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强制执行通知离婚协议书范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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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公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书
婚姻公证文书主要是对婚姻的相关事项进行公证的一个书面文书。从定义上讲婚姻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等公证。这类公证主要用于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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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 】协议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又会出现三种情形:
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
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
重点是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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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判离了,分财产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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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希望能够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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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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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律师事务所、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分别指派XX律师、漆敏律师担任XX诉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XX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代理词范本
  XX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分别指派XX律师、漆敏律师担任XX诉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XX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XX要求XX支付三套房屋的按揭款元、要求支付浅水半岛、万科金域蓝湾未付的按揭款直至付清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结婚,日签订离婚协议&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协议离婚, 日登记复婚),不管三套房的按揭款由双方谁支付,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管协议离婚时怎样约定由谁还按揭款,这实际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离婚协议约定还款的一种变更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期间的房屋按揭款。况且,原告于2008年8月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离婚协议》、平分财产的请求,直到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部分撤销的判决(2009成民终字第XX号),协议的履行也应从2009年3月开始。
  (二)、2007年9月至2009年3月,三套房的按揭款实际上均由被告一人支付,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按揭款。东方明珠花园从2002年到现在,一直由被告工行卡(户名:XX,卡号:XX)支付(见补充证据6-19页);万科金域蓝湾,由被告农行卡上的钱给(户名:XX卡号:XX)被告还该房的按揭款(见补充证据4-5),浅水半岛的按揭款也一直由被告一人偿还。
  (三)、原告说借款120000元付按揭款不是事实。1、按证人(出借人)自己的说法,其每月只有4000元的工资收入,而证人(出借人)在此期间平均每月要借7000元给原告,这显然自相矛盾。2、证人(出借人)在法庭上说与原告只是认识不久的普通朋友,却愿意借120000元,违背常理,这也让人无法相信证人(出借人)说话的真实性。同时原告和证人(出借人)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人(出借人)出示的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也不能证明该款用于支付了房屋按揭款。4、XX在日起诉离婚时并未要求XX承担共同债务120000元,由此说明XX所说借款120000元纯属虚构。
  (四)、《离婚协议》第5条“以上三套住房的按揭款由男方每月按时支付直至付清为止”是一种赠与约定,不是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因为离婚时,根本就没有共同债务。(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先由共同财产偿还,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才能由双方协议清偿。本案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浅水半岛”系日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购买,属共同财产,房屋总价为:351022元,而到2008年8月,未还按揭款只有221000元,还后还有130022元属共同财产,协议离婚时不存在共同债务。“万科金域蓝湾”系原告于日由被告分别从自己的农行卡借40000元、工行卡借100000元给原告支付首付款购买&见补充证据1-3页,被告将另案要求其返还借款&,属原告离婚后个人财产,即便有债务,也是原告个人债务。且该房价:717737元,至2008年8月,未还按揭款:元,还后还余元,就算该房是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共同债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84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告没有支付按揭款,实际上已经以实际行动撤销了赠与的承诺。
  综上所述,在日双方协议离婚时根本不存在共同债务,也就不存在共同债务承担的问题。《离婚协议》第5条实际上是一种赠与的约定,只是被告给原告一个承诺。根据合同法第184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告没有支付,实际上已经以实际行动撤销了赠与的承诺,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房屋按揭款。退一万步讲原告用借款支付按揭款是真实的,也是用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还贷,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其要求支付按揭款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要求分割“东方明珠花园”房屋的共同财产及增值部分没有法律依据。
  “东方明珠花园”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款项均由被告个人支付,原告说2004年12月-2007年8月共同支付了49500元,但在2007年9月-2009年3月,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个人婚前财产“万科金域蓝湾”支付了按揭款00元,被告主张抵消后,原告还应返还被告4050元,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共同财产24750元。
  至于增值部分,首先,被告无证据表明该房已增值。其次,即使该房已增值,也和原告无关。理由是:1、双方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已经抵消。2、被告所购这房,并不是一项经营活动,而是一项消费活动,用于居住,又不是炒房,何来的收益?3、况且,市场房价极不稳定,今天涨,明天跌,涨了原告就要分,跌了是不是原告也要拿钱来补偿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XX号,(2009)成民终字第XX号已经分别就双方要求履行协议和撤销协议作出了终审判决。确认共同财产浅水半岛归杨洪所有,以“———由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X号3幢5单元9号房屋现仍然登记在XX名下,权属并未发生转移,XX现要求撤销对该套房屋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X号3幢5单元9号房屋归XX所有。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由确认东方明珠花园归XX所有,同理,被告承诺支付按揭款的赠与承诺在未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而被告没有支付按揭款,已经以实际行动撤销了支付按揭款的赠与承诺。至此,原告已经取得了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被告也履行完协议的所有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XX
  年 月 日
  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
  就xx与xx夫妻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抗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中级人民法院原所作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而抗诉书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且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不合法,特请贵院维持原二审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 ■纠纷处理: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进行分析,在此规定中列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夫妻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此为何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财产需要分割?
  当然不是。
&&& ■纠纷防范:
  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法院立案越来越多。离婚本来就是一件让人伤心的事情,但是在离婚之后,突然发现,原来对方还隐匿转移了很多财产,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房子被卖三年后她才得知
  在发现丈夫偷偷将房子卖掉的当天,杨玲(化名)毅然离了婚。2007年年底,她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要求她来偿还丈夫在离婚前向银行借的6万元。
  1.结婚前,准夫妻双方带着所有的证明,到公证处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
  2.婚后根据现状,及时做婚后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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