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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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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安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代表安庆市、安徽省在省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联办、合办等多种形式,建立或完善一所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序列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并按标准配备文化课教师,改善教学条件。
(二)加强各类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合作办学、对口支教等多种形式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享受普通教育学校同等待遇,文化课教师的进修、培训和业务学习纳入教育系统统一规划。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高度重视安庆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办好安庆市体育运动学校,统筹安排好运动员的训练和学习。
(三)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加强资源整合,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用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体育特长生就学政策,进一步提高体育特长生招生比例,重视加强体育特长生文化教育。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合理把握青少年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竞赛内容应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六)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七)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对口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八)市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切实加强市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
(九)市体育局成立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委员会,加强市体校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市体校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十)鼓励市体校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各体育训练单位要积极探索和丰富新的教学手段,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一)建立市体校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市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市体校文化教育工作并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文化教育具体方案,各体育训练单位要正确处理训练竞赛与文化教育的关系,组织运动员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文化学习时间,为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
(十二)市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积极探索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参加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在县(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升学、就业安置方面优惠政策。
(十三)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市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未评定伤残等级的老运动员、教练员,经本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将其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老运动员、教练员,其残废抚恤费按照原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发放。市、县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调整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吸收部分运动医学专家,做好运动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四)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体育训练单位开展运动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五)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预防工作。市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体育训练单位,科学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伤病防护措施,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运动队随队医务人员,建立运动员健康档案,根据运动项目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运动性伤病预防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医疗诊断监督制度、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制度等,把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运动员康复中心,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运动性伤病防治水平,加强体育公共服务。
(十六)运动员奖励、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运动性伤病预防等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十七)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加强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的文化教育,针对运动员特点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加强运动员职业指导,引导运动员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再就业能力,顺利实现从在训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配备专职部门和人员,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要充分利用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平台,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的、符合本人特长的、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为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发挥体育特长创造条件。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培训,帮助退役运动员提高综合能力,通过考试、考察,取得教师资格证、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为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技术工作打好基础。
(十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当地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退役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就业服务网络,拓宽就业渠道。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从事体育工作岗位或具有体育特长的人员,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取得全国冠军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对取得全国比赛前八名以上成绩的退役运动员,结合行业、专业和岗位用人要求,可单独组织考试、考察,择优聘用。其中,招聘体育老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在聘用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拟聘人数10%的比例,通过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级公安部门招录具有竞技体育特长的特警时,对取得全国比赛前八名或省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特殊职位有关政策进行考录。
(二十)参加省运会及全国比赛获得前八名的退役运动员,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各有关部门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体育基金会的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对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请贵局对此稿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16日前反馈至市体育局。
联系人:赵云鹏&& 电话:5572204&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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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常见伤病及其恢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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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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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育总局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在开展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现就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
(一)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阵地。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订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应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含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和非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六)制定完善关于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资源整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规制度。体育总局、教育部要制定有关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七)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八)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
(九)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十)积极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作用,抓好运动队的文化学习
(十一)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体育总局要明确专门的内设部门承担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国家队配备专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国家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
(十二)鼓励运动队的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学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适合体育人才的专业和课程,并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鼓励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十三)体育系统内部要建立运动队文化教育协调运行机制。体育总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国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各地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本地区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为所属教学单位配备得力的管理干部。各级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要主动支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妥善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运动队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十四)强化对运动员的有效激励,探索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十五)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省(区、市),应确保当地运动员于2010年底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他地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有关待遇。
(十六)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有关训练基地开展运动康复业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
(十七)科学规范训练,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工作。在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中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规范训练,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伤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训练基地可以探索建立运动康复部门,通过选派和合理配备运动医学专家、医生、康复专业人员,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十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类体育职业教育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
(十九)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运动员自主择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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