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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工程担保制度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 &&&&&&工程担保调研组  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建设部于2004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即建市〔号文件,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种类、契约形式、有效期、担保金额、担保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建设行业推行工程担保的第一部规范性指导文件。试行137号文的目的,意在使各地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担保责任的误解和争议,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为了考察各地137号文件执行情况和工程担保制度整体推进情况,调研组在对全国31个省市进行的电话调查中,发现有18个省市未全面贯彻执行该文件,在已传达该文件并开始推进工程担保的省市中,对文件精神的领会和执行力度不一。根据对各地的电话调研,调研组选定了工程担保工作开展时间较长的成都和厦门两个城市作为此次调研对象,并于日至5月27日,赴成都、厦门两市进行了工程担保推进工作的第二次调研。调研期间分别与成都和厦门两市的建设局及当地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单位、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的代表进行了6次座谈,了解了工程担保推进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各方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137号文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两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时间不同,推进方式、工作进度分别体现出了地方特点,出现的问题也有所区别。  (一)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同厦门市相比,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晚,但是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4年6月,该市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为切入点,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强化项目资金到位的核验监督”、“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和“建立民工工资制度保证金和担保制度”。在新建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按工程合同价格的5%预交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并同时与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同年,成都市建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的执行”,规定除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外,其他非重点监控企业或建设单位可采取担保或定额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以及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从以上调研信息来看,成都市工程担保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工作重点是解决建设行业工程款拖欠问题,以维护处于工程建设链条最末端的劳动者利益。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于重点建设项目,让业主和承包商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提交的担保金额是工程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足以保证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对于非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定额缴纳的方式。主要担保形式是现金保证,由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现金作为支付担保,目前为止已有427户缴纳;其次是第三方担保,即业主和承包商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这种形式已经很接近137号文件规定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目前,有近80户提交了保函形式的担保。  此外,成都市已经开始推行工程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依靠招投标监督推动。  成都市在清欠工作中推行担保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后,根据13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修改完善后在下半年施行,全面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二)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早,其特点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制度。2003年4月,厦门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实施办法》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即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之差额和评委会认定的不可靠的低价金额。最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保证了最低价中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004年3月,厦门市印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工程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效期等细节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针对担保有效期普遍少于实际工期,导致担保过早失效的现象,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结算之日。  厦门市自2004年以来,新建项目共有457个,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工程中,绝大部分均按规定办理了工程担保。同成都市相比,厦门市基本上实施了1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程担保制度。此外,相比上次调研,厦门市担保市场出现多家专业担保公司,承揽工程担保业务,改变了银行担保一家独揽的局面。  二、几点经验  (一)加强立法,强化137号文件的推行力度  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两市分别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于日颁布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03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以及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最低比例和金额。起步稍晚的成都市从监管民工工资支付入手,颁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初步确立了工程担保模式。  实践证明,137号文件颁布的意义重大,该文件成为地方政府推行工程担保的纲领性文件,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文件的指导下,通过制定一些实施办法,对实行工程担保的具体过程、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索赔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办法的制定,为工程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初期必须依靠政府强制推行  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推行是成都、厦门两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成都、厦门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针对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有效保证了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虽然是否要求提供工程担保应当是建立在市场主体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政府的强制措施只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推行工程担保的初期,这种强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确立机制,培育、引导和保护市场,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培育担保人市场  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成都、厦门两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十分支持,积极性很高。尽管工程担保的手续费等收入不大,但他们认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扩大了自己的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新的、比较优良的经营品种,形成了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了吸储的范围,促进了自身信贷业务量的增长。特别是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初期,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的担保人为数不多,担保公司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因此,一些以往与建设领域接触较多的金融机构,如成都、厦门两市的各家银行就纷纷抢占市场份额,业务量迅猛增长,尤其是两市的建设银行依靠原有优势,承接了绝大部分的担保业务,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成都和厦门两市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思考,以便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  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目前,由于保监会暂时禁止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专业担保公司还处于发育阶段,数量较少,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银行作为单一的承保主体几乎包揽了整个担保人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影响到担保服务水平,如担保手续时间过长,担保手续费偏高,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另外,虽然137号文件允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目前还缺乏对担保公司在信用等级、担保能力、专业化水平、风险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一些担保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制度,往往采取不规范运作,引起市场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工程担保的作用和声誉。  (二)工程担保形式单一,现金担保比例过重  137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担保类型共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4种,基本涵盖了对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保证。由于担保市场不成熟、推进工作侧重点不同等原因,这些类型的担保业务尚未全部开展起来,有的即使开展起来,也不够规范。  工程担保的意义在于担保人以其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被保证人作担保,保证被保证人履行义务,被保证人的代价只是购买担保的费用。而在现金保证的方式下,业主或承包商的财务负担会大大加重。以处于萌芽阶段的成都市工程担保市场为例,成都市重点推行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就是不够完善的。成都市对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规定了支付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后者往往采取现金保证的方式,动用自己的资金向有关部门提供现金保证,而不是从担保机构那里寻求第三方的担保,与真正意义的工程担保还有一定距离。即使能够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企业,也会由于信用记录不全,被收取较高比例的现金保证,同样加大了财务负担。  (三)反担保形式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远未建立  目前,政府投资工程有财政资金作后盾,能够以较低比例的保证金,甚至不提交保证金也能取得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比如厦门市的政府投资工程,只要有发改委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就可取得担保。但是对于其他业主和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担保人的银行一般不接受现金保证以外的其他反担保形式,而且现金保证的比例偏高,给投保人带来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反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工程担保应该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一种个性化的制度,以授信额度决定保证金的比例,甚至可以不用任何抵押,就可授予担保。但目前社会上缺乏独立的征信机构,不能对所有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给担保人。虽然银行对投保人都建立了相应的资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额度,但是这种评估一般只对平时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难以做到对所有投保人一一评估,而对无业务往来的企业,银行要求对方必须提交担保金额50%-100%的保证金。同时,一些银行为避免承担风险,在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时,也要求企业抵押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资产。  (四)业主的强势地位造成与建筑业企业工程担保义务的不平等  通过此次对两地工程担保市场的调研,我们发现建筑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不得不从项目投标开始就接受业主各种苛刻的条件。在成都,市属的建筑业企业就有1538家,再加上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成都的企业,建筑企业总数已经突破了3000家。数量如此之多的乙方追逐有限的工程项目,势必成为甲方的鱼肉对象。建筑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业主主观上漠视工程担保的作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所以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比如只接受业主客户银行开出的保函,而不接受担保公司保函,甚至要求投标人必须用现金担保,使工程担保成为变相的承包商垫资;二是许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由受益人即建筑业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为其承担违约的风险,使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于应该购买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业主通过与中标人私下协商,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四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能够按照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都会在主观上产生延迟,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市场结构不够健康、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业主施加给建筑业企业的或明或暗的不平等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的财务负担,极大削弱了工程担保积极意义。  四、下一步工作的想法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实施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规定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等制度。但仅有这部部门规章是不够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部门规章若带有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有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执行,而现行的《担保法》对工程担保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将工程担保的有关规定写入《建筑法》修正案,将会极大地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目前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大力宣传推广建设部刚刚印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文件)。该文件对投标保证、业主支付委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总承包商付款保证等重要环节做出了示范,这将成为担保行业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担保人统一工程担保格式,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了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规范其运作,我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程担保行业准入门槛,根据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经营业绩等指标作出规定,并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鉴于目前的专业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建议与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协商,争取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同时,还应当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必须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不赔偿”。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要以现代信用体系为基础,工程担保制度正是通过信用机制的办法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强化守信受益,违约受罚的准则,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应尽快建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一是培育和发展独立的征信机构,建立动态的资信数据库,搜集、涵盖市场主体各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状况、履约记录、业绩等各种信息,根据这些数据和担保人的信用规范及评估标准,完成对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评分、评级,为担保人的授信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的业主或建筑业企业,担保人愿意为其担保,费率低,甚至免保费。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必须以极高的代价获取担保,甚至得不到担保,无法在建筑市场中生存。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从此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成都、厦门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应认真总结两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推动全国其他地区的试点工作。据了解,目前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市也在积极筹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要在适当时机,扩大调研范围,加大《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认真总结137号文件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效果,使全国的工程担保工作有序地、规范化地进行。  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处调研组成员:    栗元珍 莫翠红 崔凤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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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贷款损失可能性:粤东地区五个分行各类不良贷款的损失可能性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03年底粤东地区分行五级分类中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为22.55亿元,占同口径不良贷款比重为93%,同期全省五级分类中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为200.98亿元,占同口径不良贷款比重为81.7%,粤东地区分行五级分类中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所占比重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3.64个百分点;同期粤东地区分行“双呆”贷款余额为21.49亿元,占同口径不良贷款的91%,全省“双呆”贷款为202.23亿元,占同口径不良贷款的90%。由此可见粤东地区贷款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粤东地区分行存量不良贷款的结构分析  截止日,粤东地区分行企业类贷款余额96.1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1.3%;企业类不良贷款22.98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94.8%,企业类贷款不良率23.9%;个人类贷款22.12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8.7%,个人类不良贷款1.25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5.2%,个人类贷款不良率5.7%。以下结构分析,除特指外,仅对企业类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结构进行分析。  1.不良贷款的行业结构分析:国家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行业的不良贷款率较低,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占比高,应加强对其风险控制  (1)不良贷款的行业集中在房地产、其他批发业等19个行业,占81%。粤东地区五个分行不良贷款分布在89个行业,不良贷款超3000万元的行业共有19个行业,合计不良贷款18.63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81%,其中不良贷款额超过1亿元的行业共有4类,分别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5.72亿元)、“其他批发业”(3.03亿元)、“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1.5亿元)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46亿元),这4类行业不良贷款总额合计11.71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51%。    (2)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不良贷款7.9亿[1][2][3][4][5][6][7]下一页元,占34.4%。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共有7个,分别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57236万元)、“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14952万元)、“建筑装饰业”(3276万元)、“其他建筑业”(950万元)“房地产管理业”(863万元)、房地产经纪与代理(827万元)和建造安装业(802万元),这7类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合计7.9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34.4%,总体不良率为41.89%,比企业类贷款平均不良率高18个百分点。这7类行业的不良贷款情况反映出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信贷质量状况堪忧。  (3)不良贷款余额排前十位的行业不良贷款额15.35亿元,占66.8%。粤东地区五个分行前10大不良贷款行业的贷款余额为66.75亿元,占全部企业类贷款的69.43%,不良贷款余额为15.35亿元,占全部企业类不良贷款的66.81%,不良率为23%,低于企业类不良贷款率0.9个百分点。在10大行业中,各行业的贷款质量差异较大,电力发电、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业等三个行业不良贷款率较低;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其他批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和能源行业等七个行业不良贷款率都超过20%,零售业不良贷款率最高(77.22%)。表1:粤东地区不良贷款余额排前十位的行业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行业(新)不良贷款额不良额占比不良率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占比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91%55.87%10.66%其他批发业.21%65.96%.79%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22.62%.8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03%.91%电力发电业%8.15%.32%商业经纪与代理业%38.57%.88%能源、材料和电子批发业%60.12%.03%装卸和其他运输服务业%6.27%.86%道路运输业.41%417.50%零售业%77.22%.60%合计6.81%23.00%9.43%  (4)国家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行业的不良贷款率较低。如电力、电力供应、电信、道路、石油、新闻出版、广播媒体、教育、烟草等9个行业不良率都低于10%,这9类行业全部属于国家垄断行业,且行业现金流量稳定,是我分行重点营销的对象。  (5)贷款规模较小的行业不良贷款率在全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只有少数贷款规模较小的行业其信贷资产质量好。贷款规模较大行业贷款质量普遍较好。不良率超过70%的信贷质量较差的28个行业贷款余额31624万元,仅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3%,不良贷款为26307万元,占全部企业类不良贷款的11.45%,贷款不良率为83.2%,高于企业类贷款平均不良率(23.9%)59.3个百分点,其中只有2个行业的贷款规模超过5000万元,有20个行业贷款规模不到1000万元。从这种不良率的行业表现看,说明我分行大部分重点投放的贷款行业信贷质量相对其他行业较好。贷款规模排名前10位的行业贷款余额71901万元,仅占全部企业贷款的74.8%,不良贷款为14766万元,占全部企业存款的6.4%,贷款不良率为20.5%,低于企业类贷款平均不良率(23.9%)3.4个百分点,如在贷款规模超过5亿元的6个行业中,只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55.87%)不良率高于企业类贷款平均不良率(23.9%)。可见,规模较大行业信贷质量相对较优。表2:不良率及贷款余额排在前10位的行业不良贷款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不良率前10位行业情况贷款余额10位行业情况行业贷款规模不良率行业贷款规模不良率仓储业%道路运输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渔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电力发电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其他金融活动%其他批发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0100.00%教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69100.00%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50100.00%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2.区域结构分析:汕头分行企业类贷款余额和不良余额均排名首位,汕尾分行贷款余额最少,但不良率78.63%,全省排名第一  (1)汕头市分行和梅州市分行不良额占比小于贷款余额占比,其他三个分行不良额占比高于贷款余额占比2003年底,汕头分行企业类贷款余额为360679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贷款余额的37.5%,不良贷款为68053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的29.62%,排名首位;潮州市分行企业类贷款余额58968为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贷款余额的6.13%,不良贷款为19056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的8.28%,不良余额占比最小;汕尾分行企业类贷款余额为45338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贷款余额的4.72%,不良贷款为35647万元,占粤东地区分行不良贷款余额的15.51%。  (2)粤东地区五个分行企业类贷款不良率全部高于全省企业类贷款不良率(17.24%):汕头市分行和梅州市分行贷款不良率低于粤东地区平均不良率,其他三个分行不良率高于平均水平,汕尾分行不良贷款率高居全省之首。汕头市分行和梅州市分行企业类贷款不良率分别为18.87%和18.18%,接近全省企业类贷款平均不良率(17.24%),低于粤东地区23.9%的平均不良率;企业类贷款不良率在粤东排名第一的分行是汕尾分行78.63%,第二、三名依次为潮州市分行32.32%,揭阳市分行27.37%。表3:粤东地区各分行企业类贷款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类别贷款余额贷款额占比不良贷款不良占比不良率汕头37.52%9.62%18.87%梅州32.68%4.86%18.18%揭阳18.96%.72%27.37%潮州%%32.32%汕尾%%78.63%合计100.00%.90%  3.不良贷款的产品特征:粤东地区五市分行固定资产贷款总体质量较好,流动资金贷款质量较差,其中基本建设贷款不良率低于全省基本建设贷款不良率平均水平  (1)从不良贷款的产品分布看,流动资金不良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类不良贷款89.4%,固定资产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的10.6%2003年底,流动资金不良贷款余额为20.5亿元,占全部不良贷款的89.4%,固定资产类不良贷款为2.48亿元,占10.6%。前十大信贷产品中,有3类产品的不良贷款占比超过10%,分别是商业流动资金不良贷款6.78亿元(占29.51%)、工业流动资金不良贷款4.45亿元(占19.36%)和房地产业流动资金不良贷款2.75亿元(占11.98%)。  (2)从贷款的不良率看,基本建设贷款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质量较好,技术改造贷款不良率在全省技术改造贷款不良率排名居首2003年底基本建设贷款余额为38.09亿元,占粤东地区五个分行贷款的39.6%,高于全省基本建设贷款平均占比(21.8%)17.8个百分点,结构比较合理;粤东地区基本建设贷款不良率为2.2%,低于全省基本建设贷款平均不良率(2.99%)0.79个百分点,质量较好。技术改造贷款余额1.59亿元,占粤东地区不良贷款6.94%,不良贷款率为77.8%,高于全省技术改造平均不良率(22.3%)55.8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个百分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6505万元,占全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余额(38.81亿元)的1.7%,规模较小,但没有不良贷款。表4:粤东地区信贷品种结构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类别贷款余额余额占比不良贷款不良占比不良率基本建设贷款9.61%%2.20%技术改造贷款%%77.80%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98%41.95%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35.70%商业流动资金贷款1.88%.51%59.34%公共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8.29%其他流动资金贷款%%13.53%住房开发贷款%100.000.04%1.28%工业流动资金贷款5.19%.36%30.46%其他贷款%%65.68%其余贷款种类%.41%63.74%合计00.00%00.00%23.90%4.新老帐结构:粤东地区老帐不良贷款消化力度较大,新帐贷款不良贷款占比有所提高,需关注重组贷款质量截止2003年底,粤东地区五个分行新帐贷款余额为551713万元,余额占比为57.39%;不良贷款额为22068万元,余额占比为9.6%,比年初减少1215万元,占粤东不良贷款下降总额的1.52%;不良率为4%,比年初下降1.23个百分点。老帐贷款余额为409706万元,余额占比为42.61%;不良贷款额为207694万元,不良余额占比为90.4%,比年初减少78587万元,占粤东不良贷款下降总额的98.48%;不良率为50.7%,比年初下降7.83个百分点。粤东地区五个分行重组贷款(借新还旧、债务转移、贷款展期)余额18183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8.91%,,不良贷款为56106万元,比年初下降9391万元,贷款不良率为30.85%,比年初下降5.2个百分点。由于重组贷款主要通过重新认定方式使不良贷款下降,且不良率高于贷款平均不良率(23.9%)7个百分点,需加大重组类贷款的回收力度。从新老帐贷款的类别看,1998年底以前发生的老信贷业务不良贷款余额为149136万元,占比64.91%,不良率为86%;1999年发放不良贷款余额14606.18万元,占比6.36%,不良率为36.92%;2000年以来发放的不良贷款额66019.01万元,占比28.73%,不良率为8.82%;另外,超额借新还旧和新贷款债务转移两类贷款不良率达到100%,应加强对办理这两类贷款的贷前调查,对化解风险的有效进行详细评估。表5:粤东地区贷款新老帐结构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类别贷款余额余额占比不良贷款不良占比不良率1998年底以前发生的老信贷业务8.06%4.91%85.89%1999年当年发生的老信贷业务%%36.92%超额借新还旧442.000.05%442.000.19%100.00%回收再贷%%3.85%老贷款借新还旧%.85%41.64%老贷款债务转移%946.000.41%13.53%老贷款展期%%31.87%其他新信贷业务9.13%%1.24%新贷款借新还旧%%21.21%新贷款债务转移33.000.00%33.000.01%100.00%新贷款展期%37.000.02%1.11%合计00.00%00.00%23.90%5.贷款方式结构:抵押贷款是主要的贷款方式,占全部贷款的37.13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质量较好,信用贷款不良率排名居全省首位2003年底,粤东地区企业类贷款中抵押贷款占比最高,达37.13%,不良率为30.14%,;保证贷款占比排名第二,为25.33%,不良率也排名第二位,为35.18%。信用贷款不良率为43.36%,不良率排名居全省首位,高于全省信用贷款平均不良率(5.57%)37.7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汕尾市分行信用贷款额为23603万元,不良率高达97%所致,目前汕尾市分行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已经达到47.26%,远远高于省分行信用贷款余额占比控制在8%以内的要求。票据贴现贷款没有不良贷款,余额为6505万元,比年初增加4859万元,增加195%,增加速度较快,但规模仍然较小,余额仅占企业类贷款0.68%;质押贷款余额为287922万元,占比为29.95%,不良率仅为2.66%,质量较好。质押贷款主要投向公路行业,贷款余额为218520万元,占76%,没有不良贷款,担保方式是以路桥收费权作为质押。表6:粤东地区企业类贷款方式结构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类别贷款余额占比不良额占比不良率抵押%%30.14%质押%.66%保证%%35.18%信用%%43.36%票据贴现.00%0.00%合计%%23.90%6.贷款规模结构:5000万元以上贷款规模大、质量好;芝麻户贷款质量差2003年12月底,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只有20户,占贷款户数的0.6%,但贷款余额为43.9亿元,占全部企业类贷款45.7%,不良贷款率仅为5.5%。粤东地区五个分行100万元(含)以下贷款客户2318户,占客户总数的74%,贷款余额为48989万元,不良贷款额41060万元,不良率为83.85%。100万元以下客户由于金额小,笔数多,工作量大。100万元至300万元区间贷款客户357户,占客户总数的11.4%,贷款余额为69107万元,不良贷款47819万元,不良率为69.19%,同样也存在笔数多,质量差等特点。表7:企业类客户贷款规模结构情况表截止:2003年12月单位:万元区间客户数贷款总额不良贷款不良率5000万元以上132.55.5%1000万元至5000元(含)418.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31.2%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万元(含)以下6083.85%  三、对盘活回收存量不良贷款的建议  1.推行不良贷款集中经营,加大力度处置存量不良贷款实践证明,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贬值,这就是所谓的“冰棍”效应。加大力度处置存量不良贷款,首先要摸清底数,集中经营。省分行决定在粤东地区成立不良资产粤东经营小组,对不良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分帐核算、专业化经营。其次要因户施策,分类清收。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赖债户”,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对于办理了资产抵押的贷款,企业已无法回生的,采取以物抵债,挽回部分贷款损失;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办法,降低贷款风险;对能正常生产经营、能正常付息、发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来降低不良贷款余额。第三要做好贷款核销工作,逐步消化不良贷款。  2.提高不良贷款的现金回收比例从粤东地区五个分行2003年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看,2003年,粤东地区分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减少7.98亿元,其中现金回收为1.76亿元,占22%,现金回收比例仍然不太高。今后,要将现金回收作为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的首要目标加以关注,坚决破除重利息收入、轻本金回收,重增量控制、轻存量消化,重核销认定、轻回收再贷等观念和操作习惯,确实提高不良贷款盘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活的实际效果。  3.债务重组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债务转移、借新还旧、转贷、修改债务偿还条款、发行可转换债券、减免利息、租赁融资、追加贷款、追加调整担保与抵押等等。从2003年粤东地区不良贷款回收盘活成果看,债务转移和以物抵债共盘活3910万元,仅占2003年不良贷款下降额5%,须加大债务重组手段的直接运用,。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对我分行盘活不良贷款意义重大。目前,由于我分行不良贷款在行业分布、地区分布上差异性较大,各种信贷产品的不良状况又千差万别,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又有不同的贷款方式、期限和品种等特点。因此,新一轮不良贷款回收盘活,必须综合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夺取胜利。债务重组中要做到:  (1)X银行作为债权人时,应坚持将贷款本息的回收作为贷款重组的主要目标,重组要以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后劲为出发点,从而使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得到提高。  (2)在重组手段的选择上,要充分发挥债权人的优势地位,而不是委曲求全,由企业牵着鼻子走。  (3)建立自身的重组分类项目库和重组方案库,对重大项目的债务重组方案,必须综合考虑,进行多种设计,从中择优;对其他项目可进行分类,直接从方案库中选择对应方案,提高处理效率。  4.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是决定“以物抵债”成功与否的关键从粤东地区分行不良贷款的特点可以发现,有相当部分的不良贷款是采取了抵押或质押。运用“以物抵债”是取得货币资金的一种重要债务重组手段。如果运用得当,对提高不良贷款现金回收比率具有积极意义。实际上,在实施“以物抵债”时,资产的认定收取阶段就考虑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二者并重。抵债资产收取时,宜尽量接受易保管、易变现的抵债物,同时在估价上要做到:一是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被动接受情况;二是防止因评估机构评估不客观,且缺乏制约和救济机制造成的资产高估风险,尽可能确定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作为评估定点单位;三是在法律诉讼手段收回不良贷款过程中,要防止抵债资产的价格被法院提高。收取抵债资产之后,  (1)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管理,适度投入维护性费用,做好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并尽快进入处置变现环节。  (2)抵债资产进入变现环节前,必须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进而确定处置底价。  (3)所有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处置,处置资产时尽量采用公开竞卖形式,防止场外交易和防范相关操作人员的道德风险。  5.加大对单户贷款金额300万元以下贷款的退出力度截止2003年12月底,粤东地区分行贷款芝麻户情况较为严重,贷款质量差,单户300万元以下贷款金额为118073万元,不良贷款为88879万元,平均不良率为75.3%。对3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应采取包括现金回收、呆帐核销、以物抵债、诉讼催收等强力手段加快退出。各分行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尽快退出芝麻户贷款。对金额100万元以下贷款或者核准未通过的芝麻户贷款原则上按100%比率退出;对于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贷款应实行有序退出,其中正常贷款到期原则退出比率不少于10%,不良贷款退出比率不少于40%。  6.加大通过法律诉讼回收不良贷款的力度我分行在盘活不良贷款时,运用法律诉讼手段追偿贷款仍然有限,这既与司法环境有关,也与我分行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出于业务发展的考虑,尽量减少进入司法程序有关。为此,要主动运用法律诉讼手段盘活不良贷款,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1)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贷款诉讼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提高贷款诉讼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拟定相关标准,对拟进行法律诉讼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努力寻找贷款诉讼最佳切入时点。  (3)积极开拓思路,充分运用申请支付令、行使代位权、撤消权等其他诉讼手段,加大诉讼追偿力度。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  (4)针对贷款诉讼易、执行难现状,应在协助司法执行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作用。</P上一页[1][2][3][4][5][6][7]【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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