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委副秘书长名单一九七二年参加省民兵篮球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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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二四五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湘革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现将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包括国营农场实行工分制的职工和学徒工,下同)不分区类别高低,不分赡养人口多少,每人每月均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
二、退休职工和按照国务院「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及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精简下放时拿相当于百分之四十工资的救济费作退职处理的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计划内的临时工和城镇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如拿工资不参加农村社队分配,在工作期间,原则上每人每月可发给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四、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亦工亦农人员、夺煤会战民兵和统一组织参加省确定的重点水利工程与基建工程建设的民工、民兵,在工作期间,凡是由国家发给工资的,每人每月可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其中,两元交生产队,三元发给本人作生活费。劳改企业的刑满就业人员,每人每月亦可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原则上可以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安排。县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按省委「1976」1号文件规定下放到社队企业的手工业工人)可按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补贴办法执行;县以下集体单位和“五七”工厂,应按经济情况确定,条件允许的,可发给职工补贴五元,条件差的,可酌情发给,暂没有条件的,待创造条件后再执行。具体办法,由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革命委员会和省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报省财政局和省劳动局备案。
六、农村区、社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的人员,如广播员、信用社人员、水利员、医务人员、农村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等,凡是拿工资不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原则上就酌情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不发给。具体办法请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革命委员会根据经济条件研究确定,并报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备案。
七、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均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由发放工资的单位,随同发放工资时发给本人。在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前,职工退休和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退职以及病假、事假,均如数发给,不减不扣。今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本单位同类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八、主要副食品的销价提高后,影响到有关的一些费用开支标准需要加以提高的,如大专院校、中专学校学生的助学金,技校学生的生活费,优抚对象的生活费补贴,职工的出差和会议伙食补助费,保健食品待遇,夜餐费,夜班津贴,职工的伙食补助等,原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下达后执行;原来是省规定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物委、省财政局、劳动局同意,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不允许任何单位借副食品提价自行提高各种费用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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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民兵 一九七二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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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建设有关待遇问题的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cn/item/flfgk/dffg/197101.html
关于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建设有关待遇问题的试行办法 关于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建设有关待遇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
一、计划动员
一、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必须保证在农业生产上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来抽调。任何工程单位,未经批准手续,不得任意动用农村劳动力。动员时,要严格掌握,尽量少用民兵。
二、国家重点建设必需动员民兵、民工的,应由工程单位编造计划,提出使用时间、人数及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凡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人数超过五百,或跨地区(市)动员的,民兵报省军区和省革委批准,民工报省劳动局汇总转报省革委批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下、人数
不满五百又在一个地区(市)内动员的,民兵经军分区和市、地、州革委批准,民工经市、地、州革委批准。
小型、工期短、使用人数不多的工程,经县同意后,尽可能就近就地包给社队修建。
三、民兵、民工按批准的条件,本着“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安排,城镇动员不足时,再由地区统一安排在有多余劳动力的社队抽调,女的应占一定比例。
四、民兵、民工使用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二年,到期应组织退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五、经批准的民兵、民工,可按班、排、连、营、团......编制,原则上该由工程单位派干部进行领导和管理。经省革委批准,有的工程在不影响地方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从当地抽少量干部配合加强管理。
六、民兵、民工队伍,应以解放军为榜样。
二、工资待遇
一、经省批准使用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上场时,每人每月工资为三十二元,经过三个月施工,根据民兵、民工的......表现和技术水平按月工资三十二元和三十四元评定。从第二年起每满一年增资二元,超过三年不再增资。在民兵、民工工资中,每月由用工单位扣除七元,按月统
一寄给生产队,其中除二元交队作公积金、公益金外,五元作为个人向生产队的现金投资,除分基本口粮外,不参加社队其他分配。年终分配时,由生产队和本人家庭结算,多退少补。
民兵、民工中的石、木、泥等“五匠”,其第一年的工资,可以略高一些,根据其......表现和技术水平,在三十六元至四十二元的范围内进行评定,个别表现好的高等级技工,最高不超过四十五元;第二年起增资的办法,与其他民兵、民工相同。从城镇动员的民兵、民工中的“五匠
”,如原有工资等级的,可以按原工资执行,不另评定工资等级和实行增补的办法;原工资低于三十六元的,可补到三十六元。
实行生活补贴的地区使用的民兵、民工,可以固定工一样,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二、民兵、民工中带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干部,工资低于民兵、民工的,可由工程单位补到民兵、民工的水平。
三、上述参加隧道、井下等需要建立津贴制度的工种,可参照工程单位固定工同工同种标准予以补贴。
四、使用一年以下的民兵、民工工资待遇,以不高于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工资待遇为原则,由各地、市、州确定。
包给社队修建的工程,待遇由双方商定。
三、防护用品
使用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仍按原《四川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补充规定》执行;一年以下的,按短期临时工的供应标准执行,即:根据各工种的实际情况,适当供应垫肩、围裙、手套等方面的用布,如确属特殊工种,经市、地、州批准,也可按一年规定的标准发给防
四、劳保待遇
一、使用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在参加国家建设期间,因疾病、伤、残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程单位负担。
二、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程单位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因工负伤残废程度的确定,可参照一九五O年政务院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扶恤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办理。
残废程度,由医生鉴定,群众评议,工程单位领导审查确定,发给残废证明,凭证明向原工程单位或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残废补助费。
凡建设完工后要转移或改变建制的工程单位,其残废补助费,由工程单位在处理伤残民兵回家时,按上述规定标准,一次拨十年的费用给当地民政部门掌握,逐年发给,十年以后,再由民政部门另造预算,按规定继续发给。工伤复发的医疗费也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费不足时报
财政部门拨款解决。
对于矽尘作业,除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以外,对于已发现的矽肺病人和有矽肺病状的民兵、民工,要迅速调离,并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三、非因工或残病死亡,由工程单位负责安葬,安葬费不超过一百元,并根据其家属生活情况一次发给二百至二百五十元的生活救济费。
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三个月以上的,在治疗基本告一段落后,确实不宜继续参加工地劳动时,可动员回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按具体情况一次发给本人三十到一百五十元,作为医疗补助费。如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办法予以救济。
五、口粮、物资供应
口粮,经省批准使用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从城镇抽调的,由当地革委会统一办理粮食转移关系,国家按同工种定量供应。从农村抽调的,按本人分配的基本口粮,由生产队(已分配给本人的由本人)卖给国家,收入归生产队(已分配给本人的归本人),并由生产队凭卖粮证明,统
一向当地粮食部门办理衔接供应手续,国家按同种定量补足差额。对不能分开工种的,统一按四十一斤标准执行。
民兵、民工中营以上(包括营)的干部,一律按三十一斤标准执行;深入工地参加劳动,凭工程单位证明,按同工种定量补差。
食油、猪肉等副食品,根据所在地货源情况,参照当地厂矿职工定量组织供应,施工单位要积极养猪种菜,搞好民兵、民工生活。
棉衣、坟帐、棉絮等,民兵、民工应自带。蚊帐确有困难的,可供应单人蚊帐一顶。少数民兵、民工无棉衣、棉絮,应从严掌握,予以供应。民兵、民工(包括少数带队干部)确需供应棉衣、棉絮、蚊帐的,应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上述供应的棉衣、蚊帐、棉絮均系一次性的(自工
程开始至完工),由民兵、民工个人价购。对于一年以下短期临时性使用的民兵、民工,以及 包给社队修建的工程,不供应这些物资。
本办法从一九七一年九月起执行。襄渝路民兵的工资分配、防护用品、口粮、物资供应及棉衣、蚊帐、棉絮等补助仍按原办法暂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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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建设 一九七二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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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建设 一九七二年20(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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