加。 (2)生活节奏加快:由于长期情绪紧张等因素,容易导致中枢神经功能失调以及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故2型糖尿病、自身免疫相关性甲状腺疾病等内分泌代谢病发病率明显增加。 (3)人口老龄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卫生、营养和疾病的控制,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随着老龄化的出现,多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的患病率明显增多。如随着年龄的增加,机体外周组织对胰岛素敏感性降低以及胰岛B细胞分泌功能下降而发生2型糖尿病;钙磷代谢的负平衡而发生老年性骨质疏松;甲状腺激素合成及分泌功能下降而发生老年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等。 (4)环境污染:由于环境污染以及各种违规食品添加剂的大量使用,使外源性激素所致内分泌功能紊乱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减肥药中添加甲状腺激素而导致医源性甲亢的发生;在人工饲养的禽类及鱼类饲料中添加固醇类激素以及一些水果中施用的早熟剂、防腐剂等而导致外源性皮质醇增多症以及儿童性早熟的发生率近年来明显增多;此外,一些所谓的“保健品”中添加的各种激素也是内分泌功能异常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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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梅、谢静怡、谢诗怡、谢剑英、谢正刚、潘兰英与黄东、黄致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5号原告:尹梅,女,日出生,汉族。原告:谢静怡,女,日出生,壮族。原告:谢诗怡,女,日出生,壮族。原告:谢剑文,男,日出生,壮族。原告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的法定代理人:尹梅,女,系原告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的母亲。原告:谢正刚,男,日出生,汉族。原告:潘兰英,女,日出生,瑶族。原告尹梅、谢正刚、潘兰英的委托代理人:李田金,男,广西平乐县张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东,男,日出生,汉族。被告:黄致辉,男,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号。负责人:易小伟,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杰,该支公司员工。原告尹梅、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谢正刚、潘兰英诉被告黄东、黄致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启富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梅、谢正刚、潘兰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田金,被告黄致辉,被告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梅、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谢正刚、潘兰英诉称:日3时50分许,被告黄东驾驶黄致辉所有的桂CJ2370、桂H03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东开往桂林,行驶至国道323线823KM处时,与原告尹梅的丈夫谢程军驾驶的桂CR0826号重型货车发生侧面刮擦,导致谢程军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其他赔偿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尚有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没有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822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黄东、黄致辉赔偿。被告黄东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黄致辉辩称:拖车费及停车费被告黄致辉已支付。修理费没有看到具体单据,不清楚。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超过保险赔偿的最高金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财保公司辩称: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赔偿给黄致辉的另一案件。车辆维修费的定损,因被告财保公司没有参与定损,因此,对车辆维修费的定损金额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黄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日3时50分,被告黄东驾驶被告黄致辉所有的桂CJ2370、桂H039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东开住桂林,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3线823KM处时,因车速过快驶入左侧,与对向一辆由原告亲属谢程军驾驶的桂CR0826号重型货车发生侧面刮擦,致使桂CR0826号重型货车失控驶出路外撞山坡,造成谢程军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所载货物及农作物受损、电信公司电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日,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平公交认字(2013)第101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东驾车弯道车速过快驶入左侧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谢成兵与被告财保公司就桂CR082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货物定损进行了协商,因协商未果,原告亲属谢成兵于日委托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桂CR082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货物进行定损,同年11月17日,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一、本交通事故发生于日凌晨4点多钟,由于桂CJ2370车疲劳驾驶,撞上谢程军驾驶的桂CR0826号车,造成谢程军死亡在车上,车上货物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桂CJ2370号车负全部责任;二、本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修理厂报价95860元,本公司核价材料费65060元,工时费9800元,合计两项74860元,大写:柒万肆仟捌佰陆拾元;三、本交通事故造成桂CR0826号车上货物严重受损,经计量核算,米石损失6吨,每吨按1225元计(含运费)损失金额柒仟叁佰伍拾元;四、本交通事故造成桂CR0826号车在修理厂停车占位两个月,按每天50元计算,损失金额3000元正;五、本交通事故造成桂CR0826号车车上货物占停车场位两个月,损失金额1000元正,装车费2000元正,合计3000元正;六、本事故公估费壹仟贰佰元。事故发生后,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肇事车辆拖到指定位置存放后,原告又要求将桂CR0826号车拖回二塘镇茶林路口一停车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黄致辉均己支付。之后,原告再次将桂CR0826号车从二塘镇茶林路口一停车场拖至另一停车场,为此支付了施救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谢程军生于日,长期驾驶其所有的桂CR082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原告尹梅系死者谢程军的妻子;原告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均系死者谢程军与原告尹梅婚后生育的子女;原告谢正刚系死者谢程军的父亲;原告潘兰英系死者谢程军的母亲。被告黄东系被告黄致辉雇佣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责。日,被告黄致辉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财保公司为桂CJ2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为桂H039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本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24860元、丧葬费18810元、被抚养人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的生活费270636元、被扶养人谢正刚、潘兰英的生活费131757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车辆修理费8822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0000元,合计100428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黄东、黄致辉、周国强连带赔偿。本院于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602257元(原告从此款中返还垫付款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黄致辉);三、驳回原告尹梅、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谢正刚、潘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己生效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平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3)第1012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坦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黄东作为被告黄致辉雇佣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谢程军死亡、车辆损坏、所载货物受损,依法应与雇主即被告黄致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此次交通事故,应先由被告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0元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东、黄致辉连带赔偿。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及货物损失,经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评估分别为人民币74860元、7350元,本院予以确认。而车辆在修理厂停车占位两个月损失3000元及贷物占停车场位两个月损失3000元,因该公估公司对造成该项损失未说明理由及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诉请的施救服务费2000元,系原告擅自将其车辆从停车场拖至他处所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施救服务费2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2210元。由于被告黄致辉所有的桂CJ23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桂H039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被告财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币80210元。被告财保公司辩称其承保的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赔偿给被告黄致辉的另一案件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等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0210元;三、驳回原告尹梅、谢静怡、谢诗怡、谢剑文、谢正刚、潘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原告负担128元。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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