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学技术中心明确中点公式阐释

想写一篇散文。但是没写过。书上说要明确一个中心思想。但是不明白中心思想是什么。求解释。_百度知道
想写一篇散文。但是没写过。书上说要明确一个中心思想。但是不明白中心思想是什么。求解释。
顺便告诉一下到底该怎么写散文更好~加分、。谢谢、
提问者采纳
中心思想就是你想表达的意思、意境。。。。。。写什么文章都必须确定中心思想,再构思架构。就像做房子一样,先下好地基,再做框架,最后粉刷装修就是你具体怎样去描述了。例:箱做一篇散文《春天》确定中心思想:描述春天的美好风光架构:从哪几个地方描述1、自己看到的2、听到的3、想到的其中一些临时想到的优美词句可以先记录下来。等架构构思好了开始写的时候再把它们插进去。自己的方法,希望给你以借签。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解答很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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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中心思想,是作者在文章中要表达的贯穿全文的核心,是提纲挈领的道理,是作者在文章中努力通过各种细节来阐明的中心议题。简单地说,作者要告诉我们的道理和内涵。
  散文:1、是指以文字为创作、审美对象的文学艺术体裁 。是文学中的一种体裁形式。   2、形散而神不散,短小优美,生动有趣。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是和诗歌、戏剧、小说、辞赋并列的文学体裁。它包括政论、史论、传记、游记、书信、日记、奏疏、小品、表、序、等各体论说、杂文。 是语言艺术文学体裁的典范,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它浇灌了各个时代的文学园地,也沾溉了历代文人,至今仍使人们受益。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散文写作观念,即散文的唯一内容和对象是作者的感情体验。有...
中心思想通俗的说就是表达的情感,道理。以这条明确的思想作为线索,并进行书写。。。建议写写景散文。多用些比喻句,对比句,一些写作技巧。。。。如果还没懂可以看看看老舍写的《济南的冬天》,《猫》等等。鲁迅的《风筝》,朱自清的《匆匆》,《春》。。。。。。等等加油,你一定会写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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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 密切合作 共同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列解读之七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推动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实现管理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进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会计工作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科研院校、有关会计团体、会计服务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等相关各方,是各方的共同使命。因此,需要在财政部门牵头指导下,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发展。
一、财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是财政部的法定职责所在,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主导职责,从加强服务、节约社会资源等考虑出发,充分发挥支持、引导、鼓励、推动等作用,立足行业管理职能,做好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好地发挥牵头单位的职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相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会计团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与国资、税务、审计、工信、证监、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或加强已有联合工作机制等方式,发挥其监管优势,将管理会计送到&千家万户&,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在单位的广泛应用;三是财政部要在系列课题研究、组织研讨、听取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基础上,尽快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一批配套案例,并随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为单位有效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提供指导示范;四是财政部要尽快发布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编制管理会计系列辅导材料,制定具体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改革,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实务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多种媒体,以征文、评论文章、论坛、宣传报道、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指导意见》的宣传和学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六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方式,推动会计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管理会计工作推进情况,做好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八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会计建设经验、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管理会计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
管理会计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单位是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要在主观上正确认识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在客观上立足单位发展,不断提升管理会计实践能力。
一是要从单位高管到全体员工,深入学习、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树立管理会计理念,培养管理会计思维,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主动性;二是要将管理会计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战略,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基础建设,把管理会计嵌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中,增强实施管理会计的内动力;四是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和任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应用,确保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五是要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单位信息化规划,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系统等恰当方式,加强面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实现会计与业务、管理活动的有机融合,推动管理会计功能的有效发挥;六是要及时跟踪、梳理本单位管理会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案例总结、经验介绍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同时学习其他单位先进经验做法,做好分析评价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本单位管理会计应用水平。
三、科研院校要发挥智库作用
科研院校集中了大批专家学者,能够利用其在研究力量、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等方面的优势,对管理会计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创新研究。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科研院校应当积极发挥智库作用。
一是要围绕实务发展需要,切实总结、提炼、升华实务中的有效经验,有效利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国际先进经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有效指导和推动实践发展的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二是要加大科研力量投入,探索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积极承担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重大研究任务,提高管理会计研究能力,试点应用管理会计新的工具方法,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三是要与实务界密切合作,采取产学研联盟等有效形式,对实务界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总结提炼、归纳规律,不断提高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实用性和成果转化价值;四是要切实履行人才培养职能,加强管理会计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管理会计专业方向建设和管理会计人才培养;五是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实践培训基地,提高学生管理会计实践应用能力,不断优化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六是国家会计学院还要积极发挥在管理会计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系统设计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有关会计团体要发挥助手作用
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有关会计团体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通过多种途径融入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发挥好助手作用。
一是要准确定位,抓住关键,立足服务单位发展,发挥好联系政府部门与理论界、实务界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会计理论、实务和政策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同步发展;二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培育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会员、团结会员、发展会员,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管理会计经验交流,通过凝聚广大会员的智慧和力量,为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服务;三是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紧密围绕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通过在杂志开辟专栏、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研讨等方式,大力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推动会计由核算向参与管理决策拓展,促进管理会计领域的良性发展。
五、会计服务机构要发挥参谋作用
管理会计咨询公司、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软件公司等管理会计服务机构是管理会计咨询服务的提供方,能够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单位解决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问题,因此,在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会计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发挥参谋作用。
一是要以《指导意见》为契机,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服务单位发展,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科学及时地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会计解决方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注重加强本机构的管理会计工作;二是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管理会计研发投入力度,注重管理会计咨询团队培养,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咨询服务品牌,增强会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会计服务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切实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诚信经营,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六、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
会计人员是管理会计工作的主要践行者。管理会计的大发展为广大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更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投身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将管理会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立足本职工作,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内部培训、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学习管理会计新理论、新知识,拓展知识领域,丰富知识结构;二是要学以致用,将管理会计理论知识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将管理会计理念和工具方法运用到单位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管理会计专业能力水平,推动单位管理会计发展;三是要勇于创新,勤于思索,注重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探索客观规律,推动管理会计实践创新;四是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会计人才、会计工作负责人,还要在尽快提高素质的同时,发挥好引导、带动、组织、培养作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为本单位会计人员创造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通过不断提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专业能力,为单位创造价值,为会计人员创造更加良好的职业发展路径。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必须依靠相关各方紧密联动、加强配合、集中智慧、密切合作,才能确保我国管理会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人:利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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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P2P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 09:54
& &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规定自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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