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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定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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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对策研究
时间:日&&|&&作者:(律师)李杰&&|&&关键词:律师&&|&&浏览:2843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的律师自愿组合,不要国家经费,不要国家编制,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由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中国90%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因此,扶持、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扶持律师事业。
本文致力于探讨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调整和完善其发展策略,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首先,对合伙师事务...
对策研究作者
杰摘& 要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合伙。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的律师自愿组合,不要国家经费,不要国家编制,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由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中国90%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因此,扶持、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扶持律师事业。本文致力于探讨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调整和完善其发展策略,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首先,对合伙师事务所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特点进行描述和分析,并介绍了我国部分律师事务所已开始采用的大部分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市场(客户)开发,按照律师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整合调配,整合人力资源的经营模式。其具体操作是首先制定实施方案,然后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及主办制度。其次,找出了不利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和管理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优化律师执业外部环境和推广并扶持名牌及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建立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由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经济体制管理对其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接着着重对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经济体制进行经济学分析,然后提出引入企业战略管理和供应链管理及成本管理的平衡计分卡方法来科学地完善经济体制管理,以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最后,本文指出合理的合伙人制度和经营理念的转变是稳定和发展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关键。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了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真正树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关键词:合伙, 律师事务所, 平衡计分卡& Li&
JieAbstract&& &The Chinese lawyer system restored 25 years
ago has gained great achievement to which establishment of joint venture
law firms contributes most. The joint venture law firm consisting of at least
three lawyers is a law firm, without government funding and government
headcount. It is financially independent, self-controlled, and self developed
and its partners have unlimited liability for
the firm’s debt.& Now, 90% of the law
firms in China are joint venture law firms. Therefore, support and improvement
for the joint venture law firm will facilitate the whole lawyer
business.&&& This thesis will study how to adjust and
improve the strategy of joint law venture firm in the new marketing conditions,
how to improve the competition capacity and expand the market
share.&&& First, it introduces the states quo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venture law firms in China. It points out an existing
model of some law firms in which markets are mainly developed by the firm, and
the lawyers ar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specialties. In this model,
the first step is to make an implementation plan, then set up a whole system
including the case report, checking, incentive way, the case acceptance,
distribution and handling.&&& Second, it lists the problems, which will
hamper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joint venture law firms, gives the
suggestion of how to optimize the external conditions and set up large size law
firms, makes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system inside the law firm and uses the
tools of strategy management,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d balance score card to
improve the economic system management and to solve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issues inside the joint law firm.&&& Lastly, the thesis gives conclusion that a
reasonable partnership system and the change of operation mind is the key point
of the steady development for joint venture law firms. Only when a joint venture
law firm has the suitabl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and set up the
market-oriented mindset can it survive and grow in the marketing economic
condition. Key words: &&Partnership, Law Firm, Balance Score Card录摘& 要.......................................................................................................
IAbstract....................................................................................................
II1& 引言..................................................................................................
(1)2& 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2.1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外部发展环境....................................................
(2)2.2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发展条件....................................................
(7)3& 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1 影响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外部环境..........................................
(13)3.2 内部管理滞后和管理松懈问题......................................................
(15)3.3 普遍存在的规模小问题.................................................................
(16)3.4 应对外国律师进入准备不足..........................................................
(17)4 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及方法创新4.1 内部经济体制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20)4.2 内部经济体制管理的方法创新......................................................
(21)5& 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5.1 优化律师执业外环境.....................................................................
(26)5.2 扶优扶强,培育一批规模合伙律师事务所...................................
(27)5.3 推广利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制度和方法...............................
语..............................................................................................
(29)参考文献..............................................................................................
(30)&引& 言中国律师制度恢复25年,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最具全局性和长远性战略意义的突破和创新是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利于自己发展之路――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的律师自愿组合,不要国家经费,不要国家编制,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由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它高于或优于其它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改革与发展举措之处,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世界相接轨,并有明确的责、权、利规定和有利于监督律师信守诚信的制度。从而将稳定、改革与发展融于一体,达到促进律师业发展与逐步实现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目的。发展律师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完善并壮大合伙律师事务所是这一系统工程中的关键。由于目前中国90%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律师事务所[1],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当今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带动者和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中心。它内联千家万户和企事业单位,外联国内外市场。合伙律师事务所既是法律服务和信息提供中心,又是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创新中心,并且具有开拓和带动中国法律服务业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功能。发展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与其它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最根本区别在于它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并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由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良好的信用是中国律师执业必备条件,中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正是基于这种信誉和中国法律及经济发展的现状考虑而诞生。所以,扶持并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扶持律师事业。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入WTO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客观上迫切要求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一批能够引导法律服务业适应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能够与国外律师业抗衡,更具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本文试图结合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实际,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做一剖析,并提出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和政策建议。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国际上,各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合伙组建律师事务所;二是律师个人单独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称律师公司。律师业起源于古代欧洲,但却在美国取得了巨大发展,合伙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的发展也同样是业绩辉煌。而中国是律师业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才起步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中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国家和律师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不断加大推进其发展的工作力度,使合伙律师事务所进入快速发展期。尤其是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2000)92号文件要求,全国由国家出资创办的律师事务所都要进行脱钩改制。至2001年除贫困地区和山区以外,其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全部脱钩改制成合伙和合作律师事务所。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底,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从1979年的79家发展到10000多家,执业律师从1979年的212人壮大到102198人[2],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达8000多家。目前,新设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也正在逐步向合伙律师事务所转变。下面从两个方面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作评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外部发展环境2.1.1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其发展壮大的基本前提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久安的重要保障。” 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比如,扩大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同时也就增加了律师的活动空间;强化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护同样包括加强对诉讼权利的保护;提高的效率必然要求加大律师工作的参与程度。同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也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很多机遇。一方面,部分政府管理和监督职能已转移给律师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已部分地被中介机构的审查程序所取代;另一方面,在一些行政审批的领域,律师的审查、出证也成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有些行政审批已建立在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价和结论之上。这种改革趋势为律师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领域,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高度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产生与维持的重要基石,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而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它的发展就是律师业的发展。随着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和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要及律师的地位越来越高,律师将成为公民生活、经济活动中不可缺的重要社会中介力量。作为国家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的律师队伍,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为律师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1.2 外国经验是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石目前,美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堪称世界前列。例如,贝克麦肯思事务所是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已发展成为有来自30多个国家的3300多名律师组成的全球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其全球65家办事处中,有56家位于美国之外。500多名国际合伙人都是同一美国合伙制下的成员,但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通晓世界上58种语言。该所堪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典范之一,代表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势[3]。国际方面律师业起源于欧洲,但集大成者却在美国,早在1870年全美国就有律师41000人,接下来就要算英国。所以当今世界著名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英美。这里面有着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英美律师事务所均呈现出“五化”的发展趋势,即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如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有近20家,排名前50强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为800人,排名前10位的律师事务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美国的杰克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已达近万人,分所遍布本国十多个城市和世界上四十多个国家[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按职业领域分为反垄断、公司金融、企业并购、环保、知识产权、不动产、税务等四十多个部门,2001年业务收入即为21亿美元。现在,美国的律师人数是100万,占全世界律师人数的80%多。换而言之,每30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律师。美国的律师业有一个百余年不间断发展的历史。美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他们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享有独特的政治权利,他们的意见能够被立法者采纳。美国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租用一整幢摩天大楼并不罕见,一个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500人左右。美国的律师事务所用计算机进行管理,效率高。计算机不只是打文件、收发邮件,而且律师的业务也很多是通过计算机和互连网来完成。2.1.3 改革,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日,在诞生我国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并发展起来的。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规定了“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核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种因编制、经费、无独立财产权等瓶颈制约和名称等逐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因此从1984年起首先将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5],然后司法部和财政部开始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对其业务收费情况分别采取“全额管理、统收统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和“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分成”的不同财务管理形式[6]。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律师事务所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但当时律师事务所是采取单一的国家事业单位模式(后发展为国家投资律师事务所),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状况。为此,司法部在1988年开始推行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允许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因此,逐步形成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并存的局面。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了此种改革成果,同时允许律师事务所超越行政地域设立分支机构。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由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在管理上“两权分立”的机制难以实际操作。特别是合作人会议制度,由于全体专职律师都是合作人,决策过于分散化,在参差不齐的专职律师队伍中,往往由于观念和利益走向不同,意见纷纷,难以一致。另外其财产归属采取共同共有制,产权不明。在合作期间不管主客观原因退出合作,都不能加以分割或带走资产,严重地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同时易发生短期合作规避法律的行为,造成律师事务所往往不顾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合伙律师事务所产权明晰,利益直接,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成为主导型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当今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组织形式。改革,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和壮大的先决条件。2.1.4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壮大的重要基础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律师业的发展,得益于中国政治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如果说律师制度的恢复是政治环境的改善使然,那么,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外资的进入和中国企业的走出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经济交易的活跃繁荣。就以2002年为例,我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活动的冠军。同时律师业也增加了大量新的客户和涉外业务在数量上的增多,如中国律师经办的100亿美元跨国信用证诈骗案等一些重要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7]。综观世界各国,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所占比例都相当高,并且,往往以涉外业务作为支点,从事国际性法律服务,从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益。如早在1994年美国一年就出口一点六亿美元的法律服务。世界上非常著名的高维绅律师事务所,在1998年十多亿美元的年营业额中法国巴黎分所的营业额就达二亿六千一百万法郎。对于我国律师来说,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已增加的涉外业务,主要有适用中国法律的含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律事务,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国际性法律事务,以及涉及外国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跨国性法律事务等。当然,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律服务业务的减少,只是相对涉外业务的增长而言,其增长幅度变小。但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非诉讼业务已在逐渐增多,如公司、IT、金融、保险、证券、银行、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的设立、生产、经销、投资、融资、内部管理、合并分离、、货物与服务贸易、反倾销等行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量也在增高。在反倾销方面,仅2002年3月份,我国政府就立案五起,涉及美、日、俄、韩等诸多国家,涉案企业近五十家,需要二十多家律师事务所、上百名律师参与。据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当前我国急需培养大批能够从事反倾销业务的律师。2002年初,全国律协曾应政府有关部门所请,提出了一份专门从事该业务的律师名单,但由于目前我国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律师人数极少,根本无法满足实际需求[8]。经济全球化的繁荣与发展是律师行业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基础。2.1.5 完善的扶持政策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律师队伍得到迅速发展。通过不断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努力克服不利于律师队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积极探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新思路,制定了大量的和政策,保证了律师队伍发展的正确方向,促进了律师队伍的稳步壮大和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0000多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占90%。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1993年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后诞生的。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职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方式来确认、规范、扶持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在1997年后又颁布了《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等,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在业务上进一步扶持和规范律师事业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另外,因1999年省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并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取得显著成绩,司法部于日至26日,在吉林省市召开了全国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要求积极推进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展开。随着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在全国的成功开展,各级政府聘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成为现实,甚至成为一种常规制度[9]。国家越来越注重以提高律师政治地位来扶持律师事业,如我国现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等等[10]。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来扶持律师事业的发展,而完善的扶持政策正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发展条件2.2.1 规模和数量逐步扩大随着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发展到拥有8000多从业律师,并且规模不断扩大。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不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适应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服务,各自获得不同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的逐步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一定数量的规模律师事务所存在。目前,我国已出现了由司法部批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该所系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发起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在北京、上海、深圳、、设有执业机构,在设有联络机构。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现有三十余名合伙人,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律师秘书及支持保障人员约290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设有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专业委员会、公司与商业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开创了中国律师业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之先河[11]。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在北京成立,是北京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和探索,从当年的5位合伙人发展到今天的30多位合伙人,近200名工作人员,拥有了上海、深圳、、海口、纽约五家分支机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已经获得了市场的普遍认同,进入了中国最佳律师事务所和亚太百强律师事务所的行列。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在北京成立,现已成为拥有合伙人70多名,律师及职员300余名,开设有上海、深圳、广州、、旧金山和硅谷6个分所的综合性大所,以人员之众和服务地域之广成为中国第一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由上海市锦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天和律师事务所及长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三家小型律师事务所合并成立,是上海市最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截止至2002年底,拥有合伙人35人,总人数200多人,办公场所2400平方米,开设有杭州分所,现正筹办旧金山分所。经过三年时间的磨合,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就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小所林立、综合实力较弱的现实情况而言,锦天城模式提供了一个中国律师业合纵连横的成功实例,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中国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展道路的宝贵经验[12]。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是由中伦律师事务所和金通律师事务所采用新设合并方式组建成立的,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设立有分所。办公室面积超过3200平方米,拥有37名合伙人和160多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由上可见,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数量正在逐步扩大。2.2.2 组织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了二十五年,在这二十五年里共经历了两次大的组织经营模式变革。第一次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律师制度以后,中国正面临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刚刚走上舞台的第一批中国律师,以靠刑事或民事案来打名气为特色,利用社会热门的案件,依靠媒体的炒作,借助扬名之后的社会效应成为名律师、大律师。然后,再依靠自己的名声创办一个律师事务所,或维持律师事务所业务。这批律师形成了以个体精英为主,创造等案上门的品牌效应。进入九十年代后,以房地产、股票和金融为特征的新一轮经济是一场对传统市场、传统技术和传统业务提出挑战的经济。于是,新一代的房地产律师、证券律师和金融律师产生,奠定了专业律师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正式加入WTO,面临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全球经济一体化,重组兼并收购浪潮等等,这种变化形成了律师业务的第三个浪潮和第二次大的组织经营模式变革。目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以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为主要的新发展阶段。而上市公司的运作,处在不断的重组、并购之中。在重组和并购的运作中,任何一个大公司、大项目的决策领导人都明白,不可能将一项大收购、大项目交给一个律师或一个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不管小规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与大律师是怎么能干和知名,即使其专业化程度再高,也不可能解决一项集金融、证券、等综合内容在内的大项目。所以,律师业本身也存在业务结构和人才结构的重组。市场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对过去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许多人认为不规范、不公正、不充分。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完全规范和公正的市场环境,市场不充分是因为没有开发出来,如果继续等下去,只能是止步不前或者被淘汰。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市场主体,所以应当把经营问题提高到生存和灭亡的高度。过去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客户)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得了和办不了都办,“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得吃”。既造成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现在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君信及北京君合等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内都采用了大部分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市场(客户)开发,按照律师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整合调配,整合人力资源的制度。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制定实施方案,然后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及主办制度。&&&&&&& 2.2.3 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律师事务所定性为“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既然是中介组织,就应该是属于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作为服务业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其服务质量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生命力。而律师事务所每个律师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的质量,都关系着全所的形象和声誉;每件法律业务的办理结果,都是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缩影。因此,近些年来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律师事务所,越来越注重提高律师素质和在质量上严要求及创新管理,使服务质量越来越高,这又尤以名牌律师事务所更为明显。& 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提高的具体表现为:首先,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从1997年的32913人增加到现在的57643人,占律师队伍总人数的47%。另外,不少在国外学业有成的专业人才也纷纷加入律师队伍。上海还曾组织选送了近90名青年律师,赴境外参加一年以上的学历深造和专业培训[13]。广东省律师协会也组织了全省40名律师赴美国、加拿大、韩国、埃及参观考察和参加各类国际研讨会,其中8名律师到香港、美国、英国培训和研讨[14]。其次,在业务质量管理上不断提高要求。广东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能按要求建立业务登记制度,对每件诉讼或非诉讼业务,都按专业、案由、案源、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承办律师、办理时间、办理结果进行详细的登记,便于律师事务所对各专业的受案情况、业务来源渠道、律师接案、办案情况掌握了解。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还开展了案件回访制度,由经办律师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见面和电话等方式与当事人(包括顾问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律师的业务办理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建议,以便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另外,有一些律师事务所非常注重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每周定期组织律师开会学习。学习的内容包括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进行律师思想教育整顿,同时还开展对典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等活动。这样既提高了律师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又能够很好把握律师的思想动态,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对客户负责并监督律师的服务质量,还实行了主、协办律师制度,凡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执业三年以上,并且能独立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律师为主办律师,由其负责具体承办案件,对客户负责。协办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做事务性工作,不能单独会见客户和出庭代理诉讼,从而打破了一旦取得律师资格就单独办案这种对客户不负责任也不利于律师成长的传统做法,树立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全新的执业形象。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注重加强硬件设施投入,改善办公条件。要上规模、上档次的把好质量关,办公条件的建设和办公形象的改善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展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和增强客户的信任感。同时,律师拥有一个宽敞、明亮、雅致的办公环境,也便于开拓业务。另外,近阶段一些大型名牌合伙律师事务所越来越注重专业化发展,拓展专业服务领域。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适应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确定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引导律师向专业化纵深方面发展。2.2.4 内部管理模式不断创新 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是重要的,因为日常管理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一个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一套科学的内部运作机制,才能使其工作有序和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从而使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具备竞争力。中国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自诞生后就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并寻找成功的内部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 (1)个人负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由主任一人负责,重大问题经合伙人会议研究,最后由主任决策,其他合伙人基本不参与内部管理。这种制度多见于合伙人数少、合伙人之间实力相差悬殊、规模为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此种管理体制对市场的反应迅速,在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期比较适用。所以,中国目前大部分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均以这种管理为主。例如,根据协会2002年调查的数据显示“采用主任负责制和合伙人负责制是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方式,占总数的72.5%。”但优点反过来就是缺点,在律师事务所积累到一定阶段之后,这种独裁式的管理无法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2)民主制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都参与日常事务管理,律师事务所大小事务均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行政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人会议的执行者和操作者。这种制度多见于合伙人实力相对平均且人数众多、规模为中型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制度下,由于各合伙人的实力平均,地位平等,因此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力被弱化,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是主任一职由各合伙人每年轮流“坐庄”。 (3)分工合作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合伙人全部参与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成几部分,分别由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负责。重大问题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属于各部分的管理事务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决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让律师事务所有较强的凝聚力。缺点是:由于合伙人一般都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全都参与管理容易陷入日常管理事务而影响业务的拓展,且容易造成整体决策慢。(4)公司制管理。这种模式采用的是公司化的管理方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合伙人会议相当于股东大会,由全体合伙人选出部分合伙人成为核心合伙人会议,再由核心合伙人会议聘用专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一般合伙人行使股东权利,核心合伙人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此种模式的优点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专业化,但此种管理模式由于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职业化的管理人才还几乎是一个空白,这是一个不易解决的难题。况且,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在立法上还未解决,在实施公司制管理的实践中如出现纠纷,将会无法可依,这也是制约此种管理模式的一个较大障碍[15]。这种制度多见于合伙人综合实力很强、案源稳定、规模为大中型的律师事务所。 (5)金字塔式管理。这种模式是指合伙人会议为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但仅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在主任之下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执行合伙人,该管理机构在一定任期内(2-3年),在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律师事务所人事、财务、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日常事务,并制定和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方案。此外,担任主任或者管理机构成员的合伙人通常是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者核心成员,其创收通常占据了整个全所收入的一半以上。这种管理体制多见于合伙人之间的实力有一定差距,人数众多,规模为中大型的律师事务所[16]。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客观地讲,近年来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已经起步,并且有一个不错的发展势头,但总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国外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有10个律师,尚无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超过300人。中国律师业总体发展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特点就是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大,大抵呈现出一个“2:8比例”现象。以2000年为例,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当年全国律师法律业务总收入大约在83亿元人民币左右,一个中等省份的律师业务总收入大约在2-3亿元人民币,但拥有20%国土面积的华东、华南地区的业务收入就占据了全国总收入的80%。这80%又高度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中心城市,其中北京律师业务总收入大概在20亿元左右,经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业务总收入大概在13-14亿元左右,经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超过2千万元;而业务总收入则在10亿元左右,单个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水平与上海大致相等。相比之下,占据了中国80%地域的西南和西北地区,发展速度较慢,市场份额大概只占20%左右。而且竞争秩序混乱,业务品种单一,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难以为继。当然,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逐步落实,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这两个地域广阔、资源丰富的地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勿庸置疑,中国律师业发展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发展,尚待经验积累。众所周知,以英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经过长时间的经验和人才积累,才发展到现在的状况和规模。而中国自真正推行律师事务所体制尚不足二十年,而合伙律师事务所也才只有十年,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中国的法学教育尚未能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实践结合,没有专门的律师和事务所管理专业,无法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门的管理人才;中国的地域分布和市场环境差异很大,能够普遍运用的成功经验太少。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中国无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理论、实践经验以及人才培养上的积累都非常薄弱。&&& 其次,从市场环境的角度考察,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发展受到中国各地经济水平的制约。具体而言,全国最好和最顶尖的律师事务所集中在北京,然后是上海和广州,这三大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占据了全国律师事务所80%收入和市场份额。而广大的内陆和西部地区律师事务所,无论在人员数量、基本素质、业务范围、专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都难望上述地区律师事务所的项背。这其实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息息相关。从中国整体经济结构而言,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得比较成熟,政策、财政、人力等资源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因此相应的法律服务水平高、质量好和品种多。而西部地区由于经济长期不发达,所以仅仅在西部某些中心城市如、成都等地,出现了几家经营状况较好的事务所,而更多的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最基础的民事纠纷和诉讼服务层次上,品种单一,收费低,而且还难以为继。&&& 第三,国家法治环境也影响着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方向。中国法治环境虽然越来越好,但还存在着法律模糊的问题,如一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我国中专门规定了“辩护人”,但是用语不清,界限模糊,致使全国至今已经有数十名律师因此被捕。这导致了许多律师事务所为了回避风险,主张律师少接甚至不接刑事案件。另外,我国《》、《》、《》中所规定的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这种设计实质上是在否定着一种社会分工,造成全民皆“律师”的混乱局面,客观上造成了律师的生存危机。这与现代政治文明较为发达的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实施诉讼由律师垄断的成功经验背道而驰。其结果是,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维护,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黑律师们大行其道,招摇过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给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对律师价值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发挥形成了严重障碍。内部管理滞后和管理松懈问题在中国目前一些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上,虽然采用了个人负责制、民主制、分工合作制、公司制等管理模式;在经济体制上,虽然采用了完全平摊式、部分摊分式、公司制等模式,但实际运作过程中普遍缺乏灵活,缺少科学的管理经验,使之出现如下管理问题: (1)内部管理滞后。这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国资所”脱钩转制问题。由国家投资的律师事务所转变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后,虽然体制转变了,但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还未转变,人员虽然整合了,但理念并未整合,容易引起冲突甚至发生分裂。二是律师事务所联合重组后产生的新问题。几家律师事务所人员和资产实现了整合重组,但是高级合伙人(核心层)之间理念的差异和利益的冲突,原有模式(个体)和现有模式(联合)的差异,造成决策和执行成本的增大,磨合期的延长。三是规模化、集团化所产生的新问题。人员规模的快速增长,跨地域的松散联合,并未真正提升实力和形成品牌(规模大未必代表航空母舰),也没有必然的形成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反而使管理滞后的矛盾更加突出。&&& (2)内部管理松懈。这是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最普遍的现象,其主要表现:第一是缺乏管理经验。如信安律师事务所曾是杭州颇有影响的一个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在2001年事务所年检时拥有30名执业律师,业务总收入超过250万元,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排名第五。然而,在同年10月却提出了注销申请。这主要是因为信安律师事务所成立时,虽然在建设硬件设施方面,注重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在招收人才及扩张规模方面很下功夫。但是,却忽视了管理这一必不可少的软件。只是用简单地提高律师报酬比例来吸引人才,最终导致人才流动的随意性大,集体缺乏凝聚力[17]。第二是没有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例如,杭州某律师事务所为了响应律师学术研究的号召,提出该所律师如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2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奖励400元的措施来刺激律师写作论文的热情。然而律师事务所之前并没有建立有关的激励制度,因而奖金不得不由合伙人支出,而合伙人之间又就此有不同意见,有的愿意支出,有的不愿意支出,于是原本美好的意图最后也不了了之。第三是不重视管理,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如《》在2003年第4期上刊登的广东律师违规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报道了广东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参加该所的管理,导致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混乱。其主要表现在合伙人之间不合作、频繁出现退伙并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印章由非所内工作人员掌握,使用公章无须经主任或合伙人审批,并且用章无统一登记等。对此由主管部门给与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分[18]。普遍存在的规模小问题目前,虽然我国已出现了一些“规模”合伙律师事务所,但合伙律师事务所人员少、规模小、分工不细的现象普遍存在。以中国经济最发达城市之一的上海为例,1999年注册的332家律师事务所中,专职律师不满10名的就有250多家,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6%,而且只有专职律师3名的律师事务所占去相当部分。上海如此,其他地区就更不必说了。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之所以长期存在而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以前的律师管理部门只注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数量,而忽视了规模化发展的错误引导所致。例如在前几年,动员、支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分流出骨干另行组建律师事务所或成立法律服务中心;规定律师事务所申报设立条件为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及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等,都为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创造了条件。由此不难看出,以前律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对于目前存在的及尚在申请的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其次是律师名利思想的作祟。“不想当将军的士兵,就不是一名好士兵。”拿破仑的这句名言,似乎可以道破律师普遍的心态。由于律师的工作可以较直观地体现律师的价值,从事律师职业达到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往往另起炉灶重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说,律师个人这种名利思想的作祟导致了许多原先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强盛而走向弱小。第三,合伙人各自利益和观念的不同,导致了律师事务所的分立与重新设立。合伙人由于各自经济利益的不同,难免不在合伙的过程中产生矛盾。而这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冲突无法在一时一刻得到解决,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心的离析。人员少、规模小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它还是有生命力和活力的,或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可能取得快速的发展。但是,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一种短期的行为很难做大、做精、做强。律师承办业务往往是“单枪匹马”,自己接案自己承办,既象是个体户又象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律师事务所就象是律师个体户的简单集合。律师担当的是“万金油”式的角色,既办刑事案,又办行政案及各类民事案、经济案。办案律师在这个时间里要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在那个时间里又要查询其它方面的法律规定,什么都要懂而什么都不精,使所办案业务质量难以保障。这种执业方式,既极大浪费了人才资源,又阻碍了律师业务的发展,由于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特点不鲜明,没有向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也难以进入需要律师团体合作的中、高端法律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人员少、规模小、分工不细的律师事务所将会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和新任务的要求。由于它无法进行必要的业务学习讨论和无法承办大的业务项目及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因而,无法上规模、出效益和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更无法与世界有名的跨国律师事务所相抗衡。应对外国律师进入准备不足日经国务院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和深圳5个城市开设办事处,其后逐步扩大到国内的15大城市。据2001年4月截止的统计数字显示,司法部已经批准了16个国家的104家和香港地区的28家总计132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大陆的11个城市设立办事处。全球规模最大的5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中,有一半以上已经在中国开设了办事处。总体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业务运作良好。据业内权威人士估计,2000年,全国各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实际业务收入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内地某些省份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总和。日国务院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要求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由于该条例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协议合作关系”及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对于极其渴望进入中国庞大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外国律师业而言,这几条似乎都隐含了打“擦边球”的可能性。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管理的法律依据效力等级不高,监管能力弱,很难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实施完全监控。使许多办事处都在变相从事中国法律业务,对中国律师开拓涉外业务有一定冲击。这其中主要存在下述几个方面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实践中很难界定。事实上,外国商务咨询机构不合法地向客户提供许多实质性的法律服务。第二,“解释中国法律”的界限难以确定。目前只能限定于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实践中,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中国法律服务是很广泛的,从起草合同开始,直到参加仲裁活动。第三,由于法律服务市场部门分割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违规操作进行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时,在法律上受到很多限制。第四,由于缺乏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执业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造成对违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施处理缺少实体法上的支撑。法律服务业以人为本,对于法律制度与它国有根本不同的中国法律服务业而言,则是以本土人才为竞争力的根本。因此,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打响的第一仗,不是与国内的律师事务所争夺客户,而是争夺大量的本土化的优秀法律人才。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薪酬福利和发展机会将是其争夺人才的有力法宝。(1)薪酬福利:据业内人士介绍的情况,外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内地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一般第一年月薪可以达到元,第二、三年的工资会成倍增加,有2-3年执业经验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年薪可达20-35万;而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目前还非常盛行功利性非常直接的“提成制”,对于刚入行的律师或律师助理,第一年月薪一般为元,以后就通常要求自己找案源。刺激工作积极性的最主要或者唯一的方法是,给予律师高达60%-70%的提成。(2)发展机会:在培训上,外国律师事务所一般会给予工作一定年限的律师,每年一定时间的出国培训和读书机会。而中国律师事务所除了发达地区的个别律师事务所能够有此待遇外,更多的连这种不断进修、提高层次的观念尚未具备。在客户层次和工作环境上,外国律师事务所拥有着跨国企业客户的优势,拥有着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全球统一运作的专业经验,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聘用律师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国际性的商事交易和案件,不断开阔自己的眼界和提高业务水平。而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还停留在争夺普通的诉讼业务的层面上,接触外国客户、办理涉外案件和使用外语的机会不多,工作仍然以手工完成为主,发展机会自然难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比较。由于今后法律服务市场会逐渐扩大对外开放,客户将是中外双方展开交锋的战略重心。随着大量外资投入中国市场,外国律师事务所必然跟随渗透进入,首先抢占大量与境外资本相关的高端非诉讼业务;其次是凭借其国际化优势和专业服务经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争夺中外国际化大型企业集团客户,逐步侵蚀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含金量最高的国际化公司客户群。而现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大部分还集中在低端市场上,律师事务所规模小、综合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就将处于劣势。由此可见,如果不及时制定对策,中国律师事务所将被逐渐挤出技术含量高、收入丰厚的非诉讼事务领域,退到包括中国基层城市社区、农村在内的以诉讼为主的低端法律服务市场中,而且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和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业务范围和生存空间还将会被不断压缩。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及方法创新内部经济体制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使律师能够去掉后顾之忧,专心为客户服好务并与律师事务所达到利益共赢。因而建立合理的经济体制,这在中国律师业经营管理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经济体制主要是指:合伙人之间的成本承担和利润分配形式。这是律师事务所创立时首要讨论的问题,也是各合伙人能否达成合作的关键。目前,我国律师业经营实践中,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经济体制主要有三种:(1)完全平摊式。指在成本承担方面,经营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可以分为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两种。律师事务所公共成本主要是维持律师事务所公共部分运作所需要的必然支出,例如办公室租金、行政人员费用等,该成本由各合伙人平摊;个人成本是个人办案和进行市场推广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和助理的工资、交通、保险、个人办公室租金、律师执照费用等,这些成本完全由合伙人个人承担。在收入分配方面,合伙人各自的律师费收入除了扣除国家税款外,其余部分则由合伙人个人全额收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公共聘请的律师,从其劳动获得的剩余价值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因为个人成本由个人自行承担,所以这种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比例一般会达到70%甚至90%以上。 (2)公司化模式。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按照专业分工和律师特长实行部门分工和流程作业;从合伙人到普通律师,一律实行等级工资制度;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成本统一支出,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年资、业务能力和担任管理职务等因素,换算成相应点数后进行内部分配。 (3)部分摊分式。指固定分配比例的“对半制”,即成本承担和利润分配的比例由按照人均分配100%改为50%,另外50%按各合伙人创收金额高低来分配[19]。上述三种经济体制中,完全平摊式经济体制目前较为普遍的被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它的特点是,合伙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形象一点说,此时的合伙关系只不过是一种非常松散的“合租办公室”和“合用商标”的关系。完全平摊式虽然保证了合伙人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关系过于松散,律师事务所无法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也无法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以防范合伙风险。因此,对采用此种经济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发展得越来越大,发生的问题也就会越来越多。管理是生产力,只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的发展。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体制在目前的中国因所而异,但就核心而言,经济体制以成本承担和利润分配方式为主要内容,其他的管理制度例如合伙人权力体制、管理体制和民主体制等,无不是围绕相应的经济体制来制定的。因此对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完善的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而适度增加合伙人的凝聚力,并建立利于扩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是创新的根本点。内部经济体制管理方法创新4.2.1 引入企业成本管理理论中的平衡计分卡方法平衡计分卡方法是为了强调企业财务或非财务的战略信息使用的重要性,在企业业绩的会计报告中,报告四方面内容:一方面为财务,另外三方面是非财务。其财务方面报告的是财务业绩,主要是通过盈利性和市场价值指标及其它指标一起,显示企业在满足所有者和股东方面的表现如何。而非财务方面的报告:一是,报告顾客满意度。主要是通过质量、服务和低成本的满意指标和其他指标一起,显示企业在满足顾客方面表现如何;二是,报告内部业务流程。通过该报告来衡量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效果和效率。三是,报告创新与学习情况。通过其来衡量企业发展和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实现当前及未来战略目标的能力。基于上述四个方面会计报告称为平衡记分卡[20]。引入企业成本管理理论中的平衡计分卡方法,用于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对采用完全平摊式经济体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进行管理,可以很好解决其无法形成共同发展合力的弊端。而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具体引用平衡记分卡的方法时,应首先由律师事务所专设人员定期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业绩分析报告,报告要通过盈利性和市场价值指标及其它指标一起,显示该律师事务所在满足所有者和股东方面的表现;其次通过质量、服务和低成本的满意指标和其他指标一起,报告顾客满意度;第三通过律师事务所收结案数据和实际的业务动态反映,报告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和效率的情况;第四报告新业务的开展和新颁布法律的学习及重大案例的研讨情况等。总之,因为平衡记分卡是全面的,它包含了所有有助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关键因素。所以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它既能使合伙人随时掌握与财务有关的活动,以利于合伙人的团结和把握财务的合理支出,又有助于合伙人关注律师事务所的关键成功因素并减缓仅仅重视利润的短视行为。同时又因为平衡记分卡它还具有前瞻性,它包括了很多非财务的关键成功因素,如质量和顾客服务指标,这些指标一旦实现,将增加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未来价值。故平衡计分卡方法适用于各种经济体制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对采用完全平摊式经济体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用,效果会更好。4.2.2 引入战略管理思想和思维的方法 在中国某些大型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已经逐渐形成了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相同的公司化模式经济体制。这种模式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对外有统一和良好的专业形象,对内团结一致,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有稳定保证。这应该代表着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实施这种模式必须要求有几个条件:一要有大量和稳定的客户群;二要求合伙人的共同发展高度统一;三要求有高素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才。由于中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都处在原始资本积累阶段,所以这样的合伙模式目前在中国并不流行。而引入战略管理思想和思维的方法,对解决公司模式经济体制管理问题,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英国著名学者杰森和舒勒1999年对战略的定义为:战略是通过有效地组合企业内部资源,以在变化的环境中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和企业拥有人的需求[21]。对此,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去做一件正确的事,努力将正确的事做好,并力争永远都做正确的事。战略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即公司层级战略,事业层级战略和运营层级战略。公司层级战略是研究企业要去哪儿和企业应该经营哪些事业以使企业长期获利等,是企业的战略总纲。因此,公司层级战略注重把握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时努力将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间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战略配置,并以企业的整体为对象,强调“做一件正确的事情”。该层次的战略以价值为取向,并以抽象的概念为基础,忽略具体性原则,注重深远性和未来性,代表了企业的发展方向。事业层面战略是在企业总体战略的指导下,经营管理某一个战略单位的战略计划,是公司层级战略之下的战略,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并包含所有的竞争议题。因此,事业层战略更加考虑企业如何在特定的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在该层次的战略思考中需要考虑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集中化战略这三项通用的竞争战略。运营层战略则考虑如何有效组合企业内部资源来执行公司层战略和事业层战略。它更注重企业内部主要职能部门的短期战略计划,以使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本职能部门在实施企业总体战略过程中的责任与要求。该战略将思考如何提升企业的运作效能以使企业获得较佳的效率、品质、创新和顾客回应方面的能力。该战略更强调“如何将一件事情做正确”。由公司层级战略、事业层级战略与运营层级战略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战略体系。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济体制发展管理的战略,是属于公司层级战略。具体制定该战略时,首先要定位经济体制的模式。如只选择完全平摊式还是只选择公司化模式等,选择其中的一种定好方向即可。因为该战略只强调“做一件正确的事情”,忽略其具体性。而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济体制运营管理的战略,是运营层级战略。它是在选择具体经济体制模式后,制定如何的具体分担成本和分配利润等详细战略计划。强调“如何将一件事情做正确”。总之,战略规划是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未来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安排。试想,一个公司制模式经济体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如果再配有可行的公司层级战略规划及运营层级战略,从而既达到了合伙人的共同发展高度统一,又部分解决了要求有高素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才的问题。由此可见,战略管理适合于各种经济体制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对于大型公司制模式律师事务所采用战略管理方法的效果,会比小型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效果更明显和更好。4.2.3 引入供应链管理方法目前,一些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的完全平摊式经济体制,虽然保证了合伙人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关系过于松散,律师事务所无法形成共同发展的合力,也无法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防范合伙风险。对于上述问题,有些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改良,采用了部分摊分式经济体制。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合伙人之间的结合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合伙人的经济利益还是得益于各自的案源,所以难以实施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营销。而引入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供应链管理方法却能部分克服这一缺点。 美国的史迪文斯对供应链管理的定义为:“通过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流,就是供应链。它开始于供应的源点,结束于消费的终点”。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1)“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思想。强调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当今人们谈论的共同话题。为此,要清楚地辨别本企业的核心业务,然后就狠抓核心资源,以提高核心竞争力。(2)非核心业务都采取外包的方式分散给业务伙伴,与业务伙伴结成战略联盟关系。(3)供应链企业间形成的是一种合作性竞争。合作性竞争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过去的竞争对手相互结盟,共同开发新技术,成果共享;二是将过去由本企业生产的非核心零部件外包给供应商,双方合作共同参与竞争。这实际上也是体现出核心竞争力的互补效应。(4)以顾客满意度作为目标的服务化管理等[22]。由上述供应链管理的定义和基本思想可见,如果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此种管理方法在其内部可以发扬团队的合作精神,实行部门分工和流程作业等协作办案方法,形成供应链的内链;在外部可以继续与以往的合作伙伴合作,而且还可以发展到与其以前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形成供应链的外链,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克服合伙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各个部门或律师单独办案,各有各的案源渠道的作坊式管理模式问题。因为,在当代的市场竞争中如果不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合力一致对外,就会加大办案成本,而且还会使整个律师事务所和整个行业失去了抵御市场变化的能力,不能发挥集体应有的优势。故倡导引入科学的供应链管理方法是势在必行的。但在处理供应链管理的合作关系时要注意合同问题、利益协调问题、供应链自身定位问题及供应链在不同国家法域的协调问题等。&&&& 目前,我国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已成功地引用了此种管理方法。其对内,该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客户开发;统一分配案源;协作办案等。对外,在国内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的长江联网成员之一;在国外与美国Varnum Riddering Schmidt &
Hewlet 律师事务所、Sinkler Boyd,P.A 律师事务所、蔡擎柱律师事务所、康永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的近律师事务所、廖陈林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合作的“供应链管理”关系,使该所的业务发展蒸蒸日上。总之,供应链管理适合不同类型经济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其在解决部分摊分式经济体制难以实施统一的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营销的问题上应用效果会更佳。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业的“龙头”。针对中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完善与发展的步伐。为此,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措施。优化律师执业外环境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外环境。首先,要给优秀律师施展政治才华的机会,增强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同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律师在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竞争时,维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还有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要求律师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与此相适应,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而且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提高。因此,一方面要在国家参政、议政等决策机构中吸收优秀律师,让他们施展才华,充分发挥其在国家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提高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比例。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既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又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其次,注意解决好多元管理主体对市场分割问题。目前,工商登记代理、商标登记代理、专利登记代理、外资企业登记代理等法律服务,分别由对口行政部门代理机构办理,使法律服务主体的准入制度多元化和管理多元化。这一现象有其历史原因,但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明确纳入律师的业务范围。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助于保证法律服务的公正、公平和独立性;第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切实减轻律师事务所的负担;第四,引导律师对社会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参与,特别是要引导律师积极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服务,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科技创新等提供服务。要围绕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所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变化,积极支持和引导律师介入政府经济管理活动中延伸和派生出来的法律事务。第五,要着力扶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增强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中国律师的国际地位。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积极运用ISO9000标准,建立与法律服务相适应的质量体系,争取通过国内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使律师事务所更好地适应法律服务现代化、国际化的需求[23]。扶优扶强,培育一批规模合伙律师事务所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的经济,竞争的结果是经济资源利润不断的向优良的名牌集中,这就是经济学理论上的“赢家通吃”的现象。国际律师业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关键取决于形成一批专业技术水平高、覆盖面大、竞争力强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因为,体现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外在标志即市场占有率,亦即市场份额。只有名牌和规模律师事务所才能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小作坊式的“一盘散沙”式的经营方式,绝对不可能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要想创建名牌,占有市场,依靠的就是以客户为关注焦点,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效进行团队协同作战的精神。因此要重点扶持和壮大“龙头”合伙律师事务所,引导树立名牌意识。而在建立名牌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要使诚信、文化与名牌密不可分,以其从根基上稳固名牌,力争长存。因为名牌的诚信服务必然是要贯穿始终,所以诚信是打造名牌的地基,文化则是名牌的灵魂。文化给名牌带来理性的光环和人文的关怀,文化起着催化剂的作用,使名牌更加具有内涵。儒雅斯文、文质彬彬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风格。文化内涵提升了名牌的附加值,使客户在选择服务时不仅得到了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客户所带来的宣传效应也提高了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由于法律是人类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律师本身则是这些文化的载体,所以律师事务所建设名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对大规模的名牌律师事务所国家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基本建设资金、税收、管理及宣传方面给与必要的优惠和扶持;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经验,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并创建培训律师事务所专门管理人员基地。在事务所管理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在事务所内外部实施“供应链(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制定战略规划等。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推广利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制度和方法目前,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合伙人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制度。这虽然利于保护客户权益和稳定社会,但易导致律师事务所难以进行规模化扩张的发展。为解决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要大力推广广东律师协会的做法,实行强制性行业保险,降低和分散执业风险。并倡导引用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理论中的平衡记分卡方法,使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及时掌握事务所内的全部关键指标,团结协作规避风险。另外,要在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中推行高级(无限)合伙人和一般(有限)合伙人的制度。在办所理念一致的前提下,由具备实力的律师作高级(无限)合伙人,承担全部投资和管理义务,享受相应收益权利。一般(有限)合伙人有两种,一种是针对有意成为高级合伙人的一种过渡期制度,允许其购买资产份额,缴纳预算成本,适当参与管理,享受一定待遇。第二种是受薪合伙人可以不参与管理,不参加利润分配,不享受表决权。同时还应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非律师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管理活动,享受合伙人待遇。这种制度为高级合伙人可进可出、能上能下提供了合理缓冲空间,从另一个侧面稳定了律师事务所基础。这对解决目前律师事务所不稳定和规模小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束 语&&& 这篇文章结束时,我们欣喜地看到,无论是“大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还是小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都已认识到今天的时代是要迅速完善自我,走品牌道路,扩大规模,强强联合的时代。市场也是战场,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自觉地迅速完善自我建设,才能不被无情的市场这个战场所淘汰。完善自我,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最本质和最关键的要领在于倡导以顾客为中心,走品牌道路。如果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树立以顾客为中心,走品牌道路的观念,必将促进完善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促进管理模式的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及加快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各类律师事务所无论自身有多大差异都将公平的面对市场竞争,所以积极的完善自我,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管理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作要求,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关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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