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流动人口证犯罪的例子?

中国流动人口调查难点篇:流动人口的犯罪与管理 - 依法治市综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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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动人口调查难点篇:流动人口的犯罪与管理
<td style="color:#07-12-19 16:45:43 来源:法制日报
  流入·流出
  频繁流动带来掌握信息困难
  杭州,浙江省会城市。
  来自该市200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登记在册流动人口达275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常住人口的42%,其流动人口数居浙江省第三位。
  记者近日从杭州有关部门获悉:2006年,流入杭州市居住1个月以上至1年内的流动人口达到221.6万人,占该市流动人口全年总人数的88.88%。
  平湖市,隶属浙江省嘉兴市。
  记者在平湖市采访时得知,2000年,该市登记的流动人口仅1.4万人,至2006年底猛增至25万人,与常住人口比例超过1∶2,且每年流动人口的轮换量约占总人数的60%。
  浙江省平湖市新居民事务局副局长顾建良自问自警:“数字显示的仅仅是数量。如果去年统计的25万张面孔与今年的25万张面孔完全不是同一人,这对地方流动人口的管理意味着什么?!”
  平湖市流动人口数据显示:大部分流动人口在该市居住时间在1年以下,流动频繁。其中暂住1个月以下、暂住1个月至1年、暂住1年以上在流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分别为3.5%、65%、31.5%。平湖市新居民事务局负责人承认,流动人口的频繁流动对及时掌握其信息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排斥·抗争
  发生小磨擦就凶巴巴地吵架
  五塘新村,地处浙江省慈溪市北。
  天色已晚,小雨飘洒。车子拐下公路进村,44岁的村党支部书记胡华南在村委会办公楼前等候着记者,坎墩镇综治办主任胡建范陪同记者一同上楼,走进村支书办公室。
  五塘新村眼下常住人口650人,外来人口登记在册的达到3100人。逐年增多的外来人口搅乱了本村人熟悉的村风村俗、人情事理。不仅发生了刑事案件,还频频酿成民间纠纷,其中既有外地人与本地人的冲突,更有外地人与外地人的冲突,5名村干部陷入越来越多的调解事务中,不胜其扰,却备受指责。
  曾经有一时期,在本地人与外来人发生的争执中,本地人怒斥村干部胳膊肘向外拐,不向着本地人讲话;外来人声称本地人看不起外地人,指责村干部处事不公正。
  胡建范告诉记者,乡亲们过去的日子虽然不富裕,但拥有良好的村风村俗,说话和声细语,鲜见大声吵架,更不见动手打人。随着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大量异地涌来的外地人带来了自己的生活方式———穿着、卫生不讲究,讲话不文明,垃圾随地扔,更有甚者随地大小便。让当地人难以理解的是,一旦双方发生小磨擦就一定要吵架,比如对面走路不小心互相碰撞一下,就要凶巴巴地吵架,就要打电话招来老乡,十几个或几十个老乡来了都拿着棍棒和菜刀,闹得人心惊肉跳。
  范市镇,地处浙江省慈溪市东15公里。
  镇综治办主任周云毛告诉记者,这里远离市区,村民以耕种农田、种植粮棉、蔬菜、水果为主。本地老百姓最怕外来人抢菜、抢水果。农户上半年种植的大白菜该收成了,早上到地里一看,全光了,外地人夜里找来卡车,一棵没剩地搬运走了,老百姓只有去政府哭诉;这里产杨梅,眼看着一群群外地人闯入果林肆意采摘成熟的果子,村民上前制止时,对方毫无愧意地声称果林是野果,谁都能采。看到对方人多势众,当地百姓只好忍气吞声。
  在范市镇综治办办公室里,贵州人刘再林告诉记者,他的亲兄弟有一次气愤地找他求助,说自己媳妇晚上去租住屋外上厕所,被当地一醉酒中年村民调戏,他得知媳妇受了欺负前去辩理,被那村民及同村人奚落,更恶劣的是,那村民恶人先告状,报警找来警察。刘再林咽不下这口气,一个电话招呼来几卡车老乡,把那家人围了,叫挑起事端的那个中年村民出来道歉,直至当地派出所紧急派员前来平息这起事端。
  侵害·犯罪
  70%刑事作案人员落脚出租屋
  来自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调研分析指出:近年来,浙江省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作案已占全部刑事作案人员的6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成为影响全省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江苏省无锡市。
  民警金鹏骑摩托车赶到南长警务室,接受了记者约访。
  就在前一天夜里,南禅寺派出所社区民警金鹏参与处置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辖区的某租赁房屋中,一涉嫌卖淫的外地妇女勾结男同伙,将嫖客骗至租赁屋中,趁嫖客脱衣后,从房内隔断墙壁上事先凿好的孔洞中,将嫖客衣裤口袋里的钱物窃走,不料行窃时被嫖客发现,隔壁行窃男子被嫖客持刀砍中脑壳数刀,流血受伤……
  无锡市公安局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多年调研后,作出如下分析:
  流动人口以籍贯和同乡为纽带聚居,流入和居住往往具有地域性和纽带性。一个人在某个城市落脚后,随后将引导带领流入群,一群流入成功,来年将成群涌入,大量群体集中流入以后,由于务工经商的一致性,加之具备亲属、同乡和朋友等同属性,往往是群体聚居,居住卫生脏、乱、差,盗窃、涉黑涉恶犯罪和站街招嫖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已引发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从近年来全市查破的涉黑涉恶案件来看,多数涉及流动人口,他们往往以同乡为纽带,结帮成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甚至收取保护费。
  流动人口流动频繁,居住情况复杂,违法犯罪人员及刑事在逃犯罪嫌疑人混迹其中。据不完全统计,在近年来查获的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有70%的刑事犯罪作案人员落脚在出租房屋。由于城市新村大楼地区的出租房屋比较隐蔽,在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藏匿赃物不易被发现,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人员已把落脚地由原来的城郊结合部转变为新村大楼地区,个别刑事作案在逃人员也选择出租屋居住,躲避公安机关的追逃。
  流动人口参与制假贩假、收旧拾荒、沿街乞讨和不遵守交通秩序等行为,冲击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另据统计:2006年,江苏省开展打击整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打掉犯罪团伙133个、成员554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15名,其中多数是外来流窜犯罪人员。在今年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共查获违法犯罪人员1.9万名,打掉犯罪团伙291个、成员1087人,其中70%是外来人员。
  近年来,江苏省公安机关持续对流动人口集聚、治安问题突出的“城中村”以及出租房屋开展清查整治,仅2006年就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7万名。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全省公安机关紧紧抓住出租房屋、中小旅馆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流动人口中无稳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身份证件等人员,严密管控措施。全省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采集率达到90%以上,旅馆住宿人员实名验证、实数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率达到90%以上。
  权益·危机
  农民工法律援助案逐年上升
  2006年7月,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援助了一起农民工集体工资案件。
  常州一家服装企业老板因涉诉在2005年底突然去向不明,致使该厂70名来自苏北、安徽等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拖欠工资总额达20万元。春节临近,这些农民工投诉上访,请求法律援助。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职工主张权利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搜集工作难度很大。从取得的大量相关信息分析,企业老板是有预谋躲避债务。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此案的吴培军律师历尽艰辛,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最终得到工资总额中46%的工资款,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按个人比例交还70名农民工。
  记者赴常州市司法局采访得知:近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2005年、2006年和月,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案件分别占到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13.4%、19.6%和52%。
  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农民工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存在着取证难、维权周期长两大难题。农民工维权意识差、法规制度不健全、法律援助成本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不足等,都对成功实施法律援助构成困难和障碍。
  遍布城乡大量增多的流动人口,给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流动人口因权益保障、服务管理等方面引发的社会矛盾正在呈现数量增多的走势。
  背景资料
  流动人口呈持续增长态势
  广东全省1982年暂住人口不足50万人,1992年突破1000万人,2003年突破2000万人,现有暂住人口2792.4万人,约占全国的1/3,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深圳、东莞两市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达6:1和4:1。
  自2000年以来,浙江省流动人口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已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二位。截至今年6月,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670余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
  2006年,江苏省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暂住人口达到了1458.7万人,同比增加18.3%。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组织劳务输出和引导农民工就业达1641万人。
  截至2007年6月底,北京市户籍人口达到1204万人,流动人口总量为510.7万人,全市实有人口总数已经超过1700万人。根据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分析,北京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规模仍将呈现继续增长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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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收入差距, 民工失业与中国犯罪率的上升.pdf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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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 2期
城乡收入差距 民工失业与中国犯罪率的上升
章 元 刘时菁 刘 亮
内容提要 本文利用 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后发现 首先 没有明显的证据
表明省内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增加各省的犯罪率。 其次,中国犯罪率的上升和“ 第
五次犯罪高峰” 的产生与城市登记失业率有关 一方面,它意味着民工失业率也可能在上
升,城市居民和民工失业的增加都会直接推动犯罪率上升,而由于失业的民工缺乏最低生
活保障和社会保险,他们会更加脆弱并更容易走向犯罪,因此会更容易推动犯罪率的上
升 另一方面,城市失业率的上升还会推动地方政府采取更加歧视民工的就业政策来保护
城市居民的就业 因而在犯罪率上升和犯罪高峰持续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本文的解释对于理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制定降低犯罪率的公共政策提供了重要启
关键词 城乡收入差距 犯罪率上升 城市失业率 失业民工的脆弱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社会经济取得了显著进步 然而 我们可以观
察到一个显著而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以各种统计指标度量的犯罪率却在持续上升。 如图 1所示,
、 , , 20 80
无论是侵财案件 刑事案件 还是凶杀与伤害案件 中国的犯罪率在 世纪 年代以来都保持着
。 1 , 10 10
明显的增长趋势 从图 中我们还可以明显看出 每 万人侵财案件数和每 万人刑事案件数
在 2000年左右有一个极其明显的跳跃,这一显著的上升被称为中国的“ 第五次犯罪高峰。” 中国
社科院发布的《 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指出 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所立各
类刑事犯罪案件比 2008年同期上升 14.8% 。 全国 25个省市刑事案件立案数与 2008年同期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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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透过新闻资料的梳理、分析收藏
流动人口犯罪是目前城市犯罪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上海流动人口犯罪比重已占到城市犯罪总数的60%左右,并呈继续上升趋势。透过新闻资料对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特征及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上海流动人口犯罪表现出了犯罪的一些共性,也反映了上海城市犯罪的一些个性特征:侵财型犯罪比重大;流动人口共同结伙犯罪、团伙犯罪比重较大;犯罪成员年龄结构轻;犯罪发案时间季节性明显;罪案主要集中于城郊结合部。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首要因素是社会环境。因此,应加强社会公平性建设,加强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和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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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刑警组织的资料大致表明了在国际上中国犯罪处于何种地位[1]。1985年至1988年来自113个国家犯罪率的报告将中国排在第111位[2]。相较之下,14个西方国家的平均犯罪率比中国高近140倍[3]。
  一种比总犯罪率更为可靠的计算法是提供杀人罪的统计数。在国际上,杀人罪的报告有一种相当统一的模式。因为,所有国家都认为杀人罪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中国杀人罪的比率在1986年是0.11?(十万分之一点一),在113个提供报告的国家中排行第103位。
  另外一些特别注重国际差异的资料也表明,中国的犯罪率非常低,如1977年联合国汇编的64个国家关于每十万人口重大罪行犯罪率的报告。联合国将年期间世界犯罪率与中国1981年“犯罪潮”年的犯罪率所作的对比显示,中国的人身攻击罪只及世界平均数的1.2%(见表1)。就中国而言,尽管杀人罪(比其他犯罪)在世界平均数中所占百分比最高,其发生率也比世界其他地方仍少四倍。以杀人罪衡量总犯罪率具有更高的可靠性的这一说法,或许表明了在中国其他类型的犯罪并没有得到充分报告,虽然中国的杀人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率的比例与其他贫穷和以农村为主的国家大致相似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据观察,人均生产率(或国民生产总值)较高,常常伴随着更多的财产犯罪(特别是盗窃)、较少的谋杀罪和总犯罪数的净增[4]。
  〖表1〗1:1970年--1975年世界犯罪和1981年中国犯罪率(以10万人为单位计)*
  犯罪类型 世界犯罪率平均数 中国犯罪率 中国犯罪率与世界犯罪率的比较(%)   蓄意杀人  3.9        0.96       24.6
  人身攻击  184.1       2.16       1.2
  性犯罪   24.2        3.09**      12.8
  绑架    0.7        0.01***      1.4
  抢劫    46.1         2.24       4.9
  盗窃    862.4        74.72       8.7
  诈骗    83.3        2.04****      2.4
  非法贩毒  9.8
  吸毒     28.9       0.30*****      0.8
  酗酒    67.8       (尚缺)       (尚缺)
  总计    1311.2       89.37(1981)    6.8 
  *联合国的数据是根据业已报告的犯罪,中国犯罪案件数据可能相对低估了中国的犯罪率。
  **仅包括强奸。
  ***1990年数字。
  ****包括制造假钞和伪造文件和证件罪(0.17%)。
  *****80年代后期的“与毒品有关罪”的数字,包括非法买卖毒品和滥用毒品。
  来源:《秘书长关于制止犯罪和管制犯罪的报告》,联合国报告A/32/199,日,第9页。威尔逊和赫恩斯坦著作,见前引书,第441页。《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8页。《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3页。《中国日报》,日,第4页。
  “性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在中国似乎相当高,特别中国给出的数据中只有强奸罪。中国刑法注重性犯罪这一强烈倾向,部分反映了对道德秩序的普遍看重而不是罪行本身。在中国,强奸的定义比许多国家要宽泛些[5]。
  但是,总的说来,从联合国的调查可以清楚看出,1981年中国的犯罪率相当低,每10万人口中仅有89起罪案(见表2),仅占世界平均数的6.8%。另一方面,纵观各国的报告,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率不算低。那些把18岁定为青少年犯罪最高年龄的国家的报告表明,1985年犯罪总数中,这个群体占7.7%[6]。在中国,14岁至18岁作案的比例是上述百分比的2至3倍[7]。因此,此份统计资料表明,中国的总犯罪率非常低,而青少年犯罪率相当高。
  经济发达的国家通常显示较高的总犯罪率、不成比例的财产犯罪率和更多的妇女和青少年犯罪[8]。中国以其总犯罪率奇低本属于“传统的”或“发展中的”类别,但是,以其青少年犯罪率高而言,又应属于“现代化”的或“发达的”类别。图1所表现的中国犯罪,在对人身的犯罪和对财产的犯罪的比例方面,更接近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最突出的是中国财产犯罪的趋势。在中国,这类犯罪占犯罪率的83%,比发达世界的82%还要高,发展中国家不过49%。中国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比例,与这两类国家相比都相当低,仅占0.3%左右[9]。
  经济的进步可以部分解释犯罪率的上升,但不能解释中国所表现出的同时具有“发展中与发达”两个不同类别国家相互矛盾的特征。事实上,对中国无法应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这种假定的规律,中国的情况可能出于各种文化因素。但本文已没有篇幅来进行这方面的探讨了。
  〖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率年刑事犯罪案件(以10万人为单位计)
  1950年:93   1960年:33   1978年:55.30   1985年:52.06
  1952年:42   1961年:61   1979年:64.80   1986年:51.91
  1955年:37   1962年:62   1980年:76.30   1987年:54.12
  1956年:23   1964年:35   1981年:89.37   1988年:77.41
  1957年:58   1965年:33   1982年:74.02   1989年:181.49
  1958年:120   1966-75年:40-60*   1983年:59.81   1990年:200.90
  1959年:35   1976-77年:53**   1984年:49.91   1991年:209.44  
  *40--60起案件是指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估计数,根据是中国犯罪学文献中所报道的一系列数字。文化大革命砸烂公安系统,因此,没有这时期的全国统计资料。仅能从地方的数据作出粗略的估算。中国公安部的资料仅一般地提到,这个估算是该部从有选择的地区的“典型案例”得出的,并将比率定为40。  
  **此数字是根据平均每年50万起罪作出的估算。但是,资料来源宣称,这个约计的罪案数目也适用于1978年--1979年。更为可靠的来源反对后一个断言。该数应当象表中的数字那样更高些。见健卢(译音)著《犯罪:现代化事业中的进退维谷》,《社会》第7期(1991年)第44--46页,引自“联合出版研究服务社报告:中国,(以下简称JPRS--CAR)91--061,日,第37--39页。
  来源:辛(译音)著,见前引书,第86、130、132、138页;曹(译音)著,见前引书,第177--178页;邵道生(译音)编《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北京,1987年),第9--13页;戴文典(译音)著《对我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些思考》,引自《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第一集与《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第4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和预防》。引自《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1--47页;《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第48页;《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第820页;1989年,第1084页,1990年第996页;1991年,第942页;1992年,第861页、872页),(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出版,北京);《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1985年);《1990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北京,1991年),国务院全国人口统计办公室:《中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字》(中英文本)(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1991年);《1990年中国社会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北京,1990年)。
  〖图〗1: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犯罪比例
  编者注释:图暂缺。
  来源:引自《秘书长关于制止犯罪和管制犯罪的报告》,联合国报告A/32/199,日,第10页;A·D·维西卡(A·D·Viccica)著《世界犯罪趋势》,《国际犯罪者治疗及比较犯罪学杂志》,第24卷(1980年),第270页。引自威尔逊和赫恩斯坦著作,见前引书,第442--443页;《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第48页;《中国日报》,日,第一页与日,第4页。
  ◎年轻人口激增是否意味着一次犯罪潮?
  长久以来,犯罪学认为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年轻人的行为。一些早期的犯罪学专家甚至断定犯罪年龄的分布符合一项“自然法则”[10]。现代的犯罪学家已经放弃了所谓“法则”的概念,但是,许多人仍然谈论“犯罪年龄不变效应”。例如,布鲁姆斯坦(Blumstein)和科恩(Cohen)曾宣称,尽管逮捕的绝对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发生变化,“不同年龄群的相对比例的模式却依然如故,其中15岁至17岁在整体人口中被捕率最高”。[11]果真如此,中国青少年犯罪率高就可以主要以人口数据来作解释了。我们知道,90年代初期,中国犯罪的总貌与“犯罪年龄不变效应”的学者们所描绘的情况是符合的。其犯罪曲线与犯罪学文献所描绘的“年龄淘汰”效应恰恰相符[12]。可以预料,随着出生的婴儿成长为十几岁的少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的“婴儿高峰”,会使犯罪率增长。正如犯罪学家所预言的,当总犯罪率上升时,犯罪活动的高峰将出现在年轻人当中[13]。在更为仔细地审视中国青少年犯罪率之前,研究中国14岁至25岁的人口统计是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80年代,14岁至25岁的年龄群急速增长。1949年为九千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已增至一亿三千七百万,在1987年,中国年轻人口激增至二亿八千二百万这一峰值。90年代初期,年轻人口下降,婴儿高峰期出生的人开始步入他们20岁的后期。幸亏眼下推行的限制生育政策,到2000年,这个年龄群将会降为二亿一千五百万。然后,将再度上升,于2003年达到约二亿二千五百万。[14]初看起来,“犯罪年龄不变效应”的理论似乎适用于中国。80年代的“犯罪潮”与年轻人口激增是两个并行的特征。而这个时期最突出的发展,是青少年犯罪的急速上升。
  〖图〗2:1949年至2003年中国14岁至25岁人口(单位百万)
  编者注释:图暂缺。
  来源:1982年和1990年人口统计。
  50年代初期,青少年犯罪律极低。1956年仅占全部罪案的18%,但是,1957年增至32.3%。这个百分比相对稳定,维持到1965年,即文化大革命的前一年。多数估计认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少年犯罪率为总犯罪率的40--50%。地方的调查表明,14岁至25岁的犯罪率在1973年前后达到一次高峰。此后即下降,1975年仅较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略有上升。新的上升发生在改革开始后的70年代后期,全国和省级的统计均作如是说[15]。1979年,在全国总犯罪数量中,青少年犯罪为47.6%,而在1988年直线上升到75.7%的高峰。
  正如表四所示,18岁以下的少年年龄群在80年代初期在总犯罪率中也占日益增多的比例。这个年龄群1977年在总犯罪率中仅占1.4%,而1985年为23.8%。从而导致初次犯罪年龄急剧下降。当在人口中这个年龄群的比例下降后,这个数字已下降为19.9%。本文的较后部分说明,这并不意味未成年者的犯罪活动已经减少。
  〖表3〗:1952年至1989年青年(14岁至25岁)犯罪占犯罪总数的百分比  
  %   -50%*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犯罪学家的平均估计。
  **数据引自曹著,见前引书,第178页(1975年至1983年刑事案件总数上升3.2倍。
  ***早期的官方资料宣称,1983年为60.2%,此数已在近年的许多官方资料中更正。
  来源:辛著,见前引书,第86、130--138页;曹著,见前引书,第16页;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1页;《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8页;以及1982年与1990年人口普查。一处来源宣称,1972年犯罪率低达18.1%,而1976年为31.2%。1972年犯罪率似乎太低,可能是根据文化大革命中不完全的统计资料。本人决定在总的统计中不包括此数。见周伟新(译音)著《中国城市犯罪现状剖析》,《社会》,第5期(1988年),第14--15页。
  图三的曲线表明人口因素虽然有所影响,最多也不过是年轻人犯罪率上升的部分原因。最好是将曲线(1)和(2)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比较一下50年代中期到70年到后期,青少年(14岁至25岁)犯罪率和这个年龄年龄群的人口之间的百分比。但是,50年代初期和中期的青年犯罪在犯罪统计中未能充分表现出来,这能得出青少年比成年人犯罪就是少的结论,无论是从绝对或相对情况看。此发现与“犯罪年龄不变”的理论背道而驰。这种理论认为,20岁左右的青少年不论在何时和何种文化中均居犯罪首位[16]。
  〖图3〗:1949年至1989年中国14岁至25岁与14岁至18岁犯罪与犯罪总数的百分比,同有关的不同年龄群的人口比例之比较
  编者注释:图暂缺。
  (1)青少年(14岁至25岁年龄群)在犯罪总数中的百分比
  (2)14岁至25岁年龄群在25岁及以上年龄人口中的百分比
  (3)14岁至25岁年龄群在14岁及以上年龄人口中的百分比
  (4)青少年犯罪(14岁至18岁年龄群)在犯罪总数中的百分比
  (5)14岁至18岁年龄群在18岁以上年龄人口中的百分比
  (6)14岁至18岁年龄群作为14岁及以上年龄人口的百分比
  [注]:50年代,地方报道中中国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上限高达30岁,1975年为25岁。这些数字在这时期青少年总犯罪率得到多大的更正,尚不完全清楚。
  在此图中曲线(1)和(2)表明青少年犯罪。人口曲线(2)和(3)表示青年年龄群作为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25岁及以上年龄和18岁及以上年龄。这一般认为是一种比人口曲线(3)和(6)更为精确的表现年龄群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的办法;曲线(3)和(6)则表明年龄群在超过14岁的全部有罪责人口中的一个百分比。但是,这两条曲线在与曲线(1)和(4)进行1:1的比较时,表现了在有关的年龄群中,犯罪实际被夸大了。14岁至18岁年龄群的人口曲线(5)和(6)仅仅从1977年开始,因为这个年龄群在1949年至70年代后期之间的犯罪率没有受到人口的增加或下降的影响。
  来源:见表三和表四。人口数据是从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中估计出来的。
  〖表4〗:青少年(14岁至18岁)犯罪与犯罪总数的百分比
  1950年代-60年代:0.2--0.3%   1981年:13.3%   1986年:22.3%
  1977年:1.4%   1982年:19.6%   1987年:21.6%
  1978年:2.2%   1983年:18.0%   1988年:21.0%
  1979年:3.3%   1984年:20.4%   1989年:19.9%
  1980年:7.0%   1985年:23.8%  
  直至1982年,百分比为刑事案犯。1983年至1985年一些来源使用“刑事案犯”,另一些来源使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或“犯罪数”作为他们的根据。由于团伙犯罪在青少年当中一般较普遍,这些提法造成了区别。例如,在一次104起团伙案件的调查中,182人被捕。见皮著,见前引书,第388页。因此,1977年至1989年的区别可能不如本文所叙述的那么尖锐。
  来源:曹著,见前引书,第255页;辛著,见前引书,第140、231页;《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3、316页;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1、2页。
  〖图4〗:1956年和1988年中国14岁至18岁、18岁至25岁与25以上年龄群在14岁以上总人口中的百分比和作为总犯罪率的百分比
  编者注释:图暂缺。
  1956年人口1956年犯罪率1988年人口1988年犯罪率
  14岁至18岁年龄群在总数中的百分比
  18岁至25岁年龄群在总数中的百分比
  25岁以上年龄群在总数中的百分比
  来源:根据图3列出的数据。
  图四表明1956年与1988年的年龄、犯罪和人口因素的关系。可以看出,1956年14岁至25岁,占14岁以上人口总数的24.4%,但是,他们的犯罪率只有犯罪总数的18%。1988年上述年龄群为人口的34.3%,但是,犯罪率高达犯罪总数的75.7%。
  年龄不变的假设更不适合于14岁至18岁的年龄群。自1956年至1988年,该年龄群规模加大,由占14岁以上人口的9.1%,增至13.1%。在同一时期,他们犯罪率由占犯罪总数的0.3%增至21%之多[17]。这一现象,完全不能用人口学和此年龄群的相对比例来加以解释,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若只看14岁至25岁这一年龄段,人口因素可作部分解释。但是在14岁至18岁年龄群的问题上,人口因素的解释就失败了。与数十年以前相比,少年身体成熟较早,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平均犯罪年龄下降的原因[18]。
  14岁至18岁之间的犯罪活动自1986年的106起到1989年,几乎增加了一倍,达到199起的高峰。1989年以后,14岁至25岁与14岁至18岁两类年龄群的犯罪率可能会有更为戏剧性的增长。假设青少年犯罪在犯罪总数中的比例不变,那么,估计1990年至1991年,14岁至25岁的年龄群在每10万人口中的犯罪起数约为450--500起,14岁至18岁年龄的群体在每10万人口中的犯罪起数约为350起。
  〖表5〗:1979年至1989年14岁至25岁青年犯罪率
  1986年至1989年14岁至18岁青少年在括号内)
  (被捕者以10万人为单位计)
  ----------------------------------------------------------------------
  1979年:84   1983年:175  1987年:136(111)
  1980年:149   1984年:106  1988年:187(147)
  1981年:195   1985年:116  1989年:274(199)
  1982年:181   1986年:122(106)
  ----------------------------------------------------------------------
  来源: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1--2页。邵著,见前引书,第16页。邵提供的1980年至1982年的数字略低。
  ◎犯罪、流动与新工业革命:“流”与“乱”的面面观
  一些观察家认为,中国人之偏爱中庸之道、四平八稳与祥和亲睦的文化,造成他们对“克己的崇尚”[19]。中国社会关系的这种状况无疑对中国社会通常的低犯罪模式有所影响。但不能对全貌作出说明。因为,即使自我克制也不能脱离与机会结构及流动可能性相关的基本社会状况[20]。在中国人的分析中,“失去自我克制”常常令人担心“流”(放任、迁徙)和“乱”((骚动),如“Dongluan动乱”。准绳、习惯、社会体制以及人们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化过程中似乎趋于自流。“流动性”在此应被理解为包括人口迁徙和价值观的改变。一方面是“动乱”,表现为新的人口迁徙和他们的“流动”。在另一方面,畏惧西方现代意识包括其对青年的影响,表现为对浪荡无行的时髦混混[“Liumang流氓”——中国的街头恶棍]的担忧。这两方面均有真实的和想象的危险。在改革时期,国家经历了“现代”所带来的痛苦,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形容这个过程为“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这种人口流动或人性的放任自流同“犯罪年龄不变”设想形成反差。
  从地理学和社会学两方面而言,年轻人是最富于具流动性的。中国上升的犯罪率可以被视为一个溜进改革开放大门的不受欢迎的客人[21](在一些中国犯罪学文献中,也有人倾向于认为,青少年犯罪是过去封建主义的幽灵,或文化大革命的产物)[22]。然而,改革时期、加剧了的人口流动及其犯罪,也可以在许多方面被视为19世纪西方工业革命的中国版本。
  一种“工业革命”类型的由农村到城市的迁徙正在发生中,下乡计划的取消和学校制度的改革等对80年代的流动起了正向的推动作用。下乡计划在60年代至70年代造成二千万城市青年“上山下乡”。如今成群结队的青年突然返回城市,他们中的许多人找不到工作。同时,教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在过去,农村中学的质量虽然可能不高,但至少使许多青年留在学校中学习。新的教育政策强调质量胜于数量,结果造成大批青年离校,特别是农村的青年:回家种承包田比升学对他们有着更大的激励。农村中学已以令人震惊的速度消失了,或已降格变成了小学。改革岁月伊始,退学率即急剧上升[23],“流失生”的新兴大军有高度可能转向青少年犯罪。
  这一时期的许多调查表明,在青少年监狱的犯人中,“流失生”的数量迅速增加。在一些地区的流失生率和监狱犯人中的流失生百分比清楚地表明其中的相互关系[24]。在1978年至1981年期间,天津的在校生流失率从0.6%增至到11.9%。在这几年当中,天津青少年监狱的流失生犯人百分比从1994年以来比较恒定的13%升至50%。流失生中的犯罪率比在校生的犯罪率高出15.6倍[25]。某些西方研究者发现,辍学并不一定导致违法行为,有些观察家甚至发现辍学是有益的,它有助于减少同类群体从事非法活动的机会[26]。但中国的辍学问题是数以几百万计的,这同西方调查中所给出的程度上缓和得多的情况,实在相差太大了。在中国,辍学并不限于“双差生”,即学习成绩和品行均不好的学生。流失生也包括一大批以前品行好的学生,只是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而退学的所谓“单差生”。以天津为例,虽然第一种群体在数量上超过第二种,占全部狱犯的31.8%,而第二种群体只占狱犯的15.8%,在许多案例中,他们转向犯罪的原因都是辍学所致[27]。
  城市无法吸收涌入求职市场上的大量年轻人,“待业青年”是对失业青年的好听的提法。在1978年,47%的无业者是青年。但是到了1984年,他们超过了83%。仅四川省就有一千五百万(即该省总劳动力的20-25%)被称为川军者,在“等待”工作机会。除了由农村返城的青年,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者涌进城市寻找工作。他们常常没有任何获得职业的前景,一旦出了事,也没有社会保险[28]。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多数是年轻人,他们成为出现在城市社会边缘的一个新的群体。
  农业改革和农户耕作传统的恢复,证实了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到了怎样的程度:根据经济学家们的测算,在四亿二千万农业劳动力中,有一亿至两亿一千万剩余劳力[29]。在这些人当中,估计有五千万至七千万人加入了“流动人口”[30],即在城市注册的暂住居民。此外还有一支未注册的流民“大军”,多数来自农村,被称为“盲流”。无业游民和临时工人涌入如此之多,致使官员们发出了在一些大城市的近郊出现贫民窟的警告[31]。流动人口如今由许多群体组成,从流民、乞丐、寻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临时工人、个体户,到一些零星的受到官方监视的人。仅北京一地,1990年“流动人口”估计为130万,上海则以达200余万[32]。
  舆论倾向于认为,整个流动人口是一支危险的犯罪的力量。尽管这种看法无疑是夸张并带有歧视成份,但也并非完全无根据。1990年在上海,落网犯罪分子中有三分之一是非本地人氏[33],这个比例是他们所占人口比例的两倍。考虑到多数违法分子是年轻人,而且流动人口也多是青年组成,这个数字并不象看上去那样令人吃惊。
  来自天津的统计似乎更为严重。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本人听说的。最近官方报告的数据表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竞高达为每10万人中9330人犯罪。与常住居民犯罪率为每10万人中660人犯罪相比,一个区竞达到25900人[34]。另一些地方的数据也显示了流动人口中的高犯罪率。在成都,大多数妓女是来自农村的青年女子。据说,外来犯罪团伙在成都的犯罪活动比成这个都市有史以来任何时期都严重[35]。在湖北,关于青少年从事杀人和人身攻击的调查表明,70%以上的杀人犯来自农村地区[36]。考查犯罪者的职业,也证实了以“流动分散”人口为主的职业中,犯罪率也高[37]。简而言之,出于把移民看做是“流动罪犯”的普遍恐惧感,使得有些报告不无夸张和危言耸听之嫌,但在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律较高这一点,确不是空口无凭。
  尽管这样那样的中国犯罪学教科书经常宣称“社会主义制度不会发生犯罪”[38],新的流氓无产阶级已出现在80年代的中国。当局审慎地指出,“流氓”和盲目流入城市的“游民”,都是旧社会的残余。有人说这类分子在过去拉帮结夥作科犯难,反对国民党官僚和“罪恶”的地主。他们因受到压迫铤而走险,是不得已的[然而他们采用了压迫阶级的观点],发生这种现象的社会基础今天已不复存在[39]。从这种论点出发,中国犯罪学十分强调面对罪犯时的多种选择。他们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甚至知道这么干是错误的,因此,他们应当受到惩罚。
  ◎犯罪、界限(边缘性)与青年的“危险”
  一方面拒绝以可能的社会—阶级根由来解释犯罪,一方面又表现出强烈的道德愤慨。在今日中国,大量青年群体的生活已远离他们家庭的影响,有些甚至处于经济结构之外。这种情况使得社会对动乱的恐惧和所表现出道德愤慨显得言之凿凿,因为道德愤慨的对象,自古以来就总是指向那些处在社会边缘状态的人们。文化人类学家一般都指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个人或群体易于被看做着是造成该社会结构涣散、道德衰败的象征[40]。
  然而,不应忘记的是,与近乎所有的其他国家的年轻人口相比,中国青年总的说来是守法的。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最大的事情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新生活方式,而不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中国犯罪学文献和犯罪报告常对这两类情形不加区别。许多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文章中,都特别指出犯人生活方式的“放荡”[41]。诚然,在中国,年轻人已成为西方资产阶级“享乐主义和自私自利”之腐化影响的代表。从70年代后期开始,年轻的男女工人突然获得了一种自主的社会生活,不再受家庭和工作单位的监督[42]。他们已经摆脱了只有在传统的或乡土社会中才有的秩序和控制。即使这种自由还不曾触及绝大多数中国青年,新移民和边缘群体所树的榜样和改革所带来的社会巨变,已使时代精神(Zeitgeist)发生了变化。在中国,浪荡无行的时髦混混[流氓]不仅指一种犯罪,也是新青年反文化行为在中国的一个重要部分,包括混乱的性行为[43]。新一代的生活方式使长者忧虑,这同西方的情况颇为雷同。
  对团伙犯罪的恐惧同以下情况相关连:青年对同辈人的平行效忠重于对当局的垂直效忠。人们通常将青年看成是潜在的违法乱纪之徒,需要长者严加督责。还有一种恐惧是,许多年轻人或许能够接受社会等级权力结构,但他们也可能违反一些小法小规,以此为自己营造一个独立的空间。这种恐惧常被描绘成罪人和罪行。就此而论,年轻人全是潜在的罪犯了。
  我们曾经在我们自己的社会里看到过同样的对社会和道德污染的恐惧。在19世纪的头几十年里出现的犯罪率上升和混乱无序,促使美国和欧洲成立了一系列铸造品性和指导自我克制的志愿协会和机构。我们也看到在那个时期对现代化的恶果所进行的维多利亚时代清教徒式的攻击,与中国今天所做的攻击如出一辙[44]。
  年轻而独立的女子特别容易被看做是与现代化俱来的“道德松弛”的代表。这个观点被犯罪学家曹曼之(译音)发挥得绘声绘色。他宣称,女犯与男犯的比率是“社会道德水准的标杆”[45]。按照曹的观点,这个比率从文化大革命前的大约1:100到80年代的1:10,清楚地表明了道德混乱的与日俱增。据公安部估计,1983年被捕的青少年罪犯总数中,女孩子犯罪为10%,1985年此比率上升到18.6%,或全部罪犯总数的13.3%。尽管如此,女青年罪犯在全部女性罪犯中所占的54.8%,与男子案件相比,是相当少的[46]。
  美国研究者认为女性犯罪增多几乎完全是因为财产犯罪增加。女性涉及暴力犯罪的比例仍相对稳定,约在10%;而涉及财产犯罪者大约为22%[47]。但是,在中国,女性犯罪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年轻女子的全部犯罪中,多达90%被定为“性罪错”[48]。中国频繁使用行政拘留来对待妇女的所谓“性罪错”,只能被看成是总的道德维护的一部分。这样,女性性犯罪在中国成为可被称之为“推定性犯罪”的最重要的例子[49]——对女性来说是“犯罪”,对男子却不尽然。
  ◎威慑政策:“严打”运动的失败
  1983年发动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运动或简称为“严打”的运动是为了制止80年代初期的“犯罪潮”。运动之后的10年清楚地看出,从长期防止犯罪的角度来看,这场运动是失败了。同时,总的说来,这也提供了关于威慑政策效应的重要信息。“严打”运动开始是一场政治运动,其动因并非是因为犯罪率上升,而是在社会普遍混乱、公众对警方失去信心的情况下,做出个样子让人看看。“反对精神污染”运动在同年发动,绝非偶然[50]。
  当“严打”运动于1983年9月发动之际,犯罪率其实是自1979年以来最低的。但是,正如一位犯罪学家所评论的,“犯罪率下降得还不够快”[51]。中国的传统信念是以罪恶示众,然后让所有的人目睹惩处,以此减少犯罪。这就是为什么“严打”运动那么重视一大批死刑执行的宣传了。这一运动的主要目标是新涌现出来的犯罪团伙[52]及其头子[53],目的也在于防止他们更进一步诱骗青少年犯罪,虽然剪除团伙中最活跃的犯罪“老手”,是否能大大地减少招募青少年仍未可知。一位西方犯罪学家对这一做法有过他的结论:在对犯罪网知之不详的情况下,无法说一旦头子被孤立起来会发生什么情况,是其他人接管被破坏的犯罪网络的领导呢,还是团伙自行消亡[54]。中国处决团伙头子的策略,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并没有起到后边的这一作用:网络存活下来,团伙成倍增加,参与其事的年轻人年龄进一步降低。公安部以若干城市的资料为基础所撰写的一份报告证实了这一点。1986年,25岁以下的团伙成员总数达到创记录的93.3%,其中将近一半在18岁以下[55]。“严打”运动之后,全国的团伙犯罪有所抬头并发展起来。1987年,约计中国犯罪总数的60--70%是团伙犯罪,这已近乎西方国家的数字[56]。
  但是,中国的犯罪学家和政治家们的结论是:这是一次成功的战役。1984年,在一份全对全国的居委会所作的调查中,研究者找到了他们所希望获得的肯定的回答。从事非法活动和犯小罪行的青少年89%宣称他们已洗手不干,被问及那些特别难以管教的青年时,居委会认为,由于运动的结果,他们的93%现在已经表现得好些了。调查报告总结说,运动对“警告和制止那些社会上不稳定和危险分子”是有效的,对那些生活在“犯罪边沿上”的青年有“很大震动”[57]。这种震动以前在犯罪学文献中都已有过描绘,在多数情况下,其威慑是短暂的[58]。
  对团伙头目及其他“重犯”予以逮捕,经过匆匆审讯之后立即处决,是1983年“严打”运动最突出的特点。但是,一个问题是,有些罪犯年龄很小。中国刑法第44条写道:“凡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者,不予判处死刑”。但是,该条还说:“凡已满16岁不满18岁,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59]。在运动期间,这种判处18岁以下的青少年死刑的权力被广为使用。与此相适应,1985年降低了法定罪责年龄,这就使14岁至16岁的人对许多严重罪行负有刑事责任[60]。
  犯罪率在短时间内下降,完全由于小偷小摸这类罪行的减少。实际上,严重的盗窃从1982年至1986年翻了三倍;暴力强奸1981年占犯罪总数的3.5%,到1984年已增至8.7%;杀人案发率在1984年是稳定的,到1985年与1987年,无论是相对或绝对而言,均持续上升[61]。
  表6表明,在1979年与1988年之间,“特别严重的大规模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比例增至原先的四倍。据报告,三年以后的1991年的“重大犯罪”的数量比1981年多了八倍[62]。使用炸药已比以前普遍,而谋杀、强奸和抢劫,据报道,更加凶狠残暴。在罪犯中,绑架也变得更为普遍[63]。更尤甚者,1986年,青少年暴力犯罪,诸如杀人、强奸以及持械抢劫、人身攻击达到创记录的65.1%,到了1989年,这个百分比达到了73.1%[64]。
  〖表6〗:中国特别严重、大规模犯罪占犯罪总数的百分比
  %   %   1983:(尚缺)   %   %
  %   %   %   %   % 来源:见辛著,见前引书,第138页。
  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985年“严打”运动之后继续下降。在北京,1984年,当运动的威慑效应据说应当处于最理想的峰值时,18岁以下的总犯罪率创记录的10.8%是13岁或更小的年龄的人所犯[65]。有些报告提到,少年犯罪团伙平均年龄为10岁,有的小至7岁[66]。“年龄小和暴力”合在一起,常常是犯罪学家讨论的重点。有鉴于1983年“严打”运动之后,犯罪变得更加猖狂,有人开始公开批评这场运动,指出其对扼制18岁以下犯罪收效甚微。有人呼吁采取其他办法减少犯罪率,诸如,早期教育和其他防范管制[67]。但是,也有人争论说,早期教育和防范管制固然重要,但必须结合严厉的威慑政策,而不能仅取而代之[68]。
  威慑理论认为,对犯罪加重惩罚会使犯罪减少,减轻则导致犯罪增加。但是,许多反对威慑政策和死刑法的犯罪学家指出,很可能,结果之一是更多的暴力犯罪,正如“严打”运动所证实的那样[69]。但是,在中国,“铁拳”,加上将严惩不殆昭示于天下,仍是一种流行做法。对小罪和盗窃所起到的短期效用,被用来证实应当继续使用这种办法。一个办法是“游斗”,即在春节、国庆节或别的一些重大日子之前在公共场合“挂牌子”示众。在这种时候公开处决少数罪犯,当局不仅宣告自己能控制局面,也为了使公众在节日活动的街道上安全些。在昆明,“为了庆祝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和维护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召开了一次对为数不少的罪犯死刑宣判大会,判决后立即执行[70]。1992年10月,在第14届党代会前不久,在成都体育场举行宣判罪犯群众大会,并在电视上播出[71]。犯罪学家认为这种方法在短期内还是有效的。然而,如果说“严打”运动之后接踵而来的全部谋杀案能给我们什么教训的话,这就是,威慑是不可能长期起作用的。
  ◎“严打”运动以来的威慑政策
  在1983年以后的历次威慑运动中,对抢劫、贩毒和严重的盗窃均广泛使用死刑[72]。近来有报道说,盗窃和挪用公物公款、偷车、盗墓以及即使涉及少量偷盗但系重犯者,也被判处死刑[73]。1989年底开始的除“六害”运动采取与“严打”运动同样的办法[74]。1990年,中国再度颁布法令,对印刷、销售和贩运淫秽书刊、图片或录像带者判处死刑[75]。1991年9月发动的“反盗窃特别斗争”中,许多盗贼和其他涉及经济犯罪者被处决,如1991年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庭公开宣判的12名盗窃犯的死刑[76]。这种报道如今相当常见。
  严厉对待罪犯得到相当广泛的群众支持。公安部最近的一份对15000人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人认为国家对罪犯的处理,要么“量刑恰当”,要么“不够强硬”[77]。“公开宣判大会”所受到的群众的欢迎,看来证实了这种调查。1991年在兰州的一次这类大会上,有11名罪犯被判处死刑,据报道,“万余人参加了大会,情不自禁地鼓掌和欢呼”[78]。另一则实例是,在昆明举行的一次有四万人参加的大型公开宣判大会上,35名贩毒者被判处死刑[79]。一份关于农村流氓团伙(土溜子)的报告的结论是,“其中少数罪大恶极者必须坚决处死,以平民愤”[80]。农村流氓团伙是“严打”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这种宣称显然不仅是造声势而已了。
  中国犯罪学家和当局一致认为,继续贯彻执行“铁拳”政策的依据,是合理地估计了其对犯罪的效应。它也可以进一步被看做是具有教育价值,是古以有之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诫条在群众眼前的戏剧性展现。所以,当局需要将罪犯示众,并且,公开表明有能力维护社会秩序。处决是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秩序能力的象征,可由下列报道明白彰示,它谈到了广州处决两名贩卖妇女为娼的罪犯。在判决中,甚至提到了先人和后代:
  两名罪犯被立即押赴刑场,一颗子弹射穿头部。有人会问:引诱贩卖妇女为娼所犯的罪行,并没有谋杀或抢劫那么严重,他们为什么被判以如此重刑呢?这种反应无疑对卖淫的危害缺乏了解。卖淫腐蚀人们的灵魂,毒化社会风气,破坏幸福家庭和危害下一代。此外,易于引起其他的犯罪,诸如盗窃、抢劫、谋杀等等,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假如我们对他们宽大处理,那么,我们将愧对祖先和后代。更有甚者,它将有辱于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81]。
  处死青少年罪犯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从公众的反应中看到,从那些吓退潜在的作恶者的报道看到,也出现在具有教喻功能的忏悔故事中[82]。张思奇(译音)文集《犯人依然年轻》83,用了近乎宗教的语气描写了犯人的忏悔、死刑的合理以及“好典狱长”的形象:
  侯建成(译音)由于杀了两个人而被判处死刑。在行刑前夕,他在牢房里象狼一般嗥叫,高喊:“冤枉!”看到这种情景,典狱长叫看守打开他的手铐,帮这名患有一种皮肤病的死刑犯洗了澡。接着,典狱长痛责他不该杀死两个无辜的人。侯长叹一声,承认他该死。翌日清晨,侯写了一封洒满了悔恨的泪水的告别长信给他的父亲。他的罪恶的灵魂也许会在九泉之下获得安息。
  报应和忏悔是该文重要的命题。忏悔是服罪的象征,也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确认。在某种意义上,它重新确立了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和道德的秩序
  本文所讨论的,是中国的犯罪问题,辅以关于危险象征的文化分析。本人所关注的,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意外结果:由于青少年人口的流动和处于边缘状态(不断增长的边缘化隐含了对原有社会结构的威胁)所造成的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传统社会在经历变革过程中,对这种危险往往有典型的激烈反应,中国显然也是如此。但在中国,这个过程一直被视为与“有害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包括堕落颓废、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有联系。就此而言,对犯罪的曲解,购成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的原因之一。
  本人曾试图讨论中国在犯罪问题上的悖论来解释这个论点。在国际上进行比较使中国社会犯罪率显得惊人的低。但中国对各种类型的犯罪的强烈反应,不可能在这些低比率基础上,得出合乎情理的解释。
  要理解过去十年中,中国所遵循的政策,必须将威慑与处决看做是社会和文化的现象,而不仅看做是对犯罪的控制与惩戒。罪犯象征着对社会和文化规范的侵犯,对罪犯的处死于是象征了对这种规范的捍卫。对惩戒的炫示意在向更多的(旁观了这一过程的)观众强调,(他们身处的)社会秩序与文化(由于犯罪而)面临危险。至于这么做将导致更多还是更少的罪行,与其象征意义和假设的全面的教育效应相比,则是第二位的了。
  从国际角度来观察,中国的犯罪潮不过如池塘中的片片涟漪,但是这个比较并不能减轻中国对犯罪的焦虑。我们所关注是,中国社会反对犯罪的一整套做法,可能并不限于希望解决犯罪问题。中国对犯罪的反应,表现出当一个社会发生急速变革时对其原有的社会与道德规范的捍卫。在此过程中,对犯罪的反应本身就变成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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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第30期(1993年7月)。
  [1]关于犯罪的国际统计,诸如国际刑警组织汇编的统计,没有注释,使我们对不同的国家在报告事实、法律、不同的计算方法或不同的国家对罪行界定等方面的差异一无所知。
  见《年国际犯罪统计》(国际刑警组织,圣克劳德,1988年)与1987年--1988年统计(里昂,1990年)。本文引用的数字系根据年与年的统计,从而在1985年--1986年统计的97个国之上增补了年统计的16个国家(本人已从此表中免去南非“本土”)。
  [2]据报告,仅有两个国家,比1986年每十万人中有51.9起案件还要低的。他们是:马里每十万人口中有11.08起案件和尼泊尔33.29起案件。
  [3]14个国家是:西德、英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挪威、丹麦、瑞典、芬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犯罪率的比例平均为10万人口有7,200起。(引自《The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Issue 30,July 1993)
  [4]詹姆斯·Q·威尔逊(James Q·Wilson)和理查德·J·赫恩斯坦(RichardJ·Herrnstein)著《犯罪与人的本性》(托奇斯通,纽约,1985年)第442页。*引自《澳大利亚中国事物杂志》,第30期(1993年7月)。
  [5]“性犯罪”可以被定义为诸如,“舞会上引诱”、所谓“引诱性”犯罪、卖淫和“窃盗性”(原文汉语拼音如此--译注)性犯罪,如,强奸和轮奸。见皮益均(音译)著《论犯罪团伙案件的特点》,引自《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390页。强奸者被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采用手段强奸一个女子”,或“与14岁以下女孩子发生性关系”。见《中国刑法及刑法分则》(中、英文本,外文出版社,北京,1984年,第49页)。《中国刑法》第189条。“卖淫”的定义在所有性犯罪中包罗最广,包括“乱交行为”。一项调查报告表明,全部女性性犯罪只有45%曾有过为金钱或实物而发生性行为。见上海性社会学研究中心的《现代中国人的性问题》,《民主与法制》第10期(1990年),第34页。此文亦曾译后刊于《中国教育》,第25卷,第一期(1992年春),第56--67页。在中国卖淫急剧增多,但,在统计中,经常列为“流氓犯罪”。一份报告宣称,1986年有2.5万起卖淫案件。1990年升至20万起(见SWB·FE/年8月3日,第B2/6页)。同性恋并不直接被认为是一种罪行,但是,如果这种行动屡次发生,可能被认为是犯罪的。
  [6]《纽约时报杂志》,日,引自辛著,见前引书,第231页。
  [7]见《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2页。
  [8]见普瑞本·沃尔夫(Preben Wolf)著《犯罪与发展:一份犯罪率的国际分析》,《斯堪的纳维亚犯罪学研究》,第3期(1971年),第107--120页。
  [9]一份1991年的报道宣称,过去6年中,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嫌疑已逮捕了2万名,其中80%已被定有罪或判刑。见《中国日报》,日。过去几年,虽然与毒品有关犯罪迅速增加,这种犯罪仍然在犯罪总数的百分比中,仅占小小的一部分。1991年,在中国发动了一次反毒品运动。8395起毒品案被调查,为该年罪案总数的0.37%(见SWB-FE/年4月4日,第B2/5页)。]
  [10]查尔斯·戈林(Charles Goring)著《英国的囚犯》(帕特森·史密斯·蒙塔克莱尔公司,新泽西,1913),引自米歇尔·R·戈特弗里德森(MichaelR.Goufredson)和特拉维斯·赫尔斯奇(Travis Hirschi)著《犯罪的一般原理》(史坦福大学出版社,史坦福,1990年),第124页。
  [11]阿尔弗莱德·布鲁姆斯坦和杰奎琳·科恩著《从逮捕记录中评价个人犯罪率》,取自《邢事法与犯罪学杂志》,第70期(1979年),第562页。
  [12]见戈特弗里德森和赫尔斯奇著作,见前引书,第131页。
  [13]威尔逊和赫恩斯坦著,见前引书,第146页。犯罪活动普遍的早期高峰可深可浅,可早可晚。由强有力的父母或成年人控制的社会会出现高峰的时间应晚些。
  [14]此人口预测系根据《中国1982年人口普查资料》,见前引书,第272--281页,以及《1990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见前引书,第317--318页。人民共和国初期的年轻人口比此份预测稍高,因为人口的预测侍从1982年往前统计的。而这些人当中的死亡人数没有准确地计算在统计资料之内。
  [15]例如,1977年辽宁省的青少年犯罪率为犯罪总数的59.7%;1979年跃为78.9%;1980年超越80%。见建光(音译)著《六省市青少年犯罪原因调查》,《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237页。
  [16]“反革命罪”可能改变这幅景象;但是,反革命罪的总数并未告诉我们,有关人员的年龄,我们只能猜测他们对年龄的因素的影响。这种猜测可能使我们多少改变了我们反对“年龄不变”论的论点。因为,由于定为“反革命”和右派而被捕的集中于年龄大些的群体。但是,50年代初期与1956年的青年犯罪率低发生在反革命与1957年至1958年的右派犯罪:“高潮”之前。一个来源宣称,50年代“反革命案件比普通罪案要高三倍多”,普通罪案不到15万起。如果事实如此,青少年犯罪率可能高于现在所假设的。但是,这也意味着50年代初期普通犯罪总数甚至低于在此所设想的。见卢著,见前引书。
  [17]1956年的统计集中在案件上,1988年则集中于作案人数上。这样就忽视了青少年结成团伙作案的可能性,因此,其差异可能没有本表所示,不那么尖锐。见皮著,见前引书,第388页。
  [18]见曹著,见前引书,第81--97页与博格·巴肯(Borge Bakken)著《永远不要为第一次:中国当今的'早恋'与社会控制》,引自《中国信息》第7卷,第3期(1992年冬至1993年)。
  [19]见安布罗斯·Y·C·金(Ambrose·Y·C·King)和迈克尔·H·邦德(MichaelH·Bond)著《儒家人的模式:一种社会学观点》,引自曾文兴(音译)与大卫·Y·H·吴著《中国文化与精神健康》(学术出版社,伦敦,1985年),第29--47页。中国教育学常常强调“自我克制是教育的基础”。此处引用吴新娟(音译)和陈子良(音译)著《学生心理与班级管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1991年),第96页。
  [20]中国的实例似乎接近犯罪学家赫尔斯奇和戈特弗里德森的'犯罪的一般原理'将“自我克制”列为解释的中心。虽然难以理解他们的原理中的“文化自由”假设。见戈特弗里德森和赫尔斯奇著作,见前引书。
  [21]有些人甚至将其论点夸大为犯罪是一位必要的客人,高犯罪率是现代化的前提。按此分析,低犯罪率意味着经济萧条。见卢著,见前引书,第37--39页。
  [22]见曲德奇(音译)和吴再德(音译)著《试析青少年流氓团伙头子的特征及形成》,引自《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00页。这种未被证实的影响往往为了政治上的方便被提出来,并没有过硬的数据予以证实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85年)。
  [23]本人曾在伯克·巴肯的著作《中国教育朝后的改革》中讨论这些发展。《澳大利亚中国事物杂志》,第19--20期(1988年1月),第127--163页。
  [24]张京(音译)等著《一个新的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第2期(1983年),第2--6页。也见[天津市流失生与违法犯罪的调查。引自《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222--226页;同上,第43,486页;与陈先荣(译音)著《北京市中小学生流失与违法犯罪调查报告》,《社会学与社会调查》,第2期(1985年),第28--35页;陈著译载于《中国教育》,第20卷,第3期(1987年秋),第86-110页。]
  [25]张等著《中国青少年》,见前引书,第222--223页。
  [26]威尔逊和赫恩斯坦著作,见前引书,第278页。
  [27]张等著《中国青少年》,见前引书,第223页。
  [28]埃哈德·洛文(Erhard Louven)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业和职业市场的观察》,《今日中国》,第8期(1988年8月),第650--654页。1992年官方无业率仅为2.3%(见SWB-FE/年2月20日,第B2/7页)。根据劳动部,中国城市剩余劳动力在未来的三年内将达2千万人(见SWB-FE/年,第B2/1页)。有关四川的形势,见《中国日报》,日,第4页。
  [29]《中国日报》,日,第4页。
  [30]SWB-FE/年12月19日,第B2/7页,引自《光明日报》,日。何吉川(音译)著《对流动人口的思考》,《中国社会报》,日,第3页。引自JPRS-CAR·91-061,日,第55页。
  [31]《中国日报》,日,第4页。
  [32]SWB-FE/年7月2日,第B2/6页(北京),与SWB-FE/年5月30日,第B2/5页(上海)。
  [33]SWB-FE/年5月30日,第B2/5页。
  [34]何著,见前引书,第55页。
  [35]邹汉明(音译)与李辉(音译)著《成都市青少年违法犯罪调查》,《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90年),第9页。
  [36]王新盼(音译)著《对416名青少年杀人、人身攻击犯罪的调查》,《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165页。
  [37]在诸如邮电通讯、器具和电子工业等行业中,犯罪率较低,每10万人中有80--100人犯罪。在机械制造和电机工业中,总犯罪率也较低,约100--200人。这些行业的劳动队伍也是最稳的。工人犯罪率最高的行业是建筑、运输和商业,犯罪率为210--400人。新出现的临时工在前两种行业中。商业中,个体户最多,见辛著,见前引书,第217页。
  [38]引自曹著,见前引书,第167页。
  [39]此行的争论是高戈所采用这种论点:《对流氓犯罪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3期(1986年),第56页。
  [40]人类学家对边缘问题与社会性“危险”的讨论。见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著《纯洁与危险》(劳特利奇与基根·保罗公司,伦敦,1966年)与《各种自然的象征》。(凡塔基出版公司,纽约,1970年),维克多·特纳(VictorTurner)著《仪式的过程》(阿尔汀出版公司,芝加哥,1969年)。
  [41]有些人甚至以此为时髦导致犯罪。见彭新才(音译)著《时髦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88年),第23--25页。
  [42]例如,在深圳新经济区,大约70%的工厂工人是女性,大部分来自农村。见菲利斯·安多尔斯(PhillisAndons)著《深圳的妇女和工作》,《关心亚洲学者公报》,第20卷,第3期(1988年7月至9月),第22--41页。来自深圳蛇口地区的调查,甚至发现“女工”与“男工”之间的比率为7对1。见朱兆锐(音译)著《性传染病的预防与治疗的社会学对策》,《社会》,第8期,第32--35页,引自JPRS-CAR-91-037,日,第85页。
  [43]见白杰明(Geremie Barme')著《王朔与流氓文化》,《澳大利亚中国事物杂志》,第28期(1992年7月),第23--64页。
  [44]保罗·博耶(Paul Boyer)著《美国1820年至1920年的城市群众与道德秩序》,(哈佛大学出版社,坎布里奇,1978年)和约瑟夫·F·凯特(JosephF.Kett)著《成年庆典:1790年至现在美国的青春期》,(基础图书公司,纽约,1977年)。
  [45]曹著,见前引书,第261页。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见前引书,第44页。另一些报告提供了其他数字。一个来源宣称,女性犯罪率1986年仅4%,但,同一来源又称,女性比例为青年犯罪的30%。那一年,青年犯罪率的总数上升到72.5%,因此,这两者不可能混为一谈。见康叔华、刘兰圃(音译)和赵克(音译)著《女性犯罪论》,(兰州大学出版社,兰州,1988年),第17--26页;辛著,见前引书,第86页,预计在80年代伊始,女性犯罪率为犯罪率总数的2--4%,甚至难以置信地宣称,50年代与60年代以来,百分比下降。这就提醒我们需要谨慎对待中国的统计数字。
  [47]威尔逊和赫恩斯坦,见前引书,第107页。
  [48]曹著,见前引书,第261页。
  [49]关于中国女性犯罪“虚构”,见巴肯著《永远不是首次》,见前引书,又见尼科·哈恩·拉夫特(NicoleHahn Rafter)著《犯罪的社会虚构与控制犯罪》,《犯罪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第27卷,第4期(1990年),第376--389页。
  [50]广为人知的“二王”,即王氏两兄弟之案件是这方面的有意义的案件。两兄弟杀死若干名警察,几次逃过法网,使公安人员感到羞辱。部队动员起来对付他们,此二名“犯罪之王”最终在一次枪战中被杀。重要的是当局挽回面子,此案特别成为这场运动的一副催化剂。
  [51]见辛著,见前引书,第398--406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见前引书,第43页。
  [52]有些人认为团伙是昔日封建的遗留物;另一些人认为团伙犯罪诞生于1981年后半年(见曹著,见前引书,第278页)。还有人认为这类犯罪始于文化大革命。
  [53]见曲著和吴著,见前引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见前引书,第43页。
  [54]杰尔齐·萨米奈基(Jerzy Samecki)著《瑞典的青少年犯罪网络》,《数量犯罪学杂志》,第6卷,第一期(1990年),第31--50页,特别是第47--49页。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见前引书,第43页;浙江省的一份报告调查表明,全部18岁以下罪犯的89.9%是团伙成员,见康叔华(音译)著《论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引自《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83页。青岛也出现同样结果(90%)。见白刚和金永华(音译)著《犯罪低龄化研究综述》,《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319页。在深圳,被捕的团伙罪犯的95.8%是青少年。在哈尔宾和西安,近几年被捕的全部罪犯中的75.5%是团伙成员。根据另一调查。在天津,青少年单独作案不到9%,见郑章(音译)著《我国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和特点》,《青少年犯罪研究》,第10期(1990年),第6页。
  [56]康著,见前引书,第483页。青少年成群结队犯罪,似乎是四海普遍现象。西方犯罪学家发现,被捕的青少年集体犯罪的比例从未少于50%,而侵犯财产犯罪则超过70%。这些发现,多数引自威尔逊与赫恩斯坦著作,见前引书,第292页。
  [57]赵鲁、扬若与胡汝全(均为音译)著《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对策学》(群众出版社,北京,1986年),第102--108页。
  [58]D·P·菲利浦斯(D·P·Phillips)在调查1858年至1921年期间伦敦在处决示众后的短期内,杀人案数目曾下降。越是广为宣传,数目下降越大。下降延续了两周,此后数周接踵而来的是上升。威慑效应的确是暂时的。在美国出现同样倾向,都在大力宣传处决或终身监禁之后。见D·P·菲利浦斯著《死刑的威慑作用:一场古老论战的新证据》,《美国社会学杂志》,第86期(1980年),第139--148页。又见史蒂芬·斯塔克(StevenStack)著《1950年至1980年广为宣传的处决和杀人罪》,《美国社会学评论》,第52卷(1987年),第532--540页,同威廉·C·贝利(WilliamC.Bailey)与露丝·D·彼得森(Ruth D·Peterson)著《谋杀与极刑:时代月刊系列--关于处决宣传的分析》,《美国社会学评论》,第54卷,第5期(1989年),第722--743页。贝利和彼得森在上述著作中批评了斯塔克的方法学,并且指出,威慑作用“是非常轻微而短暂的,基本上等于零”。中国的近来的运动表明了相似的作用。来自江苏徐州市方面的报道表示,1990年12月和1991年1月的严厉打击,使2月里的犯罪率下降,但是,在后来的若干月则出现了一次新的上升。见《人民日报》,,第5页。
  [59]《中国刑法与刑法分则》,见前引书,第21页。
  [60]赵炳之(音译)著,《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政治论坛--中国政治大学学报》,第一期(1989年),第22页。
  [61]《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48页。又见鲁著,见前引书,第38页。杀人与强奸两项有一定比例的下降,但是,该年标志着杀人与强奸的绝对数量是创记录的高。杀人的上升倾向是特别的高(从1984年的9021起到1990年增至21100起)。强奸案的绝对数量上升比较小,1984年为44630起;1990年为462000起。计算法是根据《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与《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第820页;1992年,第861页),中国法律年鉴社,北京。
  [62]见鲁著,见前引书,第38页。地方报道也叙述了1984年以后残酷罪案增加的故事。1988年,在广西,甚至侵犯财产犯罪也使用暴力。据报道,盗窃案件的85.3%,使用了暴力。见莫东(音译)著《广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青少年探讨》,第一期(1990年),第1页。来自广东省的报道表示,整个时期严重案件始终在上升。被处决的人数也有所增加。1992年的处决较1991年上升为180%(见SWB-FE/年2月,第B2/2页)。
  [63]《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3、4页。
  [64]见《公安局五局办公室》,见前引书,第3页。
  [65]康著,见前引书,第483页。一份河南省诸市的调查报告显示,所有抓获的18岁以下的青少年罪犯的18.9%是14岁以下或更小的。见郭兆(音译)著《试论环境影响与低龄犯罪》,《青少年探讨》,第4期(1990年),第一页。
  [66]白和辛著,见前引书,第316页。
  [67]金永华(音译)著《略论早期教育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青少年犯罪研究》,第5期(1988年),第46页。
  [68]官方政策是防止犯罪与威慑方法向结合的所谓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此政策来自1991年1月,乔石在“全国改善社会治安会议”的总结发言。为了防止犯罪和减少犯罪率我们必须坚持“严打”和其他有关方法向结合的原则来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社会治要”。(见SWB-FE/09/0976),日,第B2/4页)。
  [69]达纳·阿彻(Dane Archer)和罗斯玛丽·加特纳(RosemaryGartner)在较广泛的范围内描绘了同样残暴的效应。相反,他们从一个全国的抽样证实,杀人率绝对下降是在废除极刑以后,而非威慑理论预报的那样犯罪率会上升。见达纳·阿彻与罗斯玛丽·加特纳著《从全国展望暴力与罪行》,(耶鲁大学出版社,纽黑文/伦敦,1984年)。
  [70]见SWB-FE/年9月22日,第B2/4页。
  [71]见克劳斯·潘(Klaus Pan)著《Was Kinkel in Chinanicht sah》,Die Tageszeitung,日。第9页。关于在中国使用犯罪“示众”的一个有趣的一般性讨论,见迈克尔·R·达顿(MichaelR·Dutton)著《中国的警务与惩罚:从家长制到“人民”》(剑桥大学出版社,剑桥,1992年)。
  [72]见SWB-FE/年4月11日,第B2/4页。1991年10月,在云南省的一次特别“反毒日”,在14个不同的专区,多达88名买卖毒品者被判处死刑。见SWB-FE/年10月29日,第B2/1页。
  [73]关于盗用公款判处死刑事,见SWB-FE/年9月26日,第B2/4页。一名刑满释放犯,在他帮助从深圳和广州的公司盗走两辆汽车后被处决。(SWB-FE/年10月3日,第B2/8页)。另一名盗贼在深圳偷窃汽车和摩托车,也被处决(SWB-FE/年5月15日,第B2/4页)。长沙处决盗墓犯,见SWB-FE/年6月29日,第B2/4页。在哈尔滨,一名盗窃国家电力设备的罪犯被判处死刑(SWB-FE/年9月28日,第B2/4页)。在西安,有两名陕西盗贼在多次盗窃1000余元(或不到200美元)和偷窃2.5吨粮食之后被处决(SWB-FE/年8月23日,第B2/5页)。
  [74]“六害”为色情、毒品、赌博、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和封建迷信。
  [75]新华社报道,引自SWB-FE/年7月18日,第B2/4。
  [76]SWB-FE/年1月16日,第B2/4页;又见SWB-FE/年1月28日,第B2/12页。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编《你感觉安全吗?》(群众出版社,北京,1992年)。
  [78]SWB-FE/年2月8日,这种受到公众支持的官方暴力,并非中国仅有的现象。美国的调查也表明,极为众多的群众支持警察从事暴力--在暴乱中枪杀抢劫犯和在一般情况下枪杀政治性抗议者。见阿彻和加特纳著作,见前引书,第63--64页。
  [79]见SWB-FE/年10月29日,第B2/1页。审判青少年犯罪的一套条例规定:“凡年龄在14岁以上、16岁以下者不能举行公审;16岁至18岁者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举行公审”。SWB-FE/年1月16日,第B2/5页。
  [80]许谦生(音译)著《河北荆州地区农村'土溜子'犯罪调查》,《1987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见前引书,第157页。
  [81]SWB-FE/年11月22日,第B2/7页。
  [82]累犯率往往被中国监狱用来证明“赎罪工作”的所谓有效性。《中国刑事犯改造的白皮书》于1992年8月由国务院公布。该书宣称,总的累犯率是低的,为6--8%。有理由怀疑这个数字。贫困地区和某些新经济开发区的抽样数字表明相当高的累犯率。见《白皮书》全文,见《人民日报》(海外版)。日,第3页与SWB-FE/年8月13日,第C1/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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