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亡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后安监局多长时出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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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因建筑工伤死亡事故安监局能罚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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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你好,参照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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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07: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看了一下,做如下解答:咱们国家执行工伤行政审批,也就是说,你不申请工伤、不申请评残是不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的。具体办理伤残程序及索赔如下: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书也没有单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先确认劳动关系:搜集你在单位上班证据,比如,工卡、工牌(最好盖有公章)、工服、考勤、打卡记录、入职表、业务表、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通话录音录音应注意明确双方身份,如“张三经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录像、证人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在职期间还可以通过拍摄工作照、社保局保险对账单、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以办信用卡或申请廉租房为由请单位给你出工作证明、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有了以上证据你需要去仲裁科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到最后由生效的劳动关系证明裁判文书才能走工伤申报程序。2、申请认定工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或裁决书或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诊断证明书;(四)病历;(五)身份证;(六)2张照片;(七)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判决书等);(八)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具体格式);3、申请伤残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评残申请表;(二)工伤证;(三)诊断证明书;(四)病历;(五)1张照片;(六)X光片及报告(初次与康复后的)。4、索赔: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有加强营养的遗嘱)、护理费(有护理鉴定的)、诊疗费、2次手术费、假肢费、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
回复时间: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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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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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复兴中路593号18、19、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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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员工日照水下作业死亡 事故已上报安监局
06:21:50 大众网-城市信报
    
1月4日,本报热线接到一名市民的匿名投诉,称青岛龙港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一起事故隐匿不报,“12月24日,这个公司在日照岚山港进行水下作业时,一名工人死亡。据我所知,这个公司没有进行水下作业的资质,而且事情发生后,该公司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汇报此事。”
1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科,一位负责人表示事故确实存在,公司已经上报。“我们已经知道这个事故,公司名字确实叫龙港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但时间并非12月24日,而是12月10日。事故造成了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经向我们汇报了,并没有隐匿不报。”
记者又按照投诉市民提供的电话联系了青岛龙港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打到了一位熊姓领导的手机上。在听完记者的讲述后,该领导连呼奇怪,“怎么是12月24日呢?是12月10日,况且这种事故我们从没遇到过,事发后怎敢隐匿不报?”这位领导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进行了汇报,该安监部门也和青岛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至于水下作业资质,该负责人称公司完全具备,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审查。(记者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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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死亡后未及时确认事故性质
温州市安监局被告上法庭
  法制网温州7月13日电 包珍珍 记者陈东升
因自己的建筑工地上发生工人坠落死亡事故,浙江温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安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至迟于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本案原告、温州金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温州市建筑公司在承建原告开发的香港大厦过程中,1名工人从施工现场坠落死亡,但他们通过隐瞒手段取得温州市优质工程奖“瓯江杯”,导致原告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五十余万元奖励。为此,原告于日要求对事故性质作出确认;但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迟迟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故将其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其履行行政职责,对事故性质作出确认。
  温州市安监局在法庭上辩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他们的职权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不包括对任何人员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工程建筑重大事故作出确认。况且接到举报后,他们已于2005年6月对事故进行过调查,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案件发生离举报相隔4年,原告与第三人对案情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对死亡事件尚未作出定性,安监局无法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知道相关情况,但当时并未报案,直到4年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才举报,给查明案情真相构成极大障碍。
  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组织、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履行的职责,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后,由市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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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并自欠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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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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