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吧法院审判爆炸品案例

陕县法院慎重办理聋哑人离婚案件 - 陕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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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慎重办理聋哑人离婚案件作者:刘瑞丰
田元&&&&&&同一件聋哑人离婚案件,陕县法院两次审理,先判和后调离,为的都是这对残疾人的幸福。&&&&2011年,聋哑人曹某以其与孙某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双方均是聋哑人,本案在庭审中特聘了翻译人员,并在庭审前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孙某不同意离婚,法庭考虑到双方健康的特殊情况,组建家庭极为不易,又有一个天真可爱的女儿需要共同抚养,从挽救残疾人来之不易的婚姻出发,判决不准离婚。&&&&然而,时隔一年,曹某再次走进法院,仍以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与孙某离婚,此次孙某也感和好无望,遂同意离婚,但二人在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面对该情况,承办法官本着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希望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中,因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非常困难,每一次的调解,都是通过用笔在纸张上书写语言内容和手机发送短信来进行交流、沟通,承办法官还多次与当事人的亲属通电话让其帮助调解,并驱车到当事人的家中进行调解。一张张写满字的纸、一条条充满手机的短信,详单中一个个通话记录,一次次的奔赴当事人家中,期间的付出远远大于普通的离婚案件。功夫不负有心人,当事人最终被法官的真心、耐心、用心所深深感动,相互退让,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也终于以调解结案,使二人结束了这段不幸的婚姻,得以重新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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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晒流程、找问题” 提升审判质效作者:三门峡陕县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操作,监控案件审限,严格审判程序,提高审判质效,陕县法院创新审判管理方法,采取各主审法官专题汇报,院长亲自“晒流程、找问题”的方式,“当面锣,对面鼓”,现场查找流程操作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各主审法官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心,时刻绷紧“质量与效率”这根弦,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及时、高效、公正的审理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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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十大精品案件(工作)
三门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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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会工作赢得崭新形象
&&&&&&&&日,省检察院蔡宁检察长在市县领导的陪同下,对陕县检察院进行了视察。这是多年来省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次到该院视察工作,也是多年来莅临该院规格最高的一次视察活动。为筹办好会议,在前后10天的时间里,办公室全力以赴,加班加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和一流的工作标准,进行了充分准备和严密组织,呈给省院蔡宁检察长的是全面准确的数据,精益求精的文稿,印制精美的材料。一天的紧张有序,一天的周到热情,留给蔡宁检察长的是满意和肯定。办公室全体人员的付出,为树立陕县检察院良好形象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执法中显温情,办案中促成长
&&&&&&&&公诉科以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位为平台,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放眼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高度重视,成立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小组,实行特别调查制度,执法中显温情,办案中促成长。他们用独特的视角和方式净化着失足少年的心灵和成长环境,构筑起法制、心理、挽救、教育道道防线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清风长廊”倡廉风
&&&&&&&&“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连年名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多次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受到上级院和县委表彰,成为2009年度陕县唯一一个省级“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监察科采取建立干警廉政档案、网上公开述廉等方式,倡导廉洁从检风尚,提高了干警的反腐倡廉能力。不断创新载体,拓展廉政文化空间,深入开展“六进入”活动,在机关院内设立廉政教育宣传橱窗,利用电子大屏幕不间断播出廉政格言警句,在楼道里建起风格各异、主题鲜明的“清风长廊”。
&&&&&&&&四、50%的通过率,100%的初考通过率
&&&&&&&&队伍建设是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根基,文化育检是院党组为陕检崛起而出的重拳,以干警素质提升工程作为抓手,对干警的成长倾注了太多的关爱和支持。干警们进取拼搏,2009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50%的通过率,100%的初考通过率,在我市独领风骚,激励着后来者奋发有为。
&&&&&&&&五、全面查账追货款,随款追出窝串案
&&&&&&&&这起与腐败蛀虫斗智斗勇的经典个案,昭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更体现了检察干警的智慧和谋略。2007年郑西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开工伊始,蛀虫就把黑手伸向这条建设中的大动脉。三门峡段内施工所需的粉煤灰由蔡某所在的三门峡某公司供应。反贪局在受理蔡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后,以货款走向为主线,采取“立案、查账同步进行”的新模式,结网围猎,挖窝提串,将工程中与粉煤灰供应业务有关联人员全部纳入侦查范围。2009年,查处了蔡某、范某、曹某、路某等四人受贿、贪污30余万元的窝串案,涉案四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为国家挽回损失670万余元。&&
&&&&&&&&六、专项办案,还树绿天蓝
&&&&&&&&陕县店子乡天然栎木资源遭受了严重破坏,曾引起《大河报》等多家媒体关注。反渎职侵权局以“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为契机,重拳出击、排除干扰,成功查处杨某等六人滥用职权案,查微析疑追出公安民警张某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杨江勇等七人全部得到有罪判决。查处此案,促进了陕县林业管理与执法秩序进一步规范,净化了陕县的行政执法环境,成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典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教育为本,促进自新
&&&&&&&&200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兀某、郑某预谋后在陕县温塘某网络宾馆盗窃电脑主机主板、硬盘、内存、显卡、CPU等配件。经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1350元,案发后已退赃。打击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根本。检委会讨论决定,对三名未成年疑犯作出不捕决定,给实施轻罪的人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使他们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更有利于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八、严厉打击追漏犯,严中有宽促成长
&&&&&&&&公诉科办理赵某等十人盗窃、抢劫案中,面对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重拳出击,追诉三名漏犯,追诉一条漏罪,打击了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面对未成年罪犯,温情执法,专门调查掌握犯罪成因和帮教条件,区别对待建议宣告缓刑,最终保住了失足少年的求学机会,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作出了完美诠释,这是一起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典案例。
&&&&&&&&九、司法为民,抗诉兼息诉
&&&&&&&&陈某骑自行车被张某骑的电动车撞击后将卫某撞伤,陈某由被撞变成撞人。法院判令张某、陈某共同赔偿卫某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民行科受理陈某申诉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状似共同侵权,但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且二人均有清偿能力,能区分主次责任,行为人应仅负个人责任,遂依法提请抗诉。再审期间,民行干警与审判人员密切配合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调解结案,达到多赢、全赢的效果。民行干警以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艺术,严谨的工作作风,理清了法律关系,区分了法律责任,帮助当事人走出迷茫和无助。
&&&&&&&&十、我市计生系统滥用职权第一案
&&&&&&&&贯彻基本国策需要严肃执法护航,然而陕县某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吴某对该村违法生育放任不管,利用职权帮助违法生育者办理虚假证件,3年时间,违法生育多达40名,该村的计生工作几乎失控,计划生育者愤然,违法生育者肆意,社会影响恶劣,被市计生委列为计划生育工作重点监控对象。陕县检察院克服重重困难,最终让滥用职权的计生管理员吴某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了国策威严。这是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在计划生育系统办理的首例渎职犯罪案件,为全市计生系统敲响了警钟。&&&&&&&&&&&&&&(段玉红&&胡爱国)
作者:段玉红 胡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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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王达芳受贿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达芳,别名王达方,男,日出生,汉族,捕前系三门峡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渑池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犯罪于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辩护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王达芳受贿一案,于日作出(2011)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陕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达芳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谢晖出庭履行职务,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雪出庭为王达芳辩护,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之规定,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同意,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由莫英杰、赵杰、杜薇、关小庆、杨辉、陈宁、梁文升、刘守鹏、曲会江九人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达芳在担任渑池县果园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煤矿经营户、乡政府工作人员、工程承包商财物,共计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达芳退还了全部赃款。详细情况如下:1、渑池县孟动联办矿股东高英富为了和王达芳搞好关系,有利于自己的煤矿经营,月份,乘王达芳孩子上大学的机会,在县农业局对面路边王达芳的黑色现代轿车上,送给王达芳10000元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达芳供述证明高英富在车上送给其10000元;证人高英富证明月份,其得知王达芳儿子要上大学,即打电话约王达芳见面,在王达芳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上送给王达芳10000元,王达芳没有退还。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渑池县果园乡党委委员冯铁民、乡计生办主任姚丰伟为了和上司王达芳搞好关系,得到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分别在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二人一同到王达芳家,送给王达芳现金每次5000元,两次共计1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冯铁民、姚丰伟证明为得到工作上的支持,于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二人共同送给王达芳现金两次共计10000元,二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3、渑池县果园乡副乡长黄世文、乡煤管站站长陈爱军为了和上司王达芳搞好关系,得到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在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二人到被告人王达芳家,送给王达芳现金每次各5000元,共计1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黄世文、陈爱军证明二人共同向被告人王达芳行贿的过程,二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4、渑池县果园乡计生办办公楼的工程承包商姚建松为了能够早点结算工程款,2010年春节一天中午,在乡政府门前路上,送给王达芳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姚建松证明为结算工程款,在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果园乡政府门前,将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达芳车上;在场证人姚富军的证言印证了姚建松的证言;当庭出示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达芳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达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达芳收受煤矿矿主张晓亮20000元、李建军45000元、刘武松20000元、2010年春节收受高英富的5000元,果园乡政府工作人员马令军10000元、胡书杰5000元、屈焕木的15000元,因被告人王达芳多次翻供,仅有行贿人的证言,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达芳2008年春节收受黄世文、陈爱军现金5000元,不仅被告人王达芳否认此事,证人黄世文、陈爱军证言亦出现反复,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王达芳2009年8月份前后收受黄世文、陈爱军现金20000元,因王达芳与送钱人之一的黄世文确有2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王达芳主观上认为是黄世文在归还欠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达芳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达芳能积极退还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达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没收被告人王达芳的非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抗诉机关抗诉提出:1、被告人王达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8万元,一审判决仅认定其中的4万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上诉人王达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王达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达芳受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2、原审被告人王达芳存在自首情节,量刑应予考虑。经二审审理查明:关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王达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8万元,一审判决仅认定其中的4万元,显属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王达芳二审开庭阶段对于收受黄世文、陈爱军1万元人民币、收受冯铁民、姚丰伟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予以承认,王达芳虽不承认收受姚建松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但有行贿人姚建松及证人姚富军两人的证言证实,上述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抗诉机关抗诉提出王达芳收受高英富、张晓亮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抗诉理由,在二审庭审时王达芳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且卷内除行贿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认定。关于王达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达芳受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的辩护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王达芳收受高英富现金1万元证据不足,王达芳受贿数额应为3万元人民币。该辩护理由与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王达芳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被告人王达芳存在自首情节,量刑应予考虑的辩护理由,经查,王达芳对其受贿犯罪事实未予全部、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故该辩护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适应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及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抗、上诉理由,经查,应根据可确认的原审被告人王达芳受贿数额3万元予以定罪量刑。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相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王达芳犯受贿犯罪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达芳收受冯铁民、姚丰伟现金1万元、收受黄世文、陈爱军现金1万元、收受姚建松现金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原判认定王达芳收受高英富现金1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抗诉机关抗诉提出王达芳其它相关受贿犯罪事实,在二审庭审时王达芳仍予以否认,且卷内除行贿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故不能认定。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其它抗、上诉及辩护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王达芳的定罪部分,即王达芳犯受贿罪。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王达芳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达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王达芳的非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三、原审被告人王达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王达芳的非法所得3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迪&&&&&&&&&&&&&&&&&&&&&&&&&&&&&&&&&&&&&&&&&&&&&&&& 代理审判员&&&&&&李&&琦&&&&&&&&&&&&&&&&&&&&&&&&&&&&&&&&&&&&&&&&&&&&&&&&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永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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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河南“法官眼花判错案”再审纪实 :纠正3错误发布时间: 10:39:34【】【字体:
】【】关于本案:河南省陕县一起交通肇事案,造成3死2伤,在被告人未作出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近90万元”为重要依据,作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当事法官一句“眼花,看错了”引起舆论广泛关注。4月23日,本案再审开庭——
河南“法官眼花判错案”再审纪实
旁听席上,家属泣不成声。
三门峡市和陕县法院的法官以及社会各界干部群众200余人前来旁听案件审理。有20多家媒体的记者在庭审现场旁听。
4月23日,陕州大地闷热异常。在陕县人民会堂临时设置的“陕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座无虚席。庭上,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各自就位;庭下,被告人杨新华在两名法警的看护下,戴着手铐垂着头进场;旁听席上,当杨新华进场时,被害人家属悲号连天,几度欲冲出警戒线对杨新华动武,被司法警察拦下。
追究责任,回应关切彰显正义
这起“法官眼花判错案”案件再审,庭审持续近三小时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发布了“关于陕县法院审判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通报称: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原由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担任审判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今年3月14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4月17日早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中国广播网对此案进行报道,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随即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河南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要求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三门峡市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确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决。4月17日市政法纪工委开始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对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和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作了通报: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湖滨区法院党组对其诫勉谈话。
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由于媒体介入和领导的高度关注,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交通肇事者被加重了处罚,这是河南省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宗法官被该办法追责事件。
肇事现场,处置不当三死二伤
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杨新华和押车人杨国夫一行,由杨新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出发,欲将一车百货送往郑州。当晚他们从西安绕城驶入连霍高速,16日早上6点多当车自西向东行至观音堂附近时发生了意外。
当时,杨新华驾车行驶在行车道上,面前突然出现一团浓雾,杨驾车进入雾团大约100米时,在他前方的一辆货车突然急刹车,尾部失控向左侧甩去,并撞上前面行车道里的一辆货车。此时,杨在后面也赶紧刹车,并慌忙向左打方向避让已经发生事故的前方货车。瞬间,杨清楚地看到前方有一辆小轿车停在路面,轿车前面还停放着许多大货车。由于能见度差,加上速度较快,杨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重重地撞上了快车道里停着的那辆小轿车尾部,并将该辆小轿车在快车道里向前推移数米,最终将小轿车挤在前方的大货车下面才停下。就在冲撞的一刹那,押车人杨国夫从前挡风玻璃被甩出,重重地砸在地上。
杨新华下车后,发现轿车司机是个男的,头破拼命挣扎,副驾驶位置上有个女的也受伤在喊“救命”,后排座上的三个女的,当场就不行了……
被撞轿车上的5人来自山西省运城市。9月16日5时许,家住运城市盐湖区的张利强驾驶一辆现代轿车从山西运城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送孩子上学。车上共5人,分别是张利强驾车,妻妹范雪玲坐在副驾驶位置,妻子范改环坐在其身后,女儿张佳耘坐在中间,妻姐范竹梅坐在范雪玲后面。6时30分,当他们行至高速观音堂段时,发现前方停了好多车,就慢慢地将车停下。此时,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场灭顶之灾即将发生。后方有一辆大货车刹不住车,突然撞上他开的轿车后猛向前推,致使轿车钻进了前方的大货车尾部……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一场车祸,三条人命,三个家庭,瞬间垮塌。
三门峡交警支队经过现场勘验,认定杨新华雾天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张利强、范雪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漏洞百出,一审判决疑窦丛生
事发三个月后的12月27日,陕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日,陕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判决书送达陕县检察院后,陕县检察院审查发现,判决认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余万元”的相关证据在庭审期间未经当庭质证,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于3月29日向陕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陕县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纠正,并要求其将纠正情况于十日内送达陕县检察院。
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陕县法院于4月11日决定再审并将再审决定书送达了陕县检察院。
就在检、法两家协调处理该案的同时,今年4月中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深入陕县采访该案。下面是记者采写的报道:
记者看到,陕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然而,被害人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而当时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也是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对于陕县法院的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极为不满。翟二民称: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人律师提出的出具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如果陕县法院这时候推卸责任,那自己就成“冤大头”了。
这是一份怎样的赔偿证明,让出具文书的法官如此动怒?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对此,翟二民认为:这个证明有瑕疵,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
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何天枢一语道破这两字之差的天机。
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陕县法院难道真不明白?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一石激起千层浪。4月17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了陕县法院轻判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网络上,网友对此案给予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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