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在小旅店洗澡摔倒哪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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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洗澡摔伤不理赔只因住店未登记信息
腾讯·大渝网
来自渝中公安分局的消息,近日,从湖北来重庆旅游的郭先生一家12人,入住了渝中区一家酒店。在离店的前一天晚上,郭先生的母亲摔伤了,赔偿与酒店未达成一致,他报警求助。在离店的前一天晚上10点过,郭先生的70多岁母亲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洗澡时,由于地上比较滑,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顿时左手臂就肿了起来。送往附近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左手骨折。从医院回来后,郭先生一家找到酒店商量赔偿问题,酒店方的人表示,酒店给入住客人都投了保,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但是保险公司来到酒店查看情况后发现郭先生的母亲入住时并没有登记身份信息,保险公司表示,郭先生的母亲不在理赔范围内。原来,郭先生一家来到酒店入住时,有12个人,要分别入住6个房间。酒店方只从郭先生手中拿了6个身份证做了登记,然后给了6张房卡,其余的6个人没有做身份登记。而受伤的郭先生母亲恰恰就是没有登记的人之一。双方在协商赔偿时,酒店方认为受伤的人没有登记信息,管不了,并且酒店只认登记的,其余人说属于非法入住。双方协商不下来,郭先生无奈下向南纪门派出所报警求助。南纪门派出所两名民警到现场,调查旅客摔伤的原因。警方认为,酒店对每名入住旅客都必须进行身份登记,经调查,根据酒店工作人员关于补登的说法,警方确定酒店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相关规定,对酒店工作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酒店方表示,受伤的人先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赔偿方面,双方还在协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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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我一朋友腿部有残疾,在酒店开房洗澡时不幸摔伤,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_百度知道
我一朋友腿部有残疾,在酒店开房洗澡时不幸摔伤,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提问者采纳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他组织,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第六条
从事住宿,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法人,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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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澡堂洗澡摔倒责任在谁
4个客人来洗澡,他们还喝了点酒 ,最后1名男子刚刚脱了衣服,去放衣服的时候摔倒了
事后我问他们一起来的一个人说怎么摔倒的 他穿拖鞋了没 ,我也有标语 小心地滑 也有防滑通道?证据补充,他给我说没有穿还说他的腿本来就不得劲有毛病,现在他花了3万快叫我赔偿 这和我澡堂有关系吗,其中3个人已经脱衣服洗澡去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作为经营者的你一方,不能以有标语或防滑措施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当有比照顾普通客户更高的注意义务,作为顾客,故其自己也要分摊最终赔偿费用,但是,其明知道醉酒后可能发生危险,其自身有相当大的过错,自己却放任危险存在对于酒后来洗澡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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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浅析宾客酒店洗澡摔伤的责任分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静 张艳
   案情:日李某入住某酒店,在房间内浴室洗澡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脖颈及多部位受伤。酒店将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李某先后在宿迁、南京等地多家医院治疗,痊愈后李某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各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计2余万元。酒店辩称,李某作为成年人,在洗澡过程中不慎摔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减轻酒店方的赔付义务。
  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解释,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在酒店住宿时因洗澡摔伤,与酒店提供的防滑垫和拖鞋的防滑功能不好有关,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李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酒店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为酒店对入住其酒店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防滑垫较小且与地板的摩擦力较小,同时其提供的拖鞋的防滑鞋较差,故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系成年人,应具有自我安全意识,故对自己的意外摔倒存有一定的过错;酒店虽然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只是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此责任,不应过分加重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于酒店显失公平,因此酒店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酒店提供的防滑垫较小且与地板的摩擦力不大,消费者易因此湿滑跌倒,同时酒店免费提供的拖鞋不足以起到防滑功能,故酒店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沐浴过程中可能发生滑到的危险应当预见并避免发生,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李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酒店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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