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方验伤报告有客户异议处理案例的申请案例

像这样的人身伤害案件对方起诉能赢吗?(民事)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10年3月,我家和隔壁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后来对方称我们将其打伤并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后做了笔录,并询问了我的家人。之后对方去医院验伤,发现骨折现象。警察在调查多次后确认为证据不足,没有立案。2010年5月底,经当地镇司法办调解了一次,没有结果。之后2011年(今年)9月份对方起诉我家人。请问对方这样能赢吗?对方提供了一份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休息2月,营养2周,护理1周)。另:请问这类民事案件的追诉期为多久?
2010年3月,我家和隔壁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后来对方称我们将其打伤并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后做了笔录,并询问了我的家人。之后对方去医院验伤,发现骨折现象。警察在调查多次后确认为证据不足,没有立案。2010年5月底,经当地镇司法办调解了一次,没有结果。之后2011年(今年)9月份对方起诉我家人。请问对方这样能赢吗?对方提供了一份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休息2月,营养2周,护理1周)。
另:请问这类民事案件的追诉期为多久?
案例是这样的:女方因同居怀孕又遭男方遗弃,聘请律师调解此事,在双方调解期间女方用随身携带的罐装硫酸泼向男方,造成对方毁容,八级伤残,请问律师有责任吗?如果有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有赔偿责任吗?如果律师是私自代理案件收取费用呢?
初二的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玩耍,爬上学校废弃不用的校办工厂的楼顶,从楼顶摔下来,造成腿粉碎性骨折(以后会成为跛子).开学时也买了 55元的意外保险(只保手术费,住院费估计1万都不保),还有对以后的残嫉没有人管.
学校认为是放学后发生的事情,与学校无关.
请教善长这方面的专家给予帮助. 先谢谢.
轻伤害案件有的直诉法院,还有的是检察院起诉,究竟是公诉还是自诉?都是在什么情况下自诉?在什么情况下公诉?
2011-07在一水疗会所销售部实习,一客户名黄振家当天买了一张面值5000的会员卡!后其经常发信息约吃饭或玩之类的,等本人有空随时电话...在那时此人言谈甚是友好和礼仪...出于感激,随后有同其去环岛名仕用餐。他同我谈他女儿谈家庭...渐渐我放松了那方面的防备。可一次约去牡丹大酒楼游水,回房换衣服意外就发生了,后他就给予些物质方面慰藉。说什么帮我租房,什么帮我买这买那的,结果又食言,乱七八糟的胡吹自己,要求那些...我二十初,他五十几,实在是恶心!!七月底还跑去租...
我家在静海县中旺镇曾家河村,在晚上的时候我发现我家老宅基地上的垫土被人挖走了,经查是被同村的一人挖走的,他根本没和我家说要挖我家宅基地上的土,也没有和大队说,土被挖走的有大约150方左右他这样做算不算盗窃、我应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谢谢
公司解雇了一员工,现在该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领导表示不接受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员,可以吗?
还是说一定是仲裁结果下来后,再去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的结果,一般再起诉也很难推翻吧?
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案件。
某天我回家晚了,小区大门已经关闭,我就翻爬大门进入。随即遭到了两名门卫的脏话辱骂,争吵之中对我有推搡动作,又持棍棒对我身体上连续击打。造成我的身上有多处棍痕、淤青、红肿等伤情,肩膀也被他们咬伤。
后来到了当地派出所,门卫说打人是当小偷打的。
如果我将案件自诉到法院,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本案中门卫主动打人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全责。
我在女朋友上班的店门口,那店里的员工把气球的氢气放掉,我在抽烟突然就炸掉把我烧伤了,现在在家中养伤15天了。我要如何向他们索赔?
当晚 乙(对方)要求甲与他摔跤,甲与他摔跤过程中被弄成骨折, 手术费用25000
还需要二次手术费15000
乙方家长在当天说医疗费全部由他们付出, 但手术过了一个月乙方只付了12000
剩下的一拖再拖,打电话态度很恶劣,面谈时说好的解决,但至今无任何电话 或消息,甲方职业是演员,身体上有疤痕(虽然是在脚腕上,左右各一个手术疤)但多少也会影响今后的事业, 请问各位大人 去法院起诉的赔偿结果会是怎样的?
甲和乙的关系是朋友。 腿伤至少是9级残的程度/原告倪素萍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第三人梁景顺为治安行政处罚案—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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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原告倪素萍诉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第三人梁景顺为治安行政处罚案(2006)路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倪素萍,女,×年×月×日出生,×民族,公务员,住×××。  委托代理人胡卫兵(特别授权),男,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住所×××。  法定代表人蒋财政,男,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志鹏(特别授权),男,该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阳,男,该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第三人梁景顺,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公务员,住×××。  原告倪素萍不服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梁景顺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倪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卫兵,被告法定代表人蒋财政及委托代理人葛志鹏、潘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日对原告作出黄公(治)行决字〔2005〕第34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倪素萍于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在黄岩区政府大楼西面电梯内用拳头殴打梁景顺右下胸,致梁景顺轻微伤害。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倪素萍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明处罚行为程序合法;2倪素萍讯问笔录两份,梁景顺、邬利斌、管志勇、徐文逸、朱红萍、王贺来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倪素萍9月21日殴打梁景顺的事实;3、易康宁、张银良、郑林义、章琴香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倪素萍9月19日辱骂梁景顺的事实;4、被讯问人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号×××份,证明以上人员的身份情况;5、《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及两份鉴定人身份证明 ,证明梁景顺构成轻微伤的事实;6、《关于要求暂缓执行的申请报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证明倪素萍暂缓执行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明倪素萍9月30日到法医室鉴定的情况;8、《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处罚决定已经行政复议;9、《》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提供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原告倪素萍诉称,日上午其去黄岩区政府大楼上班,与黄岩区纪委常委梁景顺同乘一电梯。原告站在梁景顺的前面,梁景顺在其背后推撞了她一下,原告遂用右手反挡了一下,事实简单而细小。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台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认为自己力量弱小,从推当的角度、力度及部位分析不可能对梁景顺造成轻微伤,要求对电梯录象进行复查并对梁景顺的损伤情况重新进行法医鉴定。而且梁景顺辱骂殴打原告也应受相应的处罚。请求法院撤销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作出的黄公(治)行决字〔2005〕第349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提供录象资料一份,证明9月21日上午电梯内发生的事实。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日上午7时50分许,倪素萍与梁景顺在区政府大楼西面电梯内相遇,两人发生推搡后,倪素萍用拳头殴打梁景顺胸部,造成其轻微伤害。以上事实有倪素萍、梁景顺及当时在场的徐文逸、邬利斌、王贺来、管志勇、朱红萍等人的笔录和梁景顺的伤势鉴定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二、被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处以五日拘留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4、7、8,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对自己于9:05—9:45所作的讯问笔录无异议,对15:05—15:35所作的笔录有异议,认为该份笔录中对自己要求验伤的记录与事实不符。对梁景顺的笔录,原告认为笔录中对19日发生的事实描述不真实,对21日发生的事实描述不完整。对邬利斌、管志勇、徐文逸、朱红萍、王贺来的询问笔录,原告认为笔录中对21日发生的事实描述不完整。本院认为,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对该情况说明无异议,且原告没有提供该记录与事实不符的相应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所作的第二份讯问笔录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供的21日的录像资料,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而各被询问人凭记忆对21日发生的事实所作的笔录与录像资料反映的事实相比,虽然不够完整,但能够相互印证。综上,本院对以上证据(即被告提供的证据2和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认为四份笔录中描述的19日原告辱骂第三人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未将这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且这组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有异议,认为第三人的伤势并不构成轻微伤。被告认为该鉴定结论是根据公安部的推荐性标准作出的,并已告知原告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但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该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暂缓执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9,原告质证认为,《》已经开始实施,本案尚处诉讼阶段,应当适用新法。被告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于日作出的,不能适用新法。本院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经庭审查明,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原告与第三人同乘黄岩区政府大楼西面电梯上班。原告随第三人进入电梯后,站在第三人前面,其后背有碰到第三人,第三人遂用左手背将原告推出,原告转身出拳殴打第三人右下胸。当日8时30分第三人向被告报案,并在被告治安大队法医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向原告及当时电梯内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向原告告知了第三人的人体损伤鉴定结论。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致其轻微伤害的事实,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原告不服于日向台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具有作出本案治安行政处罚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告根据第三人报案,依法立案后,传唤、讯问倪素萍,并对事发时在场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最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执法程序合法。被告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右下胸一拳造成轻微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日作出的黄公(治)行决字〔2005〕第349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倪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农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帐户: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916,执收单位代码030101)。审 判 长 彭 妙 富审 判 员 汪 华 富代理审判员 叶   帆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立 群附件:  本案判决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条  《》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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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律师风向标:
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理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我父亲,男,62周岁,冠心病史四年,于今年9月27日,因一年轻女子屡次对我家物品进行破坏,在我父母与对方协商期间,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女方用背包砸我父亲,我父亲用手遮挡至双手肿胀淤血,后我父亲夺过背包并用背包甩了该女子两下,该女子头部被击中,发生冲突的地点在我小区家属楼楼下,事发时是下午,基本没有什么行人。对方报警后,双方当事人三人于当天被带往警局,后因我父母身体不适,送医院急诊,警察放我父母回家并表示之后会电话联系。到今年10月10日早上,警察突然来我家,以涉嫌殴打他人罪传唤我父亲到警局,并很快做出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当天下午就将我父亲送拘留所。我跟母亲去分局了解情况,分局将行政拘留通知书交给我们,通知书上写的原因就是我父亲夺过对方的背包甩了对方,并出具对方验伤报告,报告上写明对方收外伤后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对警方的处置我有几点疑问:1.以我父亲的情况,是否适用殴打他人条例?2.肢体冲突致对方面部软组织挫伤,但事发时无围观为对社会造成其他影响,是否应该处行政拘留?3.我父亲双手淤肿,多日行动不便,但当时未去就医,只拍下了照片,并有药物购买记录,对方如果诉讼我父亲伤害,我父亲的这些资料是否可以作为我方受伤的证据?4.警方至今未跟我们家属告知行政拘留相应的事项,如是否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及质疑程序,这些事项是否属于警方的告知义务?
 问题来自:河南 - 开封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33 咨询人:35e1010ip14h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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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VIP+版主]
你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07:0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可以诶拖律师帮你来处理。
回复时间: 09: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06:5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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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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