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的物业管理案例分析析

第22版: 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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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30个经典刑事审判案例回眸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  3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交织凸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这一切,敦促着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完善。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0年来,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30年来,淮安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同样书写下了自己的亮丽篇章。今天推出的30个经典案例,浓缩了几代刑事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法庭内外》编辑室  案例1:“杀人恶魔”丁兆根被判死刑  案例2:被害人遭肢解骇人听闻&案例3:盗掘古墓葬32人被施以重典&案例4:逼良为娼&法理难容&案例5:涉恶首犯“零口供”被处极刑  被告人丁兆根,曾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日刑满释放。日及7月19日,丁兆根先后窜至清浦区清安乡蔬菜村18组和清河区淮海西路228号省农垦局宿舍区,分别采取翻墙入院、扳窗入室手段进入薛某某家和宋某某家盗窃作案。在薛家盗窃被薛某某发现后将其掐昏并用丝袜勒颈杀死,后抢走薛某某脖子上一根金项链,为毁尸灭迹纵火点燃床上蚊帐;在宋家欲行盗窃被宋某某之子宋某发现,丁兆根当场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抢劫,并先后用水果刀猛刺胸腹、木凳猛击头部的手段杀死宋某,为毁尸灭迹又纵火点燃宋家两卧室的床铺。原淮阴市中级法院于日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丁兆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案经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最终执行死刑。  案例2:被害人遭肢解骇人听闻  被告人曹国斌原系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2001年下半年,曹国斌因炒股亏损产生绑架杀人的歹念后,找到被告人吴朝辉、钱凯、杨金祥、侯广平密谋对耿某某绑架勒索。日中午12时许,曹国斌将耿某某骗至市健康东村其家中,指使钱凯、吴朝辉、杨金祥、侯广平对耿进行捆绑,以水呛为手段逼其说出股市资金账号及密码,将耿杀死并肢解后,运至侯广平单位的锅炉内焚烧。曹国斌此后向耿家打电话勒索人民币50万元。此外,审理中还查明曹国斌日与被告人徐跃在深圳市图书馆附近抢劫吴某人民币40000元。日,淮安中院以绑架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国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朝辉、杨金祥、侯广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3:盗掘古墓葬32人被施以重典  1997年10月至2004年春节后期间,被告人林正龙等三十四人在盱眙县、金湖县境内盗掘古墓葬31起,盗得国家一级文物铜灯1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数十件并进行倒卖。淮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正龙等34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得珍贵文物进行倒卖,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倒卖文物罪。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淮安中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正龙、高从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4:逼良为娼&法理难容  2001年7月,被告人马炜、朱德金合伙在洪泽县城开设洗浴中心。同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马炜、陈静以请敲背工为名将女青年印某某从淮安市区带至洗浴中心。当晚,马炜、朱德金约请梁文兵等人来洗浴中心嫖娼,并将印女安排到包间服务,印女不同意。被告人梁文兵强行对印女实施了奸淫。印女不堪忍受凌辱,割腕自杀,被制止。8月7日凌晨5时许,印女趁人不备从洗浴中心的二楼跳下,致其腰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右前臂骨折,经法医鉴定印某某损伤为重伤。淮安中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马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并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三至十五年不等刑期。    案例5:涉恶首犯“零口供”被处极刑  涉恶团伙首犯刘重翎,从1981年起就因屡犯盗窃罪、惯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多次被判刑,到1998年释放时,年仅32岁的刘重翎已在监狱里度过了16年。回归社会后仍不思悔改,从1998年9月至2000年夏,先后七次分别采用暴力手段对8名女青年实施奸淫,还组织和强迫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同时还强迫交易犯罪8起、寻衅滋事犯罪12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l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刘犯对被指控的7起强奸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使本案成为一起较为罕见的缺少被告人供述的“零口供”刑事案件。淮安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真分析、审查全案证据,依法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判决认定7起强奸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并以此罪从重判处其死刑,连同其余六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6:王峰、吉思嘉运输毒品案  日至21日,被告人王峰、吉思嘉从广州市以8万余元的价格购得冰毒500克、麻古445粒。同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峰、吉思嘉携带所购毒品返回本市,在本市迎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当场查获的冰毒晶体和全部麻古片剂重量分别为500克和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1.4%和18.8%。淮安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吉思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案经省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7:司传海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司传海于1999年春起与被告人吴达瑾、倪大建、季长荣、胡波、胡军、陈宝国、焦建荣、佘鸣等人纠合在一起,以经常给钱,有好处集体分钱,并对主要骨干有事无事均给钱;供其手下吃饭,提供毒品和吸毒场所集中吸毒等手段来控制、聚拢人心。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司传海的组织、领导、操纵下,司传海等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共犯故意伤害罪次,聚众斗殴罪次,敲诈勒索4起,非法拘禁次,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经营白天鹅洗浴中心。通过组织卖淫和组织淫秽表演以及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此作为向公安、税务等人员进行腐蚀、色情贿赂的重要手段。让公安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以达到其违法犯罪活动得以逃避处罚的目的。淮安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组织卖淫、介绍、容留卖淫、聚众淫乱、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组织淫秽表演、非法拘禁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司传海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  案例8:人性化审理少数民族被告人  如则麦麦提·麦麦提伊敏等10名被告人于日凌晨3时许,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艾尼瓦尔引至暂住院内,用菜刀将其杀害后逃离现场。  淮安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分注意保护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针对被告人不懂汉文的情况,聘请了通晓维语的翻译人员参与诉讼,以保障其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但无力支付辩护费用的被告人,依法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被羁押在楚州区看守所的一名被告人提出饮食不符合其民族习惯,中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所予以解决。淮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则麦麦提·麦麦提伊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九名被告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9:“3.29”氯气泄漏案  日下午,发生在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段液氯泄漏事故,造成淮阴区、涟水县发生群体性氯气中毒,其中29人死亡,400余人住院治疗,1800余人到医院门诊留治,10000余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并造成数千头(只)家畜、家禽死亡,大面积农作物绝收或受损,大量树木、鱼塘和村民的食用粮、家用电器受污染、腐蚀的巨额经济损失。淮安中院和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分别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日对与该起事故有涉的4案7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7名被告人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驾驶员兼押运员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原山东省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建国有期徒刑6年,判处原山东省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安全科科长郜忠伟、原山东临沂沂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朱平书、原山东临沂沂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二部经理刘超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原山东省济宁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荣宗太有期徒刑3年。  案例10:毒奶粉致“大头娃娃”案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周春扬在未取到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情况下多次从刘某某处购进上海宝鹿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盖天力”牌黄金搭档婴、幼儿配方等奶粉和黑龙江安达北方乳品厂、新发公司生产的“黄金100”婴、幼儿配方等奶粉。后以送货上门等形式将购进的奶粉销售给被告人刘辉洲及涟水商城的贾正国、洪泽县的宋国新、蒋晓良、徐加等12人(均另案处理)。高某、杨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6名婴儿在食用了从被告人刘辉洲处购买的“黄金100”婴儿配方奶粉后,相继出现浮肿、大头等营养不良症状。其中高某于日因病危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当日南京市儿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婴儿王某某病情加重于日病重死亡。涟水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春扬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辉洲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11:建国以来最大伪造货币案件  2004年4月,胡志贵(自杀死亡)使用电脑、扫描仪和打印机自己研制出假币印刷技术后,购买了多台电脑和打印机等设备,以及油墨、纸张等各种原料,在淮阴区先后租用5处民房,组织、指挥其妻王思丹、妻弟王保春、女儿胡海芹、妻姐王彩霞、叔父胡文忠、女婿胡志军,及其他亲友宁月美、成红英、谷亚云、潘树梅、孙海荣、满其华等12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在2004年4月至12月的8个月时间内,采用电脑制版、打印机打印图案,用丝网版加印银色油墨仿冒金属条和水印的手段,共同伪造10元面额人民币,伪造货币总额计1420余万元,假币造好后,由胡志贵联系买家负责销售,销售得款后由胡志贵根据各被告人不同的分丁和工作量,支付报酬。所造假币绝大部分被销往河南和安徽等地,仅有少部分被查获。在所销售的假币中,安徽籍的被告人纪子辉于2004年9月至12月,从胡志贵处购买伪造的人民币计270万元。日,淮安中院判决认定王保春等12名被告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纪子辉构成购买假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  案例12:邮政局长邮寄“性药”实施杀人犯罪  被告人贾基鹏,原系涟水县邮政局南园支局局长,曾与未婚女青年赵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赵某某结婚后,被告人贾基鹏为达到与赵女继续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目的,产生邮寄鼠药毒害赵某某丈夫的歹念。采用将鼠药装入胶囊中,冒充性药包装后用挂号信邮寄的方法实施犯罪,后该信被同村村民张某某截留。日晚,张某某服用该胶囊后即发生中毒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淮安中院于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经省高院核准,贾基鹏于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13:报复投毒&殃及无辜  被告人刘翠萍,因下岗无业及一些琐事的处理而对其所在单位淮阴市汽车货运总公司的领导人不满,便产生寻机投毒方法来吓唬单位领导人,造成恐慌,以对其引起重视。日下午,刘翠萍趁单位休假日公用茶炉房无人之机,将自己原购买用来灭鼠的邱氏鼠药粉末从茶炉的引水口投入。次日下午,单位协办的驾训队新班学员井山、高树勇、高树祥、赵中琳、张如祥等人及数名不同单位的职工在喝了茶炉里的开水后,均出现头晕、胸口发闷等相同的中毒症状,经医院及时抢救治疗脱险。同年6月30日下午,刘翠萍又趁驾训队值班室无人之机,将一把邱氏鼠药粉末分两次投进食物中,致门卫李爱珍及其丈夫张士利、外孙女张盼盼晚饭后中毒,三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先后死亡。淮安中院以被告人刘翠萍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14:小学生被绑架惨遭杀害  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东、潘君将三年级小学生高某骗上面包车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纸对高某进行捆绑、封嘴。被害人极力反抗,被告人李东则用车内小木凳连续猛砸高某头部数下,致高某当场死亡,后将尸体沉入河底。随后二被告人又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父母勒索现金,但均因故未果。6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准备外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04年11月,淮安中院判处两名绑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15:集资诈骗&百人上当  被告人陆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41.28万元,造成667.74万元不能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人民币286.745万元;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89.5308万元。被告人崔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陆敏共同非法集资人民币91.89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26.5万元。日,淮安中院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对被告人陆敏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崔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案例16:公司偷税判罚&经理会计获刑  1997年至1998年期间,原淮阴县新大实业有限公司在总经理魏某某指使下,该公司现金会计林某某具体操作下,1997年度偷税额为元,1998年度偷税额为元,合计元。淮阴区法院于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淮安市新大实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17:  原淮阴县委常委、纪检书记冯建国受贿案  冯建国原任淮阴县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淮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997年至2003年,被告人冯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0600元、美元1000元、金手链一条、猴画两幅。日,淮安中院一审判决以冯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冯建国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18:原连云港市副市长鹿崇友受贿案  鹿崇友先后任江苏省赣榆县代县长、县长、中共赣榆县县委书记、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自1991年9月至1999年1月,鹿崇友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86397元、美元6300元、港币10000元以及多种物品折合人民币49481元,共计人民币296278元。其中属于鹿崇友索贿人民币64025元,美金2800元。日,原淮阴中法院一审判决鹿崇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鹿崇友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19:原涟水中学校长薛守芹受贿案  原全国九届人大代表薛守芹,利用其担任涟水县中学校长助理、副校长兼党委书记、校长兼党委书记以及担任涟水圣特外国语学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在1996年8月至2001年12月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0480元,与其丈夫秦大伟共同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元。自2000年至2001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先后三次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9794.74元。一审判决以薛守芹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日,淮安中院一审宣判后,薛守芹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0:原涟水县公安局长罗运山受贿案  罗运山,原任涟水县政协副主席。1990年至1996年间,在担任涟水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局基建、人事安排、保安公司经营以及办理农转非户口、分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5190元;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000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对其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差额人民币68.4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管制枪支两支、子弹200余发,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日,淮安中院一审判决罗运山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罗运山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1: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翟力受贿案  翟力,原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沈阳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美元、人民币、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21.99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600万元;侵吞公款人民币165万元。该案由江苏高院指定淮阴市中级法院审理。日,淮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翟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和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2:  原江苏万丰投资公司董事长吴文文行贿案  吴文文,原系江苏万丰投资公司董事长。在原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受贿案发后,马向东之妻章亚非找到吴文文,请其为马向东案件找人说情、帮忙,并先后给吴文文美元4万元、人民币40余万元及三幅字画,供吴文文为马向东案件打点使用。1999年7月底,吴文文多次在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宴请新华社国内编辑部副主任张锦胜,通过张锦胜与新华社辽宁分社的记者孟唤见面,请张、孟为马向东案件帮忙。为此,吴文文于月份先后送给张锦胜美元1万元、CD牌西服一套(价值人民币1万元),送给孟唤人民币0.5万元。日,淮安中院一审判决以吴文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依法追缴。吴文文服判。  案例23:王睿贪污、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王睿贪污、职务侵占案,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淮安中院管辖。王睿原系南京华盈租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5年初,被告人王睿利用担任国有大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用隐匿手段,侵吞大明公司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在华盈租赁接收国有中银电脑过程中,明知其姐姐李晓敏隐瞒了中银电脑在海南的5套房产,仍提供帮助,共同侵吞5套房产;利用担任华盈租赁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华盈租赁与省人寿脱钩过程中,采用隐瞒账外炒股盈利和与业务单位往来中隐瞒收入的手段,侵占华盈租赁款项人民币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万元。日,经淮安中院和省高院一、二审,以王睿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非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4:李晓敏、黄乐明等人贪污案  1995年至2004年间,原南京华盈租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晓敏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和伙同原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息科技处处长黄乐明、原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息科技处硬件科科长肖金陵、原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市城南支行档案员马琳等人非法侵吞公款和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22.927万元,其中,李晓敏个人实得财物502.927万元,黄乐明、肖金陵、马琳各分得人民币40万元。淮安中院于日一审判决李晓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万元;黄乐明、肖金陵、马琳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四人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5:原保险公司经理吉卫国贪污案  吉卫国,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阴分公司国际部经理、清河支公司经理。吉卫国于1993年至1999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阴分公司国际部副经理、经理、清河支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个人私设账户和掌管的国际部内部设置的账户,以及伪造虚假赔案虚报冒领保险费等手段,截留、侵吞保险费、代办手续费及其它公款人民币元。1998年7月,吉卫国在担任清河支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向某医院索贿8000元。原淮阴中院于日一审判决吉卫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案例26:陈春娣非法集资案  陈春娣,原淮阴县梦思酒楼个体业主。1990年至1994年间,陈春娣以投资房地产、做生意等为名,以2%至20%不等的高额月息,非法集资人民币1490余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建酒楼、行贿和挥霍,致使集资户人民币870余万元本金不能返还。1993年3月至1994年12月间,陈春娣为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和挥霍,以经营汽车、蚕茧等生意为名,采取虚假抵押、无效担保、恶意透支等手段,先后12次骗取淮安市钵池信用社等八个单位人民币593.1340万元。1992年至1994年间,陈春娣为骗取贷款、案件说情、迁移户口等,先后向金融、检察、公安等部分13人行贿28次,计人民币22.57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陈春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27:刘浩、滕荣康等人假种子案件  刘浩,原任淮安市淮阴区农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滕荣康、赵云系个体经营户;涂建华原任宜兴市益农化工厂生产经营副厂长;刘贞喜原系宜兴市益农化工厂技术员。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滕荣康委托宜兴市益农化工厂加工、生产“虫病无影”杀虫剂1000余箱,卖给淮安经销商赵云。赵云随后把其中的464箱“病虫无影”农药,相继批发或零售给了淮安市淮阴区、清浦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和盐城市阜宁县的批发商,造成这些地区亩小麦绝收,经济损失达元。另查明,刘浩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农药、种子销售商的贿赂11300元。淮阴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浩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滕荣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生产伪劣农药罪判处涂建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生产伪劣农药罪判处刘贞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赵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例28:  原连云港市公安局长刘殿斌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1993年初,连云港市东方实业贸易公司在原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刘殿斌、副局长朱家星的支持帮助下与欧卫星、段玲、唐松峰等人合伙,从连云港海关走私进口轿车70辆,偷逃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900余万元,偷逃国家税款计人民币2223万余元。1994年5月,刘殿斌与其司机陈岩以“外商自用免税进口汽车指标”走私进口1辆奔驰600型轿车,刘、陈走私该车价值人民币180万元,偷逃国家税款180万元。此外,黄宁在经营走私汽车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列账、伪造欠据、虚拟债权等手段,侵吞公款318.8万元。朱家星和刘殿斌均另有受贿犯罪事实。原淮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连云港市东方实业贸易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00万元;黄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万元;朱家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万元;刘殿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万元。  案例29:建行郭学智特大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郭学智,1998年起任建设银行淮阴市分行营业部主任助理。1997年4月营业部与农科所签订上门收款协议。分管储蓄的郭学智指派收款员到农科所收款,不将储蓄款和现金解款单入农科所的会计账户,而是用“陈文兵、杜心雨、王亦、程杨、方明”等名义将款存入个人储蓄账户,现金解款单不入账,储蓄本由郭保管。1998年由于郭学智违规借款给他人使用无法收回,便动用农科所存款弥补亏空,并用农科所存款进行投资经营。截止到日案发,农科所被郭挪用并无法归还的公款为元,其中3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元用于本人及亲友的营利活动。日,郭畏罪潜逃,共带走20万元。日,淮安中院以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罪二罪并罚,判处郭学智无期徒刑。  案例30:  原淮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欣立忠受贿案  欣立忠曾任中共盱眙县委书记,在1995年至1999年间,利用担任中共盱眙县县委书记、中共淮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以及彩电、微波炉、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4070元。另查明,欣立忠拥有和支出的财产总额与来源清楚的财产差额为30.4万余元,欣立忠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欣立忠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在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时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日,原淮阴中院一审宣判欣立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欣立忠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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