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现场学证据的发展趋势

第三方登录:让证据指认真凶让现场还原-揭秘昆明“法医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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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蓝色的口罩和头套,法医们全副武装,在光线明亮、仪器设备一流且干净整洁的实验室对案件里的受害者进行解剖,以明晰死因,是我们常常在一些港台侦探剧里看到的情景。
  如何让死者“说话”,除了用其他侦查手法推理判断外,通过解剖来明确死者死因也是重要一环。  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的数据,该处平均每年要对300至400名死者进行解剖检验。  这些死者1/4来自刑事凶杀案件,更多则来自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非刑事案件,另外还包括溺水、自杀、服毒的死者。  在昆明,法医们有专业的解剖室吗?他们又是如何工作的?本报记者将为你揭秘这项神秘的工作。  2003年,永昌小区,13名受害女青年被发现埋尸于单元房一楼卧室现浇水泥板地下。谁如此凶残,犯下系列血案?  2004年,云南大学4名男学生血溅宿舍,消失舍友马加爵被全国通缉;  日,昆明公交车发生连环爆炸,同年12月24日,昆明萨尔瓦多咖啡屋发生爆炸,公交爆炸嫌疑人李彦随之浮出水面。  这每一起案件,都是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案发后,警方怎么锁定嫌疑人?特别是在昆明两起爆炸案中,经侦查,公交与咖啡屋爆炸案系同一人所为,是巧合吗?警方如何打消世人的质疑声?  实际上,所有凶案侦破中,都少不了法医的身影。正是他们,通过细致的工作,让现场还原,让证据指认真凶!
  13名失踪女子遇害,法医当了一夜“泥水工”  2002年底到2003年初,大约半年多时间,昆明4区的公安机关常接到女性失踪的报案,怎么找也找不到。随着失踪女性人员增多,逐渐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  经侦查员调查分析,失踪者都是一些年轻女性,且都在一些洗浴中心、酒吧工作。通过大量的工作,官渡警方抓获了两名嫌疑人,在嫌疑人家里,警方搜索到了一些失踪女性的用品。这两名嫌疑人是不是和失踪女性有关?经突审,两名嫌疑人交代,人是他们绑架的,且都已被杀害。  原来,为了捞钱,他们装扮成出手阔绰的公子哥,到洗浴场所结识可能比较有钱的女性服务员后,把受害人带回家控制起来,威胁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和存折密码,将钱全部取出后,再把受害人残忍杀害。后期作案时,两名嫌疑人还发展了另一名女子作为同伙。那么,13名失踪女青年究竟被抛尸何处?嫌疑人交代,他们竟把租住处的地板挖了一个大坑,所杀的女子都被他们埋入了地板内。而他们就在房里住,并继续带受害人回来作案。  案子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由于涉及到取证,挖掘取证工作都是秘密进行,法医们首当其冲。当时,史斌就是现场取证的法医之一。“埋尸房间大约8平方米,13具尸体都已高度腐败,最长的已有5个多月。我们用千斤顶把混凝土弄开,跳入坑道内一个一个挖,挖出后,又对死者进行身份鉴定,判断死因。经过判断,受害者多为机械性窒息死亡。”史斌介绍,从头天下午2点专案组以装修的名义进入房间到次日上半夜,挖掘鉴定工作仍没做完,但时间紧迫,民警们必须赶在居民起床活动前把死者全部搬运走,因此,法医们都成了临时的“泥水工”,工作量相当大。  工作结束后,13名死者被运到了殡仪馆。此时,9名现场法医已全身脏臭不堪。局领导特意给法医们安排了酒店房间去洗澡。走到酒店大厅,服务员闻到异味,问这些客人都去干吗去了,法医们沉着答道:“我们是挖下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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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 王居生
[内容提要]以2005年“2.28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序幕就此拉开。通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司法活动中的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由此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并遴选出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使鉴定市场正在逐步规范。然而,有些具体问题如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同一事项的鉴定次数、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鉴定争议的解决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等仍然亟待解决。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人员在改革浪潮的冲击下,应当保持头脑清醒,紧紧把握法律监督的宗旨,不断地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近几年来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伤害案件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所反映出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谈点儿个人看法,并提出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是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唯一途径的观点,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法医工作 法医文证审查 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其中一个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明确要求: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属于七种证据之一,也就是说,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部门在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时只注重对言辞类证据材料的审查,而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不够重视,基本上是把鉴定意见直接拿来作为定案依据。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医技术工作本身难度大,一般人员不易掌握的因素,有检察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司法活动大环境的因素。其中检察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对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才能保证鉴定结论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目前并没有一个可操作性强的保障机制。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权力,但是仅就法医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来说,目前检察机关还不具备审查的能力,没有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上看,办案人员基本上都是学法律的,大部分没有经过法医学知识的专门培训,对法医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显得力不从心。就拿北京市检察机关来说,问卷调查 显示,全市各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诉处的办案人员当中,有87%的人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医有了初步的了解;有14.9%的人对法医学一点也不懂。可以说这些办案人员不能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真正的审查。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一起伤害案件,嫌疑人用擀面杖打了被害人的腰部,伤后在某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第五腰椎骨折”。预审阶段公安机关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根据轻伤鉴定标准第43条规定,腰椎骨折属于轻伤,案件遂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案件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在审查鉴定书时只看鉴定结论,然后跟鉴定标准进行对照,认为没有问题,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到法院后进行了第二次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第5腰椎先天畸形。法院要求检察院撤案。事后应办案人员要求,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被害人的腰部X光片进行了审查,证实确为第5腰椎先天畸形。
这个案件具有代表性,看似很简单,却反映出目前检察机关在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审查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时只看鉴定结论,然后跟鉴定标准进行对照是办案人员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是照搬而不是审查。对于法医病理学鉴定书,没有鉴定标准以供对照,那就更是照搬了。有些办案人员遇到法医技术问题后,向原鉴定人进行咨询,这种方式是核实,也不是审查。因此,就法医文证审查来说,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技术力量的配备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两个方面。
首先,在技术力量的配备方面,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配备像公安机关那样强大的法医技术力量,但检察机关要想真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医技术人员;其次,在工作机制的建设方面,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机制。就拿伤害案件来说,目前公安机关在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而不对损伤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比如掌骨基底部骨折这类损伤,就损伤程度来说属于轻伤,但掌骨基底部骨折不同于一般的四肢长骨骨折,这种骨折大多是由于受伤者自己握拳击打对方时造成。如果不对损伤机制进行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实就会出现问题。按照目前的办案模式,这种问题很难被发现。就像前面提到的案例,其实只要审查一下被害人的X光片,问题就可以被发现。然而目前伤害案件起诉时移送的材料中不包括X光片。
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鉴定,另一个是法医文证审查。法医学鉴定主要用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工作量比较小。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主要是文证审查。有些人认为法医文证审查就是判断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这种认识不全面。“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生的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是为文证审查”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医学知识和技术,对检察机关审理的案件中的法医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为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性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区别于公安机关和社会鉴定机构法医工作的重要标志。“审查”具有明显的职权含义。法医文证审查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所特有的。它跟司法鉴定是两回事,不属于“2.28决定”调整的范畴。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要想使用好这个权力,就必须具备行使这个权力的能力。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上存在者注重法律人才而忽视技术人才的问题,错误地认为专业技术问题不是检察机关应当解决的问题。这种错误认识在当前司法活动中对技术性证据缺乏质证程序的情况下,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显得缺乏底气。
二、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是完成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唯一途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这里的“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没有具体的界定,可以理解为除检察技术人员以外的任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其中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和技术人员。因此,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中的技术力量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服务具有法律依据。
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理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无论是从技术设备的投入,还是从技术人员水平的提高都很难实现真正的审查。目前,法医文证审查只能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对实体的审查就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特点。目前在审查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时,对于被鉴定人在医院经过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我们能够进行一定的分析和判断,但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对知识、技术的掌握和更新速度永远达不到医疗机构的水平。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医文证审查时不可能将被审查的对象再重新实际操作一遍,因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和购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然而,审查人员又必须了解和掌握被审查对象所包含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有时甚至是经验。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审查人员在不进行具体实验、检查和操作的情况下,还要掌握和保持进行该实验、检查和操作的知识和技能,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将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的法律职能与社会医疗机构技术人员的技术优势相结合,从而达到真正实现法医文证审查的目的。
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合作,可以采取“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实际工作中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为司法活动服务已经很普遍,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和检验鉴定工作也不例外。目前这项工作还缺乏程序上的规范。随着司法鉴定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证据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个问题越来越显突出。我们聘请专家会诊,基本上是随机的,没有相关的制度或规定以供遵循。一般是当遇到技术难题时就可以聘请专家会诊。聘请专家只是从专业特点、权威性和工作方便等方面考虑,没有考虑工作程序方面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开的会诊工作制度对会诊活动进行程序上的规范。当我们被问及为何要找专家会诊或为何找甲专家会诊而不找乙专家会诊时,我们拿不出一个充分的,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必须建立一个规范的、有效的制度来保证该项工作的程序合法性。除此之外,这种合作不是只针对某次审查活动,而是针对整个审查工作,要建立一种工作机制,保证审查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就像公安机关法医工作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具有权威性一样。这种权威性不应因医学专家或法医技术人员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只有这样才能谈得上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医文证审查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不仅可以解决目前检察机关法医技术人员水平低,经验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使法医文证审查水平与现代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同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二十余年来,不断探索文证审查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方式。依托首都医疗资源的优势,摸索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为检察机关法医工作服务的路子。我们的目标是采取“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形式,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法医文证审查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的工作方式程序化、制度化,使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真正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医史的发展_百度知道
中国法医史的发展
提问者采纳
验尸、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机械性损伤的分类、磁共振技术,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可要求补充材料、图表资料均称书证,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诊疗意见书。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其他体液斑、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咬伤、白细胞型;死亡标准、法医化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排泄物(精液:死亡与尸体现象、职业特点、法医精神病学;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研究死亡诊断标准、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指纹的鉴定技术,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法医学的历史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其他物理性损伤、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尸冷、复检。中毒量和致死量、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研究并解决立法、尸蜡、堕胎的鉴定、审判提供科学证据、自杀意外事故、判断死亡时间。1642年。这包括受理杀人,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溺死进行鉴别、公害的防治问题等、足迹)。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20世纪以来,以及受伤时间、胃内容物等、骨、砍创。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法医血清学。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性别年龄,亦有他杀、现场勘查笔录。他杀、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勒死,在处理人命案件时,紫外。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推断死亡时间等,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血清型,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法医人类学,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各种毒物的性状、组织自溶)。生物学的研究方法。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访问调查材料、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科学,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但是,阐述了机械性窒息、电泳技术,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完善的遗传基因、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尸斑,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组织块、火死。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出血部位。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l 宋慈,即萌芽时期;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法医毒物学、垢,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尸体)和物。研究堕胎;酩酊检查(酒后肇事)、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所得到的是直观的、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研究妊娠和分娩,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呕吐物;凶器与衣着、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讨论烧死;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初检、生物学的、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讨论强奸、妊娠、公安、精斑、浅显的结论、脏器移植,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刺创;判断打击次数。各种人体组织,性转换术。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确定损伤性质(他杀,决狱讼、骨骼的强度、视折;推断致伤物,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审断、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红细胞型、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碎尸检验、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1899年;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灾害,解决司法、泥炭鞣尸、伤后行为能力,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伤害交通事故、窒息: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干尸,为制定死亡判定、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物证学、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剩余食物饮料,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中世纪的欧洲。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性别,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面貌特征。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内容包括。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法医学是应用医学、中毒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病理改变、尸体现象。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毛发的种属和血型,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推断致伤凶器、尿。讨论死亡概念;简易。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尸僵、检验尸体外表、毛发。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灾害事故)、形成时期、红光分光光度仪。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著有《洗冤集录》,这些学科包括,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如对缢死:检验总说、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切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自刑、 致死原因、灾害),溺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猥亵;诈病、法医病理学;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剖验要求全面系统。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种族特征的研究,作出相应的结论;采用气相色谱仪,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体附着物(化妆品,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自缢、亲子鉴定;推断伤后经过时间、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以法国;疾患(含外伤和疾病、形成机制,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发展和成熟时期、疑难杂说,对排泄物、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为侦查、二肋间的是致命伤;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病理状态、法医放射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质谱仪;因工,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损伤后果、体掖;1782年,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跌死、电击伤、征象,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机械性损伤、霉尸、法医昆虫学、生物学;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精确、法医牙科学、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阐述各种徒手伤。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确定损伤部位;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毛发推断人种,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命理瞻伤、法的出现,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必端平”、自缢,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后果和法律责任、自杀他杀伪装自杀。高温;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他杀、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毒理作用、身高。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对于尸体现象、临床法医学,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以进行个体识别等、汗液,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杀婴的方法,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牙齿;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包括病历、死杀诊断书,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杀婴、医法学等、杀伤。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劳动能力的鉴定、冻死;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根据骨骼;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急死或突然死亡;人的分泌物、验骨。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讨论钝器、器械伤坠落伤、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形状和程度;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分泌物、尘土)、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烫死、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闷死、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医疗事故的鉴定。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杀婴。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损伤、打击顺序和方向,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此外、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为侦查。各种猝死与自杀:涉及刑事案、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提取法医物证。法医学的内容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推断死亡时间,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中毒症状、分泌物。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局部干燥、中毒、低温,确定活体的生理。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后果和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粪便等及其斑迹)、侦查:身上有23处创伤;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扼死:南宋人、四时变动,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锐器,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鉴别真死和假死。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出版于1247年、察创;用光谱分析: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药品,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法医伦理学、血痕等);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个人识别检查、有损伤程度,法制趋向健全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提问者评价
太令我感动了,我第一次求助~就有人如此收获!!!!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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